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國際協議
國際協議是國際民間的單位、法人之間經過協商或談判取得一致意見,規定其權利和義務契約、文書的總稱。無論是契約、合同、合約都可以說是一種協議,是表示當事者之間相互協商確定的,誠信共同的意見。同時,協議還表示當事者之間協商一致確定他們之間權利和義務的獨立文書。協議作為一個獨立文書時,具有一定的正規性和莊重性。嚴格地說,協議與合同、合約是有區別的,協議中的內容比較概括、重要,項目也多,而合同規定的內容比較單一、詳細、具體。如我國與外資合營企業的協議書中,往往伴有技術轉讓、產品銷售、貸款、聘請外國技術管理人員等方麵的內容,因此,除簽訂合營協議和為實現合營協議而製定的章程之外,合營者之間、合營者與合營企業之間以及合營者與外單位之間還要訂立一係列有關單項(專項)合同。
民間國際協議應用很廣泛,可以說,無論是政治、經濟、軍事、經濟貿易,合資經營、合資承建項目等都可以使用協議的形式來確定商定的意見。
例1.用房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大使館和×××共和國駐中國大使館用房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共和國外交和國際合作事務部達成的中、×雙方在對等互惠原則基礎上相互免費提供館舍口頭協議,北京市外交人員服務局和×××共和國駐中國大使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大使館和×××共和國駐中國大使館用房問題具體商定如下:
一、中國方麵為×××共和國駐中國大使館在北京提供一所包括使館辦公室和大使官邸房屋(即×××使館區×號樓)及×套住宅用房(即建國門外外交人員公寓×號樓×單元×號、×號、×單元×號,齊家園外交人員公寓×號樓×單元×號、×號和×××外交人員公寓×號樓×號)。
×××方麵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大使館在×××××區商業大街和××街提供兩幢樓房作為大使館館舍和大使住宅之用。
上述房屋雙方互免租金,期限為××年。期滿後雙方另行協商。
上述房屋產權歸各自政府所有。
二、中、×雙方各自為對方大使館提供的上述房屋免費承擔屋頂漏雨、地麵塌陷、牆壁傾斜等危險情況的修複。
三、中、×雙方對上述房屋自使用之日起,一切水、電、暖氣、冷氣和房屋維修等費用,由用方各自負擔。大使館如對房屋進行油漆粉刷,應定的法律效用。適用於有關國內法,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的有關條款。就其內容和性質看,一般屬於國際契約。其文書格式,可以是敘述式,也可以是條款式,根據內容需要而定。
附:×××工程共同檢查結果報告書格例
中國××市和××國××州××工程檢查小組關於××××工程共同檢查結果報告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人民政府代表團和××國××州行政及經濟指導委員會代表團於19××年×月×日在××(地點)簽署的《關於××××工程問題的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第×條規定,中國××市和×國××州×××工程檢查小組於19××年×月×日至×月×日和×月×日先後對××(地點)×××工程的處理情況共同進行了檢查。
參加檢查的中方有:組長×××,組員:×××、×××、×××、×××、×××;
參加檢查的×方有:組長×××,組員:×××、×××、×××、×××、×××。
雙方從加強和發展中×兩國人民友誼的願望出發,本著平等互利,互諒互讓的原則,在誠摯友好的氣氛中,對雙方的工程共同進行了檢查。檢查結果如下:
1.中方應以位於××××××末端起向上拆除×××米。其中:低壩×××米,高壩×××米,均拆至高程×米。同時,在×××××××××××修築不超出地麵的×工程。
雙方檢查小組確認,中方拆除×××工程和修築的×工程均符合《紀要》規定的要求。
2.×方應從×端向下拆除×××米,其中低×××米,高×××米,均拆至低程×米。同時,在×××××××××××修築×××工程。
雙方檢查小組確認,×方拆除和修築×××、×××工程符合《紀要》規定的要求。
×方從×號××××起,至××××,均整理至×米高程,於19××年×月×日前完工。同時通報中方進行現場確認。
(此處空一格)
本報告書於19××年×月×日在××(地名)簽字,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此處空4—6厘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
人民政府××工程檢查組
組長
(簽署)
×國××州行政及經濟指導
委員會××工程檢查小組
組長
(簽署)
6.國際君子協定
君子協定(Gentlemens
Agreement)亦稱“紳士協定”,是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全權代表之間通過口頭協商達成的不見諸於文字的協定。按照國際法的規定,國家應忠實履行在平等、自願、互利和互相尊重主權的原則下締結的協議,以文字締結的協議固須遵守,由口頭達成的符合上述原則的協議也須忠實執行;但由於口頭協議無文字根據可查,在實際活動中,君子協定一般不算正規的條約或企約,是寄予締約雙方遵守信義,自覺履行協議。它隻有道義上而無法律上的約束力,隻是一種雙方可以信賴的口頭協議形式。例如,1946年第一屆聯大決定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選舉的倫敦君子協定。在這個協定中,6個非常任理事國席位的分配辦法是:中南美2、西歐1、東歐1、英聯邦1、中近東1(但在1965年修改憲章後,非常任理事國增加為10國,目前的分配辦法是:亞洲和非洲5、東歐1、中南美2、西歐及其他2)。
在國際貿易中,還曾有過“出口信貸,君子協定”,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就出口信貸最低利率和信貸期限問題所達成的、在官方支持下的出口信貸準則安排,它是資本主義貿易戰的產物。它是1976年7月在巴黎商定的。該協定按進口國家的富裕程度製定出不同的最低預付款項、最低利率和最長信貸期的限度,於1978年4月1日起生效。此“君子協定”以道德為準繩,沒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了也不受製裁。
五、締結國際條約、國際契約、出席國際會議等有關法律文書
(一)全權證書
全權證書(Full
Powers)亦稱全權委任狀,它是國家派遣全權代表同外國、或國際組織進行談判、簽署國際條約,出席國際會議證明其身份和權限的文書。“全權”即國家委派全權代表處理有關談判、簽署締結條約或出席國際會議的一切權力。其內容主要是載明全權代表的職銜、姓名、執行的任務、行使的權力、對受證者的信賴及授證人職銜、姓名或機關名稱、授證時間等。
按照國際慣例,在國家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進行談判、簽訂締結國際條約或出席國際會議時,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等重要國家領導人親自參加者,可以不持全權證書外,其他任何人作為國家的全權代表時都應具備全權證書。它是全權代表代表國家在國際上談判、簽訂締結條約或出席國際會議能夠承擔權利和義務的憑證。
在外交實踐中,締結重大內容的政治性國際條約或出席重要的國際會議的全權證書,通常都是由國家元首簽署、頒發,外交部長副署;締結一般性內容的條約(即由政府批準、核準的條約),其全權代表的證書則由政府首腦簽署、頒發,外交部長副署。但在世界上,由於各國憲法和法令的有關規定不盡相同,簽署、頒發全權證書的具體情況也多不一樣,一般說來,不同建製的國家,都各有自己的一套做法。而從整個世界角度看,各國簽署、頒發全權證書均由本國的有關法律規定,但在規定做法時都嚴格按照本國民族的習慣和尊重國際慣例,使世界各國的全權證書都具有大同小異的特點。例如,我國一般規定做法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名義締結的條約,其談判和簽署該條約的全權代表由國務院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全權代表的全權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副主席)簽署,外交部長(副部長)副署,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締結條約,談判和簽約的全權代表,由外交部或主管部門提請國務院委派,全權代表的全權證書分別不同情況分為由國務院總理(或副總理)簽署,並加蓋國務院印,或隻蓋國務院印;由外交部長(或副部長)簽署,並加蓋外交部印,或隻蓋外交部印兩種。
在國際慣例中,條約、公約(專約)等重要國際協議文件的談判、簽署前,或出席重要的國際會議前,通常都要校閱全權代表的全權證書。如果是締結雙邊條約,通常在談判國外交部校閱全權證書;如果是締結多邊條約,則由條約的簽字地點國政府或發起締結該約的國際組織擔負這一責任;如果是舉行國際會議,往往由在會議開始前指定的一個小組委員會接受並審查各參加國全權代表的全權證書。
在過去,簽署條約的全權代表的全權證書一般隻需要檢驗,相互校閱就足夠了,至多要保存經過簽字的副本,全權證書的原正本並不需要交換;隻是締結特別重要的條約,特別發給的全權證書,在使用完畢以後,經過協商同意,屬雙邊條約,全權證書的正本相互交換,各自保存對方的全權證書的正本,和條約的一份正本一起保存;屬於締結多邊條約,全權證書送交條約簽字本保存國或規定的國際組織保存。根據現代締結條約的實踐,保存條約的全權證書方法放寬多了,一般做法是:凡是按照規定或經過雙方協商需要校閱全權證書者,保存條約正本的同時,也要保存全權證書的正本。它是締結條約曆史的憑證。屬於雙邊條約,條約正本和全權證書的正本一起保存在本國的檔案庫中;屬於多邊條約,各全權代表的全權證書統一交約本保存國保存,和條約一起保存在約本保存國的檔案庫中。
關於參加國際會議的全權代表的全權證書,在以前,當一次國際會議在一個或一個以上調停人監督下舉行時,各代表的全權證書都交給他們審查。例如,君士坦會議(1876—1877年)和柏林會議(1844年)中,隻有特派的全權代表出示全權證書,而在會議中代表他本國政府的常駐外交代表,就不需要出示全權證書。根據現代的外交實踐,參加國際會議的全權證書,一般隻需檢驗、校閱,不保存;特別重要的由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保留。這種全權證書一經會議開畢就失去了效用。
全權證書的形狀,規格大小,撰寫格式,世界各國並不完全一致,一般各國民族都有自己的特點。但從多數國家看,基本上大同小異。多為對折證書式。一般由書本式外夾和內單頁正文兩部分組成。外夾多為白色硬質紙做成,對折四麵,第一麵為正麵,上居中為鋼壓或燙金國徽,規格多為30×20cm左右。例如,1950年斯大林簽署的一份蘇聯全權證書,外夾為30×20.5cm。全權證書的正文內頁,一般為活頁,規格的長寬皆比外夾小0.5cm,文眉處鋼壓一小國徽,徽下為正文,證前印“全權證書”字樣,右下方落款處簽字、副署,左下方蓋印。當然,世界各國並不完全一樣,如,有的國家的全權證書無外夾,隻有一張單頁正文;有的用有色紙製成,有的為橫寫式,有的為豎寫式。日本國的全權證書為淺黃色外夾,內頁正文為豎寫式,在左下方落款處用毛筆簽署,並蓋印。在過去,特別是西方世界,全權證書的內容比較多,正文繁雜,有的很長。根據外交實踐的需要,外交文書在曆史的長河中不斷革新、演變。現代世界各國的全權證書都趨向於簡單,一般隻用簡練的語言、簡短的文字寫明委派全權代表的職銜、姓名、行使的權力和執行的任務等。
根據授權處理問題的內容,全權證書有以下幾種格式。
1.談判、簽署條約的全權證書
例1.由國家元首頒發的全權證書(一)
全權證書
××共和國主席(總統、國王等)委派××(職銜)×××(姓名)為全權代表同××共和國全權代表談判並簽訂××共和國和××共和國××××××(約名)條約。
××共和國主席(簽署)
××共和國外交部長(副署)
19××年×月×日於××
例2.由國家元首頒發的全權證書(二)
全權證書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委派中華人民共和國××××(職銜)×××(姓名)為全權代表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副署)
19××年×月×日於北京
例3.由人大常委會委員長頒發的全權證書
全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派××(職銜)×××(姓名)為全權代表同×××國的全權代表談判並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條約名稱)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
(簽署)
19××年×月×日於北京
例4.由政府首腦簽署的全權證書
全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委派國務院副總理×××為全權代表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全權代表談判並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19××年到19××年相互供應主要貨物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陳毅(副署)
19××年×月×日於北京
例5.由國家政府頒發的全權證書(一)
全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委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代理部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貿易代表團團長×××為全權代表同××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共和國19××年貿易和付款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印)
19××年×月×日
例6.由國家政府頒發的全權證書(二)
全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委派××(職務)×××(姓名)為全權代表同××共和國的全權代表談判並簽訂兩國政府××××協定。
(蓋國務院帶國徽印)
19××年×月×日於××
說明:1.我國政府頒發的全權證書以往需簽署和蓋印,現手續已簡化,不再簽署,隻蓋印章。
2.國務院頒發的全權證書,簽發日期長度為8.5cm,距正文4cm
例7.由外交部頒發的全權證書
全權證書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委派××××(職銜)××(姓名)為全權代表同××共和國政府代表談判並簽訂××××××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19××年×月×日
2.出席國際會議的全權證書
例1.由政府首腦簽署的全權證書
全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委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席聯合國大會第二十六屆會議代表團團長,××為副團長,×××、××、××為代表,×××、×××、×××、×××為副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簽署)
19××年×月×日於北京
(加蓋國務院印)
例2.由政府頒發的全權證書
全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委派×××(姓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席××××(會議名稱)會議代表團團長,×××、×××、×××(姓名)為代表,×××、×××、×××(姓名)為副代表。
(蓋國務院帶國徽銅印)
19××年×月×日於北京
例3.由外交部頒發的全權證書
全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委派×××(姓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席×××××國際會議的全權代表。特此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簽署)
(蓋外交部帶國徽印)
19××年×月×日於××
例4.由外交部長頒發的全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委派×××(姓名)為××人民共和國出席××××國際會議的代表,×××、×××為副代表,並授權×××(姓名)簽署會議的有關文件。特此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簽署)
(也可加蓋外交部帶國徽印)
19××年×月×日於××
(二)任命書和委任書
任命書是國家主席、政府總理等高級官員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法定程序任命官員的信任狀。委任書是國家主席、政府官員、法人和有關部門委派代表參加特定的某項活動或處理某項事情的信任狀。根據現代的一般做法,在外事工作中,參讚以上的外交官都授有任命書,出席重要的國際會議、締結國際條約和重要國際契約、參加重大的國際慶典活動等的特使或有關代表都持有委任書、或全權證書、或委托書等信任狀。
附:委任書二例
(1)1958年2月11日毛澤東主席任命陳毅同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的任命書
任命書
第六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的決定,任命陳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一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委派政府特使委任書格式
委任書
特委派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先生為中國政府特使,出席×月×日××共和國總統×××閣下的就職儀式及有關活動,請惠予接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本人簽名)
19××年××月××日於北京
注意事項:1.委任書的正文印成單頁,粘貼在帶凸印燙金國徽的證書中間;簽發人職銜,前空四個字起排;
2.派遣政府代表團參加駐在國特定活動時,也可用正式外交函件的形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見正式函件例五。
(三)授權證書
授權證書是由一定的權力機關或其領導人以書麵文字的形式,授權他人或自己派遣的全權代表代為自己辦理某些事情的文書。特別是在遙遠的地方,權力機關或其領導人不能直接前去辦理某些問題的情況下,常用這種文書體式辦理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國際事務中的授權證書,則是由國家領導人、政府有關部門或其負責人授權或奉命授權其代表與外國人進行磋商、談判、簽訂某些一般性的協議文書的證明書。授權證書證明參加簽署協議文書代表的身份和權威性,其內容主要寫明由誰授權和被授權人的職務、姓名、行使的權力、執行的任務等。一般授權者是被授權者的上級,被授權者是授權者的信任代表。
根據外交實踐和國際慣例,授權證書一般是比全權證書低一級的證明文書。全權證書一般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簽署頒發,持全權證書者負責談判、締結重要的國際條約;持授權證書者一般隻負責談判、締結一定的議定書等普通條約。由哪一級授權,授權證書由誰簽署頒發,一般是根據所需辦理的事情本身決定。頒發授權證書在國際上並無統一的規定,各國做法也不盡一致。多是依據本國的法律和規定並結合國際慣例行事。我國的一般做法是,經授權以政府各部名義締結條約,才發給授權證書,談判、簽署條約的全權代表由各部門的首長指派,授權證書也由該首長簽署並加蓋部印。以其他名義締約時的授權代表按有關規定進行選派和簽署授權證書。
授權證書一般有專門的格式和用紙,世界各國對全權證書的格式、式樣、用紙、繕印等都比較講究。我國授權證書也比較講究,用證書專用紙(與國書用紙同),印單頁正本一份。外加白色硬紙對折外套,規格與授權證書相同。一般不對外提供副本。證書名稱印在正文前居中,用一號老宋鉛字。授權證書遞交時用白色專用信封。規格為32×24cm。
一、官方授權證書的一般格式如下:
授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部授權×××(職務)×××(姓名)同××共和國×××部的代表談判並簽訂××××(議定書名稱)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長(簽署)
19××年×月×日於××
(蓋××部帶國徽印)
二、民間授權證書
民間授權證書是以民間團體或個人(法人)的名義授權他人辦理事項的證明書,一般對授權的權力規定得比較詳細、具體。有的還要由證人、委托人簽字。
附:管理商店授權書(全權委托書)
授權書(全權委托書)
為聲明俾眾周知事,本人............(委托人姓名),現寓............(委托人地址),業已授權、任命及指派並鄭重經由本文件授權、任命及指派............(受托人姓名),現寓...........................................(受托人地址)為本人之正式及合法之全權代理人,並以本人之名義,就本人之地位、采本人之立場,經營及管理本人現設於九龍通菜街884號之商店,掌管該店內所有隸屬於本人之財產,並就各種不同之辦法或方式,購入任何之貨品、或權利或財產;尤其對於售出貨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以及事實上作為本人之全權代表而獲得之其他一切,無論由於為賒帳,或以何種價格及何種數量取得,均可由彼審酌施行。又,基於本人之利益並以本人為前提,代理人可按任何價格售出上述之種種貨物;如被認為對本人有利,亦可將上述種種貨物之一部或全部,運送及轉輸至任何一地或數地,交付於任何一人或多人;並可將全部或任何之貨品,就彼認為最優之保費投保於被認為最妥善之保險公司;代理人又可以承受任何之彙票或銀單;又,在彼認為適當,合理,與權宜可行之辦法或方式之下,可以用本人之名義、代本人簽發並執行任何之單據、合約、保證以及其他各項文件,無論一份或多份。此外,代理人亦可選定一家或多家銀行,以本人之名義,開立戶口,並隨時以本人之名義存入款項及提出存款,不問數額多寡及用途如何。為此,本人又特別授權彼可以在各種必要之支票、彙票或銀單上,代簽本人姓名。至於店中之員工與助手,在代理人認為對本人之業務經營合適時,可以自由任用或解雇。事實上,代理人可以運用一如本人親自在場而享有之同樣權力與同樣效能,就彼認為對於完成上述事項之一部或全部、或對於改進任何其他有關或隸屬於本人之事物有其必要與合適時,可以自由采取任何或一切之措施與行動。本文件並授權與本人之上述全權代理人以充分之權力,得以另行委任一名或多名之代理人,就前述之事項或其中之任何一部分,作為本人之代理人;此項代理人,亦得隨其意旨,予以撤消。由此,本文件又準許並認可本人之全權代理人或其另行委派之代理人基於本文件而作之任何直接行為或間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