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藥品包裝管理的規定
【標題】關於加強藥品包裝管理的規定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醫藥管理總局
【頒布日期】830217
【實施日期】830217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關於加強藥品包裝管理的規定
【題注】規定為了加強藥品包裝的管理,克服藥品包裝中的不正之風,特作如下規定。
一、不準用生活用品(如:茶葉盒、糖盒、飯盒、文具盒、梳妝盒、餅幹筒、保溫杯、瓷杯、旅行包、飯鍋等,包括已臨時貼,印標簽的)包裝藥品。工廠對藥品的非商品性包裝應嚴格把關,不準出廠、醫藥商業部門已收購的售完為止,今後不準再收購。
二、藥品包裝材料、包裝容器上隻準印刷與被包裝藥物有關的內容,禁止印刷與被包裝的藥品完全無關的圖案和文字。如:風景、廠景、花卉、明星頭像、紅雙喜字以及本廠各種產品介紹等(出口的名貴中成藥傳統包裝例外)。
三、對已用玻璃瓶、塑料瓶、鐵盒等容器包裝並已起到保護藥品質量作用的小包裝,不準再使用馬口鐵筒或塑料盒作為中包裝容器。
四、有些藥廠現有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雖印有風景、人像圖案,同時印有與被包裝藥物有關的內容,這種包裝物雖不符合上述第二、第三條規定,但為了保證市場供應和減少國家損失,藥廠可使用到今年8月31日,醫藥商業部門從9月1日起禁止收購,在此以前收購的,售完為止。
五、對采用生活用品包裝藥品,搞不正之風的藥廠和要求收購這種包裝的商業部門,經省、市、自治區醫藥局查實後,應通報批評,並扣發該廠廠長、供銷科長、質檢科和批發站、藥店經理的獎金,嚴重的還要給予紀律處分;獲國家或國家醫藥管理局優質獎的藥品如采用非法包裝,查實後由國家醫藥管理局或報請國家經委撤銷其優質獎榮譽。
六、藥廠質檢科要切實負起責任,製止一切采用非藥品包裝物的藥品出廠,如廠長或其他領導人員強令此藥品出廠,質檢科有權向所在省、市、自治區醫藥局,直至國家醫藥管理局提出告發。
七、收購單位不準要求藥廠采用非法包裝。對此類要求,藥廠有權拒絕。如因藥廠拒絕搞非法包裝,購銷單位對藥廠進行要挾、刁難的,藥廠可向所在省、市、自治區醫藥局、國家醫藥管理局提出告發。
八、各級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上述違法亂紀事項,要追究有關單位及負責人的責任,並給予嚴肅的處理。
九、各級醫藥管理部門有權禁止外地采用非法包裝的產品進入本地區購銷單位市場。對被查出的采用非法包裝的產品,應退回生產廠更換合格包裝,並通知所在地的醫藥管理部門,由生產廠和收購單位共同負責經濟損失和運輸費。
十、不論係統內或係統外的藥廠和經營單位,凡違反上述規定的,我局將向全國通報批評,必要時,將建議主管部門停產整頓或建議銀行停止辦理該企業的經濟收支活動。
勘察設計單位試行技術經濟責任製實施細則
【標題】勘察設計單位試行技術經濟責任製實施細則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醫藥管理局
【頒布日期】831121
【實施日期】830701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勘察設計單位試行技術經濟責任製實施細則
【題注】全文
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勞動人事部計設(1983)1022號《關於勘察設計單位試行技術經濟責任製的若幹規定》製定本細則。
一、勘察設計合同勘察設計合同的簽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嚴格執行國務院國發(1983)122號文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