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市場化的法人治理結構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但實踐中,國有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始終未能建立起來。依《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這明顯不符合市場經濟和國有金融機構的改革取向,有失科學性。事實上,國有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目前均由政府官員和銀行黨委決定,董事會這一公司的核心機構在國有金融機構中處於缺位狀態,不能發揮公司治理中應有的作用。應通過建立市場化的法人治理結構,依法規範政府與金融機構的關係。
三、全麵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的透明度。
世界貿易組織有兩條基本原則,即透明度和自由化原則。銀行是依靠高負債經營的高風險行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但國有金融機構的透明度動作十分欠缺。作假賬、向監管部門報告假情況、假數字的情況時有發生,中央銀行和金融機構內部文件數量巨大。這些都不符合透明度要求。應逐步建立金融機構信息的強製披露製度,規定哪些信息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披露,使監管當局心中有數,投資者和存款人的知情權得到落實。畢竟銀行是一種特殊企業,其經營的狀況既影響國家金融局勢和金融安全也影響到公眾的利益,尤其是債權人的利益。
12.2.3轉型中的金融機構監管
經濟學為政府管製提供了三方麵的理由。第一,信息不對稱。
對銀行業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因為二者最易受金融機構的欺騙。一般而言,債權人(存款人)的收益曲線是凹的(Concave),股東的收益曲線是凸的(Connex)(張維迎,1998)。
一個人的效用函數是凹的,則意味著是害怕風險的人;效用函數是凸的,則這個人是喜歡風險的人。即債權人追求安全,股東更喜風險。
金融機構的債權人極度分散,因此普遍存在搭便車心理,誰也無力也不願單獨去搜尋信息並作出決策去約束銀行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但將其統一組織起來成本又太過昂貴。因此,在銀行業,債權人的控製是很難奏效的(張維迎,1998)。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國家或其他機構代表債權人,承擔監管金融機構的責任,以便在銀行績效不佳時實施外部幹預(DewatripontandTirole,1993),這應當是國家對銀行業實施嚴厲監管的主要理由。第二,外部性。金融機構可以生產出外部性很大的“公共產品”。假如一家金融機構發生擠提,則會迅速引起連鎖反應,給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外部性,禍及鄰邦。第三,壟斷。
監管失當本身可能形成銀行業市場的高度壟斷,造成金融資源的浪費和消費者福利的損失。中國銀行業市場的高度壟斷實質上就是政府監管不當造成的。
中國的金融監管體製依然延續著很強的傳統色彩,從傳統轉向現代,這需要很長的時間。但是,監管體製和金融改革不能長期處於製度非均衡狀態,否則,不僅會導致監管效率低下,還會導致整個金融變革的風險太高。
一、應逐漸向市場性監管過渡
中國的金融監管是在計劃經濟大背景下誕生的,存在著三大不足:其一,滯後性。因為在監管帶有強烈行政色彩的情況下,金融監管當局對複雜的、多變的金融活動缺乏足夠的敏感性,不可能總是及時、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其二,主觀性。由於行政命令的權威性,要求監管當局有較高的素質,決策水平必須近似完美。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做到這一點幾乎是不可能的。並且,一旦缺乏法律法規的約束,行政手段就不可避免地形成濫用職權、貪汙腐敗的機製,王小石事件就是證券監管人員濫用職權、貪汙腐敗的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