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籍製度
會稽
提起大禹治水的故事,幾乎無人不曉。其實這位古代傳說中的人物,除了治水之外,還有不少功德。
據司馬遷《史記》說,大禹是在虞舜時期受命治水的,治水成功後,威望大增,舜死後,他就被各方諸侯擁立為王,創立夏朝,故後猿人洞穴人稱為“夏禹”。大概因為禹在治水時走遍了天下,熟知各方地理情況,據《尚書·禹貢》說,他上台後,就把國土重新劃定為九州,即兗州、冀州、青州、徐州、豫州、荊州、揚州、雍州、梁州。並根據勢力所及、諸侯國的臣服程度以及距離遠近等分為“五服”,即天子之國五百裏外為甸服,屬於為天子之國納稅服役的農牧區;甸服五百裏外為侯服,屬於各諸侯的領地;侯服外五百裏為綏服,屬於用綏靖的辦法管理之地;綏服外五百裏為要服,屬於邊遠且隻能用遙控辦法管理之處;要服外五百裏為荒服,屬於蠻荒之地,實際上無法有效管轄。九州五服之中,有上萬個諸侯國。夏禹當政後,經常在九州萬國之中走走,一來看看各地的情況如何,二來也可以顯示一下天子的威風。據說一次他約定在塗山會見諸侯,上萬個諸侯國的頭頭都趕來見他,真個是盛況空前。
大約在即位十來年後,夏禹又來到東南邊的苗山。他這次來苗山的主要目的,就是“會計”。
會,古時也稱為“合”,就是會見諸侯。和從前一樣,各方諸侯紛紛趕來朝見。有個防風氏部落的首領來晚了一些,夏禹就把他給殺了。其他諸侯國首領見了,沒有不害怕的。
計,相當於後世的“上計”,就是考評政績。“計”的具體內容,大概不外乎國中土地墾殖情況、貢賦情況、人口增減情況等。夏禹根據“計”的情況,犒賞治理有方,土地墾殖麵積多,人口增加的諸侯。情況相反者,自然免不了受責罰。
據《帝王世紀》說,夏禹時期,天下九州共有24308024頃土地,13553923人。後人對《帝王世紀》記載的真實性有些懷疑,但對那時候已有“會計”即人口等情況的調查統計,不敢全然否定。
夏禹在苗山“會計”後不久就死在那裏,葬在那裏。人們就把埋葬夏禹的苗山稱為“會計山”,古語中,“計”與“稽”同,所以司馬遷在《史記》中說,“會稽者,會計也”。今天浙江臨安西南還有夏禹橋,紹興境內有大禹陵,似乎表明當年夏禹的確到過這裏。至於會稽山的來曆,卻很少有人知道。
登人
與傳說中的夏禹不同,殷商的立國,主要以武力征服的形式實現。曆史上有名的“商湯革命”,就是指商代的先祖湯是用武力滅夏統一天下的。
商湯革命後,他的子孫仍內征外戰。後世發現的殷商甲骨文中,有大量關於戰爭的記載。其中一部分甲骨文中,常常出現“人”、“登人”的字樣,即登記人口的意思。有的寫明了登人的數目,有的隻記其事,不計其數。最早發現和收集殷商甲骨文的王國維先生,以及其他一些史學專家,都認為所謂登人,就是以征集兵丁、組建軍隊為目的的人口堯舜時代壁畫調查登記。較之於傳說中的夏禹“會計”,殷商“登人”更具真憑實據,更能印證“刑起於兵”的戶口製度起源理論。
臨時征集兵員、組建軍隊的“登人”之外,殷商甲骨文中還有商王設有左、中、右三師的常備軍的記載。一般說來,全國性的常備軍的存在,是應以個體財產家庭的出現為前提的。這表明,隨著生產力的進步,私有觀念和行為的發展,帶有原始共同體特征的血緣族居家庭,逐漸裂變為一個個相對獨立的擁有私有財產的個體小家庭。以血緣族居的氏族部落為基礎的全民皆兵式的部族兵製,開始向以地域雜居的個體財產小家庭為基礎的征兵製演變。
但在殷商甲骨文中,“登人”幾乎都是以人丁為計量單位的。就是在商王分封諸侯的冊封書中,也是以“夫”、“口”、“人”等作為計量單位的,少見“戶”、“家”等字眼。這表明,當時的戶口調查,實質上還是一種有用人丁的登記。這種現象,在後世的一些少數族中,還常常可以看到。比如,蒙古族在進入中原前,戶口調查登記就是“以丁為戶”,即隻統計成丁人口。進入中原建立元朝後,到底是繼續“以丁為戶”,還是“以戶定籍”,即以戶為單位登記所有人口,曾發生過一場爭論,在大臣耶律楚材的堅決主張下,才實行“以戶定籍”的戶口登記辦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發現的十多萬片殷商甲骨文中,“登人”之類的記載大都出現在前期,後期雖也常有戰事發生,卻少見“登人”。一種可能的解釋是,在殷商後期,已實行“平時任戶計兵,以預定其軍籍”的辦法了。即在較為普遍的財產家庭中,平時就確定了應該當兵的人員名額,並有相應的軍事建製和訓練製度,一旦遇有戰事,隨時可以成建製地組織正規軍隊。
料民
周宣王是西周後期的一位國王,有“中興之主”的稱號。他在位47年,頗有一番作為,但也有一些受人非議的事情。大約在公元前789年,他征伐薑戎族,在一個叫千畝(大概在今山西介休縣)的地方打了敗仗,所率軍隊損耗很大。於是,下令在太原(今甘肅平涼一帶)“料民”,即調查戶口,補充兵員和給養。他的這一舉動,遭到了大臣仲山甫的反對。仲山甫對他說:你不應該調查戶口。自古以來,不用調查就能知道戶口情況。因為國家設有專門機構,有的管人口登記,有的管孤獨老死,有的管戶口遷徙,有的管社會治安,有的管財產分配,有的管扶貧賑災,人口多少、死生、出入等,不調查都可知道,這是常製。此外,每年春、夏、秋、冬四季之時,天子要舉行搜、耨、禰(為已逝祖先舉行祭祀)、狩等以農事和狩獵形式進行的活動,在這些活動中,也可了解人口增減情況。你現在“料民”,既違背常製,又不是時候,恐怕不妥。
從仲山甫的這番話中,可知他反對宣王料民的理由是兩個。一是推之於製,便可知民數。從現存西周史料看,當時確有較為規範的分封製和井田製。分封時,是人口和土地一起授受的。從鍾鼎文的記載看,在授受人口時,通常是以“夫”或“家”為計量單位的,在其他史料中,也有“夫家”連稱的,反映出從玉製奴隸“丁口”向“家戶”過渡的特征。在分封製和井田製存在的情況下,隻要知道了土地數量,也就知道了人口數量,反過來,知道了人口情況,也就知道了土地情況。隻是到了宣王之前的厲王時期,井田之外的私田不斷出現,犯上作亂的事情屢有發生,分封製和井田製維係的“上下有禮、等級有序”的禮製已經動搖,靠傳統的典章製度來了解人口情況,已不大可能了。
仲山甫反對“料民”的第二個理由,是應“審之於事”,即通過搜、耨、禰、狩等大型活動來掌握戶口。從史料看,西周前期,每年有“春搜、夏耨、秋禰、冬狩”等帶有農牧特色的大型活動,主旨是軍事訓練,同時加進推舉官員、製定法律、執行刑罰、清查人口、征收賦稅等內容。但到後來,這些定時演習軍事的製度已被奢侈生活腐化了的貴族們所厭惡,或久不舉行,或借機遊玩,已無從前那些實際內容。而且,對於喪師待補的周宣王來說,等到農閑時再查戶口,是“急病碰上了慢郎中”,要誤事的。
據《國語·周語》的記載,周宣王最終沒有聽仲山甫的話,實行了“料民”。之後不久,宣王去世。到周幽王時,西周便壽終了。《國語》的作者似乎認為,西周的滅亡與宣王“料民”有關。其實,宣王“料民”是時勢所迫,是西周將要滅亡的結果,而不是它的原因。從宣王“料民”事件中,可以看出西周乃至殷商後期,定時的戶口調查登記製度已經形成,但一到王朝的後期,特別是隨著井田製與分封製的動搖,原來的戶口調查登記製度就難以進行下去了。
倉頡造字與“韋編三絕”
說起戶口製度的起源,還不免要涉及一個最基本的問題,那就是古代文字及其書寫工具、對象的發明和發展問題。
中國文字的發明應該是很早的。大家熟知倉頡造字的故事。據傳說,倉頡是黃帝時的史官,他模仿鳥獸行走之跡初創文字。果真如此,那就是幾千年前就有文字了。但那時的文字是非常簡單的,在後世文字學家總結的象形、指事、會意、形聲、轉注、假借等六種造字方法中,屬於象形者居多。殷商以後,造字方法和字數都已增加,有人統計,殷《尚書·大誥》內頁商甲骨文中出現的漢字,已有三千多個。從目前發掘情況看,大都是刻劃在龜甲和青銅器上的。書寫工具和對象的限製是顯而易見的。
到春秋戰國時期,文字及其書寫工具和對象較前有了較大進步。從目前考古情況看,竹簡似乎是主要的書寫對象。據說,生活在春秋時代的孔子,喜歡讀《易經》,直至“韋編三絕”,即編聯竹簡的熟牛皮繩,磨斷了多次。還有,那個時候對有學問的人,往往用“學富五車”來讚譽。而“五車”之中裝的簡牘類書籍,用現在的紙質類書籍來衡量,大概也不過十來本吧!史稱秦始皇當政後,每天處理公文,“以衡石量書”,即一天要批閱的簡牘文書,重達上百斤,真不是一件容易事。
可見,春秋戰國之前,受文字及其書寫工具、對象的限製,戶口調查登記的內容肯定是比較簡單的。秦漢以後,隨著絹質、紙質類書寫對象的發明運用,戶口調查登記的內容才有條件豐富和具體起來。
八月算人
現代社會的人口普查,先要設定一個基準時間,比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某分,以保證普查的準確性。古代的人口調查登記,也有一定的時間設定,但不像當今社會那樣精確,通常情況下是在農閑時間進行,並與賦稅征收時間相銜接。
《漢書·高帝紀》中有“八月,初為算賦”的說法。初,表明是第一次。算賦,就是人頭稅,漢初曾規定百姓年齡在15歲至56歲的,每人每年得交120錢,稱“一算”,用作軍賦。到東漢時,就有“漢法常因八月算人”的說法,表明八月登記人口,征收軍賦,已成定製。
其實,在漢代之前,已有八月登記戶口的記載。後世發掘出的秦代簡牘文書中,就有某人於某年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之類的記載。傅,就是登記;隸臣妾,是官府的男女奴隸。有時,也有“三月某日籍”的記載,表明也有在三月登記戶口的作法。秦漢以後,則大都以農曆的年末歲首(一般為正月)作為常規性戶口調查登記的法定時間。如現存西涼建初十二年(公元416年)戶籍,每戶戶籍下麵都注明“建初十二年正月籍”字樣。漆繪木俑
除了定期的戶口調查登記外,曆代還有一些特殊的不定期的戶口調查,在戰亂時期尤其如此。比如蒙古族入主中原建立元朝後,由於文化相對落後,對中原地區的典章製度不甚了然,加之長期內征外戰,難以進行定期和規範的戶口調查登記,就用不定時的、全國性或區域性的“括戶”方式調查戶口。所謂“括戶”,就是搜查人口,特別是擄掠漢人為奴。
至於正常的戶口調查登記,之所以放在八月或正月進行,顯然是與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和征收賦稅的方便性有關。因為農曆八月是收獲季節,這時登記戶口,同時可以征收賦稅,“算人”、“算賦”簡便易行。而正月是農閑時間,此時登記戶口,不會幹擾農業生產,故後代的戶口調查大都放在農曆正月。
八月“算人”和”算賦”之時,還常有一些其他內容加在其中。據說漢代八月調查戶口時,宮中就派官員領著相麵術士到都城洛陽附近的鄉村,選擇年齡在13歲以上、20歲以下的相貌美麗、合乎相法的少女,帶到後宮,做進一步挑選後供皇帝禦用。
皇帝趁機謀私,百姓自然無話可說,或有話也不敢說。有趣的是,民間也常借這個機會“派對”。比如三國時,孫吳的(今雲南西部靠近越南一帶)太守薛綜在向孫權彙報工作時說:“我初到這個地方,見當地的年輕人喜歡等到八月登記戶口時,趁男女聚會之機談情說愛,自己選擇配偶,父母也不能阻止。”男婚女嫁,當然在情理之中,隻是不清楚屬小民效法皇家風範,還是風俗起自民間,天子也受感染!
自占
秦始皇統一全國後,下令“使黔首自實田”。黔首,泛指當時的平民百姓;自實田,就是自己申報土地占有情況。而在統一六國之前,秦國還有令百姓“自占年”的詔令,所謂“自占年”,就是自己申報年齡。到了漢代,則叫“自占名數”,因為漢代的始皇銅權戶籍又叫“名籍”,自占名數,就是自己申報姓名、年齡等情況。唐宋時,則有“手實”之稱,要求戶主親自具狀申報家中人口及田產等情況。
自占,是戶口調查登記的一個前提。自占之後,還要“案比”,即由官方查驗比較。先秦典籍中,已有“案比”的說法,即案驗身份、比較貧富。秦漢以後,則成定製。
案比
《史記·陳餘列傳》中有“頭會箕斂,以供軍賦”的說法,後人對這句話的解釋分歧較大。一般認為,“頭會”,就是把人口集中起來查驗身份;“箕斂”,就是用畚箕裝取所征收的穀物。所以“頭會箕斂”,有時又稱“頭會箕賦”,說得再明白一點,就是按人頭征稅,用畚箕裝糧。
為了征收軍賦而查驗人口,查驗人口而征收軍賦,足見古時戶口與賦役製度的一致性,同時,也可看出古代在戶口調查登記時對“麵審”的重視。《後漢書·江革傳》說,江革曾在地方上當官,後來與老母一起回到家鄉。每到戶口調查登記時,縣上都要“案比”,即把人口集中起來審驗。江革因為母親年邁體弱,不忍讓她自己走路,又怕坐車顛著老人,就不用牛馬,親自拉車,送老母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案比”。於是,周圍的人都稱他為“江巨孝”。
“案比”的另一形象說法,就是“貌閱”。《左傳》中有“周文王之法”,隻有四個字,叫“有亡荒閱”。這裏的亡,指逃亡;荒,在古漢語裏有“大”的意思;閱,即檢閱搜查。這句話的大意是,周文王時的法律規定,如果有人逃亡,就要進行大搜查,不得隱匿。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當時不少官府和私家奴隸,也可能包括一些自由民,因不堪被重役驅使,常常逃匿,故不得不下令搜查追捕。有趣的是,一個“閱”字,既有搜尋之意,又有麵審之意。後世非正常時期的戶口調查,有的叫“大戶”,即搜捕審閱人口;有的叫“檢括”,意思和作法都差不多。
貌閱,在隋唐時期也叫“團貌”或“貌定”。當時的戶口編製,約百戶左右為“黨”,有時官府把三黨或五黨之人集中起來審驗,稱為“團貌”。至於“貌定”,顧名思義,就是麵審定籍。《隋書·食貨誌》說,隋高祖楊堅當政時,天下尚不太平,不少地方人口鐵鉗和鐵桎逃流,或者詐老裝小,逃避賦役,於是楊堅下令在全國“大索貌閱”,即大規模搜查審驗人口。如果地方官吏行動不力,就處以重刑。到唐代時,“貌閱”成為定製,特別是對那些丁壯人口,要求縣令親自審驗,並且規定一次貌定後不得再更改。
到明清時,戶口調查登記的方法和程序更為規範和嚴格。如明代規定,登記戶口前,主管官員應將戶口登記的樣式刻印出來,自上而下發給裏長、甲長等鄉村頭目,裏長、甲長再分發給各個家庭,讓每戶照式填寫戶內人口、田產等情況,填後交給甲長,甲長交給裏長,裏長交給縣衙。縣衙官吏收到裏長送來的報表後,先與原來的戶籍對照查算,如果人口有增加,才算有效,如果無特殊情況而人口減少,就會認為無效。對於田產,買者要增加稅額,賣者相應減額,總量不能少於原來的數額。
黃冊
黃冊是用來登記丁口和稅糧的,它既是戶籍,又是稅冊。明代規定,除軍隊現役人員外,所有人口都要編入黃冊。黃冊以基層裏甲組織為單位編造,先標明戶別,如軍戶、民戶、匠戶、灶戶等等,再登記各戶人口情況,然後登記土地、房屋、牛具等財產情況。而每戶的人口、田糧,都以“舊管、開除、新收、實在”四項列明,號稱“四柱”。
“四柱”式的登記,比較科學。因為明代規定10年編造一次黃冊。10年之中,人口、田產、稅糧的變化肯定很大,所以又規定以縣為單位,每年調查登記變動情況。而“四柱”之中的“舊管”,是指原來造冊時的情況;“開除”,是指在上次登記後,人口死亡、田產減少情況;“新收”,則指人口、田產增加的情況;“實在”,是“開除”與“新收”相抵之後,現有人口、田產的情況。“四柱”式的調查登記,已與現代會計法則十分接近,它以一定的時間段為限,把靜態和動態的情況一一列出,便於掌握。故明代創行後,被清代效法。
那麼,為什麼叫“黃冊”呢?黃冊
一種說法是,因為冊麵用黃紙,故稱黃冊。這好理解,也可驗之於史籍。隻是“黃冊”之名,其實並非始於明代。早在魏晉南北朝時,已有“黃籍”、“黃冊”的說法,並有與之相對應的“白籍”、“白冊”。據說當時的“黃籍”,是用來登記土著人口的戶籍,“白籍”則是登記流寓江南的北方僑居人口的戶籍。除了土著與僑居的區別外,入黃籍者一般要繳稅納糧,而入白籍者,通常可享有一定的免役權。
另一種說法,則有些意思。明代的張萱說,許多人都不理解黃冊中“黃”字的意思,其實是有來曆的。唐代規定,凡男女人口,剛一出生,稱為“黃”,4歲稱“小”,16歲為“中”,21歲成“丁”,60歲則為“老”。唐代一年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當時的戶籍,其實就是現在的“黃冊”。之所以叫“黃冊”,是因為男女人口一生下來就要登入戶籍的緣故。
就是在今天,還常常可以聽到人們喜歡稱不懂事的小孩為“黃口小兒”,足見張萱之說,也有道理。
魚鱗冊
魚鱗冊也叫“魚鱗圖”,是地籍。《明史·食貨誌》說,明太祖洪武二十年(1387),令武淳等人到州縣調查,根據稅糧征收的一定範圍劃區,每區設糧長四人,負責丈量區內土地數量,描繪田畝形狀,編上次序,寫明每塊土地所屬田主的姓名,編類成冊。因為各區及區內各戶田畝大小不一,狀如魚鱗,故稱魚鱗圖冊。
其實,魚鱗冊也並非始於明代。司馬遷在《史記·龜策列傳》中記載了這樣一件事:春秋時,宋國的國王一天在朝上說,昨晚神龜托夢,神龜說它在泉陽的地方被一個叫豫且的漁戶捕獲,請他解救。說畢後,宋王就派使者到泉陽查驗。使者對泉陽的地方長官說,你這裏有多少漁戶,誰是豫且?地方官叫人拿來圖籍查找,水上漁戶共有55家,住在上遊的一家,洪武丈量魚鱗圖叫豫且。且不管托夢如何,這則故事說明當時已有將戶口、住址以圖形方式登記在冊的作法。此外,南宋時期,曾推行“經界法”,即重新丈量土地。登記丈量後土地情況的冊子,就叫“魚鱗圖”。元代也有登載田畝形狀的簿冊,叫“魚鱗符”。
以登載土地情況為主的魚鱗圖冊的出現,與中國古代土地製度的演變密切相關。據傳先秦時期的土地製度,以帶有原始共同體特征的“井田製”為主。井田製下,土地原則上是共有或國有的,不能自由買賣和轉讓。因此,國家掌握了人口,也就掌握了土地。春秋以後,土地私有和兼並現象出現,從魯國“初稅畝”,即開始對私有土地征稅起,標誌著土地私有化的合法化和公開化,土地的流轉和人口的流動,使戶口調查登記時不得不人、地並重,即既登記人口情況,也登記土地情況。故戰國和秦漢以後,戶口調查登記中,人口、土地、房屋、牲畜、財物等等,都要一一注明。但在一個冊表中,登載這麼多的內容,難以詳盡,也不便隨時注明變動情況,更無法互為參照,發現和糾正錯訛。於是,實際上從魏晉南北朝或更早一些時候開始,即從書寫工具和對象有了較大改進後,戶籍類冊籍便向多樣化和專門化方向發展,戶籍、地籍、稅籍、役籍等等,五花八門,令人眼花繚亂。這樣時間長了,既加大了調查編造冊籍的成本,又容易發生紕漏。因此,唐宋以後,與土地私有化進程和賦稅製度改革方向相適應,戶籍類文書的整合提上日程。朱元璋建立明朝後,總結前代的經驗教訓,並與當時的賦役製度的變革相適應,創造以登記人口為主的“黃冊”和以登記土地為主的“魚鱗冊”,標誌著中國古代戶口調查登記製度的相對成熟。
至於黃冊與魚鱗冊相互間的關係及作用,明代有識之士說得非常明白:黃冊是經冊,以戶為主而田從之,戶口有定額,而田畝每年有去來;魚鱗冊為緯冊,以田為主而戶從之,田有定額而戶口每年有變動。田有定額,則稅糧有定數,每年隻要將經冊(黃冊)內各戶稅糧總數與緯冊(魚鱗冊)內田糧總數參照,就不會有隱瞞偷漏的問題發生了。
總之,戶籍中有地籍,地籍中有戶籍,經緯交錯,主次分明,動靜結合,互相照應。設製嚴密,用心良苦,既承前啟後,又空前絕後。這也正是明代黃冊與魚鱗冊為人稱道的一個重要原因。
中丁製
唐代曾將人口按黃、小、中、丁、老等幾個年齡段來劃分。其實,幾乎所有的朝代都有類似的劃分。後人將此稱為“中丁製”。之所以叫“中丁製”,是古代的賦役製度規定,隻有進入中、丁年齡段的人口,才是合法的國家賦稅徭役的承擔者。而古代戶口調查登記中注重有用人口即丁壯人口的登記,或者有時隻登記丁壯人口,原因也在這裏。
早在《周禮》之中就明確規定,國中身高7尺以上至60歲的人口服役,野中身高6尺以上到65歲的人口服役。以身高和年齡雙重標準來確定服役對象,是因為年齡有時可以隱瞞,身高不好偽裝。而國中和野中的標準不同,是因為國中居住的多是本族人口,野中居住的多是異族人口,所以國中人口服役的時間短一些,野中則要長一些。
秦漢以後,通常以年齡大小確定中丁人口。如秦代規定,男子一般17歲至56歲為丁口,承擔國家徭役;奴隸則按身高劃為小臣、小妾、大臣、大妾,官府奴婢稱“隸臣妾”,通常要按大小供給口糧和衣物。漢代還曾以不同的賦役項目,劃分不同始末年齡段的中丁人口。之後的曆代王朝,中丁人口的始末年齡也不盡相同。大概情況是,國家需要加重賦役時,中丁的起始年齡小一些,免役的年齡延長一些;反之,則起始年齡大一些,免役年齡小一些。具體情況可參下表:中國古代賦役年齡(中丁)簡表
朝代賦役年齡(身高)階段劃分備注周1國中7尺至60歲服役
2野中6尺至65歲服役據《周禮·地官》秦男子法定役齡17-56歲,無爵者17-60歲據《秦簡·編年紀》和《漢舊儀》。漢1口賦7-14歲
算賦15-60歲
2徭役15-60歲
15-56歲
20-56歲
23-56歲
3未使男(女)6歲以下
使男(女)7-14歲
大男(女)15歲以上據《漢書·高祖紀》等史籍,其中徭役年齡前後多次變化,以後一些朝代也有類似情況,不再注明兩晉小男12歲以下免役
次男13-15歲半役
61-65歲
丁男16-60歲全役
老男66歲以上免役據《晉書·食貨誌》西涼小男10歲以下免役
丁男15-56歲全役
次男56-66歲半役據西涼建初十二年戶籍殘卷分析劉宋小14歲以下免役
次丁(半丁)15-16歲半役
60-65歲
全丁17-60歲全役
老男66歲以上免役據《宋書·王弘傳》梁、陳小15以下免役
次丁16-17歲半役
60-65歲
丁18-60歲全役
老66歲以上免役據《隋書·食貨誌》北魏小11歲以下免役
次丁2-14歲半役
?-69歲
丁15-?全役
老70歲以上免役同上西魏、
北周、黃3歲以下不課口不受田
小4-9歲不課口不受田
中10-17歲不課口不受田
丁18-65歲課口受田
老66歲以上免課據西魏大統十三年戶籍殘卷及《隋書·食貨誌》北齊小15歲以下免役免課
中16-17歲不役不課
次丁(課丁)18-19歲、60-65歲
受田輸租調
正丁20-59歲受田服役輸租調
老60歲以上免力役
66歲以上退田免租調據《隋書·食貨誌》隋黃3歲以下免課役
小4-10歲免課役
中11-17歲免課役
丁18-59歲課役
21-59歲
22-59歲
老60歲以上免課役同上唐黃3歲以下免役
小4-15歲免役
4-17歲
中16-19歲半役
16-21歲
18-22歲
18-24歲
丁20-59歲全役
22-58歲
23-59歲
25-54歲
老60歲以上免役
59歲以上
55歲以上據《舊唐書》、《新唐書》、《唐六典》、《唐會要》宋黃3歲以下免役
小4-15歲免役
中16-20歲半役
16-19歲
丁21-59歲全役
20-59歲
老60歲以上免役據《宋刑統》遼丁15-50歲服兵役據《遼史·兵衛誌》金黃2歲以下免役
小3-15歲免役
中16歲半役
丁17-59歲全役
老60歲以上免役據《金史·食貨誌》明、清未成丁15歲以下免役
成丁16-59歲服役
老60歲以上免役據《明史·食貨誌》、《清史·食貨誌》
中丁製中,年齡界限非常重要。以唐代為例,通常19歲(含19歲)以下為中,屬半役人口;20歲以上為丁,要服全役;50歲(含50歲)以上,可減免一部分賦役;60歲以上,進入法定免役年齡;80歲和90歲以上者,可享受國家養老政策的不同待遇。在戶口調查登記中,19歲、49歲、59歲、79歲、89歲者,稱為“五九”人口。這五種人口,處在轉段的臨界點上,進退一點,負擔和待遇就會兩樣。
年齡之外,也考慮身體健康狀況。根據身體病殘程度和精神是否正常,劃分殘疾、廢疾、篤疾三個等次,俗稱“三疾”。確定為“三疾”者,半免或全免賦役。
因為“五九”和“三疾”之人的待遇不同,人們往往會虛報年齡,偽裝疾病,甚至自殘肢體,以求免役。所以,在戶口調查登記時,對於“五九”和“三疾”之人格外重視。唐律規定,案比、貌閱的重點,是“五九”和“三疾”之人,而且規定必須由縣令親自主持。如有假冒和失察現象,要重懲假冒者和失察者。
亡命之徒
小時候與人打架,碰上膽大蠻橫的對手,情不自禁地會罵他一句“亡命之徒”。就是今天,也常聽到人們把那些敢於鋌而走險的人稱為“亡命之徒”,那意思就是:“不要命的家夥”。
研究秦漢戶口製度時,才發現“亡命之徒”的本意並非如此。《史記·張耳陳餘列傳》說,張耳當年曾經當過“亡命”。後人解釋說,“命者,名也。謂脫名籍而逃亡。”有關漢代的其他一些史料中,也有“亡命”一詞的類似用法,都是指那些脫離當地戶籍的人。因為漢代的戶籍,又稱“名籍”。古漢語中,“亡”與“無”同,“命”與“名”同,既含有命名之意,又含有生命所係之意。“亡命”,也就是“沒有戶籍”,“亡命之徒”,自然就是沒有戶籍之人。當然,除災荒戰亂之外,脫籍或沒有入籍者之中,的確不乏膽大妄為、犯法作惡之徒。故後來“亡命之徒”,實際上也就與“不要命的家夥”成了同義語。
從“亡命之徒”的本意中可以看出,古代的戶籍不像今天這樣單一,就秦漢而言,有“名籍”、“名數”、“戶版”等。其中有的隻是叫法不同,有的則有內容與用途上的差別。“名數”,有時也單稱為“名”或“數”,故當時自己申報戶口,也叫“自占名數”或“占名”、“占數”。“戶版”,則是因為古代尚無紙質或紙質缺乏時,把竹或木劈成片,在上麵登記戶口,故稱為“版”或“戶版”。漢以後直到中唐以前,在標準的戶籍類文書中,一般都是以戶口為主,同時登載土地、財產、賦稅等情況。中唐特別是宋代以後,出現了各種形式的單行地籍,如“方帳”、“莊帳”、“魚鱗冊”等。同時,專門用於征稅差役的稅籍也應運而生,如“差科簿”、“賦役全書”、“編審冊”等。也就是說,戶籍、地籍、稅籍相對獨立,並都向多樣化方向發展。但即使這樣,在主要的戶籍類文書中,也同時載有土地、賦稅情況;在主要的地籍中,同時載有人口、賦稅情況;在主要的稅籍中,同時載有人口、土地情況。如隋唐的籍(戶冊)與帳(稅冊)中,人口與土地、賦役互見。明清的黃冊中,附有土地、賦稅情況;魚鱗冊中,附有人口、賦稅情況。清代的人丁編審冊中,則是人、地、稅三者並列。
唐宋以後戶籍類文書的多樣化,雖然便於分門別類地掌握有關情況,卻造成一些差錯或誤解。比如史籍中保留的宋代官方公布的人口數中,就戶與口不成比例,一般每戶隻有兩口左右,最低的元豐三年(1080)是142口,最高的天聖元年(1023)也隻有257口。這在理論和實際上都是無法成立的,連當時的學者都感到不可思議。南宋著名曆史學家李心傳在《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一書中說,西漢戶口數最多的時候,戶與口的比例是每10戶48口略多些。東漢時的戶口比例,是每10戶52口。而宋朝從元豐至紹興年間(1078~1162)的戶與口的比例是每10戶21口。每一家隻有兩口人,絕對沒有這樣的道理。李心傳認為這是由於故意分立了很多假戶並且還有許多人漏報戶口的結果。複旦大學的葛劍雄先生認為,李心傳的話雖然不是沒有根據的,但仔細分析一下,卻還是解釋不了真正的原因。以正常的家庭規模平均每戶至少45口計,如果有80%的家庭按實際情況上報,其餘的20%的家庭就必須每戶分為11戶;如果有50%的家庭按實際情況上報,其餘50%的家庭也必須每戶分成5戶,才有可能出現這樣的結果。但是從宋朝的記載看,有資格、有必要人為分成很多戶的家庭隻限於大地主和大官僚。如果這類人占總人口的5%的話,那麼他們的家庭必須都分成41戶以上,才會出現全國平均每戶不足一個半人的結果。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反之,如果一個社會有一半以上或更多的人都這樣做,這種做法事實上就成了合法現象。就在李心傳自己的同一本書裏,也記載了另一項數據:鄂州七縣在紹熙四年(1193)有6萬多戶、31萬多人,平均每戶是473人。這位李先生沒有解釋,為什麼在鄂州居然不存在與浙江和四川同樣的人為分戶現象。很明顯,宋朝實際實行的製度就連當時的學者和官員都搞不清楚。對此,中外史學界有過多種解釋,至今意見不一。筆者認為,這可能是由籍與帳的分離造成的。因為史載宋初有“令諸州歲奏男夫二十為丁,六十為老,女口不預”之詔,意思是各州每年要登記上報20歲至59歲的男丁人數,女子不在此列。宋代登載丁口的冊子叫“丁帳”或“戶帳”,是國家征稅差役的主要根據之一;帳外還有籍,即戶籍、戶帖,登記每戶所有人口情況。因為國家重視有用人口的掌握,州縣在戶口登記時,往往隻在丁帳上略作增損,便上報戶部,形成戶口不成比例的情況。
在戶籍類文書多樣化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官方的“戶籍”與百姓的“戶帖”分離的現象。至遲在唐代,已有“戶帖”名目,可能就是官府發給百姓的登載該戶人口情況的符帖,由民戶自己保存,類似今天由家庭保存的“戶口簿”。北宋初年,令全國“作版籍、戶帖、戶鈔”,其中版籍是官方掌握的戶籍和計帳,戶帖是發給民戶保存的符帖,戶鈔是納稅憑證。到了明代,則規定得更為明確。《明史·食貨誌》說,從明初開始,國家在登記戶口時,按規定將各戶人口、姓名、年齡、住址、土地等情況登記完畢後,逐級彙總上報直到中央戶部,稱為“籍”;單獨登載各戶人口等情況的冊子發給各戶,稱為“帖”。這已與今天的戶口登記大體相似。
戶籍類文書的多樣化發展,是與書寫工具及對象的進步相一致的,特別是紙質類書寫材料發明後,為多樣化發展提供了客觀條件。與此相應,對造籍的技術要求也越來越高。比如書寫對象,唐以前可能是紙、帛以及木劄並用,唐以後則以紙質為主,並有統一的要求。書寫時,正文原則上是楷體,數字一般要大寫,空白之處要標寫“空”字,田畝要標出“四至”,即東、南、西、北各至什麼地方為界。紙縫中,一般都有所屬行政區域的標識。為了確保戶籍質量,造籍時,要挑選專門的書寫手,查閱可以參考的各類簿籍;明代還規定每次造籍完畢後,要給各戶留底,以備下次參考,稱為“執照”。在人口、土地、賦稅和每年填注的變動情況等處,要加蓋官印,以防篡改。據說,北齊皇帝的印璽之中,有一顆專門用來騎縫戶籍的印章,平時保存在宮中,需用時,主管全國戶口的官員要奏明皇帝,方可啟用。印璽上有“督攝萬機”四字,反映出戶籍在最高統治者心目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對戶籍的上報、保管,曆代也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唐代的戶籍,通常一式三份,戶部、州、縣各保管一份。其中戶部保管的那份,由各州進京的庸調車(即賦稅運輸車)捎運到京。如果沒有進京的庸調車,要專門雇人運送,費用原則上由官府負擔。戶籍的保存期限,一般是“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比,即案比,每三年進行一次。五比,是15年;三比,是9年。但也有尚書省保存27年或更久的規定。無論是州縣還是部省,都要有專門的地方保藏戶籍,有專門的人員管理戶籍。明初黃冊到戶部後,即送後湖(今南京玄武湖)的東西二庫保存,並有專人掌管,湖中的船隻,由司禮監和戶部分掌,不許外人往來。朱元璋還曾下令,在舉行郊祀禮時,尚書省大臣須將天下戶籍供奉在祭壇之下,祭祀禮畢後收入內庫。以後,就成為定製。
《史記·蕭相國世家》說,劉邦入關後,大家都忙著收拾財物,蕭何卻獨自進入秦朝的丞相、禦史府收集律令圖籍,劉邦因此得知天下戶口多少。這說明秦朝戶籍上報中央後,由丞相府和禦史府保管。《史記》和《漢書》中都有“天下計書先上太史公,副上丞相”的說法,可知當時各地上報的戶籍類文書,正本由太史公保管,副本由丞相府保管。此後,戶籍上史館成為曆代通則。正因為如此,漢代以後,全國戶口數字大都見諸於史籍而保存下來。
中國古代戶口統計簡表朝代年號公元戶數口數戶均口備注夏13553923〖〗據《帝王世紀》周周成王前11世紀13714923周莊王前7世紀11847000〖3〗同上漢元始二年21223306259594978487中元二年57427963421007820〖〗491元興元年105923711253256229576本初元年146934822747566772509永壽三年1571067796056486856529〖3〗據《漢書·地理誌》、《後漢書·郡國誌》三國魏景元四年2636634234432881〖〗668蜀炎興元年263280000940000336吳天紀四年2805300002300000〖〗434〖3〗據《通典·食貨》魏晉
南北
朝晉太康元年2802459840〖〗16163863657北魏永安年間528-5303375368北齊承光元年577303252820006880660北周大象年間579-58035900009009604251〖3〗同上唐武德年間618-6262000000貞觀年間627-6493000000神龍元年705615614137140000〖〗603天寶元年742852576348909800〖〗574元和十五年820237540015760000663〖3〗據《新唐書》、《舊唐書》宋開寶九年9763090504景德三年1006741757016280254219皇佑五年10531079270522292861206元豐六年10831721171324969300145紹興二十九年11591109188516842401152景定五年1264569698913026532229〖3〗據《宋會要輯稿》等元至元二十八年12911343032259848964446至順元年133013400699〖3〗據《元史》明洪武十四年13811065436259873305562宣德十年1435970249550627569522成化二十年1484920571162885829683嘉靖十一年1532944322961712993654萬曆六年15781062143660692856571天啟六年1626983542651655459525〖3〗據《明實錄》等清順治十二年165614033900康熙四十年170120411163乾隆十八年1753102750000嘉慶十八年1812361693379道光十三年1833398942036〖3〗據《東華錄》等
造冊
清代的乾隆皇帝,一次非常生氣地對內閣官員說:現在各省上報的戶口數,大概都以每年編造的煙戶冊為據。時間一長,地方上的官員就敷衍了事,上報時大都不加詳細核實,這怎麼能使我知道天下戶口之數呢?又說:據有人給我報告,從前所報的民數冊,“歲歲滋生人數,一律雷同”。這樣簡單粗率,年年如此,像什麼樣子!今年各省應上報的戶口冊,一律延遲到明年底。如果再這樣馬虎,一定要嚴加處分。
乾隆所說的“歲歲滋生人數,一律雷同”,意思是每年新增的人口都一樣多。這顯然是不合實際的。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難道沒有辦法來防止這種現象發生嗎?簡冊文牘
熟悉中國法製史的人都知道,戶口和婚姻,一直是古代法製的重要內容,隻是早期的這些法律保留下來的很少。出土秦代簡牘文書中,引有“魏戶律”,表明至遲在戰國時的魏國,已有關於戶口製度的專門法律,可惜具體內容大都亡佚。到漢初,蕭何製定《九章律》,其中之一就是“戶律”。北齊時,加入婚姻問題,更名為“婚戶律”。隋朝立法時,認為戶在婚前,改為“戶婚律”。此後曆代,沿而不改,具體內容,則有增損。
從保存完整的唐律和明律看,對戶口登記中發生的各類問題,都有相應的處罰規定。首先,是罪名比較完備。具體而言,有“脫戶”,即整戶沒有登記;“漏口”,即一戶內有漏掉的人;“增減年狀”,即年齡不實或偽裝疾殘;還有“隱蔽他人丁口不附籍”,即將別的家庭中的人口隱匿在自己戶內不登記,等等。其次,是處罰輕重有別。一般說來,有賦役則重,無賦役則輕;知情和有意則重,不知情和無意則輕;直接責任者則重,間接責任者則輕。最重的處罰是徒刑,特別嚴重如貪贓枉法者,則“加役流”,即流放到邊遠蠻荒之地,並服苦役。
在一些特殊時期,對戶口不實的處罰會加重。比如北周時期曾規定,鄉村的閭正(當時25戶為閭,設閭正)、族長(100戶為族,設族長),如果在戶口登記中隱漏5戶或10丁以上,或者漏登土地3頃以上,處以死刑。和北齊一樣,每逢戰亂之時,對戶口不實的處罰,往往要超出常規,法外用刑、輕罪重判的情況時有發生。
就是在所謂治世,也會有法外用刑的事情,如明代的“空印案”便是一個典型。當時每年各布政司及府州縣都要派上計吏到戶部,報告地方戶口錢糧、軍需等事。凡報冊上錢糧之數,必須與戶部所定數字完全吻合,若有分、毫、升、合對不起來,整個報冊便被駁回。而重新造冊需要蓋印,上計吏往返奔走,要費很長時間。因此,上計吏到戶部時,都帶一些空印文書,即蓋上官印的空白文冊。如果上報冊遭到批駁,就隨時填改,這種做法習以為常。但到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忽然發覺此事,認為官吏肯定用空印文書營私舞弊,下令將各地方衙門主印長官一律處死,並將佐官也杖一百後充軍邊地。其實上計吏所攜空印文書蓋的是騎縫印,不能做別的用途,這個道理盡人皆知。此案發生後,雖有人曾冒死上書說明事情真相,但朱元璋全然不顧,仍舊殺人。
律有明刑,而且處罰不輕,為什麼還會出現戶口登記嚴重不實的情況呢?
首先,是因為百姓想方設法逃避賦役。古代的戶口和賦役是緊密相聯的,“登人”是為了征賦,而且,沉重的負擔最終往往都攤到了平民百姓頭上。於是,戶口登記時,人們盡量規避不報;或者投靠到大戶門下,因為有權有勢的大戶實際上可以少負擔或者不負擔賦役。實在沒法的,就自殘肢體,以求減免賦役。
其次,是各級官吏的上下其手。人們為了逃避賦役,必然要通過各種途徑,賄賂主管官員。主管官吏得到眼前好處,自然心動,但又擔心日後出事,就去賄賂上司,這樣,上下勾結,共同作弊,隻瞞著皇帝老兒一個!
還有,就是造籍官員的不負責任。戶籍的編造是3年、5年甚至10年進行一次。這中間的人口變化情況,需要隨時填注。有的官員責任心較強,處處留意,時時填注。有的則不是這樣。比如,明朝規定10年一造黃冊,明朝中期以後,則長久不修。有責任心的地方官員,就自造“煙門冊”,掌握人口變化情況;而有的則聽之任之,造籍之年到來時,便將10年甚至20年前的人口情況隨意加減,敷衍了事,申報上去。還有的則將一二十年後的人口情況也妄加編造,並據此征收賦稅。如清朝順治十三年(1656),一位官員在清理明朝崇禎十五年(1642)的黃冊時,發現竟預造到了崇禎二十四年,實在荒唐!
至於乾隆皇帝動怒的“一律雷同”的情況,還有更直接的原因,就是稅製的變革。清初沿用明代的黃冊製度,並在黃冊之外,另編《賦役全書》,記載各地原來的丁額、賦稅情況,相當於賦稅“預算冊”。與《賦役全書》相配套的,又有《編審冊》,按“舊管、開除、新收、實在”四柱式登記各戶賦稅情況,相當於賦稅“實征冊”。《賦役全書》和《編審冊》,互相印證,比較嚴密,百姓添丁進口,就要加稅。到康熙五十一年(1712),實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之法,即從該年起,新增丁口,不加賦額。雍正元年(1723),又實行“攤丁入畝”,把丁銀計入田畝之中征收。這樣,再編審人丁,已無多大實際意義。故到雍正四年(1726),停止編審人丁,丁口稅額原則上按康熙五十一年的定額為準,不再增加。到了乾隆三十七年(1772),下令永停編審。永停編審後,中國的人口數量大幅度增加,原來在角角落落的各種隱匿人口都浮現到了戶籍冊上。但同時,因為戶口不再是賦役的主要依據,增加人丁又不增加稅額,地方官員對戶口的調查登記,也就不像從前那樣重視和認真了,以至出現乾隆動怒的“歲歲滋生人丁;一律雷同”的情況。
一脈相承
據說在很早的時候,大概還在氏族部落向地域國家過渡時期,因為人口還不多,大家都在較為平坦的土地上耕作。當時把長百步、寬一步的土地稱為“畝”,長、寬各300步的土地稱為“井”。每“井”約900畝,其中的100畝為“公田”,其餘800畝分給8家耕種,為“私田”。這8戶人家首先要在公田上耕作,以力役形式向國家納稅,公田事畢後,才能在自家的地裏勞動。這8戶人家長期在一塊相對完整和連接的土地上作息,自然形成較為密切的關係,故又稱“井”為“鄰”。據《尚書大傳》說,黃帝時,已經創行“井田製”,並以此編管人口,即井一為鄰(8戶),鄰三為朋(24戶),朋三為裏(72戶),裏五為邑(360戶),邑十為都(3600戶),都十為師(36000戶),師十為州(360000戶)。並且說,“迄乎夏殷,不易其製”,即直到夏朝和商朝,都沿用此法。
夏朝和商朝是不是真的如此,已難詳考。但從金石文和甲骨文的片言隻語中,可以窺見到那時確有井田製存在,而夏商以後曆代的戶口編製則是史有明載的。比如,周朝有前已提到的“鄉黨製”,戰國時一些諸侯國有“三國五鄙製”,秦國有“什伍製”,秦漢時有“鄉亭製”,兩晉南朝有“鄉裏製”,北魏有“三長製”,隋唐有“裏保製”,宋代有“保甲法”,金代有“猛安謀克”和“裏社製”,元代有“鋤社”與“坊鄉製”,明代有“裏甲製”,清代有“保甲製”。曆代戶口編製的大概情況可參下表:
中國古代戶口編製簡表
朝代戶口編製區域編製轄戶負責人備注夏商井(鄰)
朋
裏
邑
都
師
州8
24
72
360
3 600
36 000
360 000據《尚書大傳》周比
閭
族
黨
州
鄉5
25
100
500
2 500
12 500比長
閭胥
族師
黨正
州長
鄉大夫鄰
裏
鄙
縣
遂5
25
100
500
2 500
12 500鄰長
裏宰
長
鄙師
縣正
遂大夫〖3〗據《周禮》春秋
戰國社25齊國國軌
裏
連
鄉5
50
200
2000軌長
裏司
連長
鄉良人鄙邑
卒
鄉
縣
屬30
300
3000
9000
90000邑司
卒帥
鄉帥
縣帥
屬大夫〖4〗據《國語》秦漢伍
什
裏
鄉(亭)5
10
100
1000伍長(伍老)
什長
裏典(裏正)
三老(亭長)據秦簡及《史記》、《漢書》朝代戶口編製區域編製轄戶負責人〖3〗備注魏晉
南北
朝兩晉
南朝伍什裏鄉5
10
100
1 000伍長
什長
裏史
嗇夫據《晉書》北魏
初期鄰裏黨5
25
125鄰長
裏長
黨長據《魏書·食貨誌》北魏初
以後至
東魏畿外鄰裏黨5
25(20)
100鄰長
裏長
黨長畿內比閭族5
25(20)
100比正
閭正
族正邑(坊)裏700-800裏正、裏史據《魏書》北齊畿外鄰裏黨10
50
100鄰長
裏長
黨長畿內比閭族10
50
100比正
閭正
族正據《隋書》西魏
至北
周畿外裏黨25
100裏長
黨長畿內閭族25
100閭正
族正據《周書》隋畿外保裏黨5
25
100保長
裏長
黨長畿外保閭族5
25
100保長
閭正
族正據《隋書》唐鄰保裏鄉4
20
100
500保長(保長)
裏正
鄉長(鄉老)據《舊唐書》宋保
大保
都保10
(5)
50
(25)
500
(250)保長
大保長
都保正據《宋史》金女真族猛安
謀克100-
300
100-
3000百夫長
千夫長漢族鄰保鄉5
25
50-30保長
裏正、主首據《金史》元鄉村社都鄉50社長
主首
裏正城市社隅坊50巷長
隅正
坊正據《元史》明甲裏10
110甲首
裏長、裏老據《明史》清牌裏甲10
100
1000牌長(牌頭)
甲長(甲頭)
保長(保正)據《清史稿》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從傳說中的黃帝時期,一直到清代,用大同小異的組織形式將人口編製起來,雖然名稱不同,但沿革有序,一脈相承。
需要說明的是,春秋戰國以前,由於王朝能夠直接控製的人口和土地有限,那時的戶口編製,是與國家行政管理層級完全一致的。秦始皇統一全國,創行中央集權的郡縣製後,情況較前有了變化。從廣義上講,郡、縣也是一種戶口編製,但曆代縣及縣以上的行政建製,是完全意義上的政權機構。縣以下的戶口編製,除特殊時期外,不屬完全意義上的政權機構。因此,上表所列曆代戶口編製,秦以後主要是縣以下的基層戶口編製,不涉及縣以上的行政層級。
曆代戶口編製中,還有兩個較為明顯的特點。
一個是種族有別。這在周朝的戶口編製中看得很清楚。據《周禮》,周朝戶口編製的原則是“體國經野”。所謂“體國經野”,就是把周天子直接統治的地區分為兩大部分,王城及其四郊以內的地區,稱為“國”,安置本族人口和部分歸附的殷商貴族,國中人口編製在六鄉之中;王城四郊以外的地方,稱為“野”,遷徙部分被征服族人口,編製在六遂之中。這樣,形成以“國”統“野”的鄉遂製。春秋戰國時齊國實行的“三國五鄙製”,與此相似。金代的“猛安謀克”和清代的“八旗製”,也都含有貶斥異族的意思在其中。
另一個是城鄉之別。大致而言,隋唐以前,“國”與“野”、“畿內”與“畿外”的戶口編製,既有種族之別,也同時是城鄉之別。隋唐以後,民族融合程度空前提高,人口的地域雜居現象已很普遍,住在城裏的人和住在鄉村的人,已沒有從前那種清楚的本族和異族之別。同時,工商業比較繁榮,城鄉經濟的二元發展已顯端倪。在戶口管理中,需要城鄉分而編製。比如,唐代戶口編製中,就有裏(鄉村)、坊(城市)之別,宋代有鄉、都之分,明代則明確規定,“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裏”,把城市、郊區、農村,劃得一清二楚。
至於曆代編製戶口的目的,以及它在實際中所發揮的作用,是接下來將要分而論之的。總的看,曆代編製戶口的目的,不外乎寓兵於民、維持治安、調查戶口、征收賦稅、勸導風俗等等。而在不同朝代的不同時期,又各有側重。大致而言,早期或戰亂時,寓兵於民、維持治安的作用要強一些,其餘時候,則重在調查戶口、征收賦稅和勸導風俗。此外,一般在王朝初創和前期,戶口編製比較嚴格,也比較規範,到了王朝的中後期,則逐漸鬆弛,徒有其名,甚至名實俱無了。
寄軍令
“秦王掃六合,虎視何雄哉!揮劍決浮雲,諸侯盡西來。”這是唐代大詩人李白對秦始皇統一全國時豪邁氣魄的描寫。千百年來,無論是對秦始皇讚賞還是反對的人,都不得不承認秦國能戰勝其他六國,是了不起的事。那麼,為什麼在戰國七雄當中,地處西陲邊遠地帶的秦國,能夠掃平六國、統一天下呢?
對於秦始皇能夠統一六國的原因,史學家們可以從不同方麵列出許多條來。其中有一點,就是大家都承認秦國軍隊的戰鬥力遠遠強於其他六國。史料表明,金虎符當時秦國的軍隊號稱“虎狼之師”,勇猛無比。而這樣一支虎狼之師,是早在秦始皇出生前一百多年就開始孕育了。
《史記·秦始皇本紀》說,秦獻公十年(前375),改革戶籍製度,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戶籍相伍”。大約16年後,即秦孝公三年(前359),商鞅變法時,又“令民為什伍”。所謂“戶籍相伍”和“令民為什伍”,就是把國中所有人口,按五戶為一伍、十戶為一什的辦法編製起來,每伍之中,設一伍長(也稱伍老),每什之中,設一什長。平時為民,戰時即為兵,伍、什就是軍隊中最基層的建製。商鞅變法的主旨,就是獎勵耕戰,富國強兵。凡在戰場上殺敵多者,不管原來是什麼身份,都可以按規定晉升爵位。同時也規定,行軍作戰時,什伍之中如果有一人逃亡或降敵,什伍之中的其他人都要連坐。因此,上陣打仗,三軍令行禁止,個個都不怕死,沒有掉頭後退的。
比秦國“戶籍相伍”可能還早一些,大約春秋時期的齊國,也曾把軍隊建製寓於戶口編製之中。據《國語·齊語》,齊桓公當政時,向管仲討教強國之法。管仲提出“成民之事”、“定民之居”之法。所謂“成民之事”,就是按照“體國經野”的原則,把士、工、商這三類人口安置在“國”中,把農民安置在野中,使這四種人各守本業。所謂“定民之居”,就是在國中設立21鄉,其中6鄉安置工、商業者,15鄉安置士人。士民居住的15鄉中,每5家為1軌,設軌長;10軌(50家)為裏,設有司;4裏(200家)為連,設連長;10連(2000家)為鄉,設良人。同時規定,每家出1丁為兵,5人為伍,軌長率之;50人為小戎,裏有司率之;200人為卒,連長率之;2000人為旅,鄉良人率之。每5鄉為1帥,故10000人為1軍。國中士民之鄉15個,共30000戶,每戶出1人為兵,是30000人,共為三軍。這樣,國中的戶口編製,既是行政建製,又是軍事建製,故有“作內政而寄軍令”之說。齊桓公當年能“九合諸侯,一匡天下”,與此有很大關係。
其實,“作內政而寄軍令”式的戶口編製,在傳說中的西周“鄉黨製”中已經有之。前已說過,周朝實行“體國經野”式的本族和異族人口分別管製的辦法,在編製本族人口的“國”中,比(5家)、閭(25家)、族(100家)、黨(500家)、州(2500家)、鄉(12500家),與軍事編製中的伍(5人)、兩(25人)、卒(100人)、旅(500人)、師(2500人)、軍(12500人)完全一致,兵民合一,軍政合一,平時為戶口編製和行政編製,戰時即為軍事編製。
這種寓兵於民、軍政合一式的戶口編製,在秦漢以後也曾沿用,尤其是在少數族立國時期更是如此。比如,女真族建立金國後,在漢人中實行鄉裏製,與軍事建製無關,而在女真族中,則繼續實行猛安(部落單位,一說意為百夫長)、謀克(氏族單位,一說意為千夫長)製。即每100~300戶為一猛安,設百夫長一人;10猛安為一謀克,設千夫長一人。後改為25人為一猛安,4猛安(100人)為一謀克。猛安、謀克中的丁壯人口,平時狩獵打魚,戰時應征出戰。蒙古族建立元朝、滿族建立清朝前後的一個時期內,都在本族人口內部實行過軍政合一的戶口編製。
後來漢人立國的某些時期,也有過這樣的戶口編製。北宋時,在宋神宗支持下,王安石變法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推行“保甲法”。王安石認為,北宋前期實行的募兵製,招募來的士兵,大都是些無賴奸猾之人,不能為國家所用,而且每年要耗費大量經費,造成中央財政困難。因此,他竭力主張恢複前代兵民合一的戶口編製,即“什伍其民”,“以為天下長計”。在他的主持下,在全國實行“保甲法”,每5戶或10戶為一小保,5小保為一大保,5大保為一都保,分別設立保長、大保長、都保正。平時務農,農閑時練兵,需要時即可拉出來作戰。這一做法,對於強兵和抵禦當時的北部邊患,的確起到了一些作用。
當然,“作內政而寄軍令”式的戶口編製及其軍事功能,在秦國“戶籍相伍”之後,是逐漸淡化的。因為在此之前,血緣族居、種族立國還占主導地位,有必要也有可能實行單純的族兵製,軍政、軍民可以完全合一。秦漢以後,地域雜居、民族融合已成不可逆轉之勢,故從秦國“戶籍相伍”開始,不分本族人口還是異族人口,都按統一的辦法編製,從前單純的族兵式的戶口編製被打破。之後,征兵製和募兵製逐漸取代族兵製,完全意義上的軍政合一式的戶口編製已不可能,也無必要。即使後來少數民族立國的時期,族兵式的戶口編製,一般在實行一段時間後,也變為征兵製或募兵製。至於漢族立國中類似宋代“保甲法”式的寓兵於民的戶口編製,其軍事功能更不能長久,因為軍民分離,已是社會進步的不可扭轉之勢。
作法自斃
不少讀者可能都知道“作法自斃”的故事。據《史記·商君列傳》說,支持商鞅變法的秦孝公死後;商鞅被誣告謀反,遭到追捕,商鞅趕緊出逃,到邊關的一家旅館躲藏。旅舍的主人不知道他是誰,不肯收留,並說:“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意思是,商鞅規定,投宿的人如果沒有官方發給的身份和出行證明,旅舍主人就要受處罰。商鞅聽了這話,長歎一聲,“嗟乎,為法之弊,一至此哉!”意思是,我立法的弊端,竟然到了這個程度。後人於是把“自己出的主意,反使自己受害”稱為“作法自斃”。
商鞅後來被車裂而死,實在悲慘。商鞅的悲劇,主要與他在變法時傷害了一些權貴,尤其是和傷害了太子的師傅有關。而他出逃藏匿時被旅館主人拒絕,卻證明了他所推行的新法是得到嚴格執行的,他應該為此感到自豪而不是後悔。商鞅像因為商鞅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令民什伍”,即按5戶為伍、10戶為什的辦法把人口編製起來。其功能之一,就是限製人口自由流動,尤其是防止作奸犯科之人到處遊蕩。為了更有效地達到目的,還規定了連坐之法。如秦律規定,若有人進入某甲家中,將甲殺傷,甲呼喊有賊,四鄰(即同伍之人)和伍老、裏典等負責者外出不在家,沒有聽到甲的呼救聲,四鄰可以免除處罰,伍老和裏典雖不在家,也要處罰。秦律還規定,同伍同什之中,出了作奸犯科之人,知道而不告發者,處以腰斬之刑;告發者,可按殺敵斬首之功受賞;隱匿作奸犯科者,按降敵之罪受罰,同樣也是殺頭。立法之嚴,可謂空前。故後人在比較周朝和秦朝的戶口編製時說,雖然二者形式上差不了多少,但主旨大相徑庭,前者重在教人們互助互愛,後者則重在“一人有奸,鄰裏告之;一人犯罪,鄰裏坐之”,大失聖人君子以德治國的原則。
實際上,周朝的戶口編製,也有維持治安的意思在其中,隻是沒有連坐的酷法而已。到春秋時,各諸侯國興衰不定,傳統禮教設防已不起作用,人口自由遷徙和逃亡情況嚴重,不得不加強人口管製。如管仲在齊國推行“三國五鄙”的戶口編製時就明確說,善於治國者並不單純依靠城郭防範,而且要輔之以什伍之法,使人們互相監督,這樣,“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即逃亡者沒有地方躲藏,遊蕩者沒有可容留之處,這樣國家的政令才可以暢通無阻地貫徹,百姓不敢到處亂竄,召之即來,一心向上。
什伍其民的作用,是否真像管仲說的那樣大,缺乏更多的史實來證明。但,從管仲到商鞅的這套辦法,在秦漢以後的曆朝都實行過,則是事實。比如,漢承秦製,在漢代的鄉亭組織中,照樣有伍老、什長,百姓中的善事惡事,都要向上司報告。而且,漢代的亭長,主要職責就是捕捉盜賊,並且有亭佐、求盜、亭父等吏員協助。鄉的負責人叫三老,職責之一就是聽取訴訟,排解糾紛。有的鄉亭中還設有監獄,那些犯有過錯和小罪者,鄉亭的頭頭可以讓他進去呆幾天。
漢末到魏晉南北朝的亂世中,鄉亭組織遭到破壞,而對重建基層戶口編製,各朝都比較重視。在重建戶口編製中,尤其注重相互監督和連坐之法。如南朝劉宋政權重建鄉裏組織時,規定同伍中有人逃亡,其餘人家代出租役;同伍中有人犯法,其餘人都要受罰,甚至牽連一村之人。
號稱一統盛世的隋唐時期,對戶口編製中的社會治安功能也毫不放鬆。如唐律明確規定,裏保組織中若有以“巫蠱”(即用巫術毒蟲等法)害人者,除同居之人要受處罰外,裏正如果知道而不及時糾正者,要流放3000裏。而流刑在唐宋以後,一直是僅次於死刑的重刑。
維持治安功能體現得最為集中的,還數宋代的保甲法。王安石變法時推行的保甲條例規定:每一大保(50戶)每夜輪差5人,在本保範圍內巡邏,遇有盜賊,須及時擊鼓報告,本保大保長須率同保之人前去救應和追捕。如果盜賊進入別的保內,巡邏人員要接遞擊鼓相告,並配合鄰保人員捕盜。如果捉到的盜賊屬犯有徒罪以上罪行者,每捉到一名,賞錢3000;屬杖刑以上者,賞1000。賞錢由犯罪人的家產充抵。還規定:同一保內,如有人犯搶劫、盜竊、殺人、謀殺、放火、強奸等罪行,知而不告者,按保伍法的有關規定嚴格處罰;如果容留強盜3人以上達3天,同保中的鄰人雖不知情,也要處“不覺察之罪”。
通過彰善懲惡和裁決糾紛來維持基層治安,是元代戶口編製的一大特色。元初,在鄉村推行社長製,每50~100家為一社,設社長,在城市中則稱巷長。元朝法律規定,社內若有不務正業、遊手好閑、不遵父母兄長教令、凶徒惡黨之人,先由社長叮嚀教訓,如果不改正,要記錄在案,等到上麵的提點官到來時,在社內眾人麵前審問,如確有不軌行為,就在該家門上用大字書寫“不務本業,遊惰凶惡”等字樣。如果本人知恥改過,由社長報告上司,可擦掉所寫內容。如果不改正,遇到本社有差役時,就派他去當差。什麼時候悔過自新了,才可擦掉所寫內容。除此之外,還授權社長調解和裁決社內婚姻、家產、田宅、債務等不屬違法重罪的糾紛。
對於可能發生的盜賊非法等事,元朝對社長及時覺察的要求也很具體。元朝法律說,凡是為盜非法之人,肯定都有個住處。如果住在社內,社長一定能夠發現。因為這些人或不務正業,或出入不時,或服用非常,或飲食過度,或費用無節,或原貧暴富,或安下生人,或交接遊惰,等等,這些都有可能是生盜之由,社長應該及時覺察並報告官府。如不能發覺或知而不報,則要受連坐之罰。
滿族入關建立清朝後,維持社會治安的任務很重。清初,康熙皇帝就說,消滅盜賊最好的辦法,還是從前的保甲法,應該仿效古法,並加以適時變通。因此,清代保甲法實行範圍很廣,全國各個地方,各個民族,從城市到農村,從旅館到寺廟,一律按保甲法加以編管。特別是清朝中期以後,階級矛盾、民族矛盾加劇,社會不安定因素增加,更是強調保甲法的“彌盜”即消除盜賊的作用,加重保甲長失察盜賊的連坐責任。一些地方“能吏”,也往往不遺餘力,對人民實行高壓控製,這在一定時期內確實起到了穩定社會的作用,但同時也增添了人民的反抗心理。
古代戶口編製中的維持社會治安功能,在現代國家中也或多或少地保留下來。它的積極作用,自不待言,而它的消極作用,也不可忽視。尤其是鼓勵相互告發和連坐之法,實施到一定程度後,就會產生相反的效果。或者,鄰裏之間各存戒心,今天你告我,明天我告你,大家都不得安寧;或者,苦頭吃夠後,都學乖了,看見不三不四的事情,幹脆大家都不吱聲,使上麵什麼也不知道,免得你我連坐。所以,古代戶口編製中的這一功能,在實施中往往是先嚴而後鬆,甚至是先有而後無了。
鋤社
元朝初年,在蒙古族內部實行百戶、千戶製的同時,北方農村中出現了一種“鋤社”。鋤社帶有原始共同體中的民間互助性質。其最初的職能,是社內人員在農業生產中實行互助,即大家一起先鋤一家之田,本家供給飲食,然後再鋤另一家之田,這樣輪流下來,很快就將各家土地鋤畢。後來,元朝政府仿照民間模式,下令在全國推行村社式的戶口編製,即每50家立一社,選擇年高熟悉農事的人擔任社長;若戶口增至100家,在社長之外另立一員協助;不到50戶的地方,可以與近村合立一社;如果地遠人稀,不便相合,可以不拘戶數,各自立社。社長的首要職責,就是勸導社內人家勤於種植,一心務農。同時規定,凡種田者,在自家的田畔立一牌橛,上麵寫某社某人姓名,社長要定期檢查督促,如果有人不聽社長勸導,則記錄在案,等上麵來人時當眾責罰。
督促幫助百姓務農種田,目的是要多征收些賦稅。因此,與勸導農桑相應,曆代戶口編製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催驅賦役。秦代商鞅變法,獎勵耕戰,在戶口什伍編製之中,就有催驅賦役的功能。漢代的田賦、算賦等賦稅,都要通過鄉亭組織來征收。在征收前,要調查各戶人口、田產等情況,征收時,要及時督促,不得遲誤。同時,還要保證徭役的征發,如劉邦當年在家鄉當亭長時,縣裏就曾派他押送囚徒到驪山服苦役。
北魏至隋唐時期,實行以均田製為主的土地製度。這時的戶口編製中,強化了推行均田製的功能。北魏立國初,還實行帶有血緣族居性質的“宗主督護”式的戶口編製。所謂宗主督護,對於鮮卑族來說,就是由族長率領同族人在內地定居,從事農業生產,族長稱為宗主,同族人稱為宗子,宗子向宗主出租納稅,不直接負擔國家賦稅。對於漢族人口來說,就是委任豪強大族尊長進行統治。實行宗主督護後,暴露出兩大弊端,一是地方豪強勢力逐漸增大,形成與中央政權抗衡的割據狀態;二是大量人口蔭庇於宗主戶下,使中央政府喪失直接控製的人口和應得的賦稅。因此,在北魏政權相對穩定後,即著手改革戶口製度,以“三長製”取代“宗主督護”製。所謂三長製,就是每5家立一鄰長,5鄰(25家)立一裏長,5裏(125家)立一黨長。“三長”即黨長、裏長、鄰長,其首要職責,是調查登記戶口,把從前蔭庇在宗主戶下的人口檢括出來。同時,根據戶口、土地比例情況,貫徹國家的條例,落實均田製。因為三長都是當地人,對各家情況了如指掌,一般不會被奸猾之人蒙騙。北魏均田製能較為普遍實施,除了戰亂之後人少地多以及原始共同體因素還存在外,與“三長製”的建立也有直接關係。之後的隋唐,也曾仿效北魏做法,在一定時期和範圍內實行均田製。唐律明確規定了裏保組織在推行均田製中的職責,要求裏正、保長等頭目要按時收授裏保內各戶的土地,如果不及時或不依法,則處以鞭笞之刑。
中唐以後,均田製逐漸廢弛。到了宋代,史稱“不立田製,不抑兼並”,即國家不製定土地法規,也不限製民間的土地買賣和兼並。因此,土地轉移、兼並情況比較嚴重。為了掌握百姓手中土地,合理攤派賦稅,中央政府不停地要求各地清查丈量土地,俗稱“經界”。而在“經界”中,通常是由都保組織具體負責,走遍保內所有地方,據實丈量,並排出等次,折算應納賦稅。宋朝以後的各代,在稅製改革、清查土地時,都要由基層組織的頭頭做基礎性工作。
催驅賦役,難在公平。當年管仲在齊國推行“三國伍鄙”製,其“鄙”,相當於西周的“野”,主要安置異族農業人口。“鄙”中的戶口編製,是30家為邑,10邑(300家)為卒,10卒(3000家)為鄉,3鄉(9000家)為縣,10縣(90000家)為屬。其各級組織的頭頭,分別叫邑有司、卒帥、鄉帥、縣帥、屬大夫。他們的主要職責,就是督促耕作,征收賦稅。為了做到公平合理,管仲又在“鄙”中實行類似今天的級差地租辦法,把土地分為三六九等,按肥瘠程度遞減稅賦。在對土地評等論賦中,鄙中的各級頭頭都有相應的責任,評等不公,攤稅有私,要受責罰。這一做法,被後代仿效,並演進為按人口、田產評定戶等,按戶等高低攤派賦役的辦法。在評定戶等、攤派賦役中,基層戶口組織的頭頭負有最直接的責任。
如果賦役不能按時足額完成,基層組織的頭頭就要受處罰。北魏規定,鄰、裏、黨“三長”,對所轄範圍內不按時納賦之人,負有連帶責任,如果有一匹布、一斤糧的差錯,就要鞭撻戶主和三長。沒有完成的賦稅,三長要代為繳納。唐代也明確規定,如果裏保內征稅不足法定額數,裏正等頭目負有相應責任。地方官在執行此法時,喜歡使用“攤逃”法,即裏保內有人因不堪重負外逃,除裏正、保長代納賦稅外,裏保內其他人也要攤派一份。這一辦法的初衷是阻止裏保內人口外逃,但實行的結果,卻迫使更多的人因躲避“攤逃”而外逃,有時一裏一保之中,竟沒有應該納稅之人。宋代的一些地方豪強,在自家的院子周圍打起高牆,養幾十條惡狗,保長來收稅時,就放狗出來,保長嚇得不敢近前,隻好忍氣吞聲,代納租稅。
在封建社會,越到每個王朝的中後期,百姓的負擔就越重。因此,越到後來,基層組織的催驅賦役功能就越強化。到了明代,編製裏甲組織的直接起因,就是均徭。裏長、甲首,本身就是役名,既要應酬官府使喚,又要督促裏甲內各戶繳納賦稅,如有違欠,除代納外,還要受處罰。裏長、甲首之中,裏長役重,故要在一裏之中(110戶)推出10戶丁糧多者輪充;甲首役稍輕,故在一甲內(10戶)輪充。清代保甲組織中的甲長和牌頭,開始主要職責是清查戶口、維持治安,到後來,實際上也與明代的裏長、甲首相似,淪為苦差了。
力田
在氏族社會後期,一方麵,仍以血緣部落族居為基本組織形態,另一方麵,氏族部落之中的私有製萌芽,各種爭端已顯端倪,這時,與之相應的半血緣半地域性的人口編製方式產生。如《尚書大傳》中說,黃帝“始經土設井,以塞爭端,立步製畝,以防不足”。即以井田製的方式編製人口,平分土地,防止爭端。其具體組織形式,就是前已述及的井一為鄰(8家),鄰三為朋(24家),朋三為裏(72家),裏五為邑(360家),邑十為都(3600家),都十為師(36萬家),師十為州(36萬家)。這種建立在井田製基礎上的戶口編製的主要功能,就是通有無,均貧富,同風俗,共患難。
進入階級社會後,曆代的戶口編製中,也都程度不同地保留了原始共同體時人口編製中的這種功能。管仲在齊國實行“三國伍鄙”時,就要求同一組織中人“死喪同恤,禍災共之”。北魏“三長製”中,三長的職責之一,是使鄰、裏、黨內人口互相救助。北宋推行保甲法時,明確要求保甲內人“力役相助,患難相恤”。當時有人這樣說,實行保甲法,能使富人依賴窮人之力維持治安,不怕遭遇盜賊,窮人依賴富人土地為生,不怕貧困。使貧富之人相互依賴,安居樂業,再沒有比保甲法更好的辦法了。此話雖有些言過其實,但卻道出了立法者的主觀意圖。至於元代村社製的互助特色,更為後人稱道。明初,朱元璋曾十分感歎地說,古代風俗淳厚,百姓互相親睦。貧窮患難,親戚相救;婚姻死喪,鄰保相助。近世教化不行,風俗頹敝,鄉鄰親戚,不相周恤。甚者,強淩弱,眾暴寡,富吞貧,大失忠厚之道。我現在實行裏甲製,百戶為裏,一裏之中,有貧有富,凡遇婚姻、死喪、疾病、患難,富者助財,貧者助力。如此,百姓哪有窮苦急迫的憂慮。還有,春秋耕獲之時,一家無力,百家助之。以此類推,天下老百姓還有不相親睦的嗎?
朱元璋以為隻要把百姓按裏甲製編管起來,要求各家有無相通、患難相助,貴族莊園圖就能使天下百姓和睦相處,其實有點一廂情願。有了一定的戶口編製形式,並不一定能保證人們和睦相處。離得近了,交往多了,雖然客觀上有利於加強感情聯係,但,也極容易因此而產生矛盾和糾紛,所謂“親兄弟,高打牆”,不能經常在一個鍋裏攪稠稀,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因此,還要加強勸導和教育,早在《周禮》的鄉遂戶口編製中就有這一要求。比如在六鄉之中,各級組織的負責人,都有按時“讀邦法”(宣傳法律)的職責。同時,在主持祭祀、婚喪以及鄉飲禮等活動中,寓以尊老愛幼、忠信孝悌等道德教育的內容。秦國號稱“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在什伍組織中,尤重法律教育。漢代鄉官的首要職責,是教化百姓,勸民為善。東漢以後,中央部門的各種政令,都要題寫在鄉、亭的照壁上,並且要組織鄉民學習,隨時加以更換。元代規定,每個村社中,設立學校一所,選擇通曉經書者當老師,專門為社內百姓講解經書要義,社長要時時留意社內人員言行,切實擔負起“勸導鄉裏,助成風化”之責。
讀法、明禮、興學等,都是正麵教育。這是助成風化的基礎,但僅有此,也還不夠,還需要在實際中獎善懲惡,才能更有效地起到“勸導鄉裏”的作用。明初規定,全國各地城鄉都要建立“申明”、“旌善”二亭,凡是裏甲內發生的善事惡事,都要寫在上麵,以示勸懲。裏甲中的婚姻、土地、鬥毆等糾紛,裏老也在此調解、剖決,以案例現身說法教育百姓。之後又規定,軍民之家中若有為盜賊經過勸導而不改正者,要大寫“盜賊之家”四字於其門。能改過者,允許裏老及鄰人擔保,除去所寫內容。《大明律》明確規定,凡拆毀申明亭房屋以及毀壞照壁者,處以杖刑或流刑。但到明朝中葉以後,亭宇大都毀壞,裏甲內的善事惡事也不在上麵書寫了。一些有誌於教化百姓的地方官員,又設置善、惡二簿來替代申明、旌善二亭。如明代有名的清官況鍾當地方官時,就竭力推行這二簿,要求裏甲頭目在這二簿上隨時填莊各戶人家的為善為惡之事,定期交縣司收藏,遇有民間訴訟,以此查考。這一做法,同樣起到勸善懲惡的作用。
最有效的勸導鄉裏、助成風化的方法,就是鄉裏組織的頭目能夠以身作則,本身堪為模範,因此,曆代都比較注意這些人的選配。其具體標準和原則雖然前後不一,但大都要求有德行,能服眾,明事理,善調解,有財力,可濟貧。比如漢代推行鄉亭製時,要求選擇年齡在50歲以上,有修行,能率眾為善者充任鄉三老,掌管教化。同時還設有“孝悌”、“力田”,顧名思義,就是能孝順長輩、善待兄弟和勤於耕作之人。可見選擇三老、孝悌、力田,是給鄉人樹立一個榜樣,引導人們“尊老”、“淑行”、“勤勞”。在中國古代的鄉間,也確有不少這樣的人,對民間的道德禮儀起著支撐和導向作用。但越到後世,對這方麵的要求越淡,而更多地注重是否有力有財,或者,幹脆大家輪流坐莊,應付差事。於是,一些鄉村惡老惡少以及遊手好閑之徒,也得以出人頭地,由於惡習難改,難免幹出一些傷天害理之事,與“勸導鄉裏、助成風化”的初衷已相去甚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