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迅速發展,農村集體資產已經形成相當規模。為了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國務院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一)農村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是指歸鄉、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屬於組(原生產隊)集體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成員集體所有。集體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集體資產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多年來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對於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增強農村基層組織的凝聚力,保持農村社會穩定,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近年來,一些地方的集體資產存量迅速增長,但集體資產的管理還相當薄弱,以致造成集體資產的嚴重流失,主要表現為:集體資產被貪汙、挪用、拖欠、損壞、揮霍浪費;集體資產被隨意改變權屬或無償占用;將集體資產低價承包、變賣、折股等。
集體資產的流失,不僅使集體經濟遭受了損失,使農村生產力受到破壞,而且導致一些地方的黨群、幹群關係緊張,增加了不安定因素,需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並認真加以解決。
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地方的領導對加強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二是集體資產管理的法規、製度不健全;三是農民群眾沒有廣泛地參與民主管理,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四是指導和監督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及其職責不夠明確。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目前集體資產流失的嚴重性和加強管理的重要性、緊迫性,把這項工作提到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扭轉集體資產管理不善的狀況。
農業部是國務院主管農村經濟工作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的職責。水利部、林業部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對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分工參與這方麵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指導和監督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四)加強對集體資產的管理,要有利於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製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的穩定與完善,有利於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的壯大,有利於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和共同富裕,有利於農村社會穩定。
要通過加強對集體資產的管理,使集體資產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資產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
(一)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製度。涉及集體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決定。要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效地行使對集體資產的監督權、決策權,發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管理的積極性。
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產權登記、財務會計、民主理財、資產報告等項製度,把集體所有的資產全部納入管理範圍之內。
(二)集體經濟組織在對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經營過程中,必須認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簽訂的兌現工作。簽訂集體資產承包合同時,要在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承包者利益關係的原則下,合理確定承包金和折舊費等項指標。對不按承包合同規定使用集體資產或無正當理由不及時交納承包金、折舊費的承包者,除補交承包金和折舊費外,集體經濟組織要按合同規定向其收取違約金;對違約情節嚴重的承包者,經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裁定或經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裁定,取消其承包資格;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使用集體資產的承包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