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少數民族建築總論

第一章 少數民族人文概況

我國多民族的大家庭中共有56個民族,除漢族外,少數民族有55個。據1990年人口普查統計,少數民族人口有91,20,314人,約占全國人口總數的8%。少數民族人口雖少,但分布地區卻占全國總麵積的60%以上,內蒙古、新疆、西藏、廣西、寧夏五個自治區和雲南、貴州、青海等省是少數民族比較集中的地區。各民族分布上的一個特點是大雜居、小聚居,全國70%以上的縣市都是多民族成分的,單一民族居住的縣市隻占30%。以五個民族自治區為例,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西藏自治區少數民族人口約占全區人口的50%以上,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少數民族人口約占全區人口的40%以下。各民族交叉雜居的特點,反映在建築文化方麵必然是互相滲透、互相吸收。

民族建築與少數民族社會結構的關係至為密切。直至本世紀五十年代,我國少數民族的社會是多種經濟形態並存,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地區之間也存在不同的社會形態。如西南地區的彝族,以封建地主所有製的農業經濟為主,但在四川涼山地區卻是較完整的奴隸占有製社會。少數民族地區許多已進入封建地主製,但在東北額爾古納河流域和大小興安嶺一帶的鄂溫克族、鄂倫春族,西藏地區的門巴族、珞巴族,海南省的黎族,雲南的獨龍族、怒族、傈僳族、佤族、景頗族、德昂族、基諾族、拉祜族等都不同程度地保留著原始公社製的殘餘。

他們或從事遊獵經濟,或從事刀耕火種的山地農業,生產力水平低下,個體家庭不得不依賴有血緣關係的大家族,主要共產資料歸大家族所有,過著共耕共食的原始共產製生活。在民居建築中的"大房子"(或稱長屋)以及同一父係大家族聚居的鄂倫春族的"烏力楞"等就是原始公社製在民居方麵的體現。當然,保留原始公社製殘餘的少數民族,發展也是不平衡的,有的民族以血緣為紐帶的父係或母係大家族在經濟生活中起主導作用,有的民族則處在血緣共同體向農村公社過渡的階段,在土地所有製形式上表現為家族公有、村社公有和個體家庭私有三種形式並存。

1949年以前,西藏藏族、門巴族,西雙版納傣族,新疆墨玉縣夏合勒克鄉維吾爾族,雲南拉祜族、阿昌族、哈尼族等民族地區,不同程度地保留著封建領主製及其殘餘。西藏在1959年民主改革前,由西藏地方政府、寺院、貴族組成的三大領主,占有西藏全部土地和大量牲畜,他們擁有大量的莊園和依附在土地上的農奴。農奴沒有土地也沒有人身自由,終生從事各種沉重的勞動。在西雙版納傣族地區,"召片領"為最高領主及封建統治者,一切耕地、牧場、山林、水源均為召片領所有,農奴隻能耕種村社分配的耕地,但隻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在等級森嚴的封建領主製下,民居建築的規模、質量、建築裝飾有明顯的差異。西雙版納傣族民居,從底層立柱的多少可看出民居的規模,一般民居支柱在50根左右,而召片領的住宅(如車裏宣慰使)方柱多達120根左右。召片領的住宅三麵環廊,樓梯分設兩端,有男梯女梯之別。居住層除臥室外,另有朝拜室兩間,一為朝拜宣慰,一為朝拜宣慰妻子。室內種種設施及衛生環境明顯優越於一般民居。在西藏為上層貴族、官家、寺院所有的莊園、寺廟、林卡規模宏大,裝修豪華,是封建領主進行宗教活動和休閑享樂的處所,與廣大農奴的居室有天壤之別。

四川涼山彝族地區直至建國前保留著較完整的奴隸占有製。這裏等級森嚴,不同等級之間絕對不許通婚。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支製度在維護奴隸主的統治方麵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在涼山彝族地區家支基本上保持聚居狀況,村落布局緊湊,以奴隸主的房屋為中心,四周是隸屬於他的奴隸,用於瞭望和自衛的碉樓林立。奴隸主黑彝的住宅,常常是雄踞山頭,規模宏大,裝飾精美。

宗教信仰對民族建築有很大影響。少數民族主要信仰伊斯蘭教、佛教和原始宗教。伊斯蘭教經由絲綢之路傳入新疆,由海路經馬來半島傳入我國東南沿海城市泉州、揚州、杭州、廣州之後,在伊斯蘭教建築風格方麵逐步形成兩大體係:新疆地區的伊斯蘭建築受中亞、波斯的影響,具有濃厚的阿拉伯風格;內地的伊斯蘭建築受漢文化的薰陶采用了木構架體係,平麵布局采用縱軸式院落布局。

佛教在我國的傳播有大乘佛教,小乘佛教和藏傳佛教之別。白族及部分拉祜族、滿族、朝鮮族等信仰大乘佛教;傣族及部分阿昌族、布朗族、佤族等信仰小乘佛教;藏族、蒙古族等信仰喇嘛教。唐代佛教在洱海地區的傳播已很盛行,南詔王世隆在位時,史書上有"建大寺八百,謂之'若蘭',小寺三千,謂之'伽藍',遍於雲南境中,家知戶到,皆以敬佛為首務"的記載。洱海東岸的鳴足山寺為我國五大佛教聖地之一。

小乘佛教在傣族地區的傳播,使傣族地區幾乎村村寨寨都建有佛寺。佛寺建築在西雙版納、孟連、景穀一帶為宮殿式佛寺,在臨滄及德宏一帶為竹樓式佛寺,在芒市一帶為竹樓宮殿混合式佛寺。小乘佛教地區佛塔極多,塔身有六角形、八角形、圓形不等。著名的瑞麗大金塔,塔身白色,塔頂貼金,高達30米。佛寺、佛塔有明顯的緬甸佛教建築的風格。

我國南、北方的石窟寺建築是佛教在我國傳播的另一碩果,甘肅敦煌莫高窟,天水縣的麥積山石窟,新疆拜城的克孜爾石窟群及雲南劍川石窟等,保留了大量的壁畫和塑像,成為我國研究宗教及民族繪畫、雕塑的藝術寶庫。

原始宗教在少數民族宗教信仰中占有很大比例,即或是在信奉小乘佛教、大乘佛教或喇嘛教的民族中,同時保留著祖先崇拜和自然崇拜。如白族地區在信奉大乘佛教的同時,普遍供奉"本主"。本主為一村或一方的保護神,其中包括崇拜自然的神和神化了的英雄人物。白族村鎮一般都有本主廟,本主廟和方形廣場占據村鎮的中心地帶。又如在傣族地區,長期以來原始宗教和小乘佛教並存,十四世紀以前,原始宗教還占統治地位,明代中期,才普遍信仰佛教。所以傣族地區一直保留著自然崇拜和對社神、部落神的崇拜。

少數民族中的祖先崇拜、自然崇拜滲透到民族建築之中,其影響所及,表現在圖騰柱、裝飾藝術及村寨的神樹、神壇等方麵。滿族古代民居庭前立神杆一根,四時祭祀。滿人入關後,此種習俗仍有保留,在清宮坤寧宮前樹一神杆,杆頂有神鳥,此種神杆可能由圖騰柱演化而來。古代朝鮮族村落口立一鳥竿,高20餘尺,頂端有木鳥一隻,視作村落的守護神。赫哲族民居亦有類似的圖騰柱。龍、蛇、虎、獅等動物雕塑或浮雕作為裝飾藝術在少數民族建築中是廣泛采用的,侗族鼓樓的木雕龍頭,台灣排灣人的蛇形木雕,白族屋脊上的虎頭以及彝族民居中的浮雕鷹翅、鷹爪,羌族民居中懸掛的羊角,佤族民居中的木鳥裝飾等,既是裝飾藝術,也是少數民族崇信的神靈。

少數民族村寨或聚落附近,常設供奉祖先神的處所。這些神壇、神樹的設置十分簡陋;蒙古族的敖包是用砂土石塊堆成的土壇,上插樹枝;拉祜族的寨神樁是在村寨廣場立三根木樁,周圍以矮竹籬圍護;侗族的薩壇是一個一米見方的土壇,中間種植黃楊木等。布朗族的寨心樁,苗族村寒的楓樹神等情況亦類似,這些處所被視作祖先神的依托,受到各族群眾的崇敬與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