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初起,右武,其於文事,亦不數數焉,大要各以其途進。然庚戌詔,見天子意在矣。百餘年來,日以益重,非從此出者,多見擯異途,不輒當要津,此豈一朝一夕哉!作《科試考》。
初設科舉條格詔:洪武三年五月初一日,奉天承運皇帝詔曰:
朕聞成周之製,取材於貢士,故賢者在職,而其民有士君子之行。是以風俗淳美,國易為治,而教化彰顯也。漢唐及宋,科舉取士,各有定製。然但貴詞章之學,而未求六藝之全。至於前元,依古設科,待士甚優。而權豪勢要之官每納奔競之人,辛勤歲月,輒竊仕祿,所得資品,或居士人之上。懷材抱德之賢恥於並進,甘隱山林而不起,風俗之弊,一至於此。今朕統一中國,外撫四夷,與斯民共享升平之治。所慮官非其人,有傷吾民,願得君子而用之。自洪武三年八月為始,特設科舉,以取懷材抱德之士,務在經明行修,博古通今,文質得中,名實相稱。其中選者,朕將親策於廷,觀其學識,品其高下,而任之以官。果有材學出眾者,待以顯擢。使中行文武皆由科舉而選,非科舉,毋得與官。敢有遊食奔競之徒,坐以重罪,以稱朕責實求賢之意。所有合行事宜,條列於後:
一、鄉試、會試文字程序。
第一場,試《五經》義,各試本經一道。不拘舊格,惟務經旨通暢,限五百字以上。《易》程朱氏注、古注疏,《書》蔡氏《傳》、古注疏,《詩》朱氏《傳》、古注疏,《春秋》左氏、公羊、榖梁、胡氏、張洽《傳》,《禮記》古注疏。《四書》義一道,限三百字以上。
第二場,試禮樂論,限三百字以上。詔誥表箋。
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一道。惟務直述,不尚文藻,限一千字以上。
第三場畢後十日麵試,騎觀其馳驟便捷,射觀其中數多寡,書觀其筆畫端楷,律觀其講解詳審。
殿試,時務策一道,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
一、出身。
第一甲第一名從六品,第二、第三名正七品,賜進士及第。
第二甲一十七名,正七品,賜進士出身。
第三甲八十名,正八品,賜同進士出身。
一、鄉試。各省並直隸府州等處,通選五百名為率。人材眾多去處,不拘額數。若人材未備不及數者,從實充貢。
河南省四十名,山東省四十名,山西省四十名,陜西省四十名,北平省四十名,福建省四十名,江西省四十名,浙江省四十名,湖廣省四十名,廣西省二十五名,在京鄉試直隸府州一百名。
一、會試額取一百名。
一、高麗國、安南、占城等國,如有經明行修之士,各就本國鄉試,貢赴京師會試,不拘額數選取。
一、開試日期。
鄉試,八月初九日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場。
會試,次年二月初九日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場。
殿試,三月初三日。
一、三年一次開試。
一、於洪武三年鄉試,洪武四年會試。
一、各省自行鄉試,其直隸府州赴京鄉試。凡舉,各具籍貫、年甲、三代、本姓。鄉裏舉保,州縣申行省印卷。鄉試中者,行省谘解中書省,判送禮部印卷會試。
一、仕宦已入流品,及曾於前元登科並曾仕宦者,不許應試。其餘各色人民並流寓各處者,一體應試。
一、有過罷閑人吏、娼優之人,並不得應試。
一、應舉不第之人,不許諠鬧,摭拾考官及擅擊登聞鼔,違者究治。
一、凡試官,不得將弟男子侄親屬狥私取中,違者許赴省台指實陳告。
一、科舉取士,務得全材。但恐開設之初,騎射書算未能徧習,除今科免試外,候二年之後,須要兼全,方許中選。
於戲!設科取士,期必得乎全材。任官惟能,庶可成於治道。谘爾有眾,體朕至懷。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按洪武三年庚戌始開科,就試者鄉舉士百二十三人,中式者七十二人。主試則禦史中丞劉基、治書侍禦史秦裕伯,同考則翰林侍讀學士詹同、弘文館學士睢稼、起居注樂韶鳳、尚寶丞吳潛、國史編修宋濂,而序錄出於濂。中式士未及會試,悉授官。
四年,京畿鄉試,兵部尚書吳琳、國子司業宋濂。濂仍為序。尋合諸省之士會試,凡二百人,中式者百二十人。知貢舉官,特進中書省右丞相忠勤伯汪廣洋、左丞相胡惟庸。主文,禮部尚書陶凱、前翰林侍講學士潘庭堅。考試,翰林侍讀學士詹同、國子司業宋濂、吏部員外郎原本、前貢士鮑恂、掌院吏部右侍郎顧貞。監試,禦史孔希魯、宋圭。提調兼印卷,禮部尚書楊訓文。同印卷,中書左司郎中孫煜祖。提調,禮部侍郎秦文繹、禮部主事薑漸。受卷,吏部主事林光弼。彌封,兵部主事許方。謄錄,蘇州教授貢穎之。對讀,翰林應奉文字唐肅、禮部主事張孟兼。此外又有監門、搜檢、巡綽鎮撫,供給主事及掌行科舉文字省掾令史,供給、奏差等官。廷試,總調則前汪廣洋、胡惟庸。讀卷,祭酒魏觀、博士孫吾與給事中李顧、修撰王僎。監試,禦史馬貫、徐汝舟。掌卷,工部員外郎牛諒。受卷,工部主事周寅。彌封,秘書監丞陶誼。對讀,尚寳丞魏潛、編修蔡玄。提調,前陶凱、楊訓文。以官品考之,尚書、祭酒正三品,侍郎、侍讀學士正四品,給事中從四品,左司郎中、司業正五品,員外正六品,主事、應奉、修撰正七品,編修、秘書正八品。
是歲取中俞友仁等。廷試,賜吳伯宗、郭翀、吳公達俱及第。狀元授員外郎,餘及出身俱授主事,同出身授縣丞。會元亦授縣丞。高麗生入試者三人,唯金濤登三甲第五,授東昌府安丘縣丞,餘皆不第。三人俱以不通華言,請還本國。詔厚給道裏費,遣舟送之。濤尋為其國相。儒籍中者六十三人。
六年,諭中書省臣:“有司所取,多後生少年。觀其文詞若可有為,及試用之,能以所學措諸行事者甚寡。朕以實心求賢,而天下以虛【文】應朕,非朕責實求賢之意也。今各處科舉,宜暫停罷,別令有司察舉賢才,必以德行為本,而文藝次之。”
是年遂詔天下舉人罷會試。正月初八日,河南解額內選四名,第一人張唯,年二十七;其次王輝,年二十八;李端,年二十一;張翀,年二十七。二十三日,山東解額內選五名,第一人王璉,年二十三;其次張鳳,年二十八;任敬,年二十六;陳敏,年二十三;馬亮,年二十五。皆拜翰林編修。又選國子監蔣學、方征、彭通、宋善、王惟吉、鄒傑等拜給事中,於文華堂肄業,命太子讚善大夫宋濂、太子正字桂彥良分教之。
十七年三月戊戌朔,命禮部頒行科舉程序。凡三年大比,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醜未年會試。舉人不拘額數,從實充貢。鄉試,八月初九日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經義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未能者,許各減一道。《四書》義主朱子《集注》。經義,《詩》主朱子《集傳》,《易》主程、朱《傳》、《義》,《書》主蔡氏《傳》及古注疏,《春秋》主左氏、公羊、榖梁、胡氏、張洽《傳》,《禮記》主古注疏。十二日第二場,試論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語五條;詔、誥、章、表內科一道。十五日第三場,試經史策五道,未能者許減其二,俱三百字以上。次年禮部會試,以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為三場,所考文字與鄉試同。鄉試,直隸府州縣則於應天府,在外府州縣則於各布政司。其舉人,則國子學生及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皆由有司申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應之。其學校訓導專教【生】徒,及罷閑官吏、倡優之家與居父母喪者,並不許入試。其中式者,官給廩傳,送禮部會試。考試官皆訪經明公正之士,官出幣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試官二人,文幣各二表裏。同考試官,鄉試四人,會試八人,文幣各一表裏。提調官,在內,鄉試應天府官一人,會試禮部官一人;在外,布政司官一人。監試官,在內,監察禦史二人;在外,按察司官二人。供給官,在內,應天府官一人;在外,府官一人。收掌試卷官一人,彌封官一人,謄錄官一人,對讀官四人,受卷官二人,皆擇居官之清慎者充之。巡綽監門、搜檢、懷挾官四人,在內從都督府委官,在外從守禦官委官。凡供用筆劄飲食之屬,皆官給之。舉人試卷自備,每場草卷、正卷各用紙十二幅,首書三代、姓名及其籍貫、年甲、所習經書,在內赴應天府、在外赴布政司印卷。會試、殿試赴禮部印卷。試之日,黎明,舉人入場。每人用軍一人守之,禁講問代冒。至晚納卷,未畢者給燭三枝。文字回避禦名、廟諱,及不許自敘門地。彌封者編號作三合字。謄錄者用朱,考試官用墨,以防欺偽。其會試中式者,三月朔日赴殿試。
是秋九月,應天府奏中式者廖孟瞻等二百二十九人。按《雙槐歲抄》雲:“內多國子生,上悅,命有司出榜原籍旌之。”
十八年乙醜會試,命待詔朱善、前典籍聶鉉為考試官,取黃子澄第一,練子寧次之,花綸又次之。綸,浙江解元也。及廷試,綸第一,子寧次之,子澄又次之。既啟封,上自以夢故,用丁顯為狀元,子寧如故,綸第三,抑子澄三甲為庶吉士。然三人俱授修撰。亡何,亦擢子澄為修撰雲。見刻丁顯策者,僅三百字,稱上為“上位”,餘多不成語。《實錄》雲:“賜二甲進士馬京等為編修,吳文為檢討,李震為承敕郎,陳廣為中書舍人。三甲危瓛為衛府紀善,李鳴岡為潭府奉祠正,楊靖為吏科庶吉士,黃耕為承敕郎,蹇瑢等為中書舍人,鄒仲實為國子助教。其諸進士觀政翰林院、承敕監、近侍衙門者,采《書經》‘庶常吉士’之義,俱稱庶吉士,六部俱稱進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