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調查報告(1 / 1)

國安局“遺產”專案組調查報告

報告纂寫人:國安部特勤司外圍應急處理二組檔案編號:LZ-YC-075

報告纂寫時間:2006-5-29

案發地點:黑龍江省黑河市拜倫縣紅旗鄉大房身村以東200米

罹難人:女性一人,男性8人幸存者:1人(男)

案件發生時間:1996年-1997年

具體時間不明嫌疑人:無

現場勘察結果:

(一)受害人共九名,幸存者一名,共十人。在案發時幸存者為嬰幼兒時期,在案發後被遺棄在地下室長達7到8年。受害者中所有男性屍體均生長一種未知品類,且具有輕度毒性的菌類植物。此種菌類耐低溫,生長在屍體上,生長期為10年,十年內會盤踞屍體附近。遇紫外線後會急速枯萎,幸存者依靠食用此類植物得以幸存。

(二)初步判定,幸存者為一名‘幼狼’,但具體體貌特征與普通幼狼略有區別,現已將此名‘幼狼’帶回基地。

(三)受害者身份均無具體依據,現場未留下任何證件,很有可能是故意為之。我方已委托警方進行顱骨複原,並將現場屍體上提取的DNA與公安部數據庫中的DNA數據進行匹配。顱骨複原結果及DNA匹配結果表明,在場所有屍體均無在公安機關的登記記錄。由此我方猜測,此九具屍體,均來自“狼群”之下的部族。從DNA及RNA的相似情況分析,其中一具男屍具有‘劉氏’DNA特征,女士具有‘張氏’DNA特征,剩下八具男屍兩具來自‘馬氏’,其餘來自‘王氏’。

(四)我方八年前得到線報,‘狼群’高層曾經下令,令全國境內‘狼’氏族擊殺劉崇山次子及其妻,由此我方猜測,此次案件的幸存者為劉崇山之孫。故,此男童在地下室幸存下後八年未死也得到了合理的支持,也隻有懷有劉崇山的DNA才有存活可能。

(五)針對此次事件,‘狼群’高層未給出相應解釋,我方會在後續工作中嚴格監控此次事件‘狼群’的反應。

(六)目前為止所有調查結果均與‘泛北’組織無任何瓜葛,‘泛北’組織目前並不知曉此次案件及相關信息。我方在案發地點進行了封鎖,嚴防此事件中幸存者(八歲男童)與‘狼群’及其相關人員進行接觸。

(七)在現場房屋牆壁處,發現少量打鬥痕跡(物品及牆壁破損程度及外力破損方向分析結果)。現場所有男屍的致命傷均在背後脊椎,刀口處理以及手法是標準的‘狼群’手法。女屍的致命傷為顱骨撞裂及嚴重的顱內出血,與所有男屍不同之處在於女屍頸椎及脊椎完好。女屍依據痕跡學判斷,極有可能為自殺,自殺身亡時間應在八具男屍均已死亡後。

(八)現場發現書信一封,使用二進製數字進行過加密,目前正在破解中。

(九)幸存者已進行DNA及有機體取樣,作為日後抓捕‘劉崇山’的依據。

(十)此案暫作封存,無其他意外在目標人物‘劉崇山’暴露後解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