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吏考選製度(1 / 3)

一、官吏考選製度

禪讓製

古代的中原地區,也就是黃河中下遊的河穀、平原和丘陵地帶,當時被稱為“膏壤沃野”。大約在四五十萬年以前,就有原始人居住在這個地區。經過漫長的舊石器時代、中石器時代以及新石器時代的演化變遷,直至公元前三四千年,逐漸形成了最初的社會結構——原始社會。在那個時候,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隻有依靠集體勞動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當時的生產資料以及產品都是歸集體所有,大家共同勞動,共盡義務,在生活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沒有階級,沒有剝削。人們的共同敵人是大自然,人們團結一致向大自然作鬥爭,向它索取自己的一切生活資料。原始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氏族和部落,氏族和部落的首領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若是這個首領死亡或出缺,必須馬上補選繼任者;若是所選出的首領不合眾人意願,也可以立即罷免。這種選舉權和罷免權都是屬於部族全體成員的。可見,氏族和部落本身就是一種原始民主組織。據《尚書》以及《史記》中的《五帝本紀》、《夏本紀》等記載,堯的哥哥摯就曾經是部落聯盟的酋長,由於他為人不善而被部落成員所罷免,再推選堯接替了他的職位。堯在晚年曾詢問“四嶽”(當時的四個部落酋長)有誰可以繼任自己的職位,四嶽表示他們的德行都還不夠,於是就把舜推舉出來。關於舜被推舉出來的情況,《尚書·虞書》中有這樣的記載:“帝曰:‘谘,四嶽……汝能庸命巽朕位?’嶽曰:‘否德忝帝位。’曰:‘明明揚側陋、師錫帝。’曰:‘有鰥在下曰虞舜。’帝曰:‘俞!予聞,如何?’嶽曰:‘……克諧以孝,蒸蒸,不格奸。’……帝曰:‘欽哉!’”這段話的大體意思是:堯說:“四方諸侯之長啊,你們中間有誰能順應上帝的命令,頂替我登上天子大位呢?”四方酋長回答說:“我們的德行鄙陋,不配登上天子的大位。”堯說:“應該考察貴戚中的賢人,或是隱伏在下麵地位雖然低賤而實際上卻是賢能的人,還是使賢能之人登上帝位吧!”四方酋長便告訴堯說:“在民間堯舜禪位圖有一個處境困苦的人,名字叫虞舜。”堯說:“是啊,我也聽說過這個人,但他的德行到底怎麼樣?”四嶽回答說:“舜能和父母兄弟和睦相處,以自己孝行美德來感化他們,家庭關係處理得很妥善。家人也都改惡從善,使自己的行為不至流於奸邪。”堯說:“這個候選人先定下來再說。”

舜被推舉為繼承人之後,堯對他進行了一係列的考察。據《史記·五帝本紀》載:“於是堯妻之二女,觀其德於二女,舜飭下二女於媯氵內,如婦禮。堯善之,乃使舜慎和五典,五典能從。乃偏入百官,百官時序。賓於四門,四門穆穆,諸侯遠方賓客皆敬。堯使舜入山林川澤,暴風雷雨,舜行不迷。”

經過三年的實際考察,堯對舜的評價是“女謀事至而言可績”,便正式把帝位讓給他。

後來,舜也采取了同樣的辦法征求四嶽,來選擇自己的繼承人。據《尚書·虞書》記載:“舜曰:‘谘,四嶽,有能奮庸熙之載,使宅百揆,亮采惠疇?’僉曰:‘伯禹作司空。’帝曰:‘俞!’”其意思是:舜說:“唉,四方諸侯之長啊,有誰能夠奮發努力,以發揚光大先帝的事業,能夠主持政務,率領百官,並幫助百官,使他們能遵循大法行事?”大家都說:“伯禹擔任司空,工作不錯。”舜說:“好吧!”

舜除了選定自己的接班人外,還與12州君長商量,選取棄擔任後稷這項職務,以教導人民種植莊稼;選取契擔任司徒,負責對人民進行教育;選取皋陶擔任法官,命他根據犯人罪情大小,依法使用5種刑罰;選取垂、殳、和伯與擔任百工;選取益掌管山林川澤中的草木鳥獸;選取伯夷主持三禮,以負責祭祀鬼神;選取夔擔任樂官,以音律教導人民;選取龍擔任納官,負責收集人民的意見。各部門人選確定以卮,舜對他們說:“谘!汝二十有二人,欽哉,惟時亮天功。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這段話的意思是:“你們22人都要恭敬地對待自己的職務,時刻想著接受上天的命令並幫助上天治理臣民。每隔3年就要檢查一下你們的政績。凡是有功的人,便提拔表彰。凡是有過錯的人,便予以罷免,以示懲罰。”

據《尚書·大禹謨》記載:“禹曰:‘朕德罔克,民不依。皋陶邁種德,德乃降,黎民懷之。’……帝曰:‘禹,官占,惟先蔽誌,昆命於元龜。朕誌先定,詢謀僉同,鬼神其依,龜筮協從,卜不習吉。’禹拜稷首固辭。帝曰:‘毋,惟汝諧。’”禹和舜的這段對話看,禹之所以堅決推辭當接班人,其本意是怕“民不依”,而他竭力推薦皋陶當候選人的原因,是因為皋陶“黎民懷之”。禹是從民心向背來考慮這個問題的,而舜是從“詢謀僉同”、“龜筮協從”這個角度來考慮的,認為“惟汝諧”。換句話說,舜認為,能否當接班人,不完全取決於人民是否擁護,還須取決於鬼神是否同意和四方諸侯長是否支持。從“鬼神其依,龜筮協從”這一條件可以看出,原始時代的所謂民主選舉還存在一定程度的虛偽性和依據“鬼神意誌”的欺騙性。但是,舜也知道民心向背的重要,所以在禹被確定為繼承人之後,便派他去治水。禹治理水患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得到了人民的讚頌和愛戴,舜死後便自然被人民公認為正式首領了。由此可見,在原始時代,凡被推舉為接班人的人,都要經過一段時間的考驗,取得人民的信賴之後,才能繼承帝位。《禮記·禮運》有這樣的記載:“大道之行,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

當時部落聯盟的最高首領都必須由下一級共同選舉,並經過一定形式考核,得到大家的公認,才能確立為接班人。這就是我國古代傳說的“禪讓”製度。至於當時選舉的具體步驟和辦法,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唐堯和虞舜相繼擔任部落聯盟首領的時期,部落聯盟之間為了爭奪土地、財產、人口,戰爭頻繁發生,規模也日漸擴大。相鄰部落為了自衛和掠奪的需要,紛紛結成部落聯盟,設立由部落聯盟首領、軍事首領和宗教祭司組成的管理機構,負責處理日常的共同事務。重大事件由全體成員組成的議事會決定,但軍事首領的個人權力有日益加強的趨勢,這一時期被稱為“軍事民主製時期”。頻繁的戰爭,加強了各級軍事首領、部落首領和祭司的權力,部落聯盟首領的社會地位更是日益鞏固和上升。由這樣一批特殊人物和大小顯貴組成的集團,雖然在名義上仍代表廣大氏族成員的意誌,保留著決定一切重大事情的民主製度,但在實質上正在發生著變化。黃帝之後,顓頊時,為了更好地加強統治,將民政與宗教職務分開,部落首領隻管民政,不再兼管宗教事務,宗教事務另設祭司掌管,祭司還兼管天象曆法,“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屬民”。“南正重”是指善於觀察天象、通曉巫術的巫師之類的人物。“火正黎”由部落首領擔任並專管地上的“民事”,後來就發展成為各級官尹和國家機構。神事與民事的分離,標誌著國家權力和政府機構雛形的出現。

到舜時,部落聯盟議事會進一步蛻變為貴族的議事機關,內部分工更明確,如“八元’管土地,“八愷”管教化,契管人民,伯益管山林川澤,皋陶作刑等,共設9官,反映了國家統治機構已粗具規模。在部落聯盟內部,虞舜為了鞏固自己的首領地位,曾聯合屬於商陽氏的眾多部落軍事貴族“八愷”以及屬於高辛氏的眾多部落軍事首領“八元”,共同打擊反對他們的所謂“四凶族”和共工氏、崇伯鯀等反對勢力,“流共工於幽陵,以變北狄;放鸌兜於崇山,以變南蠻;遷三苗於三危,以變西戎;殛鯀於羽山,以變東夷”,從而加強了統治地位,“天下鹹服”。最後,舜還“野死”在這種“勤民事”的“南巡”途中。禹在位時,治理水患的成功極大地提高了他的威望,擴大了夏部落的實力。當大禹率眾對三苗發動大規模的軍事征伐,並取得三苗從此踣斃不振、絕後無主的決定性的勝利後,大禹顯赫的權勢和王權實際上已經基本上確立,同時建立世襲的王權條件已逐漸成熟。

據《史記·五帝本紀》載:“堯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於是乃權授舜。授舜,則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則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堯曰‘終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堯之所以注意到其子丹朱“不肖”之事,就隱約可見在他的腦子裏已有“父子繼位”的影子了,隻是因為考慮到其子“不肖”,恐怕四方諸侯不服,才選賢而授。事實證明,當堯死後,舜想把帝位讓給丹朱,但“諸侯朝覲者不之丹朱而之舜,獄訟者不之丹朱而之舜,謳歌者不謳歌丹朱而謳歌舜”。在這種情況卞,舜才“踐天子位”。從《史記》記載看,舜頗有謙讓之意。《史記·五帝本紀》注引《竹書紀年》則雲:“昔堯德衰,為舜所囚也”,“舜囚堯,複偃塞丹朱,使不與父見。”又說明舜的帝位是用暴力取得的。兩種記載盡管不同,但都表明了堯舜時期禪讓製度已開始動搖了。後來,舜雖然也公開征求過自己繼承人的問題,但他心裏卻同樣想把帝位讓給他的兒子商均,也是因為商均“不肖”,禹以同樣的手段取代了舜的地位。可見,堯舜時代是由軍事民主製向世襲王權過渡的階段。他們在名義上雖然還實行禪讓,但實際上已有相互爭奪的苗頭。

禹是原始社會末期由民主推選產生的最後一個部落聯盟領袖。在他的身上,既保留著原始社會部落聯盟首領的特征,又有了階級社會中專製君主的征兆。他當時的權力已經很大了,為了進一步加強自己的權威,到處舉行盟會。他在塗山召集各氏族部落首領集會時,首領們帶著很多禮品來朝見他。他在會稽大會諸侯的時候,有個防風氏的首領遲到,禹一怒之下,把他處死,可見他已經很專橫了。

按照傳統的禪讓製,禹在他晚年,也先推舉一人作為他的繼承人,這人就是在舜時擔任過司法官、後為東夷首領的皋陶。推舉不久,皋陶死去,又再推舉東夷的首領伯益。與此同時,禹又多方為他的兒子啟培植勢力。因此,在禹死後,啟就取得了夏朝第二代帝位。據《晉書·束皙傳》注引《竹書紀年》雲:“益幹啟位,啟殺之。”可見伯益和啟在帝位的爭奪中進行過一場激烈的戰爭,伯益終因失敗而被啟所殺。韓非子說:“舜逼堯,禹逼舜,湯放桀,武王伐紂,此四王者,人臣之弑其君也。”韓非子把舜、禹與商湯、周武王並舉,譚明虞、夏、商、周都是使用暴力取得政權的。這與文獻記載雖略有出入,但其中已指出原始社會後期禪讓製受破壞的現象。自啟殺伯益、以強權手段奪得帝位以後,我國原始時代的“天下為公”、“選賢與能”的禪讓製便被父死子繼的傳子製所取代了。從此,世襲王權就正式確立,以“天下為家”的奴隸製國家體製已基本確立。

應該說,禪讓製是我國原始社會的曆史投影,不是憑空虛構的。它反映了那個時代部落聯盟推舉首領的方式。部落聯盟是原始時代人類的一種組織形式,它通過民主方式推選自己的領袖,以領導聯盟成員進行生產和生活鬥爭。由於領袖是出於推舉,所以權位不能私人相授受。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物質不斷豐富,“私”的觀念逐漸形成,部落聯盟領袖頭腦中的民主意識也隨之淡漠,傳說中堯、舜、禹傳位中存在的矛盾糾結正透露出這種信息。

在我國古代一度相當盛行的民主選舉首領的禪讓製,其基本原則是選賢舉能。在從堯到舜、從舜到禹時期,禪讓製至少表麵上還在發生作用,但憑借強權、力圖變禪讓製為世襲製的企圖和鬥爭愈演愈烈。春秋戰國時代,以孔孟為代表的學者極力美化禪讓製,他們不了解當人類社會已經或即將進入階級社會時,世襲製比禪讓製更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性。因此,另外一些記載就顯得更合乎邏輯。例如:《竹書紀年》有“舜囚堯,複偃塞丹朱,使不與父見”的記載。韓非子更說:“舜逼堯,禹逼舜,湯放桀,武王伐紂,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當時的實際情況,當是唐堯要求其子丹朱成為他的後繼者,虞舜代唐堯後也要求由子商均繼承,禹又憑借他的權勢和威望直接代替了虞舜。這樣,丹朱和商均就都被詆毀為“奸子”。事實說明,強力在實際上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禹取得最高統治地位,博得諸夏首領的擁護,具有“夏後氏”的稱號,即諸夏之族的最高君長,正式建立了夏王朝。從此,世襲王權才完全確立下來,開始了我國文明時代的曆史。

宗法製

中華民族棲息於東亞大陸遼闊而肥沃的原野,很早就從事定居農業。華人的主體農民世代相因,大體穩定地聚族而居,“一村唯兩姓,世世為婚姻,親疏居有族,少長遊有群”是中國廣大農村長期沿襲的情形。這種生活方式培養了中國人對於土地的一種特別執著、深厚的情感。《易·坤·彖傳》這樣稱讚大地:“至哉坤元,萬物資生,乃順承天。坤厚載物,德合無疆,含弘光大,品物鹹亨。”

如果說先民對蒼天敬畏如嚴父,那麼對大地則親近如慈母。《易·說卦》日:“幹,天也,故稱乎父;坤,地也,故稱乎母。”《禮記·郊特牲》也說:“地載萬物,天垂象,取財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親地也。”

以農事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以及由這種生活方式決定的對於土地的深深眷戀,使中華民族自古養成“固土重遷”的習慣,“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男耕女織,安居樂業。除非極端嚴重的災荒或戰亂,他們是絕對不願離鄉背井、遠走他鄉的。夏禹王像即便是為了躲避一時的災禍而出走的農民,隻要條件可能,又總是迫不及待地回歸家園。“故土難離”、“落葉歸根”幾成中華民族千年一貫的心理定勢。由於中華民族以農業社會的形態經曆著氏族製度解體的過程,氏族社會遺留下來的主要由血緣家族組合而成的農村鄉社世世代代得以保存。換一句話說,在中華民族的文化演進過程中,氏族社會血緣紐帶關係基本上未遭到破壞,這正是宗法製在中國數千年不衰的曆史淵源。

大約從公元前21世紀的夏開始,中華民族跨入文明社會,階級對立產生。階級鬥爭的主要表現形式是氏族部落酋長職能向王權的轉變,引起氏族部落成員的反對,以及夏王憑借軍事力量實行對各部族方國的征服和壓迫。但此時,不論是夏朝內部還是被征服的部族方國內,原始氏族血緣關係基本未遭破壞地保存下來。公元前16世紀,商人在氏族公社關係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取夏而代之,社會結構表現為以商王為最高家族長的血緣家族係統。農業生產的基本組織形式還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農村公社,其直接生產者“族眾”雖然也可視為奴隸,但那是一種家長製公社關係,“父權支配著妻子、子女和一定數量的奴隸,並且對他們握有生殺之權”。

總之,在中國奴隸製的形成過程中,以血緣家庭關係、血緣紐帶為基礎的社會組織原則是宗法製的靈魂。

宗法製是由氏族社會組織演變而來的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族製係統。其具體內容是:天子世世相傳,每世的天子都是以嫡長子的身份繼承父位,奉祀始祖,叫“大宗”。嫡長子是土地和權位的法定繼承人,其地位最尊,稱“宗子”;嫡長子的同母弟與庶兄弟封為諸侯,叫“小宗”。每世的諸侯也是由嫡長子繼承父位,奉祀始祖為大宗;他的諸弟封為卿大夫,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由嫡長子繼承父位,奉祀始祖為大宗;他的諸弟封為士,為小宗。士以下諸子為平民。諸侯對於天子為小宗,但在其本宗則為大宗。卿大夫對諸侯為小宗,但在其本宗則為大宗。

宗法製,簡言之就是嫡長子繼承父位(大宗),庶子分封(小宗)。

確定以嫡長子身份對國土和田邑有繼承權的宗法製,是解決貴族間的矛盾、鞏固分封製的一種方法。宗法製提倡尊祖,對祖先的尊敬表現在祭祀典禮上。不是所有的子孫都有祭祖的資格的,隻有大宗的才有資格祭祀祖先,但無論任何人都必須尊敬祖先。必須尊祖而自己又無權祭祖,那隻有尊敬那個能祭祀始祖的大宗了。這樣大宗的地位便因有主持祭祀始祖的特權而重要起來,嫡長子(大宗)繼承父位的國土、庶長子(小宗)分封也就變成無可爭辯了。可見宗法製是維係分封製度的。它表麵上看來,好像是以血統關係為主,其實它的主要目的不在分別親疏,而在通過親疏的血緣關係確定財產和政治地位的分配。所以,宗法製是在貴族間解決財產、權位等的一種製度,其實質是為鞏固奴隸製的統治秩序服務的。

由此來看,宗法製的選官方式必然是世卿製。

嫡長子繼承製

禹死後,子啟繼位。由於傳統的禪讓製沒有完全消除,東方偃姓之族的伯益就曾借此與啟爭奪王位。這就是《竹書紀年》中所說的“益幹啟位,啟殺之”。同時,西邊的同姓諸侯有扈氏(陝西戶縣)更起兵反對。啟親領大軍討伐,聲稱有扈氏犯了“威侮五行,怠棄三正”的罪行,他要“恭行天之罰”,“剿絕其命”。啟與有扈氏大戰於甘(河南洛陽市南),有扈氏終於被“剿絕”了。《淮南子·齊俗訓》說:“有扈氏為義而亡,知義而不知宜也。”有扈氏敗亡的原因,就是隻知墨守舊“義”,而不能順應時“宜”。夏啟排除了這些幹擾,鞏固了王權,正式確立了世襲製度,開始了我國曆史上的“家天下”局麵。

為了使世襲王權為眾多的諸侯所確認,夏啟就在都城陽翟召集眾多的諸侯,舉行盛大的“鈞台之享”。這一朝會,“所以示諸侯禮也,諸侯所由用命也”。夏王朝的世襲王權製確立了。

世襲王權製雖然確立,但直到商代,政治權力尤其是國家最高權力的承遞並沒有一定之規。以商為例:從湯到紂共31王,王位遞嬗30次,其中兄終弟及者14,父死子繼者16,幾乎各占一半。依商朝“兄終弟及”的繼承製度,兄死,王位由弟繼承,直至少帝死後再由長兄之子繼王位,重行“兄終弟及”。但是,自第十一王仲丁之後,這一製度發生了危機,繼位之弟死,弟之子卻不肯還王位於兄之子,王室一片混亂,“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

就血親關係而言,兄弟當然不如父子親密。周人一改“兄終弟及”為“父死子繼”,主要是為了利用家族父子血親情感來維係王權的秩序性,以避免王位繼承的糾紛。但是,君王們後妃成群,兒子有嫡庶之分,嫡子又有長幼之別,為了防止諸子爭位,於是又立下“立子以貴不以長”(嫡子先於庶子)、“立嫡以長不以賢”(嫡長子先於嫡次子)的王位繼承製度。

按照宗法製的“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原則,嫡長子的繼承權得到了維護。其他諸子有的受封為諸侯,有的在畿內分得采邑並在王室擔任官尹,稱為“別子”。他們分別在自己的封地內建立宗廟和相應的政權機構,分成若幹新的別宗,各有自己的“氏”號。受封的別子成為這些別宗的始祖,他們的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長子繼承,成為別宗的宗子,對周天子而言,他們是“小宗”;在自己的宗族內則為族長,就是“大宗”。這就是“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的主要內容。

依據宗法製度的組織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統治者,又是全體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長)、地位最高的“宗子”。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廟的祭祀,掌握全國最高的政權和族權。天子的宗廟祭祀自始祖以來的曆代祖先,是全國規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的場所,稱為“太廟”。曆代祖先,以始祖為中心,按昭穆排列(宗廟祖先牌位排列,昭為左,穆為右,始祖居中,第二代為昭,第三代為穆,第四代為昭,第五代為穆,以下類推),都有一定的地位。隻有天子才有這種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權。

在諸侯國內,國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這些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內立有家廟,統率自己的家族。對國君而言,他們又是諸侯國內的“小宗”。

卿大夫以下,還可分出他們的親屬,建立各自的父權家長製家庭。這種家庭各有一定的田地,家長就是士。所有的士都要尊重所屬家庭的卿大夫為宗子。

士以下,就是各級宗子的比較疏遠的宗族成員,他們就成了一般的平民。

這種層層相屬的宗法關係,使族權和政權合一。於是,“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奴隸主貴族的等級製度,就是依據這種宗法關係來確立的。這段話隻講到等級之別,沒有講到各等級的任務。《左傳·哀公九年》對這個問題有進一步的說明:“其卿讓於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競於教,其庶人力於農穡,商工皂隸不知遷業。”《國語·周語》有一段話,對這個問題又有進一步說明:“古者先王既有天下,又崇立上帝,明神而敬事之,於是乎有朝日、夕月,以教民事君;諸侯春秋受職於王,以臨其民;大夫、士日恪位著,以做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業,以共其上。”由上所述,可知“天子”以下的“諸侯”、“大夫”、“士”、“庶人”、“工”、“商”、“皂隸”等都在不同的等級階梯上,享有不同的政治待遇和經濟特權。這些等級依其政治、經濟地位的不同可分為兩級:天子、諸侯、大夫、士可列為一級,統稱為“貴族”。若就其與經濟利益的關係而言,是屬於“食之者”,或稱之為剝削階級。庶人、工、商、皂隸可列為另一級,統稱為“庶人”。若就其與經濟利益的關係而言,是屬於“生之者”,或稱之為被剝削階級。這裏所說的“食之者”與“生之者”,就是孟子所說的“勞心者”與“勞力者”的分別。孟子說:“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由於奴隸製國家體製與奴隸主貴族的宗法關係密切地聯係在一起,所以各級奴隸主貴族必須十分重視這種宗法關係,尊奉他們共同的祖先,樹立牢固的“尊祖”、“敬宗”觀念。而直接繼承祖宗的事業、代表全族最大利益的,就是周王室這個全國最大的“大宗”和周王這個地位最高的“宗子”。各級“小宗”都必須結合在周王的周圍,對周王無限崇敬,這就是“敬宗”。等而下之,其他各級宗族成員都要以各級“宗子”為核心,表示“尊祖”和“敬宗”。因此,“尊祖”和“敬宗”就成了維護宗法製的基本信條。

以周王為首的姬姓貴族,在整個奴隸主貴族階級中占據首要的地位,此即所謂“周之宗盟,異姓為後”。但是,這並不排除異姓貴族。一方麵,宗法製的原則通行於所有的百姓貴族;另一方麵,在姬姓貴族與異姓之間,還要通過婚姻關係結成親戚之國,以加強聯係,“昔摯、疇之國也由大任,杞、繒由大,齊、許、申、呂由大薑,陳由大姬,是皆能內利親親者也”。因此,周天子常稱同姓諸侯為伯父、叔父,異姓諸侯為伯舅、叔舅。這種甥舅關係,是對宗法關係的補充,也是宗法製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世卿製

政治上的宗法分封、世代承襲,反映到官吏製度上就是世卿世祿製,即:天子嫡長子為天子,諸子為諸侯;諸侯嫡長子為諸侯,諸子為大夫;大夫嫡長子為大夫, 諸子為士。這是西周政權選任官吏的基本製度。這裏所說的“卿”,是指商周時代對政府中高級長官的稱謂,天子、諸侯所屬的高級長官都稱“卿”。我們知道,周王朝所設置的一套龐大官僚機構中,最重要的有“六官”,即:“天官塚宰”,職掌是“帥其屬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國”,稱為“治官”,為六官之首;“地官司徒”,職掌是“帥其屬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撫邦國”,被稱為“教官”;“春官宗伯”,職掌是“帥其屬而掌邦禮,以佐王和邦國”,稱“禮官”;“夏官司馬”,職掌是“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被稱為“政官”;“秋官司寇”,職掌是“帥其屬而掌邦禁”,稱為“刑官”;“冬官司空”,職掌“工程”。此外,在周天子下麵還有太師、太傅、太保,稱為“三公”或“三保”。以上合稱“九卿”。他們世代為官,世代享有卿的政治大權,執掌著政權的製度,就稱為“世卿製”。《詩·大雅·文王》曰:“文王孫子,本枝百世,凡周之士,不(丕)顯亦世。”這段話概括地反映了周代貴族累世為官的事實。

在世卿製下,王朝官吏和地方諸侯雖然都具有世襲官職的特點,但二者又有區別。封國有相當的獨立性,所以其世襲性較為突出。王朝官雖然也有土地附庸,但畢竟不像諸侯國那樣有很強的獨立性,國王的意誌和貴族間的權力之爭等因素都可能造成王朝官職位的變動,因此王朝官雖然可以世代為官,但世襲的職位並非固定不變。

如前所述,世卿製的產生是與分封製和宗法製分不開的。西周初年,周天子把土地分給自己的子弟或同姓子弟,是為諸侯國;諸侯國又把自己分得的土地分給自己的子弟,是為“采邑”,任命他們為卿大夫;卿大夫又把自己分得的土地分給自己的子弟,是為“祿田”,任命他們為士。與這種分封製相適應的宗法製的具體內容是:天子世世相傳,由嫡長子繼承,奉祀始祖,是為大宗;嫡長子的同母弟及庶兄弟封為諸侯,叫小宗。諸侯也由嫡長子繼承父位,奉始祖為大宗;他的同母弟及庶兄弟為士,是小宗。士的長子仍為士,其餘為平民。諸侯對天子是小宗,但在本封國是大宗。卿大夫對諸侯是小宗,但在本族又是大宗。這種由嫡長子世襲的製度,在官製上就是世卿製。

世卿製作為特定曆史條件下的產物,在當時也發生過重要作用。首先,作為王朝統治基礎的貴族,在世襲製下與王朝形成較長時間的共存共榮,有利於維持和鞏固正常的統治局麵。各級貴族必須依賴王室的庇護來謀生求發展,而世卿製給各級貴族充分共享政權的機會,從而換取其對王朝的效忠,世世藩屏周室。其次,貴族壟斷教育文化,從而保證了王朝統治的有效運轉。

軍功製

軍功製度就是按照軍功的大小賜給臣民田宅、食邑的製度。這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個選任官吏製度。

春秋戰國時期,諸雄蜂起,競相爭霸,哪個國家擁有人才,哪個國家就能取得霸主地位。而傳統的世卿製將選用人才的範圍限製在血緣關係以內,不利於更廣泛地吸納人才。同時,隨著時間的推移,血緣關係也日漸疏遠,血緣紐帶的維持作用日趨鬆弛。誠如李斯所說:“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在這種情況下,各諸侯國公室與卿大夫的矛盾日益尖銳,地方諸侯隨著其勢力的不斷擴大,對周天子也不再那麼尊重,從周王到諸侯、卿大夫再按血緣世卿製選用官員顯然難以鞏固其統治。各地諸侯為了發展自己的勢力,便紛紛衝破世卿製的限製,事先選用一些不是貴族而才華出眾的人擔任要職,如齊桓公重用小商人出身的管仲、秦穆公重用淪為奴隸的百裏奚。因此,廢除世卿製,廣泛地選賢任能就顯得勢在必行了。特別是各國在變法的過程中,大膽創新,任人唯賢,都把獎勵軍功作為選賢的重要內容。公元前445年至公元前396年,魏國魏文侯在位,李悝任相後,進行變法。變法令中的第一項內容就是宣布廢除世卿製,代之以“察能而授官”和“食有勞而祿有功”,即選拔官吏、按照官吏的功勞分配俸祿的新製度。魏國堅持“有功必賞,有罪必罰”。吳起初到魏國,魏文侯問李悝:“吳起怎麼樣?”李悝回答:“貪而好色,但用起兵來天下無雙。”魏文侯毫不猶豫,任吳起為大將。吳起果然一出征便克服5座城池。這是春秋戰國時期選賢任能的一個事例。最有代表性的還是公元前359年至公元前350年秦孝公支持商鞅變法時確立的軍功爵製。在當時兩次頒布的變法中明確規定:廢除舊貴族的世襲特權,趙括像宣布“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秦王的家族成員中如果沒有軍功,也要被取消貴族的資格,不得以血緣關係取得官爵利祿。異姓的貴族更不得享受世襲特權。變法中規定:“能得甲首一者,賜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韓非子評價當時的情況說:“明主之吏,賓相必起於州郡,猛將必起於卒伍。”可見,從有政績、有戰功者中選拔官吏已經是普遍現象。

封建統治者雖然實行以軍功賜爵的政策,但出於嚴格的封建等級限製,卻不允許一般吏民通過軍功獲爵而進入上層統治者的行列,因而規定他們隻能獲得低級爵位。在秦代,爵分20級,第七級為大夫,第八級為公乘,“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當時,七級以下為低爵(或稱民爵),八級以上為高爵。《後漢書·百官誌五》注引劉劭《爵製》:“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貰與子若同產。然則公乘者,軍吏之爵最高者也。”第八級公乘是以軍功獲爵的最高級,一般吏民不得超過這一級,如果超過必須轉讓給自己的兒子或兄弟。盡管封建統治者對一般吏民通過軍功獲爵作了嚴格的限製,但無論是高爵或低爵,都能在政治上、經濟上享有一些特權。因此,它適應了戰國時期各國富國強兵及建立集權政治的需要,為各國選拔了大批優秀人才。在諸侯稱雄的情況下,哪個國家新的選任製度推行得好,哪個國家就能夠聚攏人才,就能在爭霸中取勝。秦國之所以殲滅六雄而成就統一大業,與其新的選任製度的完備有密不可分的聯係。

漢朝以才力為官,其實質就是以軍功。《漢書·地理誌》記載:“漢興,六郡良家子選給羽林、期門,以才力為官,名將多出焉。”這裏的六郡,據顏師古注,乃指隴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漢書·趙充國辛慶忌傳讚》有一段話,正好可給《地理誌》做注腳:“秦、漢已來,山東出相,山西出將……漢興,鬱郅王圍、甘延壽,義渠公孫賀、傅介子,成紀李廣、李蔡,杜陵蘇建、蘇武,上邦上官桀、趙充國,襄武廉褒,狄道辛武賢、慶忌,皆以武勇顯聞……何則?山西天水、隴西、安定、北地處勢迫近羌胡,民俗修習戰備,高上勇力鞍馬騎射。”顯而易見,誌文“以才力為官”亦即讚文“以武勇顯聞”之意。此途實為軍功人仕的一種特例,過去史家亦有稱其為“從軍”者。

後來,明代也采取過從士兵中提拔軍官的製度,作為科舉製度的補充形式。如成化十四年規定:“軍人有功,升一級,至小旗。”由軍功再逐級升總旗、百戶。

科舉製

隋唐之際新興起來的一種選拔官吏的製度。魏晉以後,封建政權利用九品中正製品第人才,錄用官員,清要官職被門閥世族壟斷。南北朝時期,寒門庶族政治勢力逐漸擴大。北周時,“選無清濁”。隋朝建立後,九品中正製廢弛, 但以秀才、明經等科課試選士的做法仍沿襲下來,隋煬帝楊廣又置進士科,科舉製逐漸形成,並在唐代獲得進一步發展。這一製度,被唐以後各代封建王朝所承襲,並為古代朝鮮和越南所仿效。科舉製在清朝末期被廢止。

唐唐初曆高祖、太宗、高宗、武後各朝,科舉製日益趨於完整。唐製取士分製科和常科。製科由皇帝特旨召試,以待“非常之才”。製科主要試對策,科目繁多,比較常見的有直言極諫、賢良方正、博學宏詞、才堪經邦、武足安邊等科。應製科對策及第,高者授以美官,其次僅予出身。現任官吏也可應製科,而且可以一再應試。常科的科名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比隋代有所增加。此外,唐玄宗時還一度置道舉(試《老子道德經》、《莊子》),還有童子(限十歲以下)舉等。常科以明經、進士二科最為重要;玄宗以後,進士科占突出的地位。唐中葉以後,官僚雖位極人臣,如果不是進士科出身,“終不為美”。因為這種新的選舉製度是分科舉人,故名之為科舉製。與九品中正製相比,科舉製的特點是不再以家世,而是通過考試選拔官員,它的產生為寒門庶族地主開辟了仕途。

除間或因事停舉外,唐代一般每年都設科取士。報考的人來自各級學館者,稱生徒,由學館薦舉學成者,送尚書省參加考試;未入學館而直接來自州縣者,稱鄉貢,他們首先自己在州縣報名,經州縣考試及格後,舉送到尚書省參加禮部(開元二十四年以前則為吏部)主持的考試(亦稱省試)。

明經科主要試帖經,即擇所習之經掩其兩端,中間僅露一行,用紙帖遮掩其中部分字句,以測試應考者記誦經書的能力。此科主要試記誦,易於應付,三十歲考中的人已經被看作“老明經”了,因此地位不如進士科。隋朝的進士科僅試策,唐太宗時曾加試經、史,唐高宗末又加軾帖經、雜文。雜文最初是指箴、銘、論、表之類,天寶年間始專試詩賦,並作為錄取的主要標準。每年應舉者少則八九百人,多則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過十餘人以至三十人左右。考試分上、中、下三等,中等以上為及第,下等即落第。由於舉子多而錄取名額少,終身不第的居大多數。因為考中進士非常難,一旦登第就聞名士林,所以進士及第被社會稱作“成名”,亦比作“登龍門”,意味著可以在仕途上飛黃騰達。

明法科試律令,明算科試《九章》、《夏侯陽》、《周髀》等數學著作,明書科試《說文》、《字林》等字書,這三科是選擇專門人才,錄取後隻在和專業有關的機構任職。唐代應考秀才科者極少,及第者屈指可數。

唐代科舉考試並不糊名。應考者姓名對主司是公開的。進士科的應試者,多在禮部試之前,把自己的文學作品編錄成卷軸,投獻給主考官及有地位的人物,以表現自己,並爭取有力者的推薦。唐初以吏部的考功郎中主持貢舉。貞觀以後,則由考功員外郎主持。開元二十四年(736),考功員外郎李昂為舉人所責罵,玄宗以員外郎位望較輕,遂改由禮部侍郎主持科考,以後成為定製。也有由其他官員來作主考官的,稱為“知貢舉”。及第進士稱主考官為“座主”,自稱“門生”,同時及第的進士稱“同年”,進士彼此互稱“先輩”。禮部試一 般是正月考試,二月放榜。開元中,禮部考試畢送中書門下詳覆,但詳覆有時於放榜之前進行,有時於放榜之後進行。放榜之前禮部將錄取名單進呈宰相征求意見,稱“呈榜”,宰相如不同意,可以改動。詳覆之製屢興屢廢。若遇科場生事,皇帝即令覆試。錄取者覆試不中,主考官往往因此被貶官。

貢士如科舉考試通過,僅取得進士及第或明經及第的出身,尚不能正式人仕。隻有再通過吏部銓試,才能釋褐除官。故吏部試亦稱“釋褐試”。吏部銓選主要以身、言、書、判選人。身指體貌豐偉,言指言辭辯正,書指書法遒美,判指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則先以德行取;德行一樣,則先取才能。

武則天執政時期,曾進行殿試,並創立武舉;吏部試一度糊名。武舉之製始於長安二年(702)。州縣以下習藝者每歲如明經、進士之法選送於兵部,進行課試。所試科目有: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等;又有馬槍、翹關、負重、身材之選。上述各科考試通過,兵部即可除官給祿,不必如文官須再經過吏部試才能釋褐任職。唐代武舉亦為常選,但遠不如進士、明經等科重要。

隋朝和唐朝前期初行科舉製時,曾經起了抑製門閥、獎拔寒庶的進步作用;但同時也導致舉子趨附奔競的風氣,這種風氣隨著全國吏製的普遍趨向敗壞而日益嚴重。甚至發生過漏泄考題、冒名頂替的科場舞弊現象。尤其嚴重的是座主、門生、同年相互援引,結為朋黨,大大敗壞了宦風。如李宗閔與牛僧孺就是同年進士,並且同年登製科,兩人即牛黨之魁;又如令狐楚、蕭亻免與皇甫傅亦有同年之誼,三人遂成穆宗朝的牛黨中堅。隨著科舉製弊端的產生,其為中小地主廣開仕途的作用亦大大降低。有的時候,“榜出,率皆權豪子弟”,出現了“貢舉猥濫,勢門子弟,交相酬酢,寒門俊造,十棄六七”的嚴重情況。為克服這些弊病,宋代科舉考試采取了糊名、謄錄等作法。

唐穆宗和敬宗時,都下令“名登科第,即免征徭”。唐武宗時,更明確規定進士科出身的人稱“衣冠戶”,有免除差科色役的經濟特權。唐代“衣冠戶”是宋代官戶的前身。

五代時,中原列朝都承襲唐朝的科舉製度,惟“偏方小國,兵亂之際,往往廢墜”。

宋宋初太祖、太宗、真宗等朝,在革除唐代科舉製弊病的基礎上,建立起一套相當完整、嚴密的科舉製度,成為封建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熙寧四年(1071)前,有貢舉、武舉、童子舉、製舉等。貢舉又設進士、明經諸科(包括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傳、三禮、學究、明法等科)。熙寧四年,廢罷明經諸科、命諸科舉人改應進士科,又另設新科明法。後又廢製舉。元後,進士科分為詩賦進士、經義進士兩科,一度設經明行修、八行、宏詞等科。南宋時,進士一般仍分詩賦進土、經義進士。另有武舉、製舉、博學宏詞科等,但應舉及登科人數都很少。終宋一代,科目呈現逐步減少趨勢,進士科愈益成為最主要的科目,士人皆以進士科登第為榮。

宋代實行解試、省試、殿試等三級考試製。解試又稱鄉貢,由地方官府考試舉人,然後將合格舉人貢送朝廷。解 試包括州試(鄉試)、轉運司試(漕試)、國子監試(太學試)等幾種方式,每逢科場年,在八月十五日開考,連考三日,逐場淘汰。舉人解試合格,由州或轉運司、國子監等按照解額解送禮部,參加省試。省試由尚書省禮部主管,在春季選日考試各地舉人,分別科目連試三日,合格者由禮部奏名朝廷,參加殿試。自開寶六年(973)開始,由皇帝親臨殿陛出題考試禮部奏名合格舉人,並重定名次。從此,每次省試後,必定舉行殿試,殿試所定名次與省試有所不同,舉人殿試合格才算真正“登科”。除解試、省試、殿試外,南宋四川還舉行與省試相當的類省試,以照顧遠離臨安的四川舉人。為了防止各級考試的考官作弊,規定有關官員的子弟、親戚、門客應試時必須回避,另派考官設場屋考試,稱“別頭試”。在不同時期,對不同科目和身分的舉人,實行不同的考試方式,有牒試、簾試、附試、同文館試、鎖廳試、比試、拍試、刑法試等。

各級考試的考試程式逐步完備。如省試,在開考前數日,考官全部同時進入貢院,開始進行考試準備工作,在考試期間不得私自外出或會見親友,稱鎖院。舉人向貢院交納試紙和家狀,加蓋官印。在考場內,舉人按座位榜對號入座,座位上標明舉人姓名;官府刻印試題及注解,分發舉人,舉人納卷後,封彌院負責密封試卷卷頭,亦即將舉人姓名、鄉貫糊住,或截去卷頭,編成字號;謄錄院負責謄寫出試卷副本,對讀所校勘副本使無脫誤。考官根據副本批分定等,再送複考官及知舉官複審並最後決定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