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者的思維技巧 1.司法工作與邏輯思維——代前言
列寧曾經指出:“任何科學都是應用邏輯。”司法工作與邏輯思維也具有密不可分的聯係。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從紛繁複雜的各種具體事實中,找出其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係,然後進行推斷,得出結論,這正是邏輯思維的作用。
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告訴我們,人們的認識分為兩個階段,即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階段。在社會實踐中,人們首先認識到的是事物的表麵現象和外部聯係,這是感性認識階段。隨著社會實踐的繼續,人們對獲得的感性材料加以分析、比較、抽象、概括,從而逐步把握事物的本質和規律性。這種認識過程的飛躍,由形成概念進而構成判斷和推理,就是思維。思維就是人腦對客觀事物的概括的和間接的反映。
作為理性認識的思維,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點:
第一,間接性。思維是在感覺材料的基礎上,經過頭腦的加工製作,從感性具體上升到思維抽象,從現象上升到本質,從事物外部聯係上升到事物內部聯係的反映,因此,它不再具有直接性和形象性,它還能夠間接地通過所掌握的其他知識去推出新的知識。
第二,概括性。思維能夠從許多個別事物的各種各樣的屬性中,舍去個別的、表麵的、非本質的屬性,把握共同的、內在的、本質的屬性,它還能把從部分事物中得到的本質、規律的認識,推廣到同類的每一個事物中去。
第三,同語言的不可分割性。思維對客觀事物的反映是借助語言來實現的。無論是人類思維的產生,還是人們思維活動的存在,以及思維成果的表達,都離不開語言。不借助於具有物質外殼的語詞、句子和句群,就沒有概念、判斷和推理,也就沒有人的思維。
林肯在就任美國總統之前當過律師。他在一次法庭辯論中,曾以嚴密的邏輯思維,勝辯了一位原告的證人,林肯本認的聲譽也因此而傳遍美國。
小阿姆斯特朗是林肯一位亡友的兒子,被控謀財害命。在法庭上,原告方麵的證人福爾遜一口咬定,是小阿姆斯特朗用槍擊斃了死者,並發誓說,這是他在10月18日晚上的月光下親眼看見的。
這時林肯站了起來,問福爾遜:“你發誓說認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答:“是的。”
問:“你在草堆後麵,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樹下,兩處相距二三十米,你能看得清楚嗎?”
答:“看得很清楚,因為當時月光很明亮。”
問:“你肯定不是從衣著等方麵認清的嗎?”
答:“不是的,我肯定是看清了他的臉,因為月光正照在他臉上。”
問:“你能肯定時間是在11點嗎?”
答:“完全可以肯定,因為我回屋後看了時鍾,那時是11點15分。”
問到這裏,林肯不再問了。他轉身麵對聽眾說:“我不能不告訴大家,這個證人是個徹頭徹尾的騙子!”
他接著說:“福爾遜一口咬定,10月18日晚上11點在月光下認清了被告的臉。請大家想一想,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11點鍾的時候月亮已經下山了,哪裏還會有月光呢?退一步說,也許他所記的時間不很準確,時間應稍有提前,月亮還沒有下山。但那時月光應該是從西往東照,草堆在東,大樹在西,如果被告的臉麵向草堆,月光隻能照著他的後腦勺,臉上是不會有光的。”
福爾遜呆呆地站在那裏,什麼話也說不出來。全場爆發出雷鳴般的掌聲。
林肯勝辯一例告訴我們,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嚴密而周全的邏輯思維,是須臾不可離開的。
邏輯理論在我國的形成,一開始就與“名”、“刑”、“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係。
早在春秋末期,名家創始人鄭國大夫鄧析就非常注重“名”的邏輯分析,以及名、實關係的考察。他提出的“循名責實”、“按實定名”的思想,包含了把“名”作為概念加以探索的因素。鄧析還考察了“辯”,區分了“大辯”與“小辯”。他在辯訟中常用的兩可之說,成為名家學者的主要論證方法。
戰國末期韓國人韓非是法家的傑出代表人物。韓非的邏輯思想可以概括為刑名邏輯。他提出了“參驗原則”,就是比較和驗正的意思。他說:“循名實而定是非,因參驗而審言辭。”就是說要根據名(概念)和實在是否一致,來判斷一個人的言論是非,要通過比較和驗證,來判定一個人的言行是否正確。韓非把這個“參驗”原則運用於政治,運用於他的法治實踐,就是“刑名之術”。韓非把正名邏輯思想與法術思想密切結合起來,使刑名邏輯成為推行法治的工具,充分體現了刑名邏輯的鮮明特點。
我國古代邏輯思維已同“刑”、“法”、“訟辯”結下了不解之緣,在邏輯已經發展成較為完整、成熟的理論體係的今天,它與我們司法工作的聯係就更加密切了。在立案、偵查、檢察、審判、司法行政、勞改等各項工作中,幾乎所有的環節都能體現出邏輯的作用。所有司法工作人員都必須重視正確運用思維技巧。我們製作的每一份法律文書,都應該做到概念十分明確,判斷非常確當,前後一貫,層次分明,結構嚴謹,邏輯嚴密,決不允許有任何含混不清之處。隻有依據事實和法律,充分發揮智力潛能,不斷提高思維的質量,才能使我們辦理的案件經得起曆史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