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界定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是指當事人具有一項或者多項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關係,包括涉外結婚、涉外離婚、涉外複婚等。廣義理解,涉外婚姻家庭關係是不同國籍的人相互之間或具有同一國籍的公民在外國締結和存續的婚姻家庭關係,它由國際私法調整。狹義理解,涉外婚姻家庭關係限於中國公民與外國人或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婚姻家庭關係。本節討論內容僅限於狹義的涉外婚姻家庭關係。這類關係具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主體涉外,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另一方為中國公民,或者雙方均為外國人;二是在中國境內辦理,締結或者解除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是在我國境內實施。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需要合理解決法律衝突。我國《民法通則》設有專章規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其中既規定了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又對有關準據法作了明確規定: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係的國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撫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係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係。
(4)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凡屬婚姻當事人違反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或規避我國強製性、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均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
二、涉外結婚
(一)涉外結婚的條件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結婚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要求在中國結婚,根據“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的原則,應適用中國法律。在不違背我國婚姻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外國人一方的結婚條件,可適用考慮其本國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以免該項婚姻被其本國法認定無效。
下列兩類中國公民,不得與外國人結婚:第一,擔任某些特定公職的人員。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國家重大機密的人員,不得與外國人結婚。這是出於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需要。第二,正在接受勞動教養或服刑人員,不準與外國人結婚。因為這類人正在接受法律製裁,被限製了人身自由,不便與外國人結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定》第4條。
2.外國人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
當事人雙方均為外國人,自願在中國境內結婚的,可按下列情形辦理:雙方都是臨時來華的外國人,或一方是在華工作的外國人、另一方是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符合我國《婚姻法修正案》規定的結婚條件,雙方可到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在當事人所在國得到承認,婚姻登記機關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本國法有關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法律文本。
(二)涉外結婚的程序
結婚登記是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的法定程序。鑒於涉外結婚的特殊性,我國對涉外結婚程序作了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