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乒乓球比賽規則
競賽的組織編排
乒乓球比賽的項目可分為團體比賽和單項比賽兩大類。團體比賽有男子團體、女子團體;單項比賽有男子單打、女子單打、男子雙打、女子雙打和混合雙打。團體賽和單項賽的辦法,主要有循環製和淘汰製兩種。有時把兩種方法結合起來使用,如把這兩種方法結合運用則叫混合製。比賽方法的選用要依據比賽的目的、場地、參加隊數(人數)等條件而定。
單循環
單循環賽參加比賽的隊或運動員之間輪流比賽一次,稱為單循環賽。這種方法能使參加比賽的各隊或運動員之間都有比賽的機會,並能比較準確地決出參賽隊或運動員的名次。但單循環賽的場數多,比賽時間長,需用的場地、器材多,因此參加單循環賽的隊數或人數不宜過多,否則,應采用分組循環的辦法來進行。
場數及輪數的計算:在循環賽中,各隊(或運動員)普遍出場一次,稱為“一輪”。每兩個隊員之間比賽一次,稱為“一場”。
即當隊數為偶數時,輪數=隊數-1,隊數為奇數時,一輪中必定有一個隊輪空。
單循環比賽順序的方法經常采用“逆時針輪轉法”,這種方法是一號位固定不動,其它號位每輪按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即可排出全部輪次的比賽順序。
當隊數或人數為奇數時用“0”補成偶數,然後用逆時針輪轉排出各輪比賽的順序。其中遇到“0”者即為該場輪空。
比賽名次的確定:乒乓球規則規定:單循環比賽中以獲勝次數多者名次在前。在任何分組或階段內,如有兩個隊獲勝次數相等,則誰勝就誰名次列前。在團體賽中,如有兩個以上的隊獲勝次數相等,則根據他們相互之間比賽的勝負比率來決定名次:首先計算次率,其次計算場率,再次計算局率,最後計算分率,直至算出全部名次為止。
分組循環賽
單循環賽雖能比較正確地排定所有參賽隊(或人)的名次,但是在參加隊(或人)數較多的情況下,因比賽次數多而給比賽的組織和管理帶來困難,所以很難采用。在這種情況下,可采用分組循環賽。分組循環賽最常用的編排方法為“蛇形排列方法”,即按照各隊實力強弱排列他們的順序號(通常是按照上屆比賽的名次排列)。順序號越小,實力越強,反之,實力越弱。分組時要求各組實力平均,即每個組的順序號相加都等。有的球類項目則在“蛇形排列”的基礎上,將種子隊與非種子隊按分批抽簽的方法來進行分組,即1-4號隊(種子隊)固定在1-4組或用抽簽的方法進入1-4組;然後5-8號、9-12號、13-16號分別抽簽進入1-4組。但分組循環後,還應增加第二階段的比賽來排出全部名次。常用的方法有兩種:
1各組同名次比賽如第一階段分為四組進行小組循環,第二階段比賽各小組的第一名為一個組進行單循環賽,決出1-4名;各小組的第二名為一個組,決出第5-8名;依此類推。
2交叉比賽第一階段分成二個組進行循環賽,第二階段由每個組進的前二名進行交叉比賽,決出冠、亞軍及其它名次。采用此法,由各組的3、4名交叉決出第5-8名;各組5、6名交叉決出第9-12名;依此類推。
單淘汰賽參加比賽的隊(或人)按照編排秩序進行比賽,勝進入下一輪比賽,負者被淘汰,直到決出冠軍,稱為單淘汰賽。單淘汰賽的場次相對少,有利於在較短的時間內安排較多的選手進行比賽。但這種方法合理性差,不完整性和機遇性強,須采取一些措施來克服這些缺陷,才能在實際應用中發揮它的作用。
號碼位置
1號碼位置數的選擇。號碼位置數應選擇2的乘方數。比賽常用的號碼位置數是8,16,32,64,128,256。
2輪空。如果參加比賽的人數不等於號碼位置數,小於號碼位置數即第一輪比賽的人數少於號碼位置數時,沒有運動員的位置稱為“輪空”位置。
3搶號。參加比賽的人數稍大於2的乘方數時,選擇參加人數最接近的、較小的2的平方數作為號碼位置數,其中一小部分參賽者進行“搶號”。搶號就是在同一號碼位置上,先進行一場比賽,勝者進入該號,搶號的位置和輪空位置一樣,“搶號”也算一輪。
4輪數和場數的計算。
(1)計算輪數:單淘汰賽所采用的號碼位置數(2的乘方數)其指數(自乘的次數)即為輪數。2的幾次方即為幾輪。
4個號碼位置數=22=2輪
8個號碼位置數=23=3輪
16個號碼位置數=24=4輪
例如,14名運動員參加單淘汰賽,則16個號碼位置數計算,比賽輪數為4輪。
(2)計算場數:場數=人數-1。
例如,8人參加單淘汰賽,比賽場數為8-1=7,比賽7場。
5種子(即強手或優秀選手)。
(1)設立“種子”的作用采用設立“種子”選手的方法是為了克服單淘汰賽的不合理性。抽簽時把“種子”均勻地分布在各個“區”內,使他們最後相遇,力求保證比賽名次確定的合理性。
(2)種子的數目“種子”的數目主要是根據參加比賽的隊數或人數多少來確定的,一般為參賽人數的1/6~1/2,即平均6~12名選手設一名種子;同時,“種子”數量應是2的乘方,如2、4、8、16等。
(3)“種子”的位置“種子”的位置根據規定應作如下編排:第一號種子安排在上半區的頂部;第二號種子應安排在下半區的底部;第三、四號種子應分別插入上半區的底部和下半區的頂部;第五至八號種子應分別進入單數四分之一區的底部和雙數四分之一區的頂部;如有更多的種子(9-16)依此類推(種子位置號碼可查種子位置表)。事實上,淘汰賽的“種子”都均勻地分布在各個“區”的。
乒乓球比賽規則
設備
1球桌。
(1)球台。球台的上層表麵叫做比賽台麵,應為與水平麵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比賽台麵不包括球台台麵的側麵;
比賽台麵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準球從離台麵30厘米高處落至台麵時,彈起高度應約為23厘米;
比賽台麵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米的比賽合麵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米的比賽台麵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端線;
比賽台麵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台區,各台區的整個麵積應是一個整體;
雙打時,各台區應由一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2球網裝置。
(1)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台上的夾鉗部分;
(2)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係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3)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台麵1525厘米;
(4)整個球網的底邊應盡量貼近比賽台麵,其兩端應盡量貼近網柱;
3球。
(1)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38毫米;
(2)球重25克;
(3)球應用賽璐璐或類似的材料製成,呈白色、黃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4球拍。
(1)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2)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
(3)用來擊球的拍麵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4)“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厘米不少於10顆,不多於50顆的平均密度分布整個表麵;
(5)“海綿膠”即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粒膠,普遍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6)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麵,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7)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覆蓋物以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8)球拍兩麵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麵為鮮紅色,另一麵為黑色。拍身邊緣上的包邊應無光澤,不得呈白色;
(9)由於意外的損壞、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麵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隻要未明顯改變拍麵的性能,可以允許使用;
(10)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發球
1發球、接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一方,那一方的權力應由抽簽來決定,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後,另一方運動員應有另一個選擇的權力;
(3)在獲得每五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2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隻輪發一分球;
(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2合法發球。
(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麵的水平麵之上;
(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
(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4)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台麵的水平麵之上;
(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6)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7)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8)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9)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隻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10)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重發球
1該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發球時,球越網或繞網時觸及球網組合的合法發球;或觸及球網組合後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2)若球己發出而接發球方尚未準備接球且沒有試圖擊球;
(3)因球員無法控製之幹擾,致未能依規定作合法的發球或回擊;
(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2比賽得於下列情況中斷:
(1)因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2)因執行時間管製計分法;
(3)因警告或處罰球員;
(4)因比賽條件受幹擾,致該回合可能受到影響。
一分
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4對方擊球後,該球越過本方端線而沒有觸及本方台區;
5對方阻擋;
6對方連擊;
7對方用不符合143條款的拍麵擊球;
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台移動;
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台麵;
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包括接發球一擊,完成了13次合法還擊。
定義
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2“球處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一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4“一分”:判分的回合。
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6“不執怕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