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先進集體獎頒發給在實踐活動中表現突出的並取得優秀成績的實踐小分隊。
第十三條申報先進集體的前提條件:
(一)必須有明確的指導教師;
(二)至少向校團委報送1篇以上的新聞報道和3張以上的照片;
(三)必須要上交一份完整的實踐總結;
(四)小分隊成員在參加社會實踐過程中,必須辦理人身保險。
第十四條先進集體的評選采取“百分製”的方式,評分標準如下:
(一)實踐主題突出,有創新點和亮點(占20%);
(二)實踐過程注重宣傳,有媒體的正麵報道(占20%);
(三)實踐內容切合當地需要,為當地解決實際問題(占20%);
(四)實踐反響良好,有積極的社會影響(占20%);
(五)實踐總結完整,有較高水平(占20%)。
第十五條按照得分的高低評出浙江大學暑期社會實踐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