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管理
1.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一集中管理
《辦法》對公文管理工作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組成作了統一規定,即“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要求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一管理,這是加強公文的組織管理的關鍵,隻有建立統一的公文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才能協調和保證公文管理工作中高效率、高質量、高效能地運行。
隨著公文管理科學化的深入和現代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機關公文逐漸趨向一體化管理的趨勢,這既反映了機關管理對信息綜合利用的需求,也反映了公文管理工作發展的內在規律。專設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一集中管理公文,實施統一的文件運行機製,是與公文處理的程序相適應的,公文處理是一個嚴密的係統,其公文的收發運轉,上承下聯是有機銜接、環環相扣的處理流程,建立一個統一的管理組織,既可防止因管理分散、環節過多而影響工作效率,又可防止因環節的脫節而貽誤工作。
公文實行統一集中組織管理,要做好五個方麵工作:
①統一渠道,即一個機關的公文,無論是接收還是發出,都應從文秘部門一個口子進出;
②統一處理程序,如收文辦理、發文辦理等都應由文秘部門按統一的程序辦理;
③統一查辦反饋,凡需辦理的公文,均由文秘部門統一審核、擬辦、催辦等;
④統一行文製度,嚴格遵循統一的行文製度行文;
⑤統一文件管理,即公文的收、發、傳、存、銷應由文秘部門按統一規定進行。
2.建立健全有關製度
“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製度。”(《辦法》)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的各項規章製度,使公文管理製度規範化,做到公文處理的各個環節都有章可循,手續清楚,責任明確,嚴防文件丟失和泄密。
包括三個方麵:
①定崗位職責,做到各個崗位的工作任務明確,每個文秘人員的職責明確、固定;
②定操作程序和操作要領,使各崗位人員統一按規範操作;
③定工作標準,包括數量標準、質量標準和時效標準,各項標準應盡可能做到量化,具有可操作性。
三、翻印
《辦法》規定:
“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注明不準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範圍。”
“公開發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四、印發
“公文複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複印機關證明蓋章。”(《辦法》)
五、銷毀
“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並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辦法》)
1.銷毀文件的範圍
①上級下發的文件、材料不需歸檔立卷的,或歸檔立卷後重份文件;
②本機關製發的文件,歸檔立卷後的餘份;
③不相隸屬機關抄送本機關無存檔價值的文件、材料;
④無歸檔立卷價值的內部刊物、資料等;
⑤上級機關指定銷毀的文件、材料等。
2.銷毀文件的程序
①清點。將無存檔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清理出來,逐份核對點清,並注明“銷毀”字樣。
②登記。“銷毀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辦法》)
③簽批。銷毀文件登記後,送機關文秘工作的領導審核批準,領導批準後方可銷毀。
④備案。文件銷毀後,監銷人員要在《文件銷毀登記表》上簽字,寫明銷毀時間。銷毀登記要長期保存。
3.銷毀文件的要求
①銷毀文件必須實行兩人監銷製度,個人不得私自銷毀文件。“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到指定場所由二人以上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辦法》)
②待銷文件、材料,絕對不準當廢紙出售給廢品收購部門,以防泄密。
③“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