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庵(1884—1959)原名振堃,字典武(午),又名李清泉,化名何樊木。湖南桂陽人。係。
中國當代著名法學家。青年時就學長沙嶽麓書院,清末畢業於京師法律專門學堂。中華民國初年曾任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長、福建閩侯地方檢察廳檢察長。
192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任國民革命軍第十七軍政治部主任。1935年去西安,任中共西北特別支部委員,參與創設西北各界救國聯合會,在推動東北軍張學良和西北軍楊虎城兩部發動西安事變中作出了貢獻。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檢察長,邊區政府法製委員,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委員等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黨組書記和副部長,兼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委員和法製委員會委員。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顧問。
他一貫重視人民法製建設,強調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反對舊法觀點和舊司法作風。他重視司法行政工作,親自到大學和司法幹部輪訓班係統授課,培養法律專門人員。他的法律科學造詣精深,並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從延安時期至新中國成立初期,他積極參與製定或起草了一些重要法規,如參與草擬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等,新中國成立初他還親自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草案。他博學多才,又是一名詩人,其法製思想在他寫的《西北吟》《解放吟》和《窯台詩話》等詩集中也有所反映。
1959年在北京逝世,最高人民法院的挽聯這樣稱道:“法律家,文學家,群推長者;為革命,為人民,功在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