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責任保險理賠案例彙編53(1 / 2)

第六章附則 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

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通知教職成〔200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各保監局:

為全麵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教育以人為本、以學生為主體,進一步落實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辦學方針,為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提供製度保障,促進我國中等職業教育又好又快發展,按照《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6〕23號)、《教育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學校保險教育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基〔2006〕24號)、《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教職成〔2007〕4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在曆時兩年多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訓實習特別是頂崗實習的實際和特點,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就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動下,我國中等職業教育事業發展迅速,規模不斷擴大,質量穩步提高,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人才培養模式基本確立。2008年,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招生達到812萬人,在校生達到2087萬人,實現了高中階段教育中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規模大體相當的目標。按照《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關於“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最後一年要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的要求,每年約有800萬左右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要參加頂崗實習。推進和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的製度建設,要求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學生實習期間的風險管理工作。

保險是市場經濟體製下進行風險管理和控製的基本手段,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對於有效防範和妥善化解學生實習的責任風險,保障廣大實習學生的權益,消除學校、企業、家長的後顧之憂,解決實習期間意外傷害事故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維護中等職業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人才培養模式的全麵推行,提高我國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的培養水平,推動中等職業教育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基本要求

1保險責任範圍。應覆蓋學生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認定為工傷情形下校方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和學生實習第三者責任。

教育部將組織有關專家按照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對保險實施方案進行選擇,選中的保險實施方案將下發各地供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中等職業學校參照執行。

2投保主體和保障對象。投保主體原則上為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實施學曆教育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保障對象為參加頂崗實習和教學實訓的中等職業學校在籍學生。

3投保方式。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根據自身專業設置、教學安排等實際情況,選擇為最後一年學生投保全年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或者為全部學生投保與其實習期間相對應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