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鴉片戰爭前西部經濟發展狀況(3 / 3)

其他礦產,諸如煤、鐵、金、銀、錫以及磺硝、朱砂、水銀的生產也都有一定規模和水平。煤的生產主要集中在內蒙古、寧夏、新疆等西北地區。乾隆六年(1941年),僅內蒙古土默特地區就有小煤窯80餘座。鐵礦產地主要分布於雲南、四川。清代雲南見諸地方誌的鐵廠有14家,四川的冶鐵業更為發達。金以新疆產出最多,清代迪化、綏來、奇台、巴裏坤等地均設有金廠。銀的生產遍布雲南、貴州、新疆、廣西、甘肅等省,其中雲南最多。雍乾年間,雲南全省對銀的課稅額在六七萬兩以上,按照20%的稅率推算,年產量當在30萬兩以上。貴州銀礦集中於鹹寧,新疆銀礦主產為巴裏坤。錫的生產以雲南個舊為最,清代這裏重要的錫廠有60個之多。

鴉片戰爭前礦冶業在西部地區有一定發展,這對於活躍邊疆少數民族與內地漢族之間的生產技術交流,對於推動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都起了很大作用。如雲南每發現一個銅礦,礦區周圍便很快“百貨日麇集,優倡肆妖妍。荒荒蠻瘴中,聚苦都市闐”。

四、生產關係特征

由於西部地區民族構成的複雜性以及各民族地區生產力發展的不平衡性,在鴉片戰爭前,生產關係也呈現出多層次的特征。可以說,當時我國西部地區的社會形態,展現了一部活生生的前資本主義社會的人類發展史。

基本處於原始社會末期的主要有聚居在雲貴地區的獨龍、基諾、布朗、納西、德昂、拉祜等民族,他們或以血緣為紐帶,或以地緣為基礎,組成家族公社、氏族公社或農村公社,實行簡單的自然分工。其生產關係上的共同特征是:生產資料公有,基本上實行平均分配。

居住在雲貴川地區的傈僳、景頗、哈尼、怒、佤以及居住在西藏的珞巴等民族,這時雖已進入或者開始進入階級社會,但還程度不同地保留著原始公社製度的殘餘。比如景頗族地區村社內部已分為官種、百姓、奴隸三大等級,但絕大部分土地仍屬於村社公共所有。有的民族地區雖然實行了土地、財產私有,但還殘留著共耕組織。

實行比較完整奴隸製的是居住在川滇大小涼山的彝族。這裏社會主要分為諾(奴隸主)、曲諾(中間等級)、阿加(婚配成家的奴隸)和呷西(家內奴隸)。後兩者隻是被當做會說話的牲畜,可以被奴隸主買賣、贈送或屠殺。

除上述民族地區外,其他民族地區一般都已處於封建社會的發展階段。但各民族地區的封建製度的形式極不相同,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封建領主製,另一類是封建地主製。

實行封建領主製的地區主要有蒙古、哈薩克、柯爾克孜、維吾爾、塔吉克、藏、門巴、傣、阿昌、土等民族聚居區,以及錫伯、裕固、納西、佤、哈尼、拉祜等民族聚居區中的部分地區。封建領主製又有許多具體形式:蒙古、哈薩克、柯爾克孜、裕固等民族中的領主製主要表現為封建牧奴製或宗法封建製;西藏地區的領主製表現為農奴製(西南和西北藏族地區的封建農奴製又具體表現為部落土司、土官製);傣族以及哈尼、拉祜、阿昌等民族地區的領主製表現為層層分封製;新疆天山以南地區的領主製表現為“養廉地畝”製,部分地區實行封建莊園製;哈密、吐魯番地區實行劄薩克製度;分布在伊犁地區的錫伯族則實行八旗製度。

已經或正在轉變為封建地主製的有聚居在西南和西北地區的壯、白、苗、瑤、水、侗、羌、布依、仡佬、土等民族及部分彝族地區。自明代中葉起,封建王朝逐步在這些民族地區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即由中央委派的流官代替世襲的土司、土官。清代繼續推行這一政策。至鴉片戰爭前,這些民族地區許多已實行了“改土歸流”,土司、土官的世襲領地被取消。土地允許買賣,農奴獲得人身自由,地租形式逐步改為以實物為主,封建領主製逐步演變成了封建地主製。但有些地區仍繼續實行土司製度,或保留了較多的土司製度殘餘,有些甚至一直存在到新中國成立前夕。

回族聚居區以及部分瑤、彝聚居區,在漢族經濟影響下,已轉變為封建地主製。

烏孜別克族與塔塔爾族以經商和手工業為主,故中小商人和手工業者居多。

漢族地區則實行完全的封建地主製。

可見,鴉片戰爭前,西部地區的生產關係總的來說要落後於中部和東部地區。這是由西部地區的特點即民族眾多且生產力發展水平懸殊所決定的。這種落後的生產關係反過來又束縛了生產力的較快發展,使得西部地區特別是其中的少數民族地區常常不能迅速接受先進生產力的傳播,從而造成整體上的落後。

我國西部地區近代經濟發展的曆史畫卷,就是在這樣的起點上展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