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部分工會財務與經審工作(1 / 3)

第十一部分工會財務與經審工作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1984年5月3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層工會及所屬企業、事業財務收支和財產管理的審查,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合理使用,發揚財務民主,密切工會組織同會員群眾的聯係,為全麵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促進工會事業的發展服務,根據《中國工會章程》和《工會各級經費審查委員會組織通則》及有關規定,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是代表會員群眾對基層工會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的真實、完整、合法及效益進行審查監督的組織,由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基層工會內部審計職權由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行使。

第三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四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工運方針、任務、工會財務製度、紀律,獨立行使審查監督權。

基層工會委員會應尊重和保證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依法行使審查監督的職權。對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的正確意見,應予支持和采納。

第二章組織和成員

第五條凡建立一級工會財務管理的工會基層組織,必須在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同時,選舉產生經費審查委員會。

工會基層委員會下轄的管錢管物、舉辦企業、事業的車間工會,可經車間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費審查小組或經費審查委員。

第六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員組成。大型企業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委員名額。

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應選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密切聯係群眾,熱心工會經審工作,懂得財經政策,能堅持原則、求實公正、廉潔奉公的會員擔任。

為有利於代表會員群眾進行有效的審查監督,委員中一般應包括工會幹部、財會或審計人員和其他的會員群眾代表。本級工會委員會主持財務工作的負責人及其管錢、管物人員不得兼任本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成員。

第七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主任一人,負責召集經費審查委員會會議,主持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工作需要時,設副主任一至二人,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委員會批準。

第八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任期與基層工會委員會相同。在任期內,如有人員出缺,由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補選。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級工會委員會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九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工會積極分子參加審查工作。

第三章工作任務

第十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基層工會及所屬企業、事業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監督:

(一)工會經費收入、上解和支出預算的製定、執行和決算;

(二)與工會經費收支有關的經濟、技術活動及其效益;

(三)工會經費專項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會財產的安全、完整;

(五)工會內部控製製度建立、健全、有效;

(六)國家財經法規、條例和工會財務製度、紀律的執行情況;

(七)國家和上級工會規定的其他審查事項。

第十一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有責任檢查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關於工會財務工作決議的執行情況,督促和審查工會委員會定期向會員群眾公布帳目和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對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深入實際,深入群眾,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對收好、管好、用好各項經費和加強工會財產管理,提高所屬企業、事業的效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宣傳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支持工會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模範執行財務製度、紀律,在財務工作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人員,建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給予表彰和獎勵;同鋪張浪費、私設小金庫和私分錢物、貪汙盜竊、侵占國家和工會財物等現象進行鬥爭。

第十四條在基層工會組織機構變動和財務、財產管理負責人調動工作時,負責監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主要職權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列席同級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在設工會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基層工會,不是常務委員會成員的該工會基層經費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有權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副主任或經指定人員參加各該基層工會有關財務工作的會議。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有下列審查權:

(一) 要求基層工會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按時報送有關的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和文件資料,聽取他們的彙報;

(二) 檢查憑證、帳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 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向被審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四)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提請同級工會委員會或上級工會及時製止,並對己造成的損失做出處理決定。

(五)遇有阻撓、破壞審查工作時,有權采取封存帳冊、印鑒和資財等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的意見。

第十七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基層工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有關責任人員,有權建議同級工會委員會或上級工會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製裁,觸犯刑律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向上級工會報送預算、決算,向會員和上級工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時,預算、決算報告必須經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簽署、蓋章。

第十九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審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有權向上級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反映。

第五章審查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主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審查工作:

(一) 定期召開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查基層工會委員會提出的預算和決算方案,聽取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審議預算的調整和追加事項;

(二) 對基層工會經費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開支事項或會員群眾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專題審查;

(三) 對基層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狀況,對工會財產的管理狀況,進行定期的報送審查或就地審查;

(四) 參加同級工會組織的財務大檢查工作,參與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 根據國家和上級工會的規定、要求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製定對基層工會及所屬企業、事業進行審查的工作計劃;

(二) 審查前,應當通知基層工會或被審查的所屬企業、事業單位;

(三) 審查終結,應將審查結果、處理意見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報告基層工會委員會。報送前,應征求被審查單位的意見;

(四) 基層工會委員會應及時研究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和執行情況向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通報;

(五) 被審查單位對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提請複議。如複議後原決定仍維持不變,被審查單位必須執行;

(六)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與基層工會委員會在重大問題上意見不一致時,應同時報請上級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處理。

第六章工作製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製、民主集中製。討論問題時,應充分發揚民主。決定問題時,由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日常工作,委員會各有分工,並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學習、會議、審查、調研、計劃、總結等製度。

第二十三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要認真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廣泛聽取和定期征求會員群眾的意見、要求,宣傳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依靠廣大會員群眾和積極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加強與基層工會委員會及其財務工作委員會的經常聯係,加強同本單位行政財務、勞資、內審等部門的聯係,溝通情況,取得支持和幫助,密切協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五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人員(含積極分子)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政府和上級工會的有關方針、政策、製度、規定,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秉公辦事,盡職盡責,自覺接受會員群眾監督。工作表現突出的優秀經費審查人員應受到同級工會或上級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表彰、獎勵。

經費審查人員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和工會章程的保護,任何單位及人員不得給予不公正對待甚至打擊報複。當發生這種錯誤做法時,基層工會和上級工會應當進行幹預,加以糾正,並對打擊報複者嚴肅處理。

上級工會有關財經法規、政策、製度、紀律及對預算、決算的批複等文件,應同時發給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開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時間、辦公用品、活動經費等應得到保證。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公章的規格,與同級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製訂執行本條例的工作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零年二月頒發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暫行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工會預算管理辦法

(總工發〔1998〕22號1998年9月9日全國總工會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預算管理、強化分配和監督職能,加強宏觀調控,保障工會社會職能的履行和工運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會預算是經一定程序核定的工會經費年度收支計劃,是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重要手段是工會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各級工會和所屬預算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辦理工會預、決算。

第三條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工會財務管理體製,工會預算一般分為五級管理,即:全國總工會,省級工會、市級工會、縣級工會、基層工會。

預算管理實行下管一級的原則。

第四條工會預算包括本級預算和單位預算。

本級預算是指各級工會的預算,包括本級供給經費單位的預算。

單位預算是指依靠本級預算供給經費的工會機關及所屬

獨立核算事業單位的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工會對獨立核算事業單位的補助及事業單位按規定上交的收益列入本級預算;未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其收支要全額列入本級預算。

第六條各級工會要認真執行批準的預算。未經規定程序批準不得變更。

第七條預算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條預算收支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二章工會預算管理職權

第九條本級預算管理單位的職權是:

1.編製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預算的調整方案。

2.審批下一級工會及本級所屬單位的預算、決算,彙總本級及所屬各級工會的決算。

3.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按規定程序辦理預算調整。

4.監督、檢查下級工會和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

5.協調處理工會與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工會預算管理方麵的政策和經濟關係。

各級工會財務部門是本級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級預算管理工作。

第十條單位預算管理單位的職權是:

1.編製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

2.按照批準的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人,合理安排各項支出,保證預算任務的完成,按照規定辦理各項收支業務,及時、足額上交應繳款項。

3.指導、監督所屬報銷單位或內部核算單位的各項財務收支工作。

4.定期向主管工會財務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三章工會預算收支範圍

第十一條工會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預算收入包括:1.會費收入、2.撥交經費收入、3.事業收入、4.上級補助收入、5.政府或行政補助收入、6.投資收益、7.其他收人

預算支出包括:1.會員活動費、2.職工活動費、3.事業支出、4.工會業務費、5.工會行政費、6.專項資金支出、7.補助下級支出、8.其他支出、9.上解經費支出

第十二條各級工會要按全國總工會、省級工會的規定的分成比例,對撥交經費收入定期進行分解,並逐級上解經費。

第四章預算編製與審批

第十三條工會的年度預算應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和上級工會要求,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和本年度工會工作計劃的要求編製。不得編製赤字預算。

第十四條預算收入的編製要以上年實際收入為基礎,考慮本年度各項增減因素編製。

第十五條預算支出的編製,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體現工會的工作特點,要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把較多的資金安排在維護職工權益,開展職工活動和為職工辦實事方麵。

第十六條縣以上工會行政費預算,應嚴格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製度、費用標準以及核定的人員編製編列。

第十七條各級工會的辦公、宿舍、職工活動場所的基本建設,根據(工會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由同級政府(行政)解決。

縣以上工會職工群眾的文化、教育、體育活動設施,在政府給予大部分補助的前提下,經上級工會批準,可以動用部分經費結餘彌補少量不足。

專項資金支出(含基建工程、專項設備、專項維修)預算,應經有關專業部門論證,並附專項工程專題報告,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列入地方基本建設計劃。

第十八條縣以上工會預算,可在本級預算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五以內編列預備費,用於當年難以預見的開支。

第十九條各級工會用部分經費結餘興辦工會企業時,必須首先進行可行性經濟分析論證,提出書麵報告,先經本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工會委員會(或常委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列入預算。確定為借款的,要簽定借款合同;確定為投資的,要規定上交收益指標。

第二十條全國總工會、省級工會應當從本級當年經費結餘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預算周轉金,用於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其額度應逐步達到本級預算支出總額的25%。

第二十一條縣以上工會根據需要,可以從本級當年經費結餘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後備金作為儲備,用於特殊情況下的資金需要。一般情況下,未經批準不得動用。

第二十二條全國總工會每年年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編製預算的要求。

省、市、縣級工會,應根據上級工會編製預算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部署。

第二十三條各級工會的本級預算草案,要充分聽取本級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經工會委員會(或常委會)審查通過後,報上一級工會審批。本級工會與工會機關分開核算的縣級以上工會,其機關預算應作為本級預算的附件,報送上一級工會。

縣級以上工會的單位預算草案,由本級工會審批。

基層工會的預算,應報上一級工會審批或備案。上一級工會有權提出修訂預算的意見和要求,基層工會根據這些意見和要求結合實際情況調整預算。

第二十四條全國總工會預算草案,由全總財務部編製,提交全總書記處討論,經全總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報全總主席團批準後執行。

各省級工會的本級預算,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全國總工會審批,全國總工會應於收到之日起一個半月內批複。

省級以下上會本級預算的報批時間,由各省級工會確定。

第五章工會預算的執行與調整

第二十五條各級工會預算由本級工會委員會(或常委會)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工會財務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工會預算草案在批準之前隻能列支必要的經常費用,設備、修繕、專項工程費用一般不得開支。預算批準後,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級工會應按照預算確定的任務積極組織收入。

第二十八條各級工會應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不得辦理超預算、超計劃的撥款,不得越級辦理預算撥款。

各級工會要監督所屬單位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製度,按照規定使用預算資金。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要加強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務製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不得以撥代支,以領代報。專項工程、大型設備購置和專項修繕支出,應經有關專業部門審核後執行。

第三十條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時,應當編製預算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每年以一次為限,其編製、審批與預算編製審批程序相同。

第三十一條在支出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可將行政費流用於事業費,但不得把事業費流用於行政費。行政費和事業費都不能與專項資金支出相互流用。

第六章工會決算

第三十二條工會決算是工會收支預算的執行結果。各級工會應按上級工會的要求編製年度決算。決算未經批準,稱為決算草案。

第三十三條編製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做到收支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四條專項資金支出決算,按當年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編報。工程竣工後,應經合法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確認,編製整個工程竣工決算。

第三十五條決算草案的審批程序與預算審批程序相同。

第三十六條省級工會的本級決算草案,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報全國總工會審批,全國總工會應於收到之日起兩個月內批複。

市(地、州、盟)以下工會決算草案的報批時間,由省級工會確定。

第三十七條各級工會的決算,應按上級工會的要求逐級彙總上報。

第七章監督

第三十八條各級工會的預算、決算要向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彙報並接受其審查。

第三十九條各級工會財務部門負責監督檢查下級工會和本級工會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

第四十條各級工會未按調定程序報批預算,擅自決定的重大開支項目,上級工會不予批準,責令其檢查和調整有關帳目,並予以通報。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及預算管理原則,造成損失浪費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國家和工會的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施行。1982年1月11日頒發的(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縣以上工會預算、決算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財務部負責解釋。

附件(一)工會經費收支預算科目及說明

附件(二)縣以上工會經費收支預算編報要求及表格

附件(三)基層工會經費收支預算編報要求及表格

附件(一):工會經費收支預算科目說明

科目編號科目名稱預算收支科目說明401會費收入工會會員按規定標準交納的會費。402撥交經費收入行政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撥交的工會經費,縣級以上各級工會按規定比例收到下一級工會上解的經費。403事業收入工會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404上級補助收入上級工會的各項補助收入。4041經常費補助上級工會補助的經常費。4042回撥補助上級工會按規定辦法給予的回撥補助。4043專項補助上級工會對文化、教育等事業的專項補助。4044其他補助上級工會撥給的救災慰問、困難職工慰問等補助款項。405政府或行政補助收入地方政府或企業事業機關行政撥給工會的各種補助款,包括基本建設、大型修理、大型活動的補助等。406投資收益工會經費投資所取得的各項收益,包括資金占用費、資產占用費、上繳收入、利潤分紅等。407其他收入不屬於以上各項的收入,如銀行存款利息、財產變賣處理廢品收入等。501會員活動費用會費支付的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的各項費用。502職工活動費工會用於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及其他活動等費用。5021職工教育費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活動的各項支出。5022文體活動費工會組織職工開展體育、文藝方麵活動的開支、購置活動用品、獎品等費用。5023宣傳活動費工會組織時事政治、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展覽等宣傳活動的費用。5024其他活動費工會開展的不屬於上述開支範圍的其他活動的支出。503事業支出工會對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504工會業務費工會履行職能、培訓幹部、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所發生的各項費用。5041培訓費培訓工會幹部、積極分子等費用。5042會議費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的各項支出。5043專項業務費工會開展大型專題調研、法律服務、勞動保護、勞動爭議協調及建家活動等專項業務和大宗印刷費用等。5044外事費工會開展外事活動的費用5045其他業務費不屬於以上業務開支的其他費用。如基層工會慰問困難職工以及工會辦公、差旅等方麵的費用。508其他支出不屬於以上支出的各項支出,如按規定計提的增收留成基金,財務專用基金等。509上解經費支出按規定比例上解上級工會的經費。

附件(三)基層工會經費收支預算編報及表格

1.各基層工會必須按全總同意規定的表格填報。

2.預算報表中各科目的“編製依據及說明欄”中,應簡要填寫編報的依據及計算方法,以便審核。

3.根據預算編報情況,寫出預算編報說明書附在首頁,說明書主要內容:預算編製的原則,收、支預算總的情況。收入預算中重點說明“會費收入”、“撥交經費收入”情況;支出預算中重點說明“會員活動費”、“職工活動費”等項目。並寫明保證完成收支預算各項措施。

4.本預算應經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委員會)審查,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上級工會審批或備案。

5.預算編妥後,應將預算報表、說明書、加報表封皮裝訂成冊,封皮和表內各頁均應加蓋公章及有關人員名章。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預算表

編製單位(公章)(年度)報表日期年月日單位:元

科目科目號名稱上年決算數本年預算數編製依據及說明401會費收入402撥交經費收入403事業收入404上級補助收入405政府或行政補助收入406投資收益407其他收入本年收入合計501會員活動費502職工活動費5021職工教育費5022文體活動費5023宣傳活動費5024其他活動費503事業支出504工會業務費5041培訓費5042會議費5043專項業務費5044外事費5045其他業務費508其他支出509上解經費支出本年支出合計本年經費結餘加:上年經費結餘加:本年收回投資減:本年投資期末滾存經費結餘工會主席會計主管製表人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工會

經費審查監督工作的意見

(2002年10月16日)

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以下簡稱工會經審工作)是工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工作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工會經審工作,健全工會經費審查監督製約機製,特提出如下意見。

加強工會經審工作是各級工會組織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1、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審會)是代表會員群眾對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組織。工會經審工作的基本職責是對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為此,要通過建立健全以審計為基礎的經費審查監督機製,維護國家財經法紀,促進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促進財產管理,促進工會經濟活動規範運作,促進工會係統黨風廉政建設。

2、加強工會經審工作,是工會依法治會,貫徹工會經費獨立原則的客觀要求,是對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實行民主監督和審計監督的有效途徑,是健全工會監督製約機製的重要措施。

3、與工會經費和財產相關的經濟活動應接受經審會的審查監督。各級工會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落實工會經費收繳、管理、使用和財產管理的責任,從組織建設、製度建設和保障設施上為經審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更好地發揮經審工作在工會全局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健全工會經審工作的審查監督體製

4、依據《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工會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製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體製。

5、工會經費審查監督的製度和辦法,由全國總工會統一製定。上級經審會對下級經審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6、經審會對同級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依法獨立履行職責,有權直接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務。

加強以審計為基礎的工會經費審查監督

7、健全工會經費預算、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審查監督製度。工會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方案須經同級經審會全委會審查通過,追加專項預算須經經審會全委會或常委會審查同意。上年度本級經費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應接受同級經審會辦公室審計,審計情況應向同級經審會全委會報告,由其審查並形成決議。

8、上級工會經審會有權對下一級工會經費收繳、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對下一級工會有投資、撥款補助的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經費計撥以及撤並工會組織的財務清算等進行審計。

9、經審會負責對本級工會基本建設和維修改造工程、專項基金、直屬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以及財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審計、必要時可以委托審計,委托審計應由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10、經審會按照同級工會黨組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對工會領導幹部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為考核、任用和獎懲幹部提供依據。

11、經審會應堅持依法審計,健全審計程序,防範、控製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各級工會應利用審計成果,不斷提高工會經費和財產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