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股票經紀人、股票交易所與股票投機(1 / 2)

在歐洲,股票投機有明顯的曆史標記,這些標記包括“鬱金香熱”、南海泡沫、法國的執法官吏通貨膨脹和後來卡菲爾斯的瘋狂投機。

語源學權威對“經紀人”(brokers)一詞起源的意見並不完全一致。《雅各布法學詞典》如此表述:關於“經紀人”一詞起源的說法有多種不同版本。有人認為它從撒克遜詞broc派生而來,即“不幸”之意,用於形容“破產了的商人”,而據說之前“brokers”一詞也隻限於描述這類“不幸的人”。而其他人則認為“經紀人”的說法來自法語broieur,意思是“把事物分成碎片的人或機器”,而“broker”就是把一筆交易分成多筆小交易的人。

但在拉丁語中,經紀人為“obrocator”———似乎確切無疑地顯示了撒克遜語的abroecan(分離、拆散;兌開大額鈔票等)為其真正起源。作為abbrochment/abroachment(市場壟斷)一詞的詞根,“abroecan”的意思是“將貨物分為小批量或零售”;因此正如我們所知,auctionarius一詞以上兩種意思都有《Barril法學詞典》。沃頓(Wharton)認為“broker”來自法語的broieur或拉丁語的tritor,即“把事物分成碎片的人或機器”《Wharton法學詞典》。韋伯斯特(Webster)則認為“broker”由古英語的“bro-cour”、諾曼法語(Norman French)的“broggour”和法語的“brocanteur”派生而來。《韋伯斯特詞典》對動詞“broke”的一種解釋為“以中間人的身份做生意”,即“做中間人”,並指出其起源“可能為brock”一詞。伍斯特(Worcester)認為它有三個來源:盎格魯-撒克遜語的“brucan”,意為“騰空辦公室”;“brocian”,意為“壓迫,壓抑”;和法語的“broyer”,意思是“碾碎,壓碎”。

“Broker”最早出現在文學作品裏,則是在皮埃爾(Pier)的《農夫》(Ploughman)中:“我是居住於倫敦城的經紀人(burgeis)。背後中傷者即brocour,他們愛找人的錯誤。”這裏“經紀人”的意思很清楚,即“吹毛求疵者”;而普羅旺斯語(Provencal)中的brac則為“拒絕”之意。“Broker”最初的意思是“檢查並拒絕接受不符合標準的商品”(韋奇伍德(Wedgwood))。克拉博(Crabb)的《分類統計》(261頁)

提到“Broker”一詞:“羅馬帝國有一類公務員,他們把銀行家、交易商、經紀人、代理人和公證人的職責統一用一個短語來描述,即‘proxenetae’。”

早在1285年,“Broker”一詞就已經出現在英國《國會法案》之中。該《法案》規定:“未經市場主管官員、市長或市參議員許可並宣誓就職者,不可在倫敦城行使經紀人之職責。”

“300多年後,即詹姆斯一世在位期間(1604年)通過了另一部法令,對‘broker’一詞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這部法令所使用的‘貨物’與‘商品’等詞清楚地顯示,該時期經營貨幣、股票和基金的經紀人(bro-ker)在法律意義上並不存在。直到17世紀後期,當東印度公司在公眾中的影響逐漸擴大時,股票交易與投機在英國才正式成為一個行業;當時意義已經十分明確的‘broker’這一術語,也迅速被轉用於稱呼買賣股份或股票的人,這些人之後就被稱為‘股票經紀人’。”

1697年,經紀人和股票經營者在出售商業票據、銀行股票、銀行票據、股份公司的股票或權益時的“不正當做法與企圖”,迫使有關部門通過了一項嚴格的法案,隻允許接受任命並經過宣誓的人擔任經紀人一職。安妮與喬治·威廉三世時期通過了多項法令,用於規範經紀人的交易行為。

股票經紀人是由基金所有者或證券持有人所雇用,以賺錢為目的而買賣這些基金和證券資產的人。近年來,由於國家長期債務(通常稱為公債)的大幅增加,這些經紀人的數量已頗具規模,並且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他們被批準在銀行附近的場所彙集,以便與他們的委托人進行交易,同時他們互相之間也進行交易。他們在這些場所對其業務記錄進行整理,之後再進入銀行、南海公司與印度交易所的交接辦公室,這樣可以避免辦事處的混亂。在股票交易時間內這裏人員眾多,如果不事先做好準備,則在限定時間內完成交易根本不可能。

有一句古諺語的描述非常真實———銷售與采購之間有價差。正因如此,所有國家通過經紀人以名譽為擔保而出售的商品都比我們普通商人所銷售的要多。因為,通過經紀人可能雙倍獲利,而不用通過他們,則可能賠本。另外,這樣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人們在協議或口頭合同中產生不一致意見,因為經過宣誓就職的經紀人與其賬本就足夠消除這些不一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