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融監管對積極金融創新的影響
積極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為提高自身競爭力和獲利能力,而在現有的法律框架範圍內,針對金融市場需求,主動進行的創新行為。電子計算機等技術的廣泛應用和激烈競爭的壓力迫使金融機構積極進行金融創新。通過金融創新,發展多種金融機構,形成大批互相競爭的市場主體;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資產,使市場工具多樣化。隻有市場主體和交易工具的發育成熟,才能有助於建立一個發達的金融市場。對於積極金融創新,作為國家幹預的金融監管應“消極”應對,盡可能地給金融機構創造更多地“自由”空間,采取各種激勵措施,鼓勵積極金融創新。但是應當注意,積極金融創新也存在產生風險的可能性。因此,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完全放棄監管,任其為所欲為,無約束的“自由”是產生金融風險以至爆發金融危機的根本原因。對於我國這樣一個正在進行市場經濟構建的國家來說,金融創新還停留在初級階段,發展潛力巨大,在金融深化過程中,必須處理好風險防範與金融創新的關係,既不能以風險為由抑製金融創新,也不能為創新而忽視風險防範,同時還要有效利用金融創新的風險防範功能。
簡而言之,對消極金融創新應采取“積極”的監管措施,而對積極金融創新則應“消極”監管。
六、我國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應對
我國的金融創新仍然處在起步階段,總體上看:(1)吸納性創新多,原創性創新少;(2)創新層次低,主要表現為數量擴張;(3)負債類業務創新多,資產類業務創新少;(4)區域特征明顯,特區和沿海城市金融管製相對較鬆,市場比較活躍,創新比較集中;(5)金融創新靠外力推動,內部驅動不足。創新主要由體製轉換和改革等外因推動;(6)資金滯留在一級市場多,進入實體經濟少。同時,我國的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也總體處於低級階段。我國的金融創新不能離開金融監管,必須保證金融的穩定。
(一)金融監管製度的製定要有前瞻性
金融監管政策措施要適應金融業未來發展和變化趨勢。為了防止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金融監管當局在製定金融機構穩定性指標和有關措施時,要考慮未來金融市場創新,金融機構資產的可能變化等,此外,要建立金融監管的預警係統,加強對金融體係安全性的監測,保證金融體係的穩健運行。
(二)以鼓勵積極金融創新,抑製消極金融創新為原則
(三)模式的選擇上,應由側重於外部監管模式向既重視內部監管,也重視外部監管模式轉變
從世界範圍來看,金融監管無外乎三種類型:一種是側重於外部監管的美國模式,其特點是金融監管主體可以站在超然的地位監管金融活動,避免部門本位主義,協調部門的立場和目標。二是側重於內部監管的英國模式。其特點是政府除按必要的國家立法行事以外,較少幹預金融活動,對金融業的日常監管主要由金融行業協會等組織來進行。三是側重於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德國模式。金融創新具有複雜性及危機隱蔽性強的特點。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的弊端的反應往往較遲鈍,而金融行業協會則反應靈敏,因此對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需要更多地依賴於內部監管。內部監管是第一道“防火牆”,外部監管是第二道“安全網”。
總之,隨著金融的日益深化,特別是金融創新和開放程度的加深,金融係統風險和個別風險的概率也會相應提高,因此,適時調整金融監管以適應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成為金融監管的迫切任務。金融監管機構應時時掌握創新動態,促進金融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