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心理治療的概念、分類及發展簡史
一、心理治療的概念
(一)心理治療的定義
心理治療又稱“精神治療”。有關心理治療的定義,不同的學者由於其理論取向和實踐領域不同,因此對其有著不盡相同的理解,至今,尚無公認的定義,在此,我們可以例舉出許多學者對心理治療給出的定義。
英國學者Frank(1961)認為,心理治療是提供幫助的一種形式,但與非正式幫助不同。首先,治療者接受過進行這種工作的專門訓練,並且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其次,治療者的工作有相應的理論係統作為指導,這些理論可以解釋不同類型心理障礙的原因,並為解決這些障礙提供了有關治療措施。
心理學家Eysend(1961)認為,心理治療是建立在施治者與求治者之間所產生的持續性人際關係之上的。求治者因自己的情緒或人際適應方麵受困擾或不滿意而求治於治療者。治療者是受過特別訓練的專業人員,采用心理學原則,包括說服、解釋、暗示等,以建立治療程序,達到治療目的。
美國學者Wolberg(1988)認為,從臨床觀點來看,心理治療是應用心理學的方法來治療與求助者心理有關的問題。治療者必須是受過訓練的專家,用心與求助者建立治療性關係,以減輕求助者的心理與精神症狀,使求助者取得人格上的成長與成熟。
美籍華裔學者曾文星、徐靜(1994)指出,心理治療是應用心理學的原則和方法,采用治療者與被治療者間的相互反應與關係,治療求助者的心理、情緒、認知與行為有關的問題。治療的目的在於解決求助者所麵對的心理困難,減少焦慮、憂鬱、恐懼等精神症狀,改善求助者的非適應行為,包括對人、對事的看法,並促進其人格成熟,使求助者能以較有效的適應方式來處理心理問題。
我國學者陳仲庚(1985)認為,心理治療是治療者與求助者之間的一種合作努力的行為,是一種夥伴關係;治療是關於人格和行為的改變過程。
我國學者錢銘怡教授(1994)給心理治療作出的定義是:心理治療是在良好的治療關係基礎上,由經過專業訓練的治療者運用心理治療的有關理論和技術,對求助者進行幫助的過程,以消除或緩解求助者的問題或障礙,促進其人格向健康、協調的方向發展。
類似的定義,我們還可以舉出很多。通過對諸多定義的比較,不難發現各定義強調的共同方麵。即:第一,強調了心理治療是治療者與被治療者之間的一種人際互動的過程。這就是說,心理治療療效的取得隻能在醫患之間相互影響的過程中產生,沒有被治療者在求治動機驅動下的配合,心理治療將無法進行。因此,我們說,軀體治療和心理治療固然都需要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但是,這種關係的建立,在心理治療的過程中,顯得更加重要。第二,強調了心理治療者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在國外,心理治療師在上崗之前,要經過專業的培訓,並且經過資格認定考試合格後方可從業。在我國也開始了心理谘詢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製度。第三,強調了心理治療的過程中運用的是心理學的理論、技術和方法。這就是說,在治療的過程中,隻有運用了心理學的技術和方法的治療,才能稱其為心理治療。第四,強調了治療的對象是具有一定心理問題或心理障礙的人。這就是說,心理治療和其他所有的治療一樣,有其特定的適用範圍,如果說心理治療也能消除軀體症狀,那麼一定是因為心理治療首先解決了引起軀體症狀的心理問題。第五,強調了治療的目標是緩解或消除被治療者存在的心理障礙或心理問題,最終尋求當事人人格的健康發展和完善。俗話說:江山易改,稟性難移。因此,以改變被治療者人格為目標的心理治療必然是一個艱苦而又漫長的過程。
通過以上分析,結合心理治療在我國發展的現狀,我們認為:心理治療是一種以助人為目的的、專業性的人際互動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受過訓練的治療者以心理學的有關理論為指導,運用心理學的技術和方法,謀求被治療者的心理、行為以及軀體功能的積極變化,從而達到緩解和消除症狀、促進其人格健康發展的目的。
隨著臨床心理學的發展,人們開始對各種心理療法的療效做比較研究,並且嚐試著對傳統的心理療法進行各種改革,試圖開發出新型的心理治療方法,另外,對心理治療師的培訓和督導評估也越來越趨於規範。也就是說,隨著心理學對心理治療本身研究的越發深入,一個獨立的學科——心理治療學已經形成。確切地說,心理治療學是臨床心理學的一個分支,是研究心理治療規律的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