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一條怪異的蛇(1 / 2)

清末民初,地方各省的管理秩序比較混亂,大多是各自為政。1913年1月北洋政府頒布了《劃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劃一現行順天府屬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劃一現行各縣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劃一現行中央特別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試圖將各類機構和稱謂統一起來,實現逐步的規範化。但是,整個民國時期的地方行政機構和職權的局部,一直處在不斷調整變化的過程之中。

第一,省級行政機構與職權。

根據地方實行軍民分治的規定,各省設立劃一的“行政公署”,設民政長一人,為全省最高行政長官,由大總統任命,職掌全省行政政務。省行政公署下設內務、財政、教育、實業四個司和一個總務處,各司置司長一人,由民政長提名,報經國務總理呈總統簡任,掌管本司事務。1914年頒布《省官製》後,省民政長改稱為省巡按使,省行政公署改稱為巡按使公署。公署設置也改為政務廳和財政廳,政務廳下設總務、內務、教育、實業四科,財政廳所掌事務“則合以前各省國稅廳籌備處之職掌”,[1]管理全省財政。

1916年袁世凱死後,北洋政府下令改行政長官名稱為省長,省行政機關為省長公署。並又先後頒布了《教育廳暫行條例》、《實業廳暫行條例》、《各省區警務處組織章程》,在省長公署設立教育廳、實業廳和警務處,主持全省的教育、實業和警察行政,同時調整內政廳職能,撤銷其原來下設的教育科和實業科。

1921年6月,北洋政府頒行《省參事會條例》,於是,各省相繼建立起“省參事會”。作為省行政的輔助性機構,由會長和省參事員12人組成,省行政長官擔任會長,由會長任命秘書若幹,負責辦理有關會務事宜。參事員分為委任、聘任、和選任三種,待遇分為專任和兼任兩種。依照規定,參事會會議形成的決議,交由省行政長官執行,但是,省行政長官如有異議,條例並未規定是否可以行使享有否決權。

1928年國民政府在全國確立統治地位後,以省政府作為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負責綜理全省行政事務。根據《修正省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省政府采用“合議製”,又國民政府任命委員若幹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人數屢變),設省政府主席一人。省政府主席的主要職權,有負責召集省政府委員會,代表省政府執行委員會形成的有關決議,負責監督全省行政機關的職責履行,處理日常或緊急事務。省政府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通過會議討論處理全省政務,製訂和發布省單行法規,決議全省預算、決算,決議執行國民政府委托事項,監督地方自治事項,以及社會治安和全省所屬官員任免等。

省政府委員會下設:民政廳、財政廳、教育廳、建設廳等,以及秘書處和各直屬處局機構。廳設廳長一人,由國民政府任命省政府委員兼任,並規定各廳長之人選的學識與經驗,應與所任職務相當,否則不能任命。省政府所設廳的數量和名稱,存在著數次變更,前後並不一致,而且各省之間也有差異。省政府委員會主要設置機構的職權如下:民政廳負責提請任免縣市行政官吏,縣市所屬地方自治及其經費事宜,警察保衛,衛生行政,賑災救濟,勞資爭議,宗教禮俗,土地丈量,以及選舉和禁煙等。財政廳負責省稅和公債,省政府預算和決算編製,省庫收支,公產管理,以及有關財政事宜。教育廳負責省級學校,社會教育,學術團體,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管理,以及有關其它教育事宜。建設廳負責公路和鐵路建設,河工和航道工程,不屬於土地行政的其它測量,以及有關其它建設行政事宜。實業廳負責農林、蠶桑、漁牧、礦業的計劃管理以及監督、保護、獎勵等,耕地整理,開墾荒地,農田水利,改良農業,動植物病蟲防治,工商業的保護、監督、獎勵,工廠商埠,商品展示及檢查,度量衡推行與檢查,農會、工會、商會、漁會及其各類企業團體的管理,以及其它實業行政事宜。除上述各廳之外,省政府還有一些直屬機關,主要有保安處、警務處、統計處、會計處、衛生處、人事處,以及禁煙委員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