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看央視十二頻道節目,說火車在山東某地撞死了一個人。以前在同一地點,曾經有過撞死人的事件發生,更不用說曾多次撞傷行人。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在此地多次發生火車撞人事件,但無論是當地政府,還是鐵道部門,都沒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事發後,受害者家人將鐵道部門告上了法庭,要求鐵道部門賠償,鐵道部門也表示,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賠償甚至補償。有些人就要問了,賠償就可以了嘛,為何還要補償?但你如果聽了數目一定會大吃一驚的,因為他們連同補償,一共答應給死者家屬600元人民幣!
你有所不知,按鐵道部門的說法,他們實施的是1979年7月16日國務院頒布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中的第六條,對死亡者按下列規定處理:因傷致殘,經濟確有困難的,由鐵路部門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50至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由鐵路部門酌情給予80至150元火葬費或埋葬費;還可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100至150元。
在這裏,我看到了三個“酌情”,請注意,不是必須,是看情況!也就是說,可以給的最多:150 150 150,也可以給的最少:50 80 100;可以給“經濟確有困難的”“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如此可以推出來,如果認為家庭沒有困難,也可以不給?!
鐵老大我們叫了多年,現在我才知道人家確實是老大。你看,人家實施的是1979年的“暫行規定”。眾所周知,我們是個講究規矩的國家,按規定也就沒有錯啊?人家鐵道部門說,那之後,就再沒有製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但是,用那時的法規進行管理,有損鐵道和國家政府的形象啊!
其實我們都知道,撞了人,自行車也好,汽車也好,火車也罷,應該看是誰的過錯,有沒有構成侵權和傷害,而不是看傷者可不可憐,死者的家屬可不可憐;賠償標準就更滑稽了,我是一個農村人,知道兩隻羊的價格也得600元,你賠600元是什麼意思?是比按規定最多的450元還多了150元?我的意思是說,賠償標準得按照民法相關原則,應該是根據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發表於2007年5月15日《新消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