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就自己了解到的案件事實向司法人員所作的敘述。被害人陳述一般具有下列特點:①被害人陳述有可能比較清楚地反映案件事實,尤其是能清楚地反映犯罪結果。②被害人陳述可能誇大犯罪事實。被害人由於是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往往具有嚴懲犯罪的偏激情緒,故其陳述極有可能誇大犯罪事實、特別是犯罪情節和結果。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俗稱口供,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實向司法人員所作的敘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述和辯解一般具有下列特點:①有可能比較全麵地反映案件事實。②供述和辯解真假混雜,難以辨別。③具有不穩定性。表現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而供認時而翻供,時而作供述時而作辯解。
(六)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由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所作出的結論。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就鑒定材料作出的一種結論,其內容不僅包括鑒定人就鑒定材料所觀察到的事實,而且包括針對觀察到的事實作出判斷性結論。例如,法醫對屍體所作的鑒定結論,不僅要敘述屍體表麵現象和解剖情況,而且要根據表麵現象和解剖情況,作出死因判斷。
(七)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筆錄
勘驗、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於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文字記載,並由勘驗、檢察人員和現場見證人簽名的一種書麵文件。
我國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中關於勘驗、檢查筆錄的概念略有不同,不論名稱如何,其性質是相同的,都是一種固定保全證據的方法和手段。對這種證據的基本要求是要客觀、全麵、準確地加以固定,不能有任何疏漏。
(八)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亦稱音像資料,它是指以錄音帶、錄像帶以及電子計算機存儲設備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與其他種類的證據相比較,視聽資料有以下特點:直感性比較強;科技含量比較高;容易被偽造。
三、證據的分類
與證據的種類是由法律規定的不同,證據的分類指學理上對證據的分類。
(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依證據的來源不同為標準,證據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如合同原本、證人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的事實等。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由原始證據衍生出來的證據。傳來證據不是原始形成的事實,而是經過一定的傳替形式而形成的事實,屬於“第二手材料”,如複印件、節錄本、原物的複製品等。原始證據比傳來證據可靠,證明力更強。
(二)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形成的方法、表現形式等不同為標準,證據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言詞證據,是以人的陳述為存在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為人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都是言詞證據。實物證據是以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如物證、書證、音像證據、勘驗筆錄等屬於實物證據。
(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為標準,證據分為直接詞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指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直接證據的最本質特征就是僅憑單獨一個證據,便能證明案件的某一事實,而不需要其他證據作旁證。比如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其於某月某日於某地殺害了被害人,這個供述能直接證明被告人有故意殺人事實,屬於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隻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推論出案件事實的證據。如在一離婚案件中,某甲作證:原告與被告經常吵架;某乙作證:原告與某丙關係曖昧。這些證人證言均屬於間接證據。無論是某甲的證言還是某乙的證言,單獨使用時都不能直接證明原告與被告感情確已破裂。
(四)本證與反證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根據訴訟證據與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的關係,證據還可以分為本證與反證。
本證,是指當事人用以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本證的本質特征,就是從正麵肯定自己主張的事實是真實的。反證,是指當事人用以推翻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反證既可能由被告提出,也可能由原告提出。無論是哪一方當事人,隻要提出的證據是用以推翻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就是反證。
(五)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在刑事訴訟中,根據證據的內容和作用,證據還可以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有罪證據是指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據。無罪證據,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是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以及減輕他們刑事責任的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分類並不是根據訴訟當事人哪一方提供證據來劃分的。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屬於有罪證據,而不是無罪證據。
四、證明責任
證明責任,是指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者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也可以叫做敗訴的危險)。
(一)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規則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的一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不能提供證據,則主張無法成立,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舉證不是原告單方負有的責任,如果被告提出了訴訟主張,他也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李四卻說:我隻欠了3萬,不是5萬,有2萬已經在春節前還給了張三。那麼,被告方李四對其主張的“春節前已經還了2萬元”事實就應當提供證據來加以證明。
在特殊的侵權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在這類案件中,將本屬於原告應負的部分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承擔。例如有一名孕婦在醫院生產,因大出血死亡。關於孕婦的死因是什麼?醫生對孕婦采取的醫療措施是否及時和恰當?是不是因為醫療行為不當才導致孕婦死亡的?醫生在接生和治療時是否存在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等主觀過錯?簡單歸納一下,也就是說醫療人員主觀上有無過錯,醫療行為是否不恰當,醫療行為和孕婦死亡的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這三個案件事實本來應該由原告舉證,但是因為原告不具備醫學知識,手裏也沒有醫療過程的記錄資料,所以很難提出證據。可以因為原告舉不出這些證據判他敗訴嗎?如果這麼判了,對原告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法律規定,不要求原告舉證了,而應當由被告方醫院證明,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對孕婦的醫療行為也符合規範等等。
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主要適用於環境汙染、高度危險作業、產品缺陷、醫療行為等引起的八類侵權案件中。
(二)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規則
刑事訴訟是追究犯罪的訴訟。舉證規則在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中不同。在公訴案件中,舉證責任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承擔,由他們證明犯罪事實成立,犯罪嫌疑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和責任,但是犯罪嫌疑人享有說明自己無罪的權利。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不負有證明責任。在自訴案件中,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
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收集和審查判斷證據時,應當堅持重調查研究,嚴禁刑訊逼供,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思考:
我們都知道口供是重要的直接證據,但是在“零口供”情況下,能否定罪呢?下麵這個案例會告訴我們答案。
2009年7月,重慶、江蘇等地發生一起涉案金額達百萬餘元的重大跨地毒品販賣案件,犯罪嫌疑人之一龔衛星被捕後拒不供認,妄圖以“零口供”逃脫罪責。然而,監控錄像、電話記錄、銀行彙款單,還有同案犯的供述相印證等,一係列確鑿證據表明:龔衛星有購買6000餘克毒品的事實。
綜上,“零口供”情況下,隻要其他證據確鑿,且所有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仍然可以定罪。
在刑事偵查中要嚴禁刑訊逼供,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三)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規則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不承擔證明責任,由被告方,即行政主體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