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製度
第一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解放戰爭轉入戰略進攻階段後,國內形勢發展非常迅速。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全國政權已提上了日程。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根據毛澤東的提議,在發布的《紀念"五一"勞動節口號》中,號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備社會賢達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討論並實現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中共中央這個號召立即得到各民主黨派和各民主階層的代表人物的熱烈響應,他們陸續從全國各地及海外來到了解放區。1949年6月15日至19日,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北平成立了"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並召開了第一次全體會議,會上通過了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名單。常務委員會推選毛澤東為新政協籌備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周恩來、李濟深、沈鈞儒、郭沫若、陳叔通為副主任,李維漢為秘書長,齊燕銘等九人為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下,除設秘書、庶務、招待、新聞四處為日常工作機構外,為了加速籌備工作,還設立了六個小組,分擔各項籌備工作。同年9月17日,籌備會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上決定將"新政治協商會議"改稱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提交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各項重要法律議案的草案和增加代表名額等決議。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隆重開幕,到會代表634人,來賓300人,同月30日大會勝利閉幕。這次大會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我國當時的"根本大法"),選舉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的委員。這次會議的600多名代表,代表了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人民解放軍、各地區、各民族和國外華僑等各方麵人士。這次會議具有代表全國人民的性質,獲得了全國人民的信任和擁護。因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宣布自己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毛澤東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高崗為副主席;陳毅等56人為政府委員,組成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大會還通過了國旗、國歌、采用公元紀年及定都北平、改北平為北京等議案。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選舉林伯渠為秘書長,任命周恩來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毛澤東為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朱德為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沈鉤儒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羅榮桓為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同日下午3時,在首都天安門廣場舉行了有30萬人參加的開國大典,毛澤東主席莊嚴地宣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占人類四分之一的中國人民,從此站立起來了,開始了中國曆史的新紀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是中國人民在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長期的革命鬥爭取得的反對三大敵人的勝利,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偉大勝利。這一勝利沉重地打擊了帝國主義體係,極大地增強了世界社會主義體係的優勢,改變了世界政治力量的對比,增強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的人民爭取民族解放、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勝利的信心,再一次證明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是普遍真理,具有無限的生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通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誌著我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階段的基本結束和無產階級社會主義革命階段的開始,標誌著我國由資本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的開始。"在這種過渡時期的政權,組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在本質上都是相同的,這就是無產階級專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毛澤東曾經指出:我們總的任務是團結全國人民爭取一切國際朋友的援助,為了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為了保衛國際和平和發展人類進步事業而奮鬥。為了實現這些任務,我們國家具有這樣三個主要職能,第一個職能,是鎮壓國內被推翻的階級、反革命分子、反抗社會主義革命的剝削者和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人。第二個職能是保衛國家的獨立、安全和領土、主權的完整,防止帝國主義的侵襲及其破壞和平的戰爭陰謀。第三個職能是組織社會主義經濟和文化教育工作。國家職能是國家活動的基本方向。隨著國內外形勢的變化,國家工作的重點亦相應發生變化,國家職能的重點因而也有所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製度,是人民代表大會製。采用這種製度作為我國政權的構成形式,是因為它是我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長期鬥爭中創造和發展起來的,是毛澤東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國家的學說,結合中國人民民主政權建設經驗製定出來的,實踐證明它是最適合我國的政治製度。所以"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先後確認了這種製度,劉少奇在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我們采取這種製度,是同我們國家根本性質相聯係的。中國人民就是要采用這樣的政治製度來保證國家沿著社會主義的道路前進。""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所以能夠成為我國最適宜的政治製度,就是因為它便利人民經常經過這樣的組織參加國家管理,從而得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顯然,沒有一種適宜的政治製度使人民群眾發揮管理國家的能力,那末,人民群眾就不能很好地動員和組織起來建設社會主義。"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及由它任命、組成並受其領導的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和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五個組成部分。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由當時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員56人及政府委員互選秘書長1人組成,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政權機關,對外代表國家,對內領導全國政權。中央人民政府產生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選出的全國委員會即成為國家政權以外各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協議機關",不再具有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職權包括:立法,批準、廢除或修改條約,處理和戰問題,批準或修改預決算,任免高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頒布大赦特赦,等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領導委員會工作。主持委員會會議,副主席和秘書長協助主席執行職務,重大問題都要在委員會上討論決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辦公廳,在秘書氏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政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總理1人、副總理和政務委員若幹人及秘書長1人組成。政務委員可兼任政務院所屬各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各部部長,但各部會首長均非當然政務委員。政務院總理主持政務院全院事宜,副總理和秘書長協助總理執行職務。政務院政務會議由總理負責召集,每周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政務院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政府委員會體會期間,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政務院的職權有:
(1)頒發決議命令並審查其執行情況,有權廢除所屬各部門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與法律、法令及政務院的決議、命令相抵觸的決議、命令;(2)有權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議案;(3)聯係、統一並指導所屬各部門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4)領導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縣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或批準任免的除外)。政務院下最初設有內務、外交、公安、司法、財政、貿易、重工業、燃料工業、紡織工業、食品工業、輕工業、鐵道、郵電、交通、農業、林墾、水利、勞動、文化、教育、衛生等部,法製、民族事務、華僑事務等委員會,情報、海關、新聞、出版等總署及人民銀行和科學院等專管行政部門,來分管各項工作。在政務院和各部會行暑之間,設有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文化教育委員會三個指導性委員會,負責指導、聯係與其工作有關的各部門的工作。"各部門的工作是受雙重領導,一方麵受政務院的領導,另一方麵又受其所隸屬的指導委員會的領導。"政務院還設有相當於指導性委員會一級的人民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督政務院所屬各部會的行政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最高審判機關,並負責領導監督全國各級審判機關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院長1人、副院長和委員若幹人及秘書長1人組成。院內設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及其他專門審判庭,來審理法定由其審理的各項案件。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是全國最高檢察機關,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是否嚴格遵守法律,負有最高檢索責任。檢察長、副檢察長、委員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檢察長在檢察署委員會議上,對有關檢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及重要事項有最後決定權。最高人民檢察署除設辦公廳外,還設第一、第二、第三等處分管檢察業務工作;設正副秘書長在正副檢察長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並督促辦公廳及各處室進行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最高軍事統率機關,負責統一管轄井指揮全國人民解放軍和其他武裝力量。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員各若幹人,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委員會下設若幹部、局分管各項工作,設辦公廳處理日常行政事務。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建國之初全國共分6個大行政區、1個自治區及西藏地方,共轄29個省(包括待統一的台灣),8個相當於省的行署區,13個中央或大行政區轄市。各省、市、自治區除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外,其餘省市分別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領導。隨著國民經濟的恢複和建設事業的發展,行政區劃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至1954年下半年,全國共有25個省(包括待統一的台灣)、3個直轄市及內蒙古自治區、西藏地方和昌都地區。省、自治區、地區下,一般劃分為專、縣、區、鄉(行政村)四個級層。了解行政區劃的輪廓,有助於了解各級人民政府的設置情況。
一、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
大行政區人民政府(簡稱大區人民政府)是在解放戰爭中逐漸形成的,建國後始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建立起來。1950年1月,在原陝甘寧邊區政府的基礎上成立了西北軍政委員會;2月,成立了華東軍政委員會,井在中原臨時人民政府的基礎上成立了中南軍政委員會,同年7月,成立了西南軍政委員會。建國前成立的東北人民政府仍稱東北人民政府,華北人民政府撤銷後所轄5省2市歸中央人民政府直轄。
大區人民政府(包括軍政委員會,下同)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機關,又是地方政權的最高機關。大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主席1人、副主席及委員各若幹人組成。主席主持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全體會議並領導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根據中央統一的政策法令行使下列職權:
(1)向所屬省市、縣轉發中央的政令,省、市、縣向中央的請示由它轉報;(2)在職權範圍內頒布決議、命令並審查其執行,有權擬定與地方政務有關的暫行法令、條例,但須報政務院批準或備案;(3)依法任免或提請上級批準任免所屬工作人員;
(4)在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的範圍內,編製本區的概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準,並審核所屬省、市、縣的預決算轉報中央核準;
(5)聯係、統一並指導所屬各部門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6)指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設在本地區的軍事機構(如軍區)及中央真接管理的各部門在本地區設立的機構(所鐵路、郵電、航空、海關、銀行等)。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下設若幹工作部門分管各項工作。工作部門一般稱部,如民政部、財政部、教育部等;個別的稱委員會或局,如民族事務委員會、新聞出版局等。在大區人民政府委員會與其各工作部門之間,先後設立有財政經濟、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三個指導性委員會,分別指導各有關部會的工作,與指導性委員會同級的還有人民監察委員會。大區人民政府委員會設秘書長,承主席之命處理日常工作,秘書長下設辦公廳等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分署,除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的領導外,同時又是大區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又受大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領導。
1952年底,恢複國民經濟的工作已經完成,各種社會改革運動基本上已告勝利結束,全國大規模的有計劃的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即將開始。為了加強中央的集中領導,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將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一律改為行政委員會",僅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機關,不再作為地方最高政權機關。1952年12月至1953年2月,華東行政委員會、中南行政委員會、東北行政委員會、西北行政委員會、華北行政委員會、酋南行政委員會先後宣告成立。至此全國共設有6個大區行政委員會。大區行政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委員和主要行政人員,由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大區行政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基本上與大區人民政府時期相同,隻是將原所設各部一律改為局(處),將一部分局(處)交中央主管部門直接領導,成為中央各部門設在該地區的專業管理局(處),但仍受大區行政委員會有關指導性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1954年,我國第一個五年計劃已進入第二年,國家進行有計劃的經濟建設,要求進一步加強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切實了解下麵的情況,減少組織層次,增加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為了節約幹部加強中央和供給廠礦的需要及適當加強省市的領導同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決定撤銷大行政區一級的行政機構。各大行政區行政委員會的撤銷。采取有計劃地分期逐個撤銷的辦法,至11月全部完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大區一級行政機構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領導和監督地方政府,對於貫徹中央政策,實施人民民主建政工作,進行各種社會改革運動,恢複國民經濟,以及在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其他各方麵的工作中,都起著很重要的作用,都勝利地完成了它的任務。"
二、省以下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
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委員會,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普選的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同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選舉產生,並報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任命。鄉(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未召開以前,由鄉農民代表大會代行人民代表會議職權,選舉鄉人民政府委員會。在新解放區解放初期,為了迅速建立革命秩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軍事機關任命。
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它受所在大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的直接領導,無大區人民政府的地方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置,基本上與大區人民政府相同,如也設有政法、財經、文教三個指導性委員會及人民監察委員會,工作部門一般稱廳,如民政廳、財政廳、文教廳等,同時也設置有秘書長和辦公廳。省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署,也是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除分別受上級法院、檢察暑的領導外,也受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領導。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將本省劃為若幹專區,專區設專員公署作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省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署在專區設分院、分署,受所在專區專員之指導。
縣人民政府委員會,由縣長1人、副縣長和委員各若幹人組成。縣人民政府委員會下,無指導性委員會,隻設人民監察委員會。其他工作部門一般稱科,如民政科、財政科、教育科等,公安等部門稱局。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署是縣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縣人民政府委員會設秘書,在縣長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區一級行政機關,有區公所與區人民政府之分。區公所是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正副區長、秘書和助理員均由縣人民政府委派。區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關,設這樣的區須"由縣人民政府呈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由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區長、副區長及委員各若幹人組成。區人民政府委員會下,設秘書及助理員若幹人處理日常事務及辦理各項工作。
鄉人民政府委員會,由鄉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鄉長、副鄉長和委員各若幹人組成。鄉人民政府設文書1人,在鄉長領導下辦理文書工作。視工作之需要,鄉人民政府可設立各種經常性委員會和臨時性委員會,各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鄉人民政府委員會委員兼任。
市由於隸屬關係不同,分為中央轄市、大行政區轄市和省轄市等幾種。各種市人民政府均為一級政權機關,市人民政府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長1人、副市長和委員各若幹人組成。市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部門,亦設有財經、政法、文教三個指導性委員會及人民監察委員會,其他工作部門一般稱局,如民政局、財政局、文教局、勞動局等。市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署亦是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還設秘書長,在秘書長下設秘書廳(處)。大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可在市內劃分若幹市轄區,在市轄區內設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由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區人民政府設秘書室及民政、文教、衛生、建設、勞動、工商等科(股)。
三、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大國,全國共有50多個民族。各族人民用自己辛勤的勞動發展了生產,創造了各民族的曆史和文化,對偉大祖國的締造都有重要的貢獻。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日起,我國各族人民進入了人民民主、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新的曆史時期。我國的國家是各族人民友好合作的大家庭。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共同綱領的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大力推行民族區域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