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中國封建製社會的發展
第一章 中國土地所有製在唐代的變化
在學習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闡明的關於封建主義生產關係的一些普遍原理後,我們回頭來看中國曆史,便可能掌握解剖的武器,對中國封建社會總過程進行全麵的科學的分析,從而揭開一向為封建史學和資產階級史學所掩蓋的曆史的真實麵貌,找出曆史的發展規律。
大概地說,中國封建社會可分為前期和後期兩個階段。前期又可以戰國末秦、漢之際為過渡,兩漢作為一個階段,魏、晉、南北朝、隋為一個階段。後期可以隋和唐初為過渡,從中唐至明代中葉為一個階段,明代末葉,即自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至一八四○年為又一個階段。唐代則以建中兩稅法為轉折點,處在由前期到後期的轉變過程中。研究唐代社會經濟的變化,可以看出中國封建製社會在發展過程中的主要的問題。
在這裏我們首先就封建主義土地所有權在中國封建主義曆史上的特點及其在唐代發生相對變化的特征來進行研究。下麵且從對北魏均田製基本性質的考察入手。
第一,北魏均田製是遠而繼承了中國秦、漢早已存在的主權即土地所有權這一封建的土地所有製形式,近而因襲了西晉占田製的精神。從官吏依品級或身分等級而受田、農民依男丁和女丁的勞動力而受田看來,這明白顯示出封建的形式上不平等的法權性質以及等級製構造的性質。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在均田的丁未詔中說要"均給天下之田"(魏書卷七上)。均田令中又說:"均給天下民田"。很顯然,封建皇帝是以最高所有者而虛構法律。按照法律,特權的官吏和等級低下的農民都得有依照不同的身分向皇帝領受土地的權利。這裏,因了"特權法律"的封建性質,在法律的不平等形式方麵便顯出:官吏和農民,由於受田數量上和性質上都有很大差異,對土地的權利關係也就有很大區別。官吏享受的"永賜"、"橫賜",不但數量大,而且允許有所謂"悉從貨易"的合法的權利(通典卷二)。農民所得土地,除一些是有占有性質外,僅有使用權,而他們的人身自由是受限製的。這就是外表上披上一件均田製的"美"服,實質上表現出等級性的封建法權。法令規定,刺史、太守的田(即以後職田的由來)要"更代相付",農民的露田隨時可以還受,從這裏可以看出,世業田僅僅是在有限範圍的法令內才許可買賣或讓渡。從法律意義上講來,這就有力地說明了,土地的所有權,一方麵排他性地掌握在封建專製主義國家或皇帝的手中;另一方麵封建國家又依照名分來分割出土地的等級占有。
第二,在均田製下的貴族官僚的永業田是根據名分而獲得的占有權。在某種條件之下(如免課免役),它具有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權(不同於歐洲的不納不課製)。北齊和隋在法令上明白出現了官吏的永業田。從法律上看,農民對永業田也是有占有權的,露田則僅有使用權而已,因為老而未死時,就得還田了。可是,法令上雖規定永業田種桑麻,但露田不足時,"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永業田也不一定盡種桑榆,也是可種穀物的,兩者的區分並不穩定。按唐代敦煌縣戶籍殘卷,各戶桑田大都受足,口分田(即露田)卻絕大多數皆不足。這可見所謂桑田或世業隻應是維持農民最低生活的份地,而露田收獲則應繳給封建國家。這正如列寧所說的:"既定世襲領地底全部土地,都分成了領主的土地與農民的土地;農民的土地作為份地分給了農民,......為地主耕種領主的土地,為自己耕種自己的份地"(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頁一四二--一四三)。這裏講的領主,在中國就是最高領主或封建的國家。如果這樣理解不錯的話,農民的永業田也不具備完整的占有權的性質,就近似於永久使用權了。從土地的劃分看來,剝削者的土地和農民使用的土地是分別排列的,雖在交納地租時是用租調來折算,但這樣均田製下的租調是通過"正田分"和非"正田分"來區別的,這基本上是以勞役地租為主的形態。
第三,在推行均田製之前,施行三長製。在施行三長製以前,傳統的身分性或品級性豪族地主蔭占戶口的情況是十分嚴重的。通典卷三多黨說:"後魏初,不立三長,唯立宗主督護,所以人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於公賦矣。"這種對於勞動力的蔭附,是依靠農村公社的組織來實現的。宗主督護意味著家族長通過血緣關係來奴役家族中的直接生產者。這種蔭附的戶口成為特權占有者的依附勞動力,同時就對於封建國家"編戶"或國家農奴的不完全占有,形成嚴重的威脅。北史卷三三李靈傳,記其孫李顯甫的事說:
"顯甫,豪俠知名。集諸李數千家於殷州西山,開李魚川,方五六十裏,居之。顯甫為其宗主。"這可見"一宗將近萬餘"的組織情況,便是名豪巨族生根的土壤。此外,如博陵李幾一家,"七世共居同財,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口。"(北史卷八五李幾傳)北海王閭:"數世同居,有百口。"(北史卷八五王閭傳)河北有"有韓、馬兩姓,各二千餘家,恃強憑險,......侵暴鄉閭"(魏書卷四二薛辯傳)。從此可知,"宗主"就是依靠家族門第曆史的土地主人,曾一度被法律所承認,又曾一度被法律所否定。他們恃強侵占土地,該不是由於買賣吧?應該說是由於品級而賦與的特權吧?當他們的土地數量合乎法律形式的規定時,叫做沒有"逾製"的占有;當其超出法律形式的規定時,叫做"逾製",因而土地權利雖不一定就被剝奪,但也是"實際占有"的性質。
通過三長製,雖然把品級性豪族所占有的蔭附戶,編製為均田製之下的編戶,但仍然依靠的是溫情脈脈的農村公社的組織。如均田法令中對於老小癃殘者分予一定的土地,身沒者的土地先給予或借予所親,賦役令中三長選養孤獨癃老貧窮者,都說明這一關係。北齊的河清三年(公元五六四年)令中,更明白顯現出這種關係。隋書卷二四食貨誌說:
"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課入農桑。自春及秋,男二十五已上,皆有田畝。桑蠶之月,婦女十五已上,皆營蠶桑。孟冬,刺史聽審邦教之優劣,定殿最之科品。人有人力無牛,或有牛無力者,須令相便,皆得納種。"
這個法令表麵上表現出了溫情脈脈的宗法關係,實質上更說明封建專製主義國家是如何地利用農村公社這一基礎。唐代的村、裏、鄉製就是沿襲北魏的三長製而來。唐的裏正有勸課農桑的任務,而"鄰保代輸"(唐會要卷八五,逃戶)。租調的強製性法規與前代相同。所謂"租"、"調"課輸的剝削製度,反過來又使得耕織結合的農村公社不易解體。將原來的宗主督護製改為三長製的目的,雖然意味著封建專製主義國家把大族所支配的勞動人手奪取過來,打擊大土地占有者的蔭冒的情況,但三長的給複,是付出了一定的代價或條件的。正因為如此,均田製和三長製對大豪族有鬥爭也有讓步,在法律上還表現出豪族成為封建主義的支柱。到北齊時,問題就嚴重了,"貧戶因王課不濟,率多貨賣田業,至春困急,輕致藏走"。這是什麼道理呢?因為"三正賣其口田,以供租課"(通典卷二)。這就看出所謂民得買賣是什麼性質了。這正是一種無恥的"欺詐的買賣",因為出賣的原因是"以供租課"。那麼這些田地和民戶,還不是又落入由宗主督護轉化來的三長或複落入豪族手中而形成逾製的占有了麼?所以這正說明了這樣的問題,即封建專製主義國家施行均田製和建立三長製是建築在農村公社的基礎之上的,而農村公社本身,同時又是豪族占有土地和蔭戶的淵藪,因而封建專製主義國家和豪族對依附的勞動人手相互爭奪的鬥爭也就一直延續下來。這種鬥爭是從漢到隋、唐曆史記載中所常見的,到了唐代更出現了新的情況。
北魏均田製法令說得很明顯,即"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魏書卷一一○食貨誌)。這和唐代的樂住之製,關內諸州者不得住關外,有軍府州者不得住無軍府州,完全一樣。其目的是在於把農民束縛在份地上,以便通過人身不完全的占有,來榨取剩餘勞動。在設立三長時,對於這個目的也說得很清楚。魏書卷五三李衝傳說:
"(文明)太後曰:立三長則課有常準,賦有恒分,苞蔭之戶可出,僥幸之人可止。"
因為當時在戰爭中,豪族向南遷移,率領了部曲宗族,霸占一方,叫做"行主",從而豪族便利用他們所統率的蔭附戶,逾製地占有土地。魏孝文帝在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的均田詔中就指出"富強者並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魏書卷七上高祖紀上)。而建議均田的李安世,也就從封建道德的角度,提出了"平均"的口號,說:"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魏書卷五三李孝伯傳附安世傳)這好象隻要嚴格地貫徹最高的皇權的意誌,那就使土地占有不至懸殊太甚,所謂"細民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同上)了。然而限製豪族實際占田蔭戶的法令是不可能絕對有效的。因為在均田令中,豪族還可以通過奴婢、牛來實際地廣占土地。到北齊時,如通典卷二田製下所說:
"廣占者,依令奴婢請田,亦與良人相似,以無田之良口,比有地之奴牛。"
向最高土地所有者請借的權利也是一種特權形式,例如"河渚山澤,有司耕墾,肥饒之處,悉是豪勢,或借或請,編戶之人,不得一壟"(通典卷二田製下)。在北齊"大族蝟起應之"的高氏政權下,對品級性豪族讓步更大,所以均田製依法律來限製豪族對土地占有的作用,並不是可靠的。
知道了北魏實行均田製的這些基本性質後,我們就容易看出唐代均田製繼承了前代的那些傳統,發生了那些變化和為什麼破壞。
北齊、北周的均田製基本上沿襲北魏,當然在製度的細節上有些不同。唐代的均田製繼承了前代的規格而有所變革。唐六典卷三戶部尚書載:
"凡給田之製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頃(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以四十畝,寡妻妾以三十畝,若為戶者則減丁之半。凡田分為二等,一曰永業,一曰口分。丁之田,二為永業,八為口分。凡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冠二十畝,僧尼亦如之。凡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
通典卷二田製下載:
"諸以工商為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不給。"
"諸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樂遷就寬鄉者,並聽賣口分(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雖非樂遷,亦聽私賣)。"
"其官人永業田及賜田,欲賣及貼賃者,皆不在禁限。"
按唐代官吏授田有永業、職分和官司的公廨田。此外,還有賜田。永業田多者至一百頃。因此,對土地占有的規定是按等級高低而有所不同的。
唐代的均田製,依然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權和主權相統一的性質。唐六典卷三戶部尚書說得很清楚:"凡天下之田,五尺為步,二百有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度其肥瘠寬狹,以居其人。"下文接著就說均田法。這說明土地所有權是排他地支配在封建專製君主的手中,法律授予君主以最高所有者的名分。就農民的受田來說,明顯地可以看出,農民所得的是份地。這反映到法律上,如唐律疏議卷一二戶婚律上說:
"諸賣口分田者,一畝笞十......。疏議曰:口分田謂計口受之,非永業及居住園宅,輒賣者。禮雲:'田裏不鬻',受之於公,不得私自鬻賣。違者一畝笞十......,地還本主,財沒不追。"
口分和永業的劃分依然是以勞役地租為主的形態,農民對口分田隻有使用權。永業田的買賣或讓渡,在法律上更有一定的條件限製,所謂"家貧賣供葬"等等。且所謂"買賣"是上麵所講的"欺詐的買賣",不但絕不同於私有權之下的"欺詐的買賣",反而是淪於"官戶"或奴隸的一種合理途徑。因此,均田製下農民的份地,主要是對於土地的使用權。
反映等級階梯的不平等法權的規定,官吏的賜田和永業田就不同了。唐律疏議卷一二戶婚律上說:"其賜田欲賣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勳官永業地亦並聽賣。"這裏,賜田和永業田,在一定的條件之下,是被貴族官吏所依法獨占的。然而法律上也有但書的規定。關於貴族官吏的永業田就有這樣的規定:
"諸永業田,......兼有官爵及勳俱應給者,唯從多,不並給。若當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狹鄉者,並即回受,有剩追收,不足者更給。"(通典卷二,冊府元龜卷四九五,此處引文據唐令拾遺田令第二二)
這裏還僅指出追收官吏足額的永業田以外的土地。此外還有別的規定:
"諸應給永業人,若官爵之內,有解免者,從所解者追(即解免不盡者,隨所降品追)。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給。自外及有賜田者並追。若當家之內,有官爵及少口分應受者,並聽回給,有剩追收。"(同上)
至於官田借人佃者,更可依法追收。這種"追賜"、"追收"反映出,貴族官僚對於永業和賜田,隨著官爵的有無高下而被封建專製主義國家奪回全部或一部分。這表示出,他們對土地的占有要依照封建所有權的規定,或多或少地在他們"身上投射著一個浪漫的榮光",這就不同於資本主義社會的"運動的所有權"了。因此,貴族官僚的賜田、永業在法令上既然可以被封建國家追收,那麼,在法律上就是按照"實際的占有"來處理的了。這種"追賜"、"追收"法令的規定,是從傳統習慣而形成為固定化的法律形式。至於具體的事實就更多了。全唐文卷一加恩隋公卿民庶詔說:
"其隋代公卿已下,爰及民庶,身往江都,家口在此,不預義軍者,所有田宅,並勿追收。"
李淵為了籠絡隋代臣僚,免於追收他們的土地,是榮譽式的"加恩"的例子。按常例,前代貴官所占的土地,大都是被後起的王朝所追回的。如武則天建立了武周政權時,即曾籍沒追收唐官所占的大量土地。唐將郭子儀的田地,在其死後也曾被封建國家所"論奪"和逼獻。史稱:"子儀薨,......多論奪田宅奴婢,(子儀子)曜不敢訴。"(舊唐書卷一二○郭子儀傳附子曜傳)這樣看來,貴族官僚對賜田、永業田的占有,既可在一定的條件之下許其買賣,又可在一定的條件之下被剝奪,前者表麵上近於所有,但土地雖然賣出了,仍然逃不出特權的控製,因而封建國家便回收了課役;後者則完全表露了"實際的占有"的性質。
以上所論的是關於唐代均田製繼承前代傳統的曆史。在另一方麵,唐代均田製也有不同於過去的特點。
第一,唐代貴族官僚的受田,普及到品官中一切官吏,官僚授田的辦法被規定得更周密了。唐代的官僚機構是逐漸擴大的。不論是職官、官爵、散官、勳官都可授永業田。不過,五品以上在寬鄉授田,六品以下可在本鄉取歸還的公田為永業(見通典卷二,田製下)。於是,凡是官吏都可依法成為地主階級。這點和魏、晉至南北朝不同。因了唐代製度容納了南朝經濟的發展,對庶族地主采取了兼容並包的辦法,品官受田也就不限於舊的品級性豪族的門閥,所以授田的範圍便擴大了。既然爵、職、勳、散官都可授田,唐王朝的新貴族就都能成為官僚兼地主,其中不但包括了那些過去身分低下的庶族地主的入仕者在內,這便是所謂"天下英雄入吾彀中"(唐太宗語),而且也相對地打擊了通過單依家譜世族而取得土地權力的舊勢力。唐代品級結構起了些變化,因為如唐大詔令集卷一一○誡勵氏族婚姻詔說:
"氏族之盛,實繁於冠冕,婚姻之道,莫先於仁義。自有魏失禦,齊氏雲亡,......燕趙右姓,多失衣冠之緒,齊韓舊族,或乖德義之風,名雖著於州閭,身未免於貧賤,......問名唯在於竊貲,結褵必歸於富室。"
詩人杜甫也說"將軍魏武之子孫,於今為庶為清門"。隋、唐科舉製度曾助長了庶族地主勢力的發展和鞏固,擴大了品官受田製,更給予他們以土地占有的保證。例如於誌寧讓地於張行成、高季輔說:"行成等新營莊宅,尚少田園"(舊唐書卷七八,於誌寧傳),這正說明了新起的庶族日益發展成為官僚地主。這現象從武周到玄宗時,表現得就更明顯。而按等定戶"混一士庶"之所以可能,正是由於新起的庶族因了參與官品,和過去的門閥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特權。
馬克思談到古代社會的生產有機體時,曾經指出過如下的情況:"那些古代社會的生產有機體都比資產階級的生產有機體要格外簡單得多,而且易於洞察得多,但它們依靠的,或者是尚未斷絕自己與別人的自然的血緣關係之臍帶的個人的未成熟性;或者就是直接的主與從的關係。"(資本論第一卷,德文版,頁八五;參看中文版,頁六三)前者的傳習到了中世紀近似於這裏講的豪族所依靠的,後者的傳習到了中世紀近似於庶族所依靠的。這兩種依靠的形式,在唐代顯得十分對立,到了宋代後者在主客的租佃關係上就更穩固了。
第二,唐代法令規定了僧尼和工商業者都可授田。他們的受田數雖較農民成丁者少些,或隻能在寬鄉授田,但和漢代以來的法令不同,畢竟由法律正麵地承認了僧尼和工商業者占有土地。他們通過法律的規定占有一定的土地,再通過不合法的巧取豪奪從擴大實際占有的範圍。因此,寺院的占地附戶日增,形成了"膏腴美業,倍取其多;水碾莊園,數亦非少"(舊唐書卷八九狄仁傑傳)的情況,因而寺院經濟的勢力日益強大起來。工商業這一等級,在漢代的法律是擯之於土地占有者之外的。在後來各代,他們的身分也不高。唐代依法給予他們以土地占有的榮光,這更清楚地表明地主與商人的結合以及商業資本轉向對土地的掠奪。例如唐代大商人鄒鳳熾的"邸店園宅遍滿海內"(太平廣記卷四九五鄒鳳熾)的情況,也就日見其多了。這種脫離了自然聯係的臍帶而基於主從關係的占有,對於農村公社起了一些相對的破壞作用。同時,他們列入授田的行列,也成為舊式均田製的破壞的因素。因為可授田的數目是有限的,承認工商業者的授田數,不過是對他們所實際占有的土地作出規定罷了,事實上並不一定按人戶劃分土地給他們。
第三,唐王朝正視了南朝經濟的發展,限製土地買賣的法令,顯然比前代放鬆。法令上限製土地買賣的時寬時嚴,給土地逾製的占有開了方便之門。北魏均田令規定,隻限於桑田的有餘或不足部分才可買賣,所謂"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但到北齊時,桑田和麻田同為世業田,世業田的範圍擴大了,可買賣的部分也就跟著擴大。及至唐代,在家貧需要葬費及流移的情況之下皆可"出賣"永業田,而口分田在狹鄉遷寬鄉,賣充住宅、邸店、碾磑時,都可"出賣"了。這樣的規定,一方麵意味著農民對自己的份地,逐漸提高了占有權的屬性,但另一方麵,更重要的,是為豪強之家打開了巧取豪奪的後門,使他們在設立邸店、碾磑、建置園宅的名義下,可以大肆兼並了。這就是馬克思所指的Verschacherung(詭詐),在封建的"榮光"照耀之下,它是一種可恥的"出賣",在出賣之中農民自己所換取來的是另一種被保護地位。封建製的土地占有還附帶對其他自然條件的占有,例如水源等等。因了占有水源,當時關中地區的鄭白渠上水磑就更多了,封建專製主義的皇權曾采取了抑製手段。在永徽、開元時拆過這裏的碾磑,大曆時又大拆過一次。然而四萬頃的水田到大曆時隻剩下六千二百頃,從這裏可見在"欺詐的買賣"之下,而進行非法的兼並之烈。在這樣依各種特權而實際兼並的情況下,農民對於逐漸取得的土地占有權,並不是一種保證生活的前提,反而是在風雨飄搖中造成失掉生活保證的前提,最後連自己本人也不得不從土地上流離出去,成為史家所說的一種"客戶"或豪強的"私屬"。唐大詔令集卷一一○說:"逃人田宅,因被賊賣,宜令州縣招攜複業。"因此,永業田可以出賣的結果,使農民連自己也推銷出去,其商標叫做被保護的"私屬"。
唐代均田製這些特點的發展,帶來了均田製的破壞。同時,伴隨著均田製的破壞,相應的出現了軍製、稅法的變革和莊園經濟的發展。
貴族官僚在均田製下,土地的權力的擴大助長了非法的占有。寺院和豪商占田的合法化,土地買賣限製的放鬆,促使著土地權力不按皇帝的意誌來授給,而按"形勢"、"形要"的勢力來巧取。從封建的土地所有權方麵講,那就"逾製"地畸形發展起來,使均田製的章程遭到破壞。這在開元、天寶之際就表現得非常嚴重。冊府元龜卷四九五田製說:
"天寶十一載十一月乙醜詔,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吞並,莫懼章程(按指非法)。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置牧者唯指山穀,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業,違法賣買,或改籍書,或雲典貼,致令百姓,無處安置。"
這自然是最高土地所有者皇帝一麵的道理。其實人民在"違法賣買"之下流亡逃散、無法安置,還有不堪租調剝削的一麵。唐代詩人不少暴露出這種事實。白居易的重賦詩即說明兩稅製前後的這樣情況。他說:
"厚地植桑麻,所用濟生民,生民理布帛,所求活一身。身外充征賦,上以奉君親。國家定兩稅,本意在憂人。厥初防其淫,明敕內外臣:稅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論。奈何歲月久,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寵,斂索無冬春。織絹未成匹,繅絲未盈斤。裏胥迫我納,不許暫逡巡。歲暮天地閉,陰風生破村。夜深煙火盡,霰雪白紛紛,幼者形不蔽,老者體無溫。悲喘與寒氣,並入鼻中辛。昨日輸殘稅,因窺官庫門,繒帛如山積,絲絮似雲屯。號為羨餘物,隨月獻至尊。奪我身上暖,買爾眼前恩。進入瓊林庫,歲久化為塵。"(白氏長慶集卷二秦中吟十首之二重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