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章 淺析會計誠信之本——不做假賬(2)(1 / 2)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和措施

(一)以法治假,規範性防範

以法治假,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新《會計法》為防假、治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如追究造假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新《會計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會計信息真實性、完整性的第一責任人,加大了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所以明確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責任主體,也就抓住了問題的關鍵。隻有單位負責人認識到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自己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才能促使單位負責人重視會計工作,加強會計管理,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不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做假賬。新《會計法》對單位負責人的違法處罰,將有效地控製造假源頭;法律的威懾力,有效地遏止了造假行為。那些膽敢造假者,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二)嚴把原始憑證審核關,從源頭上防止假賬

原始憑證是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的書麵證明,是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的唯一合法憑證。由於在實際工作中“三無”(無日期、無經濟內容、無經辦人)發票較多,有的是白條憑據,有的是虛假發票,所以,會計人員要以財經法律、法規、製度等為依據,對原始憑證進行認真審核。在審核時應把握以下幾點:(1)真實性審核。審核該憑證是否反映了經濟業務的本來麵目,有無偽造、虛開行為,對於基建投資的發票要附有合同、預(決)算、負責人審批意見書、監理簽發的支付書等;房屋工程維修要使用建築安裝業專用發票並附有合同(協議)、預(決)算、驗收報告等;車輛維修發票要附有《車輛維修呈批單》、維修清單;招待費發票要附有《公務接待呈批單》、原始菜單;辦公用品發票要附有明細單並加蓋印章;凡屬政府采購項目一律附政府采購合同、驗收結算書等。對缺乏真實性的憑證要進一步查明,確屬虛假的,要拒絕辦理。(2)合法性審核。審查該憑證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製度,是否違反預算和財經紀律,對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3)完整性審核。主要審查該憑證的手續是否完備,應填項目是否填全,是否有稅務或財政監製章,有關經辦人員是否簽章,領導是否批準等。對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予以退回。(4)正確性審核。審查該憑證的摘要和數字是否填寫清楚、正確,數量、單價、金額計算是否正確,金額大小寫是否相符等。辦理支付業務時,一定要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執行,凡屬銀行轉賬範圍內的一律轉入填製發票單位賬戶上,嚴禁轉入其他賬戶或個人賬戶。

(三)不唯上,隻唯法,決不做假賬

會計人員是平等履行職責的獨立個體,會計職責是受《會計法》保護不可侵犯的。《會計法》第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據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製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複。”因此,會計人員一定要牢記自己的職責,不要為個人或局部私利喪失原則,要時刻記住朱鎔基同誌的告誡,不做假賬。在編製財務會計報告時,應以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數字為依據,決不能以估計數、計劃數填報,更不能弄虛作假,篡改和偽造會計數據,要認真核對有關賬目,切實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和賬表相符,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可靠。會計人員要加強自身道德修養,做到自重、自律、自強,不為權勢所迫,不為金錢所動,做誠信的會計人,決不做假賬。

(四)加強管理,完善單位內部會計控製製度

據了解,有些單位印鑒和支票由一人保管,單位會計、出納一人兼,單位負責人的直屬親屬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這樣就失去監控作用,給貪汙、造假、營私舞弊行為大開方便之門,提供了有利條件;同時,造成單位賬目不清,數據不實,導致單位財務管理混亂。一些違紀違法案例,就是利用單位內部管理、財務製度不健全失去控製造成的。因此,為了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並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和舞弊行為,單位一定要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嚴格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會計控製規範——基本規範》規定執行。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嚴格規範的內部管理規章製度,細化計量、原始記錄、確認、稽核等內部管理控製措施,切實按《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各項基礎性工作。完善單位內部會計製度,嚴格會計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各種財產物資、財務收支審批、領報製,做到“四個分離”(記賬與稽核分離,錢賬分離,記賬與審批、財產保管分離,經辦與審批分離),為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奠定一個良好的會計基礎。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會計基礎工作和內部控製製度的監督檢查,及時指導糾正各種違紀違規行為,逐步建立不能搞會計信息造假的機製。另外,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必須製定相應的組織和管理製度,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組織控製,將係統中不相容的職責進行分離,並建立相應的管理規章。通過相互監督和相互製約機製來保障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減少發生錯誤和舞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