正文 1.節日搖滾樂演出產生的噪聲與損害的認定—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五民事審判庭第41_03號判決評析(1 / 3)

[案例問題]

按照《德國民法典》第906條第1款的規定,以幹涉不損害或僅輕微損害土地的使用為限,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煤氣、蒸汽、臭氣、煙氣、煤煙、熱氣、噪聲、振動和其他來自他人土地的類似幹涉的侵入。如果在每年僅舉辦一次的地方慶祝活動中由搖滾樂演出產生的噪聲已經超過了有關法律規定的標準數值,這樣的噪聲汙染是否還屬於輕微損害?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的判決不同於一審和二審法院的判決。

[案情介紹]

原告是一塊處在普通居住區的土地所有人。鄰近的土地屬於被控告的市政管理一方。此處建有運動場、體育館和足球場。被告將這些設施交給一家體育協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的場所。該協會每年都在此舉辦一次大型夏季慶祝活動。其中一項活動是在臨時搭建的節日帳篷中舉辦各種音樂演出,也包括搖滾樂演出。在2001年和2002年的慶祝活動中,搖滾樂演出在午夜前後被測量到的平均分貝分別為55.9至70.5分貝和55.3至66分貝。原告因噪聲汙染而向德國海爾布隆地區法院(LG Heilbronn)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德國海爾布隆地區法院於2002年4月22日作出如下判決:被告應停止從其土地向原告的土地發出超過標準值的噪聲,即不能超過以下標準:8∶00至20∶00時為70分貝;6∶00至8∶00時以及20∶00至22∶00時為65分貝;22∶00至6∶00時為55分貝。

被告不服海爾布隆地區法院的判決,向斯圖加特高等法院(OLG Stuttgart)提起上訴。被告的上訴於2003年1月30日被駁回。經該法院的同意,被告上訴至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二審判決。德國法院係統分為普通法院、勞動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和稅務法院五個係統。普通法院分為初級法院、地區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四級,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地區法院和州高等法院都可以作為二審法院。不服二審法院判決的,可進一步上訴到聯邦最高普通法院。可見,在德國實行的是三審終審製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於2003年9月26日作出判決:

(1)撤銷斯圖加特高等法院的判決。

(2)對一審判決作出如下改判:在每年慶祝活動期間舉辦搖滾樂表演時,被告從其土地向原告的土地發出噪聲不得超過以下標準:20∶00至24∶00時為70分貝,最大限度為90分貝;24∶00至8∶00時為55分貝,最大限度為65分貝。

(3)原告承擔一審訴訟費用60%,被告承擔一審訴訟費用40%。原告和被告均免交上訴費用。

[案例評析]

一、《德國民法典》第906條的規定與本案的爭議焦點

《德國民法典》第906條是調整相鄰關係的重要規定之一。該條規定了所有權人對無形侵害即不可量物侵入的忍受的界限。盡管德國已有完善的侵權法及各類環境保護法規定,但該條仍有適用的空間。

《德國民法典》第906條(不可量物的侵入;Zufuehrung unwaegbarer Stoffe)規定:(1)以(下列物質的)幹涉不損害或僅輕微損害土地的使用為限,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煤氣、蒸汽、臭氣、煙氣、煤煙、熱氣、噪聲、振動和其他來自他人土地的類似幹涉的侵入。輕微損害通常是指,根據規定查明和估算的幹涉未超過法律或者法令確定的極限數值或者標準數值。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根據《聯邦汙染防治法》第48條頒布的並包含有技術標準的一般行政規定中的數值。(2)A:以由於按當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的土地引起重大損害,而不是采取此種使用者在經濟上可望獲得的措施所能阻止的為限,也適用前項規定。B:所有人在此後應容許幹涉時,如其幹涉對自己土地按當時通行的使用,或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預期的程度時,所有人得向另一土地的使用人請求相當數額的金錢作為賠償。(3)通過特殊管道的侵入是不被許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