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注釋法學派的由來
注釋法學派,是西歐11世紀末到15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的一個法學思想派別,他們與神學法學相對抗。
中世紀初期,羅馬拜占庭帝國查士丁尼皇帝編纂的法律文獻,已很少為人們所知,特別是其中最重要的《學說彙纂》曾湮沒達好幾個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萌芽,對法學的研究也提到了議事日程上。11世紀末,西歐各國以意大利為中心,開始對羅馬法廣泛研究,因為羅馬法的適用不僅有利於以王權為代表的中央集權製的建立和加強,而且也為商品生產的各種法律關係提供了極為詳盡的規定。研究者們從各自所處的現實條件出發,對羅馬法進行了新的解釋,賦予它在新形勢下的適用意義,因此,他們被稱為注釋法學派。
當時,注釋法學派所進行的這種廣泛研究,意味著法學正從神學中分離出來。與此相適應,一個獨立的、世俗的法學家階層逐步形成。注釋法學派的出現和發展,同西歐近代大學的興起有密切的聯係。意大利的博洛尼亞大學是近代歐洲的第一所大學。它主要是從研究羅馬法開始的,並長期成為傳播羅馬法的基地。繼博洛尼亞大學後創立的一些著名大學也都把研究羅馬法作為自己的一門主要學科。
注釋法學派可以分為前期和後期。前期注釋法學派對羅馬法的研究,首先是恢複查士丁尼時代所編纂的各種羅馬法文獻的本來麵目。他們的主要工作是對這些文獻進行文字注釋,以後發展為較為詳盡的注釋,包括列舉注釋者之間的分歧意見以及作者本人的結論,為供適用法律規則參考的有關案例,為便於記憶而歸納的簡要規則和定義,以及對某一法律領域的論述,等等。後期注釋法學派從13世紀後半葉開始,主要致力於使羅馬法和實際生活相結合,對羅馬法的研究已從注釋轉變為提出法律的原則和依據,促進判例法的發展。
專利製度的由來
專利,是指國家授予技術發明人或技術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和處理該技術的獨占權。一般說來,專利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凡具備實用性、創造性、新穎性的發明創造,都可以通過申設而獲得專利。在專利有效期限內,專利權人享有該項技術,並可禁止他人模仿、抄襲和使用。任何人要利用該項專利,都必須事先征得專利權人的同意,並支付一定的費用。
專利製度起源於13、14世紀。當時,歐洲一些國家的君主,曾給予某些商人以製造和專賣某種產品的權利。1236年,英國王室就曾給波爾多一個市民製造和出售色布15年的壟斷權。到了17世紀,歐洲發生了產業革命,蒸汽機的發明使大機器生產代替了手工業作坊。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保護發明人的利益,1617年英國決定建立專利製度,並於1624年頒布了壟斷法。從此,現代專利製度開始在歐洲確立。專利製度從保護專賣脫胎為有限期地保護發明人的利益,以公開技術為條件換取國家對技術發明的保護,從而促進技術進步。1790年,美國頒布了專利法規,1791年,法國頒布了專利法規。到19世紀,歐洲和美洲的大多數國家都頒布了專利法。專利製度是隨著資本主義製度而發展起來的,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它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重視。美國總統林肯說:“專利製度給天才之火澆上了利益之油。”專利製度一方麵保護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另一方麵促使專利權人將發明創造公之於眾,對科學技術的發展起著積極的作用。
為了促進專利製度在國際範圍內實施,1883年,歐洲一些國家在巴黎簽訂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至今已有100多個國家參加。目前,世界上總共17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已經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了專利製度。
自首製度的由來
自首,指罪犯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司法機關裁判的法律製度。
我國是自首製度的發祥地。早在西周時期,統治者就把犯罪後是否交代其罪行,同是否過失、是否慣犯一起,作為量刑定罪時考慮的因素之一。這是自首製度的萌芽。把自首作為一項法律製度規定下來的是秦朝的法律,當時稱為“自出”或“自告”。秦律中關於自首製度的規定,盡管具有分散性,尚未達到理論概括的高度,但確已具有了後世自首製度的雛形。漢以後曆代均沿襲秦律並有不同程度的變化。到唐代時候,不僅對自首的條件及其量刑做了詳細規定,而且還對共犯的自首、數罪的自首以及過失犯罪的自首等問題做了規定,成為後世自首立法的楷模。元朝統一中國後,就元律關於自首製度的規定來看,不僅立法技術上具有落後性、分散性,倒退到了漢朝以前的水平,而且規定的內容具有野蠻性、殘酷性。這是自首製度發展史上黑暗的一頁,是中國法製史上的一次大倒退。
明清恢複唐製。1910年12月,清政府頒布《大清新刑律》,是中國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之後的一部刑法典。它第一次明確規定了自首的定義,即:犯罪以後尚未被發覺而自動到官府投案接受審判。已基本接近於當代自首的定義。《大清新刑律》剔除了唐代以來關於自首製度的繁瑣規定,使自首製度係統化、概括化、明確化。它第一次較為具體地規定了自首的概念及其條件,首次明確規定了預備犯、陰謀犯的自首。至此,中國曆史上的自首製度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國民黨政府在法律中也規定了自首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辟專門章節對自首製度作了規定。
自由大憲章的由來
12世紀末13世紀初,英國正是封建專製的諾曼王朝統治時期。當時無地王的約翰因幹涉教會選舉,侵占附庸土地,幹預領主法庭,濫征苛捐雜稅以及連年對外征戰失利,引起原來支持王室的既得利益階層的強烈不滿。1215年,約翰在封建領主、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的聯合壓力下,簽署了一個法律性文件。這就是《大憲章》。《大憲章》全文共63條,主要是規定封建階級內部權力再分配的文件,內容包括:承認教會自由不受侵犯;保障領主和騎士的采邑繼承權,不再征收額外繼承稅或其他貢金、代役稅;歸還原侵占的領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據;尊重領主法庭的管轄權,國王和官吏不任意受理訴訟,不任意逮捕、監禁自由民;承認倫敦和其他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風俗習慣;統一國內度量衡,保障商賈自由。同時,還規定由領主推舉25人負責監督憲章的實施。《大憲章》對農奴的權利隻字未提,事實上是封建階級的憲章,而且不久即被約翰王撕毀,失去效力。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資產階級對憲章內容作了新的解釋,作為要求公民權利,商業自由和法治的法律依據,因而英國學者又稱之為《自由大憲章》。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由來
古羅馬由共和時代到帝國時代,立法大權逐漸從元老院、人民大會和平民大會歸入皇帝手中,法律、法令均采用皇帝敕令的形式。查士丁尼大帝時期,編纂的法典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彙纂》、《法學階梯》和《新律》。《學說彙纂》和《法學階梯》以法學為其主要內容。《新律》包括從公元534年直到查士丁尼逝世時的法律。《查士丁尼法律》是拜占廷帝國的第一部法典。以上四個部分,從公元12世紀開始,被人總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由一個以10名法學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從528年開始編纂,於529年完成。他們彙集當時的有效敕令,加以刪除和修改,編成10卷。後來又作過修改,於534年正式公布。《學說彙纂》包括曆代法學家的著述,從530年開始編纂,至533年完成,共50卷。《法學階梯》以公元2世紀著名法學家蓋尤斯的同名著作為藍本,由三名法學教授編成,作為法律專業學生學習法律的教材。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前三部分,是由著名法學家特裏波尼亞努斯主持,由查士丁尼皇帝選任的法學專家編纂而成的。《新律》也全部由法學家彙集查士丁尼執政期內所頒發的敕令,編輯整理成書的。所以,無論從法律規範方麵,還是從法學研究方麵來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都達到了極高的水平。這也是它後來影響世界法律的一個重要原因。
大陸法係的由來
大陸法係,又稱民法法係、羅馬—日爾曼法係或成文法係,指包括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從19世紀初以羅馬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製度,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仿效這種製度而建立的法律製度。它是西方國家中與英美法係並列的淵源久遠和影響較大的法係。
古代羅馬法反映和調整了羅馬奴隸製社會高度發達的簡單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法律關係,以完備的法律形式維護私有財產。中世紀以後,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廣泛傳播,許多國家都出現了一批精通羅馬法的官吏和學者,資產階級革命以後,需要建立一整套的法律製度來維護資產階級的利益,鞏固他們的地位,於是許多國家比較完整地采納羅馬法的體係、概念和原則。1804年,拿破侖按照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博愛等口號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自由競爭等原則,親自組織製定了《法國民法典》。1896年,德國也製定了《德國民法典》,相對於《法國民法典》,它在立法原則和立法技術上都更為精細和完備。這兩部法典,是歐洲大陸資產階級民法的集大成者,是後來許多國家立法的典範。隨著資產階級革命在歐洲的勝利,絕大多數國家都仿效《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建立了自己的法律製度。由於這些法律製度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且又都淵源於古代羅馬法,所以在西方法學著作中把它們歸為一類,稱為民法法係。根據它所處的地域也稱為大陸法係。
大陸法係明確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強調成文法典的權威性;在程序法上強調國家的幹預和法製的統一。它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強調法典總則部分的作用;注重法典的體係排列,講求規定的邏輯性、概念的明確性和語言的精確凝煉。大陸法係是相對於英美法係而言的,但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吸收英美法係的一些原則,有相互融合的趨勢。
隨著歐洲一些國家向外擴張,大陸法係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製度也逐漸向外傳播。拉丁美洲、非洲、亞洲等地的一些曾受殖民統冶的國家也建立了類似大陸法係的法律製度。
由於源流不同,大陸法係大致可分為法、德兩個支係。法國支係包括法國,比利時、荷蘭、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德國支係包括德國、奧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國。
“費城律師”的由來
在美國,人們常用“費城律師”一詞來形容一個人的滔滔雄辯,並稱讚他的精明機智。之所以如此,與美國曆史上一次著名的審判有關。
18世紀初,北美還是英國的殖民地。當時,紐約皇家總督威廉·考斯彼獨裁專製,任意踐踏法律,殘暴地侵犯民權,激起了人民的抗議。在抗議的人群中,有個叫約翰·任格的人,他創辦了一份宣傳自由的報紙,毫不客氣地譴責考斯彼總督,並經常用詩歌、雜文等諷刺他。考斯彼總督惱羞成怒,就派人把任格抓了起來,並指控他犯有誹謗罪。
紐約律師無人敢出麵為任格辯護。然而,費城卻有一位律師挺身而出,主動要求擔任任格的訴訟代理人。這就是在費城享有盛名的安德魯·漢密爾頓律師。
法院開庭時,漢密爾頓律師氣宇軒昂地站在辯護人席上。起訴書宣讀以後,任格首先申辯自己無罪。接著漢密爾頓起身辯護。他承認任格確實出版過報紙,但出版過報紙並不意味著犯有誹謗罪,隻有證明文章是虛假的或者有與事不相符合的言論,指控才能成立,否則任格構不成犯罪。
根據當時法律對誹謗罪的規定,法官有權決定報上的文章是否真實。因此法官提醒漢密爾頓,律師不得用未被證實的指控事實來做辯護。
漢密爾頓並未理會法官的話,他轉向陪審團,請他們認定此案的事實。他透過案件的表麵現象,以滔滔不絕的言詞和誠懇的態度闡述了新聞與人民言論自由的內在關係,促使陪審團敢於執掌正義。他請陪審團認定報紙上的文章中是否確有誹謗言論。他說:報紙必須講真話,這比起訴書對任格的指控大得多,因為它已關係到人民是否存在自由言論的權利,是否有口誅筆伐暴虐和貪婪的權利。
陪審團經過短暫的討論,宣告任格無罪。法庭上爆發出一陣歡呼。
這次判決確定了美洲殖民地的新聞自由。漢密爾頓被人們視為英雄,“費城律師”的美名也因此而留傳下來。
國會縱火案的由來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戰敗國德國利用外國投資得到迅速恢複。同時,納粹黨也在迅速壯大。1932年11月德國舉行選舉後,納粹黨魁希特勒出任總理,但納粹黨在選舉中並未獲得壓倒多數的選票。於是,希特勒取得內閣同意,決定於1933年3月5日進行新的選舉。為了挫敗共產黨,使共產黨在人民心中失去威信,與此同時,宣傳部長戈培爾策劃縱火陰謀。由納粹分子恩斯特率領10個特務,從國會議長兼希特勒政府首席部長戈林的官邸中的隧道進入國會大廈,於1933年2月27日夜晚焚毀了德國柏林的國會大廈。曆史上被稱為“國會縱火案”。
國會縱火案發生後,納粹頭子戈林負責進行官方調查,企圖將縱火的罪責推到共產黨人身上。他們把荷蘭人德爾·盧貝帶到現場,強行認定他是縱火的凶犯,並逮捕了共產黨領導人季米特洛夫。1933年2月28日,希特勒發出所謂“保衛人民、保衛國家”的命令,開始獨裁統治。雖然在後來的選舉中納粹黨仍未獲得絕對多數的支持,但他們卻強迫國會於1933年3月23日通過一項《授權法》,將國會的全部立法權力交給內閣,從而為希特勒實行獨裁統治鋪平了道路。
國際法的由來
國際法是調整國家間相互關係的法律。它包括國際社會中通行的慣例和國家之間締結的條約和協定。英文為Law of Nations,舊譯為“萬國公法”。自1780年英國法學家邊沁稱為“國際法”之後,“國際法的稱述遂被大家認可。國際法起源於古羅馬時代調整羅馬人和外來人之間關係的“萬民法”。近代國際法產生於16世紀前後的歐洲,奠基人是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20世紀以來,近代國際法發展為現代國際法。國際法以國家為主體。有時,民族、戰爭團體、國際組織等也可作為國際法的主體。國際法沒有統一的強製執行機構,國際爭議要通過談判和協商、斡旋、調停、國際仲裁以及國際組織作出決議等方式進行解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家間主權平等、互不幹涉、和平共處,等等。國際法的主要學派有自由法學派、社會學法學派、實證主義法學派、社會連帶法學派和現實主義法學派等。
國際法院的由來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通過了《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據此公約於1900年創立了常設仲裁院。在常設仲裁院無法滿足法律解決爭端的要求時,國際社會產生了創建國際法院的設想。
在國際聯盟的努力下,終於在1922年2月15日於荷蘭海牙和平宮成立了名叫“常設國際法院”的機構。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它審理了65起案件,作出過29個判決,發表了27項谘詢意見,在解決國際爭端方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二次大戰後,國際聯盟被解散,常設國際法院也難以存在。後來,在成立聯合國組織的同時,建立了一個新的法律機構——一聯合國國際法院。它實際上是前常設國際法院的繼續。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機構之一,也是其主要的司法機關。
該法院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舉的不同國籍的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每3年改選5名法官。
漢謨拉比法典的由來
古代亞洲西南部美索不達米亞平原一帶是人類文明的發祥地。公元前3000年左右前後興起了一些奴隸製的城邦國家。它們先後頒布了一批奴隸製法律。這是迄今發現的人類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其古巴比倫王國的《漢謨拉比法典》是保存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的第6代國王漢謨拉比頒布了一部法典。法典原文刻在一座黑色玄武石柱上,所以又被稱為“石柱法”。石柱上端是漢謨拉比王站在太陽神夏馬西麵前接著權標的浮雕,下端刻滿了法典條文。在法製史上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本文部分共282條,其中有35條已經磨損。石柱現存巴黎盧浮博物館。
這部法典的頒布,是漢謨拉比統治時期重大的活動之一。法典是在兩河流域較早製定的一些奴隸製法的基礎上編纂而成的,保持著兩河流域成文法典的傳統和風格。但在內容和編纂技術上都比過去有所提高,反映了該地區社會、經濟、文化的進一步發展。《漢謨拉比法典》在古巴比倫王國長期有效,對《亞述法典》等兩河流域後來的一些成文法,都有很大影響。
《漢謨拉比法典》由序言、本文和結語三部分組成,序言和結語約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語言豐富,詞藻華麗,可以說是一篇對漢謨拉比王的讚美詩。在序言裏,漢謨拉比自稱受命於天神,是“四方的庇護者”和“眾王的統治者”。他按照神的意誌頒布法典並監督法典的執行。結語部分告誡後繼的國王必須遵守這部法典,不得曲解、變更或廢除,否則,一切災禍將降臨到他的身上。
拿破侖法典的由來
《拿破侖法典》,即《法國民法典》,是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產物,是資產階級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
法國大革命之前,法國的民法是不統一的,南部是成文法地區,施行羅馬法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北部是習慣法地區,施行淵源於法國的傳統法律而經官方文件認可的一般習慣和地方習慣。由於當時的民法分歧,不便於適用,因此,需要製定一部適用於整個三國的民法典。當時,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封建專製製度,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取得革命勝利的資產階級為了鞏固革命成果,發展資本主義,也須製定一部內容廣泛的新的民法典。
1799年,執政官製度在法國確立後,即開始了《法國民法典》的草擬和製定。1800年,任命了以法學家組成的四人委員會,賦予他們起草民法典的任務。他們分別是著名法學家波塔利斯、特龍謝、普雷阿梅訥和馬爾維爾。1801年,四人委員會起草了全部民法典的初槁。第一執政拿破侖親自參加了該法典的製定。草案經過樞密院的仔細審議外,還送交法國各法院征求意見,然後逐步分為36個單行法,並得到法國議會的通議。法蘭西帝國建立以後,這些單行法經過綜合,成為《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最後通過並公布施行。它的名稱曾幾次變更,最初定名為《法國民法典》,1807年改稱《拿破侖法典》,1816年又改稱《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侖法典》。1870年以後,習慣上一直稱為《民法典》,但人們有時仍然稱之為《拿破侖法典》。
《法國民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共2281條。它采用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對民事主體、民事客體、所有權和債權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紐倫堡審判的由來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反法西斯聯盟建立了國際軍事法庭,對德、意、日法西斯頭子及戰爭罪犯進行審判。1945年至1946年,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在德國紐倫堡對作為首要戰犯的前納粹領導人進行控告和審判。曆史上稱為“紐倫堡審判”。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是根據1945年8月8日美、蘇、英、法4國在倫敦簽訂協定中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設立的,後來又有19個國家參加這項協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由英、蘇、美、法4國各派1名法官和1名預備法官組成。1945年10月18日,第一次審判在柏林舉行,由蘇聯代表尼基欽科將軍主持。自1945年11月20日開始,每次開庭都在紐倫堡舉行,由英國代表勞倫斯大法官主持。起訴書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第一,反和平罪,即破壞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策劃、發動和進行侵略戰爭;第二,反人道罪,即殺害、驅逐和滅絕種族;第三,戰爭罪,即破壞戰爭法規的罪行。1946年10月1日,經過216次開庭,對原來的24名被告中的22名宣布了判決:3名被宣告無罪,12名被判處絞刑,3名被判處無期徒刑,4名被判處有期徒刑。
陪審製度的由來
陪審製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或非職業審判員為陪審官或陪審員參加審判刑事、民事案件的製度。
陪審製度起源於古希臘與羅馬時期。雅典每年由執政官用抽簽方法從30歲以上的公民中選出6000名陪審官,組成陪審法院。每個案件由500名陪審官共同審理。羅馬由最高裁判官從元老院的貴族、騎士和富裕奴隸主中挑選300至450人組成陪審法院,稱為常設刑事法院,每件案子由抽簽決定的30至40名陪審官審理。雅典和羅馬的陪審製度隻適用於奴隸主和自由民、奴隸不受法律保護。隨著雅典民主製的衰落和羅馬共和製被帝製所取代,陪審製度也逐漸消亡。
封建社會,專製的統治采用糾問式訴訟,陪審製度幾乎不存在。
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為了反對封建暴政,資產階級及其啟蒙思想家提出實行陪審製度的進步主張。英國的李爾本要求“由人民自由選舉陪審官”。法國的孟德斯鳩主張以陪審官取代職業法官。一些國家的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後,先後在法律上確立了陪審製度。
在我國,清代以前沒有陪審製度。國民黨統治時期曾頒布過關於政治案件的陪審法規。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都頒布過有關陪審製度的法規。陪審員由工會、農會、婦女會、青年會等群眾團體選出,有的案件還臨時邀請群眾代表陪審。陪審員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建立了人民陪審員製度。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對陪審製度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日本國憲法的由來
《日本國憲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軍占領初期製定的憲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反法西斯聯盟打敗了德、意、日帝國主義法西斯國家,英、美、蘇等戰勝國分別進駐各戰敗國家。1945年後期美軍進駐日本以後,便開始幫助日本製定新的憲法。經過近一年的草擬,於1946年11月3日正式公布,1947年5月3日開始生效。
《日本國憲法》除前言外,共11章,計103條,分別對天皇、放棄戰爭、國民的權利與義務、國會、內閣、司法、財政、地方自治、憲法修訂、最高法規等作了規定。根據這部憲法,日本由戰前具有濃厚軍國主義、封建主義色彩的君主立憲製改為責任內閣製的代議民主製,在國家體製上發生了重大變化。憲法確認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國家機構按三權分立原則組建,否定了天皇主權。凡是天皇有關國家大事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由內閣建議並得到內閣的承認,由內閣負責。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唯一的立法機關,由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組成。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由總理大臣及各國務大臣組成。內閣對國會負責。憲法還規定了司法的獨立和國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確認國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權不受妨害,全體國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等等。此外,憲法還特別規定了關於放棄戰爭的條款和對日本軍事力量的限製。軍事篇
矛的由來
矛是中國古代一種用於直刺和紮挑的長柄格鬥兵器。由矛頭和矛柄組成。
矛的曆史久遠,其最原始的形態是用來狩獵的前端修尖的木棒。後來人們逐漸懂得用石頭、獸骨製成矛頭,縛在長木柄前端,增強殺傷效能。在新石器時代遺址中,常發現用石頭或動物骨角製造的矛頭。奴隸社會的軍隊,已經使用青銅鑄造的矛頭。商朝時,銅矛已是重要的格鬥兵器。到漢代,鋼鐵製造的矛頭逐漸取代了青銅矛頭。隨著鋼鐵冶鍛技術的的提高,矛頭的形體加大並更加銳利。西漢時騎兵逐漸成為軍隊的主力兵種,出現了專供騎兵使用的長矛。
唐代以後,矛頭的尺寸減小,更輕便合用。根據不同的戰術用途,矛的種類也增多了。火兵器出現以後,矛仍是軍中必備的冷兵器,一直與火兵器並用到清朝後期。
劍的由來
迄今發現最早的劍是西周時期的青銅劍。在陝西省長安縣張家坡、北京市琉璃河等地的西周墓中,都曾出土有柳葉形青銅短劍。
春秋時期的吳、越等國,劍成為步兵手中的利器,劍身加長。如吳王光劍、吳王夫差劍、越王勾踐劍等,長度都在50厘米以上。戰國時期,劍身繼續加長,並已鑄出脊部和刃部具有不同銅錫配比的青銅劍,其脊部柔韌,而鋒刃堅利,提高了殺傷效能。陝西省臨潼縣秦始皇陵兵馬俑坑出土的青銅劍長94厘米,劍身窄而薄,刃部鋒利,表麵還進行了防鏽處理,代表了青銅劍製造技術的最高水平。
春秋戰國之際,已開始出現鋼鐵劍。湖南省長沙市的春秋晚期墓葬中出土的鋼劍,經化驗證明,是用含碳量為0.5%左右的中碳鋼鍛打而成的。
西漢初年,鋼鐵劍盛行,其實戰效能日益提高。如西漢中山靖王劉勝的鋼劍,內部是低碳鋼,表麵係高碳層,刃部經淬火處理,鋒利堅韌。由於漢朝時騎兵已成為主要兵種,供騎兵使用的具有揮砍殺傷效能的單刃厚背環首刀應運而生。在東漢以後較長時期中,環首刀成為軍隊的主要裝備。劍的實戰作用逐漸降低,遂轉而發展帶有各種裝飾的佩劍。
中國少數民族曾在曆史上創製過具有民族風格的多種劍,如商周時期北方流行的曲柄銅劍、曲刃銅劍;戰國到秦漢時期,西南少數民族也創造了帶有不同民族風格的銅劍和銅柄鐵劍等。到了現代,劍不再作為兵器,隻作為鍛煉的體育器具,或用於藝術表演。
弓箭的由來
據考古資料證明,我國在遠古時期就有了弓箭,距今已有兩萬餘年。在當時用作狩獵動物,後來則轉換成主要的作戰器具。
原始弓箭製作簡單粗糙,發展到周代,製作技術逐步提高,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已經形成了一係列較完整技術水平較高的製作工藝。關於選材、配料、製作程序以及規格等,都有了嚴格的規定。到漢代,製作精美、大都鑲有銅飾和玉飾,並製作出毒箭,即將毒藥敷於箭鏃之上,以增加其殺傷力。
弓箭在古代是一種遠程作戰的極具殺傷力的武器,在古代戰爭中起到甚為重要的作用。在三國時期就有了諸葛亮草船借箭,以補充軍火之不足的故事。到了清代,弓箭形製複雜,種類繁多。一般弓按官階品秩的不同而定其尺度紋飾,箭依戰鬥、田獵、校閱、信號等不同用途而定其形式。弓有兩種:習射所用,以榆木為杆,絲為弦;戰鬥所用則以鹿皮為弦。箭也分為尖形和棱形兩種,尖形的稱“梅鉞箭”,棱型的稱“钅比箭”,以樺木或柳木為杆。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國外已製造出洋槍洋炮,其威懾力遠在弓箭之上,特別是洋人用洋槍洋炮打開了中國的大門,之後軍中不再使用弓箭,並為鳥槍所代替。
手槍的由來
我國元明時期(13—17世紀)的軍隊,已有裝備手持火銃的記載。歐洲最初的手槍出現於14世紀,當時是一種單手發射的手持火門槍,15世紀發展為火繩手槍,隨後被燧石手槍所取代。19世紀出現擊發手槍後,1835年,美國人S.科爾特改進轉輪手槍,取得了英國專利,這支槍被認為是第一支真正成功並得到廣泛應用的轉輪手槍。
1855年後,轉輪手槍采用了雙動擊發發射機構,並逐漸改用定裝式槍彈。自動手槍出現於19世紀末期,1892年奧地利首先研製出8毫米舍恩伯手槍,1892年德國製造出7.65毫米的博查特手槍,1896年又在德國開始製造出7.63毫米的毛瑟手槍。此後手槍的研製異常迅速,出現了許多型號。由於自動手槍比轉輪手槍初速大、裝彈快、容彈量多、射速高,因而自20世紀初以來,各國大多采用自動手槍。但轉輪手槍對瞎火子彈的處理十分簡便,故在一些國家仍有使用。
一般的轉輪手槍和自動手槍主要用於自衛,稱為自衛手槍;少數大威力手槍和衝鋒手槍,火力較強,有效射程較遠,稱為戰鬥手槍。另外還有特種手槍包括微聲手槍和各種隱形手槍等,用於執行特殊任務。
步槍的由來
步槍是由產生於13世紀出現的射擊火器後,經過600多年的演變而成的,最初的步槍是非自動的。1908年墨西哥的蒙德拉貢設計出第一隻半自動步槍。自後經過兩次世界大戰,步槍在戰爭中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步槍的研製也非常迅速。戰後,為了統一彈藥,簡化彈種和槍種,有些國家以步槍為基礎,發展了基本結構相同,多數零部件可以互換,使用同種槍彈的班用槍族。
1958年,美國開始試驗5.56毫米自動步槍,開創了步槍小口徑化的進程。該槍1963年定名為M16自動步槍,口徑小,初速高,殺傷威力強並且精度高,重量輕,提高了士兵的連續作戰能力。自後許多國家也競相開始研製小口徑步槍。
機槍的由來
為了提高槍械的發射速度,19世紀80年代前,許多國家都研製過連發槍械,英國人J.帕克爾發明的單管手搖機槍,1718年在英國取得專利,由於槍身太重,且裝彈困難,未引起普遍重視。美國人加特林發明的手搖機槍,於1862年取得專利,首次使用於1861—1865年美國內戰。
世界上第一支以火藥燃氣為能源的機槍,是英籍美國人馬克沁發明的,1883年他試驗成功了槍管短後坐自動原理,1884年應用這種原理的機槍取得了專利。這是槍械發展史上的一項重大技術突破。這種機槍的理論射速為600發/分,槍身重量達27.2千克。後人稱為馬克沁重機槍。它在英國對南非的殖民戰爭(1893—1894年)中被首次使用。此後其他國家也相繼研製成了各種重機槍。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索姆河會戰中,1916年7月1日英軍向德軍發起進攻,德軍用馬克沁重機槍等武器,向密集隊形的英軍進行了猛烈持續的射擊,使英軍一天之中傷亡近6萬人。這個戰例足以說明重機槍的密集火力對集團有生目標的殺傷作用。
為了使機槍能緊密伴隨步兵作戰,1902年,丹麥人麥德森設計了一種有兩腳架帶槍托可抵肩發射的機槍,全槍重量9.98千克,稱為輕機槍。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軍用飛機和坦克的問世,要求步兵有相應的防空和反裝甲的能力,為了提高機槍威力,出現了大口徑機槍。1918年德軍首先裝備了這種機槍。軍用飛機和坦克也裝備了航空機槍和坦克機槍。軍艦則在機槍剛出現時就裝備了艦用機槍。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設計了MG34通用機槍,1934年裝備部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國家研製的新型通用機槍相繼出現,如美國的M60機槍,中國的67—2式機槍等。
衝鋒槍的由來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為適應陣地爭奪戰的需要,1915年,意大利人列維裏設計了發射9毫米手槍彈的維拉·派洛沙雙管自動槍。這種槍射速太高,精度很差,比較笨重,不適於單兵使用。
1918年,德國人施邁塞爾設計出9毫米MP18衝鋒槍,雖然射程近,精度不同,但較適合單兵使用,且具有猛烈的火力。其改進型MP18I式當年便裝備了德國陸軍。1936—1939年西班牙內戰期間,交戰雙方曾大量使用衝鋒槍。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不同型號的衝鋒槍得到了迅速發展和大量使用。大戰後期,出現了發射中間型槍彈的自動槍械,它具有衝鋒槍的密集火力和近於步槍的殺傷威力。這種槍在中國曾稱為衝鋒槍,有些國家則稱為突擊步槍或自動槍。如德國的StG44突擊步槍,蘇聯的AK47自動槍,中國的56式衝鋒槍等。
20世紀60年代以後,有些國家研製了微型衝鋒槍,例如美國的英格拉姆M10衝鋒槍,中國的79式7.62毫米衝鋒槍等。由於它更加短小輕便,使用靈活,必要時還可單手發射,適於特種部隊裝備使用。
榴彈的由來
“榴彈”是“殺傷爆破榴彈”的簡稱。
最初的火炮,發射的炮彈是球形的石彈或不爆炸的生鐵實心彈,因炮彈落地後不爆炸,所以殺傷力很小。大約在1600年,法國發明了霰彈,隨後英國人又發明了一種裝有許多金屬彈子的炮彈。它在爆炸時,就有很多的彈子向四方飛散,增大了殺傷範圍和殺傷威力。由於這種炮彈象石榴一樣多籽,所以人們就給它起名叫“榴霰彈”。這就是“榴彈”一名的來源。發射這種彈的炮也就叫做榴彈炮。
現代的榴彈,內裝烈性炸藥,炸藥爆炸後,把金屬彈殼炸成數量很多的碎片,以此來殺傷和破壞目標。反過來,凡是靠炸藥爆破和彈殼破片起殺傷作用的彈,就都叫榴彈。
火箭筒的由來
火箭筒最早出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兩種類型:一種是1942年美國裝備的60毫米M1式火箭型火箭筒,美軍士兵因其很象一種叫“巴祖卡”的喇叭狀樂器,即稱它為“巴祖卡”。這個俗稱後來在美歐便成了對火箭筒的習慣稱呼。另一種是1943年德國裝備的“鐵拳”無坐力炮型火箭筒。
火箭筒主要用於攻擊坦克,是反坦克武器的主要種類。主要發射火箭破甲彈,也可發射火箭榴彈或其他火箭彈,除用於在近距離上打擊坦克、裝甲車輛外,還用於摧毀工事及殺傷有生目標。
由於火箭筒重量輕、造價低,使用方便,易於大量生產和裝備,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得到了廣泛使用。為了進一步提高破甲威力,火箭筒的口徑逐漸加大。同時為了提高命中率,出現了測距、瞄準、計算提前量三合一的瞄準具。
魚雷的由來
1866年,英國工程師懷特黑德製成了世界上第一條魚雷,其直徑為0.35米,長為3.58米,重達136千克,利用壓縮空氣驅動活塞發動機帶動螺旋槳推進,航速達6節,航程為640米。
在1877年—1878年的俄土戰爭中,俄國海軍第一次用魚雷擊沉了土耳其軍艦。其後百餘年裏,魚雷得到了不斷地改進。魚雷的發展從無控製到有控製;從程序控製到聲自導、線導和複合製導;從壓縮空氣動力到熱動力、電動力;從常規裝藥到核裝藥;航速從6節到50—60節;航程從640米到4.6萬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