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造成損害可以不賠償嗎?

精神病人如果造成他人或社會集體遭受人身或名譽或物質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對於無賠償能力的病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33條“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應由其監護人代替病人承擔賠償責任。患者的監護人一般由其直係親屬或相關的其他親屬擔任。特殊情況下,可由所在單位或地區的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承擔患者的監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