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請辯護人發表意見。
張律師:辯護人認為,以證據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打擊犯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是法律審判的精要所在。
辯護人提供的第一組證據證明,李冬冬殺人一案不是孤立存在的,李冬冬被傷害、李甜甜被羈押、法律被踐踏都是發生此案的直接和間接原因。這個家庭受到一係列侵害不能得到公正處理,違法者得不到法律追究和製裁,法律被當權者恣意玩弄和蔑視造成了該案的發生。證據二直接證明我的當事人受到傷害就是苟偉一夥所為,苟偉是主謀,這是李冬冬殺人的最直接原因。如果連這樣的原因也不能認定,如一審所判定,李冬冬殺人是臨時起意,是亂殺無辜,那麼他殺苟偉一家三人後又持刀尋找苟偉父親苟德法就無法解釋。如果有解釋,那他一定是精神錯亂,那就應該按著李冬冬有精神病來給予認定和追究。辯護人不同意公訴人有關證據三與本案無關的結論。沱縣公安局教養李甜甜的理由是李甜甜涉及賣淫行為,且不說李甜甜賣淫是否存在,假如就依照沱縣公安局的證據,認定是事實存在,那也是過去的事情,也是發生在外地,也不能由沱縣公安局處理。事實上,市公安局之所以撤消了李甜甜的教養決定,無論基於什麼理由,都改變不了對教養李甜甜事件本身的否定。李甜甜之所以受到不公正對待被勞動教養,從法理上講,未經法律審判就剝奪李甜甜的人身自由,是徹頭徹尾的強權行為,也是人治置於法治之上的違反人權行為,必須得到糾正。如今,全國人大正在研究取消教養製度,這是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我們現在還抱緊過去的裹腳布不放,本身就沒有做到與時俱進。從李甜甜被教養一事來看,這完全是在一些人的操縱下,用國家公器打壓李甜甜上訪的行為,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捂嚴李冬冬被重傷害的蓋子,使違法者得到非法保護。這是李冬冬殺人的間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證據六、證據七足以證明沱縣公安局組織的對李冬冬第一次精神疾病司法鑒定違反我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程序》。證據六證明專家鑒定小組違反回避程序,兩位鑒定專家都與死者苟偉父親苟德法親近,或是同學,或是親屬,這一方麵說明第一次鑒定時審查不力,存在失職行為,二是不能不讓人猜想這裏麵存在人為控製,具有枉法弄權之嫌。證據七證明鑒定材料不充分,首次鑒定時沒有充分考慮到家族病史和李冬冬當時的精神狀態。這樣的鑒定結果,違反了法律規定,不應被法庭采納。而本辯護人提出的證據九、證據十應該在下一次鑒定時給與充分考慮。現正式提出進行重新鑒定的建議,請高院采納。
辯護人提出的第三組證據,足以證明李冬冬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一審認定的年齡與實際年齡不符。從而揭示出另一個問題,李冬冬被篡改的年齡是怎麼來的?這裏麵一定有一個黑手存在,也反證該案受到個別人的操縱,導致我的當事人受到重判。我要求當地檢察院,以此為突破口深查此案,追求貪贓枉法者的法律責任,讓那些弄權枉法者無所遁形受到懲處。我不同意年齡界定采用公安局原始記載,因為原始記載是否可信值得懷疑。
請法庭全麵考慮我的辯護意見,進行證據認定、使用並做出公正判決。
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還有沒有補充?
公訴人:沒有。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最後,請公訴人、辯護人做最後陳述。公訴人,你先說。
公訴人:……請求法庭判處李冬冬死刑並立即執行。
張律師:審判長、審判員,我受李冬冬親屬委托為犯罪嫌疑人李冬冬辯護。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經過認真分析研究,我對公訴人和一審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李冬冬涉嫌殺人一案的過程和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並無異議。但對作案動機、定性和一審結果存有異議,特提出如下意見請求法庭采納。
首先聲明,我作為律師和本案辯護人,從根本上來說與公訴人、各位法官的目的是一致的,我無意為嫌疑人開脫罪責,隻力求使我的當事人受到公正審理和判決,維護其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
一、李冬冬的作案動機以及成因背景
我認為,法庭有必要厘清李冬冬的作案動機以及成因背景,才能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做出公正判決。
1、一個普普通通的家庭是如何破落的。
李冬冬本有一個溫暖的家庭,在父母的嗬護下幸福地成長。是那個礦難奪去了他親愛父親的生命,摧毀了曾經慈愛母親的精神世界,從此這個家庭跌入深淵走進絕境。之所以發生這個礦難,有企業管理原因,也有政府監管不力原因。礦難發生後,政府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依規處理,而是縱容、慫恿、幫助企業掩蓋事實,導致至今礦難死亡人數不詳,對死者家屬的賠償撫恤沒有到位,責任者沒有得到依法追究,成了沱縣礦難史上的一樁懸案。自此以後,一個患有精神疾病的母親帶著兩個年幼的孩子組成的家庭本應得到政府的救助,而我們的政府缺位沒有承擔起這份責任,使這個家庭在貧困中掙紮。當李甜甜遭到不法侵犯的時候我們的政府做了什麼?當李甜甜被迫失學的時候我們的政府做了什麼?當李冬冬被打致殘的時候我們的政府做了什麼?當李甜甜無奈上訪的時候我們的政府做了什麼?這個家庭的多災多難,有複雜的社會原因,更有我們政府的管理原因,政府的不作為、亂作為和部分人的貪贓枉法禍亂社會荼毒百姓貽害家庭。沒有這樣深刻複雜的背景,這一案件就可能不會發生。
2、一個平民百姓的孩子是如何掙紮的。
李甜甜是犯罪嫌疑人李冬冬的胞姐,直至初中還是一個品學兼優的學生,因為礦難導致父親死亡進而使家庭破落,使她不得不返回農村中學就讀。她是弱勢群體中貧困家庭的一員,又被社會不法分子盯上,送給某位官員“破處”而慘遭蹂躪。這一案件,已經過去十多年,成為這個家庭、這個女孩子心中永久的痛。雖然李甜甜指認了那位官員,但至今嫌疑人還沒有得到應有的懲處。為了家庭,她輟學打工,為了躲避流氓糾纏和流言蜚語她選擇到外地工作,甚至如沱縣公安局所言流落風塵,成了這個社會的犧牲品。就是在這種遭遇下,當弟弟李冬冬被打致殘時,她還是選擇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相信我們的信訪製度,而一次次的不公遭遇把她碰得頭破血流,甚至受到打壓,被關進教養院。試問,是誰讓她中途輟學?是誰讓她遭到侵害?是誰讓她流落風塵?又是誰摧毀她心中對法律的信仰和敬畏把她關進教養院?今天,李甜甜又坐在了法庭上,要用法律的手段維護弟弟李冬冬的合法權益,這樣的女孩子值得我們全社會尊重和敬佩,我們要幫助她重樹對法律的信心。就是因為發生在這個家庭中的一次次厄運,也是因為這個女孩子被無辜監押,更是因為李冬冬被打致殘並遭到了精神上的重創,埋下了李冬冬涉嫌殺人一案的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