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接受法庭審理與判決
打官司決定輸贏關鍵是證據和法律,而決定輸贏的關鍵時刻是開庭審理之時。所以,開庭審理時必須用足證據、用足法律來支撐自己的主張。作為當事人,一般都是第一次走上法庭,因此必須了解法庭審理的程序,才能處驚不亂,必須了解如何回答法庭調查、如何出示證據和認證質證、如何及時反訴、如何開展辯論等知識,才能從訴訟方法上、訴訟技巧上保證訴訟主張被法院接受和支持。實踐中往往有的當事人因為技巧不夠,喪失了許多良好的機會,主動變成被動,上風變成下風,輕則使官司拖延時間,應該在一審解決的又拖到二審,重則影響了官司的贏與敗。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開庭審理一般的程序是:
當事人和代理人都到庭後,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入庭;審判長宣布開庭,並核對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情況,主要是核對姓名、年齡、籍貫、住址、職業、代理權根據和代理權限等;宣布案由,即宣布××訴××什麼案;宣布合議庭、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若不申請回避,則開始法庭調查;調查以後進入法庭辯論;辯論結束後,最後陳述;然後休庭合議;在合議前,法庭征求雙方調解意願,雙方同意調解,則進入調解。否則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庭審結束,雙方當事人閱讀庭審記錄並簽字。
一、接受法庭調查
1回答法庭詢問
(1)原、被告及時回答法庭所提出的有關問題。
法庭調查順序一般如下:法庭調查開始,先由原告宣讀訴狀,提出訴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然後審判長會問被告對原告訴求有何答辯意見,被告則發表答辯意見。如果有第三人,還要問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接著審判長或審判員就雙方爭議的問題和有關事實詳細詢問原、被告和第三人,先問原告、再問被告,原、被告一一作答,並提交每一個主張的證據材料。任何一方都會對另一方提供的證據作出承認或不承認或異議的回答。雙方向法庭提供自己收集的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法庭還須將這些證據給雙方認證,聽取雙方對這些證據的質證。如果雙方提供了證人,法庭還會讓證人出庭作證。由審判長或審判員、雙方當事人詢問證人,當事人通過證人證言證明自己主張。如果有其他證據,包括未出庭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都必須當庭出示,當庭經過雙方質證,才能作為法庭定案的根據。未經法庭調查、雙方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在法庭調查階段,如果原告要增加訴訟請求,被告要反訴,都必須及時提出。
總之,在法庭調查階段,原告應提出訴訟請求,陳述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並且每一個事實、每一個主張都要有根有據,即有證據來證明。而被告應就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承認與否的表示,駁斥原告用以支持訴求的事實部分,同樣每一個主張、每一個事實都要有證據來證明。法庭調查階段主要是事實陳述、證據證明階段,這一階段將為法庭辯論打下紮實基礎。
(2)回答法庭詢問的技巧。
第一,法庭調查是事實部分的調查,對某個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人員、內容、過程等作客觀的敘述,不加任何主觀色彩的評論,不加任何法學理論的評價,這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任務。當事人應當知道這一中心任務,避免在法庭調查階段就聲勢浩大地進行辯說。因此,對法庭調查的問題,回答時應圍繞事實,將真相講清,不要急於進入辯論階段。這是回答法庭詢問時要注意的重點之一。
第二,回答法庭詢問應當實事求是。如何理解實事求是呢?法庭上的實事求是要求每一個事實都要有證據來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是不會被法庭認可的。盡管在感情上、在心理上、在邏輯上都可以認為某一事實的真實性,但若沒有證據證明,則不具有真實性。如某甲訴說某乙借了其1萬元現金,但拿不出借條或其他證據來證明,乙向甲借款1萬元的事實就不會被法庭認定,法院最終將作出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駁回訴求的判決。
第三,回答法庭詢問也不是沒有主動權的行為,作為當事人,在開庭前對案件要有一個總體認識、總體把握、總的勝訴對策,對案件爭議重點、非重點,主線、非主線,總原則、總綱,要心中有數,做到綱舉目張,隻有這樣,才能從法庭調查的問話中發現法官的總體思路、發現對方的思路,才能從容應付法庭上發生的各種意想不到的情況,並不斷在總原則下調整自己的對策,始終處於主動地位,不被牽著鼻子走。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有一個案件,甲法人狀告乙個人合同糾紛案,但訴訟事實卻是甲法人與丙法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原來丙法人係乙個人與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公司。於是,在庭審中,被告乙始終抓住起訴主體有問題做文章,否認甲乙之間有任何合同關係,逼使原告撤訴或法院裁定駁回。其總原則或對策思路就是從主體上打缺口,堅持乙個人與丙法人是兩個不同的主體,法庭上無論原告如何舉證都從主體上去辯駁。如原告舉證一份乙個人簽名的業務指令,以證明甲乙合同關係。乙辯駁指出,該業務指令雖由個人簽名發出,但乙是作為丙的董事長在簽發丙的業務指令,而且該指令涉及業務、業務款項均往來於甲與丙之間,記錄於甲與丙的帳目上。
第四,回答法庭詢問要善於利用機會,把握回答的度、量、分寸、時間。按理說,在訴訟中,應問什麼答什麼,直接了當,不轉彎抹角,更不宜借題發揮,但有時回答問題也需要轉彎抹角。這是因為,有些提問不宜正麵回答,要兜點圈子,才能找到較好的措詞或回答的角度。有時,借題發揮一下,其目的在於讓法官了解一些想不到問或不想問的內容,使法官全麵了解與案情相關的事實。有時兜圈子回答問題雖被法庭認為與本案無關,但達到了當庭揭露對方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對對方施加影響的作用。但這種方法在使用時要慎之又慎,如沒特別情況,一般不宜使用。
第五,回答法庭詢問,要事先有所準備。開庭前,可以設想法庭會問些什麼情況。比如法庭一般總是圍繞與案件爭議標的有關的事實進行調查,包括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法律現象,如人的身份,行為時間、地點、內容,物的規模、大小、標準、質量、價格等等。比如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一般會問及合同簽訂時間、地點、過程、合同內容、履行情況、變更情況、糾紛原因等等。又如離婚案,法庭會問及何時認識、結婚時間、婚後感情、子女情況、家庭財產、個人收入、住房情況、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意見等。所以,當事人在開庭前可以簡單地列出重大事件以及事件的時間表,以防表述時前後矛盾。
對法庭進行的有關一係列時間的調查要特別注意。任何事件的發生、發展均離不開時間,案件中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時間確定問題,時間的前後、時間的長短、時間的間隔有時會決定一個案件的關鍵情節。特別是那些合同糾紛案,合同簽訂期、履行期、交貨驗收期、付款期等均是案件爭議的焦點,常會為了一個日期的確定影響案件糾紛的違約責任歸屬。所以開庭前,當事人應將案件中所涉時間排列清楚,避免陳述時前後矛盾,被對方抓住破綻。如果碰到一時難以回答的問題可以先回答記不清,以後再補充,或先根據對方的提法趁勢回答,這當然要對方所述對自己十分有利才可以做,並言明“根據對方所述××時間”,以留餘地。
第六,回答法庭詢問不宜急於承認一些自己尚不太清楚的問題。因為作為當事人,當庭承認就記錄在案成為證據。正確的做法是對不甚清楚的就回答不清楚,記不得就回答記不得,可以告知法庭庭後補充。
2出示證據和認證
證據的出示和認證是法庭調查過程中另一重要的工作。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可見未經法庭出示和質證的證據不能成為定案依據。由於法庭調查的任務主要是對案件事實的確認,而事實皆要有證據證明,所以證據的出示、認證和質證就特別重要。否定了對方的證據,就等於否定了對方提出的事實,從而影響到對方提出的訴求能否成立。證據的出示、認證和質證很有技巧性、專業性,研究透徹,對打贏官司幫助甚大。
一般一個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呢?這是由各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的。但總的原則是每一個訴求所依據的事實都要有證據支持,如離婚案,必須提交結婚證以證明雙方尚存婚姻關係,還要提交身份證、戶口簿,與結婚證核對;有子女的要提交獨生子女證,證明有子女;涉及房屋分割的,要提交產權證、戶口簿;以證明產權歸誰所有以及同住人的權利;涉及家庭財產分割,要提交財產清單,分清婚前婚後財產,對有爭議的財產要提供發票等證明;對有法定情節而爭取撫養權的,要提供證明,如女方不能再生育的醫療單位證明;訴求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要提供現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有時一個事實不是僅憑一個證據就能證明的,那就要用相互密切聯係的一組證據來證明,這一組證據必須像鏈條一樣一環扣一環,不可中斷。
如何出示證據呢?當事人提供任何證據都是因為該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中某個情節的真實情況。所以,出示證據要注意不宜一下子全部遞交法庭,而應在開庭前編好號,在陳述事實、理由時,有步驟地、有針對性地一份證據說明一個問題地遞交法庭,每交上一份,都必須說明或注明此份證據證明了什麼。特別是在複雜的經濟案件中,由於涉及許多單證,為了幫助法官更清楚地了解證據與案件某個事實的關聯性,有經驗的當事人往往會在證據上粘上小條,注明證明什麼。
如何認證?所謂認證,就是辨認證據。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不利於自己的關鍵證據切不可輕易認可。例如,原告提供一份由被告簽名的合同書,法庭讓被告認證,就是讓被告看看是否是自己簽的名,是否在這份合同上簽過名。所以認證必須仔細,並根據各類證據的特征和審查要求進行辨認,不宜馬虎,更不可簡單。在認證的基礎上進行質證。
如何進行質證?我們知道,證據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有三個特征: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掌握了證據具有的三個特征以後,質證就有了大方向,例如,可以從該證據的合法性來質疑,提出如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不合法,提出單位作證而非個人作證的證言筆錄形式上的不合法。又如可以從客觀性上來質疑,提出該證據不是客觀情況的反映而是摻雜了證人的主觀想象、推測。再如可以從關聯性上來質疑,提出該證據所反映的法律關係不是本案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與本案無關。總之,質疑,從總的原則上說就是從證據三特征上提出質疑,否認了某證據的合法性,就使該證據喪失了成為證據的資格,喪失了證據的效力。否定了證據的關聯性,就割斷了該證據與本案的關係。否定了該證據的客觀性,就否定了該證據的證明力。
3增加訴訟請求
增加訴訟請求是原告提起訴訟後,於原來訴訟請求以外,再提出另外的訴訟請求,以合並於原來的訴訟請求中。增加訴訟請求在實踐中常見有增加訴訟標的金額,如原訴要求返還20萬,後增加40萬;增加訴訟請求事項,如原訴請求為享有署名權,增加請求為賠償精神損失。增加訴訟請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應是同一對當事人;(2)與原來訴訟請求的事實、理由有牽連關係或同一關係;(3)屬於同一法院管轄;(4)屬於同一訴訟程序;(5)增加訴訟請求一般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所以,原告根據法庭調查所掌握和確認的新證據,應當及時提出增加訴訟請求。及時增加訴訟請求,可以使糾紛一並解決,節省人力、物力、時間 。
在行政訴訟中除會發生增加訴訟請求外,還會發生合並審理的情況,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或同樣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又如在訴訟中,原告不服被告又作出的新的行政處理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當原告提出增加訴訟請求時,作為被告可以先從增加訴訟請求的條件上去尋找反駁原告的理由,如提出不屬同一法院管轄。另外,針對新的訴求還可提出對新增的訴訟請求要求法庭延期審理,並給予15天答辯期,使被告有充分時間商量對策、搜集證據、充分舉證、反駁原告。
4放棄訴訟請求
放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在法庭調查結束之前,根據法庭調查所確認的證據認為自己訴求沒有事實(證據)依據和法律根據,明顯得不到法庭支持或在其他情況下,原告可以對訴訟請求要求部分或全部放棄。部分放棄不影響對不放棄部分的繼續審理,全部放棄在沒有反訴的情況下,類似撤訴。原告放棄訴訟請求必須符合這樣一些條件:(1)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審查準許。因為實踐中有時原被告雙方私下和解,而和解內容有違法律或侵害到國家利益,因此,放棄訴訟請求必須經法庭審查許可。(2)放棄訴訟請求的申請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麵提出,但必須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提出。
放棄訴訟請求是原告的實體權利的放棄和訴訟權利的放棄,在一定條件下放棄訴訟請求可以使原告減少損失,比如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可取回已交給法院的一半訴訟費。
作為被告,對原告放棄訴訟請求的訴訟行為,應分辨是全部放棄還是部分放棄,若全部放棄,被告沒有反訴則結案,如果反訴了,則繼續訴訟,但反訴一定要在法院同意原告放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如果法院已決定撤銷案子,被告就不能再反訴。若原告是部分放棄訴訟請求,則法庭要就未放棄部分繼續審理。
按照法理,放棄訴訟請求不同於撤訴。撤訴是訴權的放棄,放棄之後理應還可另行起訴。放棄訴訟請求是實體權的放棄,放棄之後一般不得再行起訴。所以,當事人一般不宜采取放棄訴訟請求的提法,而采取撤訴的做法。但在某些和解過程中,放棄訴訟請求往往成為和解的條件之一。
在行政訴訟中,司法解釋對撤訴有特別規定,如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原告再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因在法定期間內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訴訟費用申請,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的,原告在起訴期間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在第一審程序中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原告不申請撤訴或申請撤訴未獲準許,人民法院應繼續審理被訴的原具體行政行為。
5及時反訴
民事被告在法庭調查結束之前,若發現自己合法權益被原告侵犯,而該利益與本訴之訴訟事實、理由、訴訟標的有牽連關係,被告應提出反訴。例如,某案原告訴稱租用被告倉庫,已付3年租金,因被告在原告使用倉庫中刁難原告,發生矛盾,使用1年後停止使用,現訴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後2年租金。被告答辯認為,在原告實際租用倉庫1年中,被告沒有違約行為,相反原告至今未付租金,被告不但沒有收到租金,相反為了原告使用倉庫還花去7萬元裝修費,支付倉庫保衛人員每月工資費。在該案中,若被告不反訴,即使法庭認定原告確確實實未付過租金,那麼判決結果是駁回原告要求返還2年租金的訴訟請求,不會判決原告應支付使用1年倉庫費用。對於被告提出的裝修費、工人工資等支出,因與原告訴訟請求無關,不予審理,從此案可見,被告若要收回倉庫租金、收回解除合同的損失費,包括裝修費、工人工資,必須及時反訴。隻有反訴才能在同一訴訟中徹底解決糾紛,如不反訴,一則可能放棄了訴權,二則另行起訴又成訟累,實不合算。
反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反訴的被告就是本訴的原告;(2)反訴在本訴起訴之後,法庭調查結束之前提出;(3)反訴與本訴同屬一個訴訟程序,一個法院管轄;(4)反訴是為了抵銷、排斥、吞並本訴,即反訴必須與本訴有牽連關係。
及時反訴而不是另起行訴有如下好處:(1)簡化程序,節省人力、物力和訴訟時間;(2)可以避免在相關問題上由兩個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3)使本訴被告之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護,也促使本訴的審理解決;(4)逼使本訴原告無法撤訴,還能使雙方權利義務在執行時一並解決。
當然,有時出於勝訴技巧上的考慮,有的當事人明知可以反訴而不提出,寧可本訴結束後另行起訴。這一般發生在反訴不僅可以由本訴受理之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另一法院受理管轄的情況下,而當事人從地理位置、訴訟方便、甚至從避免地方保護出發,認為另行起訴更有利於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在特殊情況下,不反訴而另行起訴是可以的,是被告行使訴訟權利的表現。正常情況下,被告及時反訴應當更有利。
如果被告不願采用反訴方法而想另行起訴,要特別注意須等本訴審結後才提出。如果本訴未審結,被告不反訴而另行向其他法院起訴,受理法院會提出合並審理的主張,而且先行起訴中的原告也會提出管轄異議,要求其他法院移送案件於本訴受理之法院合並審理,從避免兩個法院作出相關問題上相互矛盾之判決,法院也可能會合並審理。因此,如果被告一定要另行起訴,一可等本訴結案後再訴,二可在訴訟請求、訴訟主體等方麵從訴訟技巧上作點變動。如上述倉庫租賃合同糾紛案,被告可讓裝修工程隊或倉庫值勤人員出麵作原告,請求支付裝修費和工資,因為倉庫裝修合同中寫明發包人是原告,而被告代墊了裝修費。
在行政訴訟中,因行政案件性質決定了不存在反訴。
6第三人行使訴權
在法庭審理中,會遇到第三人提出訴權的情況。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有兩種情況。(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認為原、被告之訴爭標的之全部或一部分是自己的實體權利,因而該第三人以本訴中原、被告為共同被告。該第三人認為,無論本訴中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將侵犯自己合法權益。例如,本訴原、被告為遺產分割而訴爭,第三人認為自己也是繼承人之一,對訟爭之遺產享有繼承權,該第三人提出的請求確認其繼承份額就是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認為對本訴中的原、被告所訴爭之標的雖沒有實體權利,但原告或被告敗訴,他將對該敗訴當事人負有另一實體上的義務。如本訴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居間不實合同無效,判令被告返還居間費,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某信息公司因提供信息不實,若被告敗訴,第三人也將返還被告信息費。因此,該信息公司就要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並在觀點上站在本訴被告一邊,提出支持被告的主張和證據,或提出自己對被告不負有義務的某種證據。
無論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是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參加到本訴之中,在本訴起訴之後至判決之前,第三人皆可提出請求,而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無論在法庭調查還是在法庭辯論中,法庭均須聽取第三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接受其提供的證據,並在法庭上讓訴訟當事人對證據提出質證。第三人也有參加辯論的權利,所有涉及第三人的訴訟活動都須記錄在卷,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作為原告或被告,對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訴訟對策相等於對於被告之對策。對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情況比較複雜,若是該第三人支持的一方,則應盡量聯合第三人結成“同盟軍”,若是該第三人對立的一方,則應盡量反駁第三人之訴訟理由,或從某種角度割斷第三人與本案關係,從而使對方力量減弱。
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訴訟對策有二,如果其是原告一方的第三人,若能與原告一起共同舉證而勝訴,則對原告不再負有義務,若不能勝訴則要承擔對原告的義務,因此,第一對策是聯合原告。這是基於第三人與原告有共同利益而言,可以一致對被告。如果無力抵擋被告,則可考慮第二對策,即舉證證明第三人對原告不負有義務,舉證證明原告應單獨對被告負有敗訴義務。這是基於第三人雖與原告有共同利益,但更與原告有利害關係而言的。例如,前述居間合同糾紛案,居間合同被判定無效,但無效的原因很多,居間不實之中還有信息不實、有居間人資格問題、有相對方經營能力問題等,而第三人僅對信息不實承擔責任,對被告沒有居間資格和未調查相對方經營能力等問題就進行居間的過錯,第三人不能承擔責任。這就是第三人將敗訴義務的一部分予以剔除而不承擔的方法。如果第三人能證明居間合同無效之過錯完全出於被告對相對人經營能力的未加考察確認所致,則可完全剔除自己對敗訴義務的承擔。因為第三人提供的信息是加工信息,是確實的,居間人提供了不實之下家,才使居間不成。
在行政訴訟中也有第三人作為行政訴訟參加人的情況,大致與民事訴訟相同。但有兩點要特別注意: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以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非行政機關不能當被告。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需要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非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二是行政機關就同一違法事實處罰了兩個以上共同違法的人,其中一部分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發現沒有起訴的其他被處罰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當通知他們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參與法庭輪回辯論
在法庭調查結束後,審判長會宣布開始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由當事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和主張對經過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根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提出如何運用證據確認事實、如何認定案件、如何運用法律提出意見的訴訟活動。在辯論中雙方針鋒相對,輪回辯駁和論證,直至法庭認為雙方意見已充分表達清楚,不再有新的意見。
法庭辯論是法庭審理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當事人必須認真對待,因為這是在原被告相互反駁中完整、準確、充分地表達自己觀點,並且全體合議庭成員以及旁聽群眾都在場,而事後書麵意見一般隻由主要承辦人審看。可見,辯論的效果直接影響著合議庭成員發表意見,並通過旁聽者直接影響到社會輿論。
1進行法庭辯論的注意事項
首先要掌握法庭辯論的原則,即實事求是、以法為據。在辯論中,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必須以法庭調查過的證據來證明案情,證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弄清事實真相。切不可沒有根據沒有證據地編造事實、虛構事實,狡辯枉理。在闡述對案件的看法或如何認定時,一定要引用法律規定,做到每個觀點都有法律規定作依據,而不是簡單推斷或感情用事。
其次要明確法庭辯論的目的,即澄清事實、理順關係、揭示矛盾、提出主張。澄清事實是澄清與本案訴訟有關事實;理順關係是理順在本案中出現的權利義務關係;揭示矛盾是揭示本案糾紛爭論的焦點;提出主張是對整個案件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包括適用程序法)規定提出完整意見。抓住法庭辯論的主要目的,就能使辯論中心突出,防止該辯的沒辯,不該辯的大辯;關鍵的不辯,非關鍵的窮辯,從而影響了辯論效果。
再次,法庭辯論一定要注重辯論時的態度。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是平等主體,具有平等辯論的權利,法庭提供給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輪回辯論發言的機會、時間是均等的。所以,當事人辯論時要充分注意自己的態度,平等而不可貶低對方、尊重而不可汙辱對方,要文明用語,不可粗言穢語。
第四,法庭辯論要注重法庭效果。為了使辯論達到預期效果,開庭前,當事人可以列出辯論提綱,抓幾個重點。辯論中認真聽取對方辯論意見,將影響到自己基本的、主要的觀點內容記下來,以待下一輪辯時反駁。辯論時應一項一項辯,條理要清晰、邏輯要嚴密、突出重點。重點反複辯,次要方麵可以辯,但注意不要喧賓奪主,淹沒了重點。辯論語速應不緊不慢,一則使聽者聽明白,二則使書記員記完全。
那麼,法庭辯論具體應如何開展呢?一般辯論應從哪些方麵思考辯論點呢?下麵,將分別幾個方麵,介紹一些經實踐檢驗的較有成效的方法和技巧。
2主體之辯
(1)民事訴訟主體種類。
民事訴訟主體有三類: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公民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包括農村承包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
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法人團體、法人聯營體。法人應符合四個條件:(1)依法成立;(2)有獨立的財產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組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任何一個民事、經濟案件中都有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即權利義務主體,權利義務主體不清楚、不合格或搞錯主體、不完整,都會影響到糾紛關係的理順、權利義務的落實,影響到生效判決的執行,甚至造成錯案。
主體之辯一般可以從以下幾方麵提出:
(2)主體資格。
原被告雙方一定是案件糾紛事實所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方,所以,權利義務關係人要找準確,不可張冠李戴,使沒有訴訟主體資格的人參加到訴訟中來。實踐中訴訟主體資格的混淆常表現為如下一些情況:在侵權案中,雇員在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雇主為被告而不是雇員。在合同糾紛中,不服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而不是仲裁機構或調解委員會。冒用法人或組織機構進行民事活動,或法人、組織機構依法終止後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不能以法人或組織機構名義為被告,而應告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企業法人合並後,對合並前的民事糾紛,以合並後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對分立前的民事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當事人。法人代表或法人職工以法人名義、為法人利益、在法人授權範圍內的行為,引起的權利義務由法人承擔,而不是個人。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借用合同章、帳戶,出借單位和借用人是共同訴訟人。債權人可以對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並起訴,也可以隻訴被保證人,在隻訴保證人時,須以保證合同上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為前提。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實踐中還有一種掛靠單位,其名為掛靠,實為兩個獨立法人,分別獨立經營、獨立核算,應該分別獨立以各自法人財產承擔法律責任,不應成為共同訴訟人。如果掛靠的法人,其注冊資金的來源一部分或全部約定由被掛靠法人出資,而被掛靠法人沒有出資,掛靠法人亦資金不到位或抽逃資金,則被掛靠法人和掛靠法人為共同訴訟人。如某案,原告甲訴被告乙合同糾紛案,後甲查知被告乙係掛靠丙之公司,被告乙驗資證明上記載由上級部門丙撥款100萬,而丙之法人代表承認從未撥款。於是,法院認為丙投資未到,追加被告丙為共同被告。被告丙在法庭上辯稱,乙與丙有過掛靠合同,但未約定注冊資金由丙出資。乙經自籌資金100萬並通過驗資,由工商部門開出獨立法人經營執照。所以乙是獨立法人,有獨立名稱、獨立資金、獨立經營地等,應承擔獨立的法人責任。從這案引伸看,即使乙應當由丙出資,而丙未出資,但乙注冊資金已全部到位,也應由乙獨立承擔法人責任。有關乙與丙之間的投資問題是另一個關係,與甲乙合同糾紛不發生聯係。可見,問題關鍵是法人乙的注冊資金已全部到位,乙獨立承擔責任。如果乙丙約定由丙出資,而乙注冊資金未到位,或驗資證明虛假,則丙乙可成為共同被告。
(3)主體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的有無是確定能否成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前提條件。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法人成立之時,終於法人終止之時。成立之時,以工商核準登記之日為準。具有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法人終止有撤銷、解散、宣告破產等原因,均以辦理注銷登記之日為終止之日。其他組織的權利能力,一般以營業執照或登記核準之日為權利能力起始之日,以注銷營業執照或注銷登記之日為終止之日。
從主體權利能力上來辯論,是實踐中運用得較廣泛的一種方法。如在繼承權糾紛案件中,互有繼承關係的輩份不同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長輩先死亡,從而可確定,同一死亡事件中的小輩有繼承長輩遺產的權利。該小輩的繼承人就能從主體權利能力終止的時間先後上來辯論,從而主張應繼份額。在經濟糾紛中,個人冒用已撤銷、解散、終止之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而發生糾紛,若該撤銷之法人為被告,就可從該法人在民事法律關係 發生時就無民事權利為辯論點,證明自己不應成為被告。從主體民事權利能力是有一定範圍和受一定限製的角度來辯論,證明冒用其名義的公民沒有權利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未經授權的代理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無效合同所生產的法律責任由冒用人個人負責。
(4)主體行為能力。
公民的行為能力不是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的。公民的行為能力分為完全行為能力、限製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公民年滿18周歲以上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滿10周歲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已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製民事行為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法人的行為能力限製在其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法人代表和法人的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為法人利益在職務範圍內進行的行為是法人行為,由法人承擔相應權利義務。
實踐中,從主體行為能力上去辯論常有這樣一些情況:超越經營範圍而簽訂的合同應依法確認無效,這就是從法人沒有行為能力的角度去辯;未經授權而代理他人交換房屋使用權的,應依法認定無效而返還原狀,這也是從公民無代理行為能力上來辯論的;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時的買賣行為應認定有效,這正是從間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時屬正常人,有完全行為能力上來辯論的;離婚案件中聽取10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來決定子女歸誰撫養問題,也是從10周歲以上人有部分行為能力上來辯論的,10周歲以上子女能夠表達這一內容的意誌,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無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其證詞不能作為定案根據,限製行為能力人隻能作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之證詞,並對其證詞要嚴格審定,也都是從主體行為能力上來辯論的。
(5)主體與案件關係。
案件主體必然應與案件權利義務有直接利害關係。有時雖然某主體被引入訴訟案件,但該主體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不是權利義務人,因而不應成為當事人。例如,法人職工在本職工作以外,利用法人名義進行非業務活動引起糾紛,原告將法人、行為人列為共同被告,該法人就可從主體與案件無利害關係上來辯。又如,無獨立請求權之第三人是享有當事人之權利的,案件的判決結果與其有利害關係。某案外資公司經理因與外商董事長有矛盾而私自轉移公司財務、帳冊、公章、董事長私章及其他財物等,外資公司狀告該經理侵權,要求其返還財物並賠償損失,同時,將幫助轉移財物之經理助理、司機列為第三人。該案第三人就可以從與本案與己無利害關係來辯論。即首先第三人沒有侵權故意,沒有轉移財產的故意;第二,第三人幫助搬運紙箱時並不知箱內具體何物,而且搬運時是在上班時間裏,作為經理助理與司機完全是在從事本職工作;第三,所有轉移財物均不在第三人控製之中。所以,返還、賠償原告的義務均不能由第三人承擔,被告承擔侵權責任後也沒有權利向第三人求償。因此,本案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利害關係。又如,某購銷合同糾紛案,約定貨到付款,購貨方在貨到後要求開戶銀行電彙60萬元,銀行由於發現帳戶金額不夠,要求進帳。購貨方不但不進帳,還拿電彙單第一聯私自通知供貨方已經彙款。供貨方狀告購貨方,要求付清貨款並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並將銀行作為共同被告。銀行即從主體與本案無利害關係上提出如下辯論:第一,銀行沒有參加購銷合同的簽訂,不是經濟關係的主體,隻是結算中介。而且要求結算是發生在購貨方已履行合同以後。第二,通知款已入戶是銀行職責,但銀行沒有發出通知,電彙第一聯隻是給彙款人的查帳憑證,不是入帳憑證,也不是提貨憑證。
3客體之辯
訴訟客體指雙方當事人訴訟請求指向的法律關係,也即訴訟標的所反映的法律關係。民事訴訟中爭議標的指向的法律關係有人身權、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中有所有權、以及與所有權相關的權利,如使用權、共有權、繼承權、相鄰權、租賃權、抵押權等等,一般產生侵權之訴,確權之訴。債權中有多種合同債權,一般發生給付之訴、賠償之訴、履行之訴。知識產權中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技術秘密權等,一般產生確權之訴、賠償之訴。人身權中有健康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等,一般產生賠償之訴、停止侵權之訴。
訴訟中選準訴訟客體有利於當事人明確雙方爭議之關係,有利於法院受理判決,有利於解決糾紛。實踐中客體辯論一般常在這樣一些情況下使用:
(1)訴訟客體混淆,受理審判庭不合法律規定。
債權糾紛應由經濟庭審理,其他糾紛一般由民庭審理,有些地區專設了知識產權審判庭。所以,分清訴訟客體,有時關係到受理的審判庭的對錯。如有一案,原告(法人)訴被告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被告反訴原告法人中的一部分自然人搶走被告財產,要求返還。原告法人辯論時提出:①反訴的被告應是本訴的原告,現反訴被告是自然人,而本訴原告是法人,反訴不能成立。②本訴是債權糾紛,屬經濟庭審理,適用經濟合同法認定事實;反訴屬侵權糾紛,應由民庭受理,運用民法認定事實,屬兩個法律關係,不能合並審理。這個案例的第二點辯論理由就是從法律關係客體上所作出的。
(2)法律關係不清,案件性質不對。
訴訟客體錯誤,法律關係混亂,有時會造成訴訟性質變化。例如有一案例,某鎮政府與外商簽訂了出讓土地的協議書,拿到了一份無效的土地產權證。外商先與該鎮政府協商,未成,鎮政府並不作書麵答複,外商以行政訴訟狀告鎮政府,稱鎮政府作為行政機關以不作為之手段,不保護外商利益。鎮政府作為被告答辯理由是,該案中鎮政府不是行政行為,而是以平等主體身份與外商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屬民事行為,不應運用行政訴訟程序。
(3)訴訟客體錯誤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確定。
訴訟客體所指向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是當事人之間所承擔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搞錯的話,還可能涉及當事人以外的人的權利或義務。所以訴訟客體的準確問題不容忽視,尤其在著作權案件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有一案例,原告寫了一個電影文學劇本,經被告改動後,署上被告一人姓名拍成電影。原告訴求是“對影片的署名權”。被告在答辯中稱,影片的署名權歸製片人享有,被告和原告均沒有影片署名權,被告不是製片人,被告有的隻是劇本的署名權。這就是從訴訟客體上進行辯論,說明原告起訴錯誤,應當訴求對劇本的署名權而不是影片署名權。如果訴求影片署名權,則被告要增加製片人。
(4)客體不清,請求則不明。
訴訟客體直接關係到訴訟請求的能否成立,作為原告必須認真選擇。有一案,原告訴稱其創作了一部小說,但出版社覺得難以出版,在出版社的介紹下,原告授權被告修改。被告修改後,認為已經在主題及主要情節、主要人物上均大有變動,便以自己個人署名,交出版社出版發行。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署名權,請求對該作品享有原著署名權,而被告僅有改編作品的署名權,或原著的修改權。被告辯稱,出版的小說不是原告小說的改編,從小說到小說不存在改編作品,所以本案不存在原著與改編作品的關係。而且出版的小說也不是原告小說的修改,修改權隻有著作權人本人享有,原告小說的著作權人是原告,隻有原告有修改權,被告沒友修改權。被告認為其獨立創作了一部小說,雖曾有幫助修改原告小說之意向,但沒有實施這一意向。現雖然兩部小說有某些相似,但被告是獨立創作,且主題、立意、主要人物、主要情節均已不同,認為其應獨立享有出版小說的署名權。可見本案中被告辯論就是從客體上來辯的。作為原告應當改為對合作作品享有署名權。
4事實之辯
法律事實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終止的事實。任何一個案件都有訴訟請求,圍繞請求,都有一個事實依據,所以事實是訴求成立與否的關鍵之一,或者說是訴求的原因之一,是訴求的事實根據。法庭辯論如果把事實辯清,就能影響到訴求。所以,事實之辯十分重要,法庭調查的中心就是事實的調查,事實總有發生、變化、終止,這是一條線;事實內容千奇百怪,但在發生、變化、終止的每個階段都會表現為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關係、人物、形式,這又是一條線,事實辯論應該始終圍繞這兩條線展開。
5證據之辯
在法庭調查中,所有出示的證據都可能被作為定案依據,所以證據之辯特別重要,這裏所介紹的,不是從證據的內容上來說,而是從證據的形式上說,應怎樣來辯。
對證據取得的合法性。證據必須合法取得,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證據,則無證明力,如偷錄的音帶必須同時提供兩個在場的無利害關係的證人來證明。
對證據形式的完整性。各種證據均有證據形式,如證人證言筆錄必須經證人簽名;詢問人必須兩人;鑒定書必須由鑒定人簽名蓋章;書證應提供原件。
對證據的客觀性。證據是客觀的,而不是主觀的,特別是證人證言中往往夾雜著主觀推測、想象的成份,必須通過辯論剔除。
對證據的相關性。證據與待征事實必須有相關聯係性。沒有聯係則不成為證據。辯證據的相關性往往是關鍵點。如收款證明,必須有付款人、收款人全稱,又說明是否與本案有關係。又如入庫單,必須記載入庫送貨人、驗貨人、倉庫管理人的名字。其他如運貨單、發票等也常會出現主體的問題,從而查出證據與案件的相關性問題。
6法律之辯
法庭辯論時任何主張皆要有法律根據,這就會引出法律之辯,如從時效、溯及力上去辯,也就是指出該法是否已過時效或尚未施行;某行為能否運用該法律,該法律是否管得住尚未頒布實施前就已發生的法律關係。又如,從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上去辯。即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提出觀點,又可從哪個法優先適用上去辯。憲法、法律、法規、辦法、條例有衝突時就有優先適用問題。全國與地方、部門與企業之間的規定有衝突時也有優先適用問題。還可從法律完整適用上去辯,法律規定有時並不完整,若補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會收到更好效果。另外,還可從法律運用一致性上去辯,也就是當法官、當事人雙方在選用法律規定不一致時,究竟適用哪一條法律最準確合適上去辯。此外,如何理解法律條文,法律條文確切含義究竟是什麼也常是辯論焦點。
在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上的辨認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因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法律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並參照國務院部委、地方政府的規章,而實踐中常會發生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之間、地方性法規之間、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問題,直接影響到對案件的認定和處理。所以,當事人必須重視雙方所引規範性文件的效力問題和衝突問題。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製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製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製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7性質之辯
在民事、經濟訴訟中,法庭辯論無論從主體上辯還是從事實上辯,或證據上辯或法律引用上辯均是為了認定案件性質,往往一個事實辯論清楚,案件性質不辯自明。但有時性質之辯又具有獨立性。如一方當事人收下另一方當事人之一定數額之款,事實清楚,雙方承認,但該款是合同定金還是預付款,其性質就有待辯明,這對於合同違約的處理後果是不同的。又如,單務合同還是雙務合同、物權還是債權這種性質的辯明白對合同糾紛的定性及處理都關係重要。
在行政訴訟中,性質之辯更為關鍵。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當事人在法庭辯論中就應圍繞“合法”這一性質進行辯論。一般從行政權的合法性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上辯。例如行政處罰權的合法性包括:隻有明文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才受處罰,即處罰有依據;處罰依據也必須合法,即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問題,該設定也須合法,如限製、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隻能依據法律而不能是法規;處罰主體必須合法,即必須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又如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性包括: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當事人是否行使了申辯、質證權利,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選擇運用是否合法,辦案的與決定處罰的是否分別開來,決定處罰的與收繳罰款的是否分離等等。
三、法庭辯論技巧
1刑事訴訟法庭辯論
(1)自訴人的法庭辯論。
自訴人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的提起者,是指人身、財產遭受犯罪行為侵害,依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
自訴人在刑事訴訟中處於原告人的地位,是訴訟的主體之一,依法行使控訴職能,並享有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切訴訟權利。自訴人的這一訴訟地位,決定了其在法庭辯論中,主要應從控訴的角度,論證被告人的行為確已構成犯罪,並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從總體上說,自訴人進行法庭辯論,應主要闡述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
第一,充分運用法庭調查中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論證刑事自訴狀中列舉的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由於自訴人是控告的一方,其對所提出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所以,自訴人必須善於運用證據說話,使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得到充分的揭露和證實。在法庭辯論中,準確、恰當地運用法庭調查已經確認的內容來證明自己所指控事實的存在,是自訴人進行法庭辯論的一個基本手段。
第二,針對事實,提出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所在。任何犯罪事實,都表現為對《刑法》所定條款的觸犯,從而構成相應的犯罪性質。自訴人必須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的特定,準確地提出被告人犯罪的性質。如自訴人與被告人係單位同事,因工作上的矛盾而被打傷,自訴人應明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構成故意傷害罪,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對被告人適用刑罰的具體意見。
第三,指出被告人犯罪給自訴人造成的損害。如由於被傷害,給自訴人精神上、經濟上造成損害;由於被侮辱和誹謗,給自訴人的名譽造成損害,以致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等,以便為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依據,明確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
自訴人進行法庭辯論,除了要遵循上述三個方麵的基本要求以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切忌感情用事,信口開河。自訴人進行法庭辯論,應圍繞案件本身進行,不能離開事實而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第二,不能以法庭辯論為手段,而夾私泄憤。這就要求自訴人必須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法庭辯論,不能隨意誇大事實,以滿足自己“以泄心頭之恨”的心理。第三,要遵守法庭程序,聽從審判人員的指揮。對於自己的錯誤的主張要及時修正,對正確的要據理力爭,無論闡述事實還是論證理由,都必須符合法律。第四,語言要文明,注意表達方式。在法庭辯論中,自訴人不能因為自己是受害者而以粗魯的語言將被告人辱罵一通。同時,也必須注意自己的表達方式,對於已經發表過的言論,不再重複,表述要有條理,少用或盡量不用修飾性的語言。此外,自訴人對於被告人或辯護人在法庭辯論中提出的理由和觀點,可以依法進行反駁。
(2)被告人的法庭辯論。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檢察機關或者自訴人指控為犯罪,並可能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所處地位是複雜的,他既是當事人,是訴訟主體,同時又是證據的來源,又可能是刑罰處罰的對象。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所以,被告人除了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以外,其自己也可以行使辯護權。因而,被告人在法庭辯論中,主要就是針對指控為自己辯護。
被告人的法庭辯論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
第一,針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辯論。在刑事審判實踐中,由於被告人對如何適用法律知之甚少,因而在法庭辯論中,從事實的角度進行辯論的居多。被告人必須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針對檢察機關或者自訴人所指控的事實,從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情節、手段、結果等各個方麵,闡述自己對案件事實的看法,對指控的不實之處或出入之處進行反駁。如認為所指控的事實根本不存在,或者認為事實雖然基本存在,但某些情節不確實。同時,對於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及其他證據材料,可以進行反駁,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二,從適用法律的角度,闡述對自己有利的意見。如被告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自己無罪;如被告人認為自己的行為確實構成犯罪的,但同時也具備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條件的,也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於起訴所適用的法律不準確或不充分的,應當在法庭辯論中明確闡明。
第三,從犯罪原因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條件。犯罪現象是十分複雜的,某些犯罪行為的產生也確實是由某些原因所引起的,如由於被害人一再虐待、欺壓被告人,使被告人實施殺人犯罪,或者被告人由於生活極端困難而去盜竊等等。對於犯罪的被告人,法律應予懲罰,但對引起犯罪的原因,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時也應加以考慮。因此,被告人如認為在這一點上對自己有利的,應當在法庭辯論時提出。
第四,從其他方麵為自己辯護。如一貫表現較好,這次犯罪屬於初犯或被他人引誘而犯罪等。
被告人在法庭辯論中,主要是為自己作無罪、罪輕的辯護。但是,被告人在法庭辯護時,還要注意以下幾點:①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為了逃避法律的懲罰,或拒絕承認事實,或避重就輕,或上推下卸,或編造事實等,或為了講“義氣”,而包攬罪責。同時,不能曲解或歪曲法律的規定來為自己尋找開脫罪責的理由,必須依法進行辯論。②對於所提出的辯護理由,一定要言之有理,言之有據,如認為自己是自首的,應當提出依據,並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查證。
(3)被害人的法庭辯論。
被害人,是指其合法財產、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因公訴和自訴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因而,被害人不是當事人,而是屬於控訴一方的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而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一般就是自訴人。本條所稱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雖然不是訴訟當事人,但他作為訴訟參與人,與可以參加法庭辯論。其進行法庭辯論的具體內容:一是從控訴的角度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存在。二是論證被告人的犯罪性質。三是對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提出意見和要求。四是闡述被告人犯罪對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害等。從總體上說,被害人的法庭辯論都是從控訴的角度進行的,與自訴人的法庭辯論非常相似。因此,可以參照“自訴人如何進行法庭辯論”條目中的內容。
同時,被害人參加法庭辯論,也要處理好感情和理智的關係,不能以情代辯,以發泄心中之憤。此外,還要實事求是,做到不誇大、不縮小(主要是對自己的過錯)、不捏造事實,以理馭情,依法辯論。而且,對於公訴人在發言中未曾提到或不足的部分,被害人也可以進行補充,以便於人民法院全麵了解案情。對於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觀點,也可以依照事實和法律進行反駁。
(4)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庭辯論。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而附帶進行民事賠償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具體地說,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第一,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法庭辯論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損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予以賠償的人。他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其他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如法定代理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親屬等。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進行法庭辯論的內容是:
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說明自己所遭受的實際損害的事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產生的前提,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原告人造成了實際的經濟損失。因此,附帶民事原告人必須首先論證犯罪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能離開犯罪事實而大談經濟損失,更不能離開損害結果而大談犯罪事實,而是必須將兩者結合起來進行辯論。
充分運用證據和法律,闡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賠償請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其一,對各類賠償的項目和數額,都必須運用證據材料來加以證明。如被打傷後的治療費用單據、診斷報告、誤工費證明等。其二,在充分說明損失情況的基礎上,運用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對於這些經濟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法庭辯論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為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結果負有經濟賠償責任,並可能被人民法院判令進行賠償的人。它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但也有可能是其他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或單位,如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對刑事被告人的行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人等。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進行法庭辯論的內容是:
承認或者反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損害事實。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損害事實,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隻有兩種選擇,要麼承認,要麼反駁,或者部分承認、部分反駁。對於反駁的,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所提損害事實的不實之處,以正確的事實證明自己的反駁論點。
針對附帶民事賠償原告人所指的賠償項目和數額進行辯論。如根據法庭調查證明,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經醫生證明隻需休養十五日,但他卻休養了一個月,由此造成的另半個月的誤工損失則不應由被告人承擔。此外,對具體賠償數額的計算是否有誤,所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否超出應賠償的內容等方麵,也可以進行辯論。
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庭辯論中,都應當實事求是。尤其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不能故意誇大自己的損失而提出不切合實際的賠償請求。對於被告人來說,對於應當賠償的部分,也不能竭力回避。
(5)辯護人的法庭辯論。
辯護人,是指受被告人委托或受人民法院指定,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人。《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辯護人在法庭辯論中的發言,必須從上述法律規定的角度來進行。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庭辯論,可以分為第一審刑事訴訟中的法庭辯論和第二審刑事訴訟中的法庭辯論。
第一,辯護人在第一審刑事訴訟中的法庭辯論。辯護人在第一審刑事訴訟中的法庭辯論,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
針對起訴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進行辯護。在這裏,辯護人必須在對起訴書指控事實充分了解的基礎上,針對其所出現的矛盾、不實之處,運用經法庭調查確認的證據進行反駁。對於事實確實存在的指控,則不能不顧事實而強詞奪理。在具體辯論方法上,可以先引用指控的事實,然後再指明其矛盾之處,逐點進行反駁。
針對起訴所認定的罪名是否成立進行辯護。對於罪名根本不成立的,應運用《刑法》規定進行分析,作出無罪辯護;對於應另定其他輕罪的,應根據事實和《刑法》中犯罪構成的理論,提出不應定此罪而應定彼罪的理由,為被告人作輕罪辯護。
從指控一方適用法律是否準確加以辯護。辯護人應當根據案件的特定事實,結合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起訴所適用的法律是否準確、恰當。對於起訴適用法律不當的,應據理反駁,並提出正確適用法律的意見。
對被告應否承擔刑事責任或如何承擔刑事責任提出意見。刑事辯護歸根結底是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對於被告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或應當免除、從輕、減輕其刑事責任的,辯護人應當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合情合理的意見。
注意法庭辯論的方法 。第一審刑事訴訟中,辯護人進行法庭辯論的方法多種多樣,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駁立兼濟,即證明方法(立論)和反駁方法(駁論)相結合。如進行無罪辯護,先用查證屬實的不構成犯罪的事實(立論)反駁根本不存在的指控事實(駁論),再用犯罪構成要件(立論)否定指控確立的罪名(駁論)。
第二,辯護人在第二審刑事訴訟中的法庭辯論。在第二審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所進行的法庭辯論與第一審不盡相同,主要在於:反駁的對象不同。第一審辯論所反駁的是起訴的內容,而第二審辯論所反駁的是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刑事裁判,適用範圍不同。第一審辯論適用於依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所有刑事案件,而第二審辯論則隻適用於因上訴或抗訴而引起的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因此,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中,辯護人應根據訴訟程序的特點,進行法庭辯論。
反駁無罪定為有罪的原審裁判。對於應定為無罪而定為有罪的,辯護人應提出無罪的事實,去反駁被錯定為有罪的事實,並運用《刑法》規定,得出無罪的結論。
反駁輕罪重判的原審裁判。對於輕罪而被重判的,辯護人應提出從輕,減輕判處的理由,去反駁重判理由,運用法律,提出“罪刑相適應”的依據。
對原審判決的其他不當進行反駁。如違反法定程序,非法剝奪被告人辯護權,對被告人可以酌情從輕的情節未加考慮等。
注意辯論方法。第二審程序中,辯護人進行法庭辯論主要采用駁論的方法,即對第一審刑事裁判進行反駁。但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原裁判以量刑畸輕為由提起抗訴的話,則也應對抗訴書的內容進行反駁。此外,如在辯論中要引用原裁判內容的,所引用的文字應意思完整,否則,其效果則適得其反。
(6)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法庭辯論。
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律規定或依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委托,依法代上述人員行使訴訟行為的人。
由於刑事訴訟代理人可以分為刑事自訴人代理人、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代理人和被告人代理人多種,所以他們在法庭辯論中的要求也不相同。
第一,自訴人代理人的法庭辯論,主要是站在保護自訴人合法權益的立場上,闡明自訴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①運用證據,說明自訴人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確實存在,根據《刑法》論證被告人的行為確已構成了犯罪,並指出該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②結合犯罪事實和《刑法》分則的規定,論證被告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③結合上述兩個方麵,闡明自訴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並針對案情,提出處理案件的具體請求。
第二,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法庭辯論,主要是站在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立場上,同犯罪行為作鬥爭,控訴被告人的犯罪行為。①直接補充公訴發言的內容,進一步揭露犯罪和證實犯罪。②闡明被告人的犯罪給被害人及社會帶來的危害。被告人實施犯罪時,都會帶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並給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物質利益帶來損害,代理人應當對此進行闡述。③配合公訴人證實、揭露犯罪,在被告人對罪行進行抵賴時,應運用證據支持公訴人的發言。④若在某些觀點上與公訴人不一致的,要避免在法庭上與公訴人公開辯論,可以在開庭以後用書麵形式向法庭陳明。
第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的法庭辯論,應當從維護被代理人的經濟利益角度入手,進行展開。要具體闡明被代理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本案犯罪行為的因果關係及其法律依據。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方代理人的,應以遞進式立論方法為主,即以犯罪行為存在為前提,再遞進論證犯罪行為而導致原告人經濟損失的結果,從而得出應當賠償經濟損失的必然結論;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代理人的,應對原告人一方的請求和理由進行論證,作出不該賠償或者不應全額賠償的合法結論,其重點在於對原告方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全部或者部分反駁。
刑事訴訟代理人進行法庭辯論,必須注意的是:首先,要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不得超越代理權限。其次,要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被代理人的不合理要求,應當批評教育,不能聽之任之,更不能在法庭辯論中作出支持被代理人錯誤要求的發言。再次,辯論的語言要文明,內容要合法,既不能有侮辱被告人格的語言,也不能提出超越於法律之上的請求。
(7)上訴人的法庭辯論。
刑事訴訟的上訴人,是指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裁判的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
在刑事訴訟中,上訴人的法庭辯論有其特殊性,即應當針對原審刑事裁判的不當或錯誤之處進行展開。從總體上說,上訴人進行法庭辯論,應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
第一,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或有錯誤,或定罪證據不足,上訴人應在法庭辯論中,指明其具體的錯誤之處,並以準確、清楚的事實以及充分準確的證據,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揭示、證明案件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