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刑事法律製度研究13(2 / 2)

其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在國民黨政府長達22年之久的政治統治過程中,製定了大量的特別法。如《暫行反革命治罪法》和數次補充修改的《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等等特別法。特別法的立法是不須經立法院議決而直接由國民黨政府發布或由軍事委員會或其他各部、會製定和公布。

再次,製定法的名稱比較規範,標誌著刑事立法技術已向前發展。1928年3月1日,國民黨政府公布的《立法程序法》依照製定法律的機關,確定所有經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議決的法律,概稱曰某法。如1928年3月10日公布的刑法即稱《中華民國刑法》。國民黨政府及其所屬各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或根據法律而製定的規則,概稱為《條例》。如為實施《中華民國刑法》而製定的規則即曰《中華民國刑法執行條例》。《立法程序》還規定,條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在此基礎上,1929年5月14日,國民政府又頒布《法規製定標準法》,豐富了法律名稱,確定“凡法律案由立法院三讀會之程序通過,經國民政府公布者定名為法”,根據法律製定的法規或稱之為條例、章程、規則,條例、章程、規則不得抵觸法律。1943年6月4日,國民黨政府重新頒布《法規製定標準法》,使法律名稱更加正規、確切。確定法律除定名“法”以外,還可以定名為“條例”。根據法律製定的法規、法令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凡經立法院通過後由國民政府公布的法律稱為法或條例,條例僅次於法,等等。可見這時的立法技術已較北洋政府時期有了長足的進步。

綜觀中華民國時期的刑事法律製度,以尊重科學的態度為出發點,進行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我們不難得出以下結論:

中華民國的刑事法律,是在清末資本主義刑法意識出現的基礎上,第一次在中國曆史上將富於資產階級意識的法律加以實施,並在此基礎上發展和完備。因此,從史學研究的角度來看,它具有不可磨滅的曆史推動意義。從法學繼承性的角度來講,也可以說為新中國的刑事法律科學的發展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它將先進的資產階級法的原則引進我國,為近代法的思想傳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當我們將中華民國刑事法律放在社會政治環境中來考察,從它的刑事法典的層麵上來認識時,我們亦應承認,由於當時社會階級衝突加劇,使它不可避免地顯露出不盡如人意之處。如打擊對象的廣泛性和在結束大陸統治前期的恐怖性,都極大地阻礙了它的發展,同時“以黨製法”的原則亦與資產階級法製的基本原則“三權分立”是極不相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