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曰:“我動議擱置。”不能討論。
主座曰:“擱置之議已提出,讚成者請……”雲雲。
卯君:間斷之曰:“主座!”
主座曰:“擱置之議為不能討論者。”
卯君曰:“主座!我非欲討論,乃動議散會也。”
主座即改正曰:“散會之議,今已在秩序。此議順序駕乎各議之上,今當先行表決散會之議,讚成者請曰‘可’!”雲雲。宣布曰:“此案失敗。今表決擱置之議,讚成者請曰‘可’!”雲雲。宣布曰:“此案失敗。今次及停止討論即表決本題如得通過,則延期之議及付委之議皆無形失敗,而即從事於本題及修正案,讚成者請曰‘可’!”雲雲。宣布曰:“已失敗矣。諸君準備處分延期一星期之議否?讚成者請曰‘可’!”雲雲。宣布曰:“已失敗。”
己君曰:“我動議無期延期。”
主座曰:“付委及修正兩議尚在場中,無期延期之議未到秩序,諸君準備表決付委之議否?讚成者請曰‘可’!”雲雲。宣布曰:“此案失敗。今之問題,為戊君之修正議加入‘在暑假期’,諸君準備否?讚成者……”雲雲。宣布曰:“此案通過。今讚成修正之本案者,請……”
己君間斷曰:“我今動議無期延期。”
主座曰:“此議今已到序。諸君欲打消議案者,請曰‘可’!”宣布曰:“打消案失敗。讚成修正之本案,即‘地方自治勵行會速行籌備在暑假期注冊’者,請曰‘可’!”宣布曰:“已得通過。”
以上之演明式,乃表示附屬動議,除修正案外,各皆失敗時之效果也。其各皆通過之效果之演明式,後三章詳之。若有提出其中任一,而因有他案當前不合秩序者,則對付之法,一如己君之無期延期案也。各附屬動議既經一次失敗,隨後可再行提出,惟當間以他事也。例如擱置動議,可再提出於一動議之後,或於兩動議之間。所有附屬案,皆受順序之範圍,而討論則隻就附屬動議之本身從事,不牽涉入本題也。
所提之動議,其順序若在他案之前者,則他案不過暫擱,以俟超級之動議解決而已。若得否決,則其他當照秩序施行,如演明式焉。
一百十九節七種附屬動議之目的其中三種散會議、擱置議、延期議之目的為緩遲行動,其中一種停止討論乃催促行動,其中之二付委議、修正議乃整備或改變其事體,其餘一種為最終之廢置。而停止討論之對於他附屬動議之效力,見於六十二、六十三兩節。
一百二十節定秩序之理由此種秩序乃由經驗得來,實為最適合於辦事原則,而使之公平迅速也。不能討論之案,居於能討論案之前,所以防阻滯也;本題之臨時變動,先得機會以處分,所以速結束也;討論適序,可以停止,所以避生厭也;至於求全備議延期,皆所以免造次也;最後則壓止,所以打消積案也。以上秩序,議法家間有出入者,亦有不守者。若社會有不欲采擇,可立專條規定其所棄者。總之,此為最簡便易行之法,故吾人主張之。凡領率議場者,當識之於心,或書之座右,以作津梁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