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1 / 3)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標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衛生部

【頒布日期】921228

【實施日期】921228

【失效日期】

【文號】衛生部第27號令

【名稱】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題注】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特製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簡稱《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是藥品生產企業管理生產和質量的基本準則。適用於藥品製劑生產的全過程及原料藥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各關鍵工藝。

第二章人員

第三條藥品生產企業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具有醫藥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的各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四條負責生產和質量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或與之相當的學曆,並具有藥品生產及質量管理的經驗,能夠按《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對《規範》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全部責任。

第五條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部門負責人應受過高等專業教育或具有相當學曆,必須具有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也不得由非在編人員擔任。

第六條從事藥品生產操作及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使之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汙染性、強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藥品生產操作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給予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七條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各類人員進行《規範》的培訓,其培訓計劃由企業指定部門製訂,每年至少組織考核一次。

第三章廠房

第八條藥品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生產區的地麵、路麵及運輸等不應對藥品的生產造成汙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相互妨礙。

第九條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潔淨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和鄰近廠房進行的各項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廠房應能防止昆蟲、鳥類、鼠類等動物的進入。

第十條廠房的內表麵(天花板、牆壁及地麵)應平整光滑、無縫隙,不脫落、散發或吸附塵粒,並能耐受清洗和消毒。潔淨廠房的牆壁與天花板、地麵的交界處宜成弧形。

第十一條廠房內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安置設備、物料;用於中間產品、待包裝品的貯存間應與生產要求相適應。

第十二條廠房內的輸送管道及水電、工藝管線應暗裝(如設在技術夾層內);照明設備應避免形成積塵和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三條廠房內的照度一般不應低於300勒克斯;對照度另有要求的生產部位可增加局部照明。生產車間應安裝應急照明設備。

第十四條廠房必須按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的要求劃分潔淨級別。潔淨廠房內空氣的塵粒數和活微生物數應符合規定,結果應予記錄。

第十五條100級潔淨廠房適用於生產無菌而又不能在最後容器中滅菌藥品的配液(指灌封前不需無菌濾過)及灌封;能在最後容器中滅菌的大體積(≥50毫升)注射用藥品的濾過、灌封;粉針劑的分裝、壓塞;無菌製劑、粉針劑原料藥的精製、烘幹、分裝。10000級潔淨廠房適用於生產無菌而又不能在最後容器中滅菌藥品的配液(指灌封前需無菌濾過);能在最後容器中滅菌的大體積注射用藥品的配液及小體積(<50毫升)注射用藥品的配液、濾過、灌封;滴眼液的配液、濾過、灌封;不能熱壓滅菌口服液的配液、濾過、灌封;不在最後容器中滅菌的油膏、霜膏、懸浮液、乳化液等藥品的製備和灌封;注射用藥品原料藥的精製、烘幹、分裝。100000級潔淨廠房一般適用於片劑、膠囊劑、丸劑及其它製劑的生產;原料的精製、烘幹、分裝。

第十六條潔淨廠房的窗戶、天花板及進入室內的管線、風口、燈罩與牆壁或天花板的連接部位均應氣密。潔淨級別不同的廠房之間應保持≥4.9帕(相當於0.5毫米水柱或近似於0.0368毫米汞柱)的壓差,並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潔淨級別要求高的廠房對相鄰的潔淨級別低的廠房一般呈相對正壓。

第十七條潔淨廠房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其生產及工藝要求相適應(溫度控製在18-24℃,相對濕度控製在45-65%之間為宜)。

第十八條潔淨廠房內安裝的洗手池、下水道的位置應適宜,不得對藥品生產帶來汙染。下水道的開口位置應對廠房的潔淨級別影響最小,並有避免汙染的措施。100級潔淨廠房不宜設下水道。

第十九條潔淨級別不同的廠房之間應有緩衝設施。人員及物料應分別通過與其生產潔淨級別要求相適應的緩衝設施進入。潔淨廠房內除了人用、物用緩衝設施及安全門外,不應有通往生產操作區外的其它門、窗或通道。

第二十條生產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的生產廠房應與其它廠房嚴格分開;青黴素類的生產廠房不得與其它藥品的生產廠房安排在同一建築內。該類生產廠房應裝有獨立的專用空調係統;分裝室內應呈相對負壓;空調係統的排氣應經淨化處理,排放的廢氣不得含有該類藥品的塵粒;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調係統的進風口。

第二十一條激素類、抗腫瘤類化學藥品的生產應使用專用設備;廠房應裝有防塵及捕塵設施;空調係統的排氣應經淨化處理。同位素藥品的生產廠房應符合國家關於放射保護的要求,並應獲得同位素使用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後的製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製品、預防製品等的加工或灌裝不得同時在同一生產廠房內進行,其貯存要嚴格分開。不同種類的活疫苗的處理及灌裝應役此分開。強毒微生物及芽胞菌製品的生產廠房應呈相對負壓,並有獨立的空調係統。

第二十三條藥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蒸發)以及動物髒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作,不得與其製劑生產使用同一生產廠房。藥材的蒸、炒、炙、煆等炮製操作應分別在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有良好的通風、除煙、除塵、降溫設施的廠房內進行。藥材的篩選、切片、粉碎等生產操作應在裝有減震、捕吸塵和易於清潔等設施的廠房內進行。藥材的提取、濃縮(蒸發)等的生產操作應在裝有有效的除濕、排風設施的廠房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倉貯區應有足夠的空間,並設有外包裝清潔場所及取樣室;其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應與藥品生產要求相適應。取樣室的潔淨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並有防止汙染或交叉汙染的設施。

第二十五條藥品生產企業應設備料室,其潔淨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並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汙染的設施。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的備料室應設在專用廠房內。

第二十六條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的檢驗、中藥標本、留樣觀察、實驗動物室及其它各類實驗室不得與藥品生產相互幹擾,其設施應與生產要求相適應。實驗動物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設計、建造。

第四章設備

第二十七條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並能防止混淆。

第二十八條凡與藥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麵均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得與藥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所生產的藥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品或容器造成汙染。

第二十九條藥品生產所用的傳送設備不得穿越不同潔淨級別的廠房。

第三十條藥品生產采用的自動化或程控設備應有驗證,其性能及準確度應符合生產要求。

第三十一條粉碎、過篩、混合、壓片、包裝等生產設備及設施應安裝有效的捕塵裝置或防止交叉汙染的隔離措施。篩網、衝具在使用之前後應檢查其完整性。

第三十二條滅菌設備的選擇、安裝、使用應與藥品生產的要求相適應。滅菌設備內部工作情況須用儀表監測,定期驗證。

第三十三條純水、注射用水的貯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其管道不應有不循環的靜止角落,並規定滅菌、清洗周期。貯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注射用水的貯罐必要時可采用80℃以上的保溫或65℃以上保溫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