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族政策事實評估
民族政策事實評估
政府為改變少數民族狀況,雖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麵製定了一些政策,做了一些規定,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目前少數民族的處境並非令人樂觀。
(一)政治方麵
國家機關中為表列部落民保留一定數量的職位,實際上,表列部落民在國家機關中所占的職位低於所規定的數字。讓部落民平等地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想法並不能完全實現。有些警察和森林管理員對少數民族的欺壓和淩辱仍十分驚人,毆打殘害少數民族的事件時有發生。對他們不是暗殺身亡,就是縱火燒死。據印度表列種姓和表列部族專員署的報告,已經申報的殘害部落民的案件1976年為1065起,1977年增至為1138起,1978年又增加為1632起,兩年內增加了53%。其中問題嚴重的是中央邦(714起)、馬哈拉施特拉邦(267起)、比哈爾邦(196起)和拉賈斯坦邦(184起)。
(二)經濟方麵
憲法規定"保護少數民族不受一切社會剝削與歧視","為確保少數民族土地占有權和免受代理商的經濟剝削而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這些規定很好,但有些地方未能很好落實。據北方邦和中央邦的有關調查,發現有些部門的工作人員並不照章辦事。
近些年來,少數民族為土地而進行的鬥爭並未完全停止過,時起時伏,形式多樣。有的搶劫農作物,有的襲擊林業官員、焚燒倉庫等等。少數民族反抗壓迫和剝削,要求收回失去的耕地以獲得生活權利的呼聲至今還很高。
(三)教育方麵
少數民族教育有了發展和提高,但是和社會其他集團的差距並未縮小,初等教育尤為落後。各邦、中央直轄區在教育水平及普及程度方麵也存在差距。同時,少數民族內部的差距也有日益擴大之勢。有關少數民族教育的一些規定和措施,均有不落實的情況。如有些少數民族學生由於英語或其他功課基礎較差,或因種姓、種族歧視等原因未被錄取,或入學後又中途輟學。因此在校人數小於注冊人數,甚至有些學校有名無實,不是處於半癱瘓狀態,就是幹脆沒有學生。校舍破亂不堪,教師不去上班,隻拿部分工資,其餘大部分工資上交有關檢查官員。因此,少數民族文化落後,文盲很多,據統計,文盲率占88.7%。
以上看出,印度獨立以來,政府對少數民族在法律方麵、政治方麵、經濟和文化教育方麵做了一些規定,給予了一定的保護和幫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得到了部落民的支持,但效果並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曆史原因。這主要與英國統治和經濟掠奪有關。英國統治印度如此之久,其流毒很廣很深。英國殖民主義者利用印度的民族、宗教、種姓製度等錯綜複雜的社會矛盾,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對少數民族百般歧視,不斷製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對立,甚至殘酷屠殺,以維護其在印度的統治。各行政機構對少數民族也非常歧視,如部落民遭到毒打,甚至被活活打死、燒死,受害者無處伸冤;部落民財產被劫、土地被占,也無人問津。少數民族忍無可忍,終於暴發了震驚世界的1855年桑塔爾人反英大起義。印度獨立初期,政府基本上沿襲英國對部落民的做法。後來,做了一些保護少數民族利益的法律規定,諸如部落民有土地占有權和受保護的權利等等,情況有所好轉,但"歧視"問題並未因此而得到徹底解決,一些舊的習慣勢力仍起作用,如上所述,至今仍有些行政機關如警察、法院中的少數人因為受賄而不主持正義,對部落民的欺壓和淩辱仍十分驚人,毆打殘害部落民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些都與曆史上長期對少數民族的歧視分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