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藍色“圈地”運動的規範(一)(1 / 1)

1.3海裏領海的由來

人類社會曆史是鬥爭和競爭的曆史。

毛澤東說,人類有三大實踐活動: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與人類為爭奪陸地生存空間所展開的角逐一樣,人類的海洋實踐活動也呈現著一條藍色圈地運動的曲線。這是不同於陸疆爭奪以及“羊吃人”一類圈地運動的另一種性質的圈地運動,它是將一部分人類公有海洋轉化為國家所有的海洋國土的過程。從總體上看,人類對海洋價值認識越深刻,開發利用海洋的動力就越充足,由此產生的占有與反占有,控製與反控製的鬥爭便越激烈。在長達數個世紀愈演愈烈的爭鬥中,所有具有海上力量的國家都相繼投入了這個藍色的“圈地”運動,從而也誕生了另一種更高形式的鬥爭——法理鬥爭。

人類試圖尋找一部分世界通用的法理原則來規範這各行其是的藍色“圈地”運動,以保證本國海洋麵向國家利益的實現。

公元前5世紀─前4世紀,在古希臘王國的同盟條款中,有了“統治海洋”、“成為海上主宰”的表述。各王國企圖用同盟的形式保證幾國共同主宰海洋而阻止同盟以外的國家進入他們所控製的海洋。然而,控製希臘東南阿提卡半島的雅典人則讚成“海洋自由”,原因是他們長於航海,自信有能力參與海洋競爭活動。他們認為,與其統治一塊死的海洋,不如允許自由進行貿易更來得實惠。他們著眼於保護貿易的海上軍事力量的建設——發展強大的海軍。顯然,他們對海洋的認識高人一籌。實際上,兩種立法意識殊途同歸,都同樣引導了一場藍色的“圈地”運動,隻不過方式不同罷了。

公元前2世紀─前1世紀,羅馬帝國興盛起來,向原有的地中海霸主挑戰。實踐活動需要相應的理論支撐,於是有人提出,海洋與空氣一樣,為“大家公有之物”。羅馬法學家馬西科斯說,“海洋及其沿岸為所有人共有”,“可以自由地利用海洋”。到公元2世紀,成為羅馬的法律條文。此後,這一理論越來越呈現著這樣一種應用性:即原始狀態下的海洋為人所共有,任何國家都可以利用,誰發現,誰控製,誰就利用。由此,海洋為“無主物”的概念被廣泛使用,各海上強國為爭奪海洋控製權的鬥爭愈演愈烈,這一鬥爭延伸至對新的“無主地”的的追求,對“無主地”周邊海洋的進一步追求。10世紀以後,有英國國王自稱為“不列顛海洋的主權者”、“諸海洋的主權者”、“海洋之王”等叫囂,有意大利城邦威尼斯對亞得裏亞海擁有主權的要求,也有瑞典控製波羅的海的主張……藍色的圈地運動在悄然崛起。

以15世紀哥倫布發現新大陸、麥哲倫環球航行為代表的地理大發現,標誌著人類認識海洋價值的一次大飛躍。海洋是連接全球大陸的偉大通道,是這次認識飛躍的結論。

接踵而至的是對海外殖民地的劇烈爭奪,從而引起對海洋爭奪的升級。地理大發現的兩個創始國葡萄牙和西班牙自然最先卷入這場爭鬥,如前所述,1493年羅馬教皇為之作出“公斷”,以所謂“教皇子午線”為兩國劃分了大西洋及其相應的陸地;1529年,又再次幹預兩國糾紛,以新的條約形式重新劃分了太平洋、印度洋及其相應的陸地,作為其各自殖民地的範圍,由此而開創分割海洋的先河。

1690年,新興海上強國荷蘭的一位著名法學家、“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就葡、西兩國分割海洋之舉,為其國家推出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論》。他主張海洋在本質上是自由的,是不受任何國家主權控製的“公有物”。另一個海上新興大國英國,其法學家塞爾頓則截然相反地拋出了《海洋閉鎖論》,宣稱海洋“同土地一樣可以成為私有的領地或財產”,為英國對不列顛周圍海域行使管轄行動作辯護。但他卻對英國以外的海洋持“無主物”觀點,用意不言自明。這兩種貌似對立的立法觀點,再次殊途同歸,導致一場更為激烈的海洋控製權爭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