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行為探源

侵犯行為的普遍性

在其他物種的眼裏,人類無疑是嗜血成性的瘟神,傳播死亡的黑天使。即使地球上

的哺乳動物,其生命也很少有不受人類威脅與殺戮的(大熊貓等稀有動物除外)。但是

這根本不是人類性好侵犯的根據,而主要是人類維持自身生命的手段。眾所周知,人類

早期的生活是靠狩獵為主的,對其他動物的捕殺,為的是獲得食物。如果把取食定義為

侵犯行為的話,那麼除了靠陽光、空氣和水分生長的植物以及蚯蚓之類“吃土”的動物

外,所有的生物都是侵犯性的。微生物侵入其他生物的機體,當然屬於侵犯;兔子吃草、

蟬吸食植物汁液,也傷害了其他生物的生命和利益。所以,顯然不能盲目以捕殺別的動

物作為侵犯行為的標準。人類之所以感到自己是個侵犯性的物種,並非由於人類殺食各

種動物,而是由於自相殘殺。

縱觀人類的曆史,從狩獵原始部族到現代工業化社會,戰爭這一“人類自相殘殺的

怪物”成了人類的特有標誌。戰爭不過是侵犯行為最有組織性的高級技術而已。當然戰

爭中有侵略者和被侵略者之分,有侵略戰爭和反侵略戰爭之別,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戰

端開啟,必有侵犯行為,這也是不言自明的。除了戰爭這一大規模侵犯行為之外,人類

的侵犯性還有各種不同等級的表現形式。例如落草為寇、占山為王的綠林強梁;月黑殺

人、風高放火的土匪強盜;殺人越貨的不法之徒;橫行鄉裏的潑皮無賴……總之,不管

是平時還是戰時,無論是城鎮還是鄉村,人類的侵犯行為是不可否認的客觀存在。正因

為如此,各種社會形態都有明確的法律遏製和懲罰侵犯罪行。即使日常生活中,也有各

種道德習俗和倫理準則來調節人與人的關係,以便減少那尖銳而又不可避免的矛盾衝突。

在這個問題上有人大唱悲歌。埃裏希·弗羅姆(ErichFromm)寫了《人類破壞性的

分析》一書,說人類有一種死亡的直覺,這種直覺導致了罕見的病態侵犯行為。康納德.

洛倫茨(KonardLorenz)出版了專著《論侵犯行為》,他的觀點更加希奇古怪,認為人

類有侵犯的遺傳本能。這種本能使得侵犯衝動必須得到發泄,於是就有各種戰戰、威脅

和侵犯行為。人們熱中於各種競爭性的體育活動,也是為了使侵犯本能得以發泄,如拳

擊、鬥劍、摔跤,乃致看足球賽,都是在發泄侵犯本能。

這兩種判斷從根本上講都是錯誤的。不應象弗羅姆和洛倫茨那樣把人類描述為嗜血

成住、殘忍好殺的動物。這是不符合科學事實的。盡管侵犯性有明顯的遺傳性,但是動

物行為的研究表明,人類遠遠算不上凶暴動物。至少殺嬰和自相吞食在人類社會中是極

為罕見的。事實上,侵犯行為在遺傳上也是最易變化的特征之一,並沒有表明存在著廣

泛統一的侵犯本能的證據。而且,跟許多其他的行為和“本能”一樣,任何物種裏的侵

犯行為都是難以定義的。

侵犯行為與競爭

那麼,什麼是侵犯行為呢?一般指的是剝奪他人的權力,強迫被侵犯者放棄自己的

財物、利益、名譽、貞操乃致生命。但從社會生物學的角度看,侵犯包括著極為不同的

行為模式,不同的行為模式的功能也大不一樣。有以下幾種侵犯行為模式:領土的保衛

和征服;在組織完好的群體中維護等級和統治;性侵犯行為;斷奶的敵意活動(親-子衝

突理論表明了這種行為的進化原因);反侵犯的侵犯行為;為強化社會統治而采取的倫

理性、懲成住的侵犯活動。

同一物種之內的大部分侵犯行為都可看成是競爭技巧。競爭是由共同的資源和需求

引起的,因此可分為兩大類:性競爭和資源競爭。

由於競爭的原因和目的都是切身利益,所以按照關係的遠近,利益的差別,競爭又

有以下的規律:在普遍發生競爭的情況下,物種之內的競爭比物種之間的競爭更強烈。

這很好理解:同一物種的成員在資源和性兩方麵的需要都是相同的。獅子為了得到某一

地區的肉類資源會進行領土之爭,但鼴鼠卻不會參與這種競爭;雄鹿為了爭奪母鹿而搏

鬥,山雞看了卻不會動情——它隻為爭奪雌山雞而奮戰。此外,脊推動物比無脊椎動物

的競爭激烈;肉食動物比草食動物和雜食動物的競爭性更強,生態係統穩定的物種比生

態係統不穩定的物種更普遍趨於競爭。

很多競爭都采取侵犯行為的形式。但是,侵犯行為並不是無限製的。自然界裏的動

物寧願取和平主義的姿態,或實行威嚇政策,而不鋌而走險,從事逐步升級的戰爭。這

是因為客觀上存在著對侵犯行為的限製因素。按照每個物種的不同情況,都有各自的

“侵犯行為最佳水平”,超出這個界限,就降低了動物自身的適應能力。在侵犯行為的

限製因素中,首先是親緣選擇的限製,也就是上一章所討論的那些關係的製約。侵犯者

的敵意很可能指向自己的親族成員,在識別親緣關係能力較差的動物那裏這種危險尤其

大。如果侵犯者的親族的生存率和生殖率由於侵犯行為而被降低,就等於侵犯者在損害

自己的基因利益。根據親緣選擇的原則,我們知道這種行為定會被淘汰,因而無法在基

因庫裏存在下去。其次,如果侵犯者以毀滅性企圖去攻擊對手,那就會遭到全力以赴的

反抗,其結果不是同歸於盡,就是兩敗俱傷。從基因的角度看,這顯然不是最佳策略。

花費在侵犯行為中的代價,完全可以用在對基因有利的其他事情上。

對於一個動物而言,除了它自己的子女和其他近親,別的動物隻不過是它生存環境

的一部分,就好象一棵樹,一塊石頭一樣。別的動物能給它造成麻煩,但也完全可以加

以利用,別的動物和樹、石頭的重要差別在於,它不僅會分享資源和各種需求,而且在

遭到攻擊的時候會奮起反抗。因為這另一個動物也是一個基因生存機器,體內擁有寄托

著未來的不朽基因,為了保存這些基因,它也會不惜赴湯蹈火,戰死沙場。它若感到了

敵意和進犯造成了死亡的威脅,在一般情況下的反應是破釜沉舟,以死相對。而這種悲

慘結局對任何動物都是不利的。因此,自然選擇有利於那些能使自己的行為保持較好的

水準,從而充分利用自己的環境的生物。如上所述,環境就包括其他生物,尤其是同一

物種的生物。

因此,自然界裏同一物種中的競爭及侵犯行為,都是有分寸的。洛倫茨在他的《論

侵犯行為》一書中,說動物之間的搏鬥具有“克製精神和紳士風度”。他認為動物之間

的搏鬥是一種正常的競賽活動,跟人類的體育活動一樣。而且動物間的搏鬥還是按規則

進行的,往往是些威脅恫嚇和虛張聲勢。勝利者還會尊重降服的表示,隻要對方服輸,

也就善甘罷休,絕無趁勢把對手置之死地的情況。

動物似乎也很懂得這樣的道理:在一個龐大而複雜的競爭體係之中,盲目地除掉一

個對手並不見得就是一件好事,其他的競爭對手很可能從中得到比你更多的好處。假定

你有兩個對手,有一天早上你碰到了其中的一個,如果你全力以赴將其殺死,倒不一定

有什麼好結果。因為你即使不會在戰鬥中受傷(而且很可能是重傷、甚至喪命),也會

耗費巨大的精力;更重要的是你無形中為另一對手除掉了一個競爭對象,使他可以以逸

待勞地全力對付你了。還不如留著他們互相牽製,亦或你能坐收漁翁之利。何況任何一

個個體的潛在競爭對手決不隻有兩個,而是有無數個,那就更需要慎重從事了。

宜斯策略

動物自然不懂什麼策略,也不會在搏鬥之前進行什麼“得失權衡”。但是仔細研究

一下,就會明白,如果動物不按“策略”行事,那它就很難成功,不是喪命就是傷殘,

其結果是被自然選擇無情地淘汰掉。因此,凡是成功的生存下去的動物,在侵犯行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