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準備工作(5)(1 / 3)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原告在起訴書中誣蔑我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我自1967年嫁到××家,1984年後丈夫、公公相繼謝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尚小,我不忍置老少於不顧,一直未再婚。此後三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係很融洽。1985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10多年來,我與婆婆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生大的爭執。家裏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由於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做點家務也是正常的。1994年婆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後事。原告在起訴狀中誣告我隻顧自己快活,要婆婆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義務,實屬居心叵測,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後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人一死就吵著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為此,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於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房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生前所盡的義務。我負擔全部的贍養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我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及鄰近東屋的北屋一間共91m2。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後,我擔負了養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婆盡了全部贍養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屋進行了必要的修繕。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並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定的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並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這份民事答辯書脈絡清晰,理由部分根據起訴書的內容從三個方麵加以反駁,針對性強,同時又說明答辯人已做到仁至義盡,這更增加了答辯狀的說服力。最後,她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合情合理。這篇答辯狀符合了擺事實講道理,堅持以理服人的答辯狀寫作要求。

(2)提出管轄異議意見書。

管轄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案件無權管轄時,向受訴法院提出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提出管轄異議意見書的格式:

管轄異議意見書

異議人:×××,性別、年齡、籍貫、民族、住址、工作單位。

原告:×××,性別、年齡、籍貫、民族、住址、工作單位。

因異議人與原告×××就房屋買賣合同一案現已被你院受理。房屋買賣合同屬於不動產糾紛範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異議人與原告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房屋在××人民法院所在地,為此,該糾紛應由××人民法院進行受理,你院不是該房屋所在地的法院,不應受理該案,特此提出異議。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3)申請回避意見書。

所謂申請回避,是指當事人認為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和有關其他人員與案件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而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應參與案件審理等活動的一種請求。申請回避是原告、被告都享有的權利,為了敘述方便,我們放在本節中講。

①回避的原因。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應回避:a.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b.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c.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回避有兩種形式:一是當事人申請回避;二是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認為自己具有法定回避原因而自行回避。

②申請回避的程序。

申請回避的程序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申請回避提出的期間;二是對回避申請決定的權限和期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48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申請回避,應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書麵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之前,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於法院駁回回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③申請回避意見書格式。

申請回避狀

申請人:×××,年籍等詳見案卷。

原告×××與被告×××侵權糾紛一案正在你院進行審理,現據了解,本案審判員×××(或翻譯人員×××、書記員×××)是本案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具體說明是什麼親屬關係),或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具體說明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事實,或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具體說明事實)。為避免對本案審判發生不公正的影響,特依法提出申請回避,請予決定。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十一、訴訟費

刑事官司不收訴訟費,其他各類民事、行政官司都應該交納訴訟費。

1、訴訟費用的征收標準

(1)案件受理費。

因案件性質的不同,案件受理費的計征方法也不同。它分為財產案件受理費和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兩種。

①財產案件受理費。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采取遞減辦法計征:

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納。

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的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受理費的收費標準交納。

②非財產案件的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按件計征案件受理費。根據《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0000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0000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2)申請費的征收標準。

《辦法》第八條規定:

申請執行的,執行金額或價額不超過10000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0000元但不超過500000元的,按0、5%交納;超過500000元的,按0、1%交納;

申請財產保全的,保全財產的金額或價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但不超過100000元的,按1%交納;超過100000元的,按0、5%交納;

依照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今的,每件交納100元;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請費,每件交納100元;

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船東責任限製的,按申請限製數額的0、1% 交納,但最低不少於500元;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按申請執行案件的標準交納申請執行費。

(3)其他訴訟費用的征收標準。

其他訴訟費用的征收,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實際支出多少,要求當事人負擔多少。也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預交多少,也可隨時要求當事人交納。但其他訴訟費用的征收,隻限於財產案件。

2.應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

其他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支付的其他訴訟費用主要有以下幾項: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

勘驗費,是人民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勘驗支出的費用;鑒定費,是人民法院請專門機關、專門人員對有關標的物、書證、物證進行科學鑒定所支付的費用;公告費,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公告尋找、傳喚當事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破產事宜、公示催告等所支出的費用;翻譯費,是人民法院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和外國當事人提供翻譯所支出的費用。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日出庭進行訴訟活動,因乘坐車、船、住宿、飲食所支出費用,因誤工而影響的工資收入,應當得到補償。由於法律未規定對這些費用補償的統一標準,在審判實踐中,對誤工補貼一般比照同行業平均收入。對差旅費補貼一般不超過國家工作人員差旅費的補助標準。

(3)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實際支出的費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除了向人民法院交納申請費之外,還應負擔因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工作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執行工作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強製執行工作中采取執行措施而支出的費用。包括執行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實際支出的費用和執行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實際支出的費用。這些費用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需要有關單位和人員協助執行而支付的費用。如運輸財物的運輸費,保管財產的保管費、拍賣、變賣財產的手續費等。二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時,人民法院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完成時,需要支付的手續費、勞務費、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收取。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是指上述費用以外的,在訴訟中實際支出而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在適用中不允許將不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轉移到當事人頭上,不能不適當地加重當事人的負擔。

其他訴訟費用的數額應當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確定,實際支出多少,當事人負擔多少。其他訴訟費用的交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讓當事人預交,也可以是由人民法院墊付,案件審理或執行終結後,再由當事人交付人民法院。

3.訴訟費用在原被告之間的負擔

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和執行終結時,確定訴訟費用由哪一方負擔和如何負擔。

(1)一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

敗訴方負擔。其中,共同訴訟一方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個共同訴訟人的責任大小和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按比例確定他們各自應負擔的數額。

雙方當事人分擔。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確定雙方當事人按比例分擔。本訴與反訴合並審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互相抵消的,訴訟費用由雙方分擔。

當事人協商分擔。此項原則適用於調解解決的案件。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決定如何負擔。

原告負擔。原告撤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案件受理費,但應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離婚案件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由於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被申請人負擔。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2)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

①上訴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

上訴人負擔。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上訴案件的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上訴人撤回上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一方當事人負擔或雙方當事人分擔。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進行改判的,應當根據改判結果,按照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重新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既可能由一方負擔,也可能由雙方分擔。

雙方協商負擔。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第一審和第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二審法院決定。

②發回重審案件訴訟費的負擔。

對於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上訴人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回。原審法院根據重審結果在法律文書中確定原一、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審法院判決後,當事人再行上訴的,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③再審改判案件訴訟費的負擔。

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或提審的案件,再審或提審後依法進行改判的,應當按照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對訴訟費用一並進行改判。

4.當事人申請緩、減 、免交訴訟費

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一般隻適用於公民,而不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