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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字昌容,雍州人,唐中宗宰相。以子頲有宰相器,暇日逡巡舉二十七事豫戒之。及頲相,密以示宋璟,請號《中樞龜鏡》雲。”

宰相者,上佐天子,下理陰陽,萬物之司命。居司命之位,苟不以道應命,翱翔自處,上則阻天地之交泰,中則絕性命之至理,下則阻生物之阜植。苟安一日,是稽陰誅,況久之乎!

臨大事,斷大議,正道以當之。若不能,即速退。中樞之地,非偷安之所。

平心以應物,無生妄慮。似覺非正,則速回之,使久而不失正也。

敷奏宜直勿婉,應對無常。速機可以回小事,沈機可以成大計。

同列之間,隨器以應之,則彼自容矣。容則自峻其道以示之,無令庸者其來凂我也。賢者親而狎之,無過狎而失敬,則事無不舉矣。

舉一官一職,一將一帥,須其材德者。①

聽眾議以命之,公是非即無爽矣。

人不可盡賢盡愚,汝惟器之。

與正人言,則其道堅實而不渝。材人可以責成辦事,辦事不可與議。與之議,則失根本,歸權道也。

審奸吏,辭煩而忘親者,去之。②

崇儒則篤敬,侈靡之風不作,不作則平和,平和則自臻理道矣。

刺史縣令,久次以居之,不能者立除之。無奸柄施恩,交馳道路,既失為官之意,受弊者隨之矣。

欲庶而富,在乎久安。

不教而戰,是謂棄之。

佐理在乎謹守製度,俾邊將嚴兵修斥堠,使封疆不侵,不必務廣,徒費中國,事無益也。

古者用刑,輕、中、重之三典,各有攸處。方今為政之道,在乎中典,謹而守之,無為人之所貳。

無請數赦以開幸門。

勿畏強禦而損製度。

教令少而確守之,則民情膠固矣。

毋太剛以臨人事③,慮不盡,臣不密,則失身。非所議者,勿與之言。

勤思慮,不以小事而忽機管。

財無多蓄,計有三年之用,外散之親族。多蓄甚害義,令人心不寧,不寧則理事不當矣。

清身檢下,無使邪隙微開,而貨流於外矣。

遠妻族,無使揚私於外,仍須先自戒謹。檢子弟無令開戶牖,毋以親屬撓有司。一挾私,則無以提綱在上矣。

子弟壻居官,隨器自任,調之勿過其器而居人之右。

子弟車馬服用,無令越眾,則保家,則能治國。

居第在乎潔,不在華,無令稍過,以荒厥心。

①底本原作“一官職”,據《全唐文》改。又按,此條原接上文“無不舉矣”後,今分作兩段,恰符注“二十七事”之數。《玉海》卷五十五亦稱“凡二十七條”。

②《全唐文》“審奸吏”前有“常貢外、妄進獻者,小人也,抑之。”

③“毋”《全唐文》作“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