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案例】
案例1:張某(女)與劉某(男)青梅竹馬一起長大。張某大學畢業後,來到劉某所在城市工作。暫無住房的張某接受劉某邀請,搬到劉某家居住,兩個未婚男女各居一室。半年後,張某和劉某開始同居生活。三年後,張某提出與劉某結束同居關係,並搬出去另租房居住。又經一年後,張某與結識半年的黃某登記結婚,搬到黃某住處共同生活。試問:本例中,張某與劉某是什麼關係?張某與劉某之間是否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張某與黃某構成何種法律關係?張某與黃某之間有哪些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
案例2:薑海洋從考上縣城某中學的初中部開始,就住在學校附近的伯父薑廣元的家中。薑廣元夫婦的獨生子薑海清在外省讀完大學後留校工作了。伯父、伯母說家裏有條件照顧海洋,很樂意海洋與他們共同生活,待海洋如己出。海洋很少回鄉下自己家,父母常來看望海洋,也總住在伯父家。海洋今年17歲,已是高三學生了。請問:具備哪些條件才能互為家庭成員?本案例中有多少組家庭關係?為什麼?
【內容講解】
婚姻和家庭是表達性愛、穩定兩性關係、繁衍人口、撫養兒童、維護道德和傳承文明中無可替代的主要途徑。因此,人類長期視婚姻和家庭為社會的基石。國家實行強硬的公共政策保護婚姻和家庭,通過法律規定婚姻製度和家庭製度。
一、婚姻和家庭的概念
婚姻和家庭是婚姻家庭製度中兩個最基本的概念,也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
(一)什麼是婚姻
婚姻是特定人按照當時社會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的相互之間的特殊社會關係。這種關係一旦建立,就賦予婚姻當事人各方多種權利和義務。對於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婚姻終止等,每一個社會都有符合當時社會主要利益訴求的特定規範予以調整。男女結合,符合這些規定要求的,被社會認可為婚姻;反之,社會則不承認其為婚姻。
婚姻的概念,隨國家、民族不同而有較大差別,在同一國家或民族,又由於社會發展階段的演變而不一。在古代社會,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與小農經濟相適應,婚姻作為基本社會關係之一,始終以家族利益為轉移。在中國古代社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合法形式;婚姻的目的在於祭祀祖先、延續宗族。因此,嫁娶是家長和家族的大事,而不隻是當事者雙方的事務;結婚、生兒育女是子孫對祖先所負有的神聖職責。在資本主義社會,法律將婚姻定義為一種民事契約。例如,1792年法國立法會議宣布,“婚姻,是得以離婚而解除的契約”。1804年《法國民法典》以婚姻契約論為基礎製定了法國的婚姻家庭法,並把無合意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婚姻是民事契約的理論具有重大曆史意義。它徹底否定包辦強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製度,要求以具有訂約能力的當事人雙方本人同意為婚姻成立的條件,確立了男女雙方自願才能締結婚姻的原則,基本上承認婚姻雙方當事人在人身、財產等各方麵權利平等。這極大地推動了婚姻進步和社會發展。後來,婚姻契約論得到了資本主義國家的廣泛認同,絕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或地區都以此為基礎製定本國和本地區婚姻法。
婚姻是人類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這是人類曾長期堅持的基本價值觀。但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隨著人權運動的發展,自由、平等、反歧視等原則的普及與深入,兩性差異作為婚姻製度的基礎和前提之一的傳統觀點,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20世紀80年代以來,丹麥、荷蘭、德國、法國、英國等多數歐洲國家和加拿大、阿根廷等美洲國家先後通過立法明文承認同性結合,個別國家還製定了同性結婚法,準許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配偶幾乎相同的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因此,家庭形式更豐富了。不過,迄今為止,承認同性結合的所有國家或者地區均沒有否定或排斥異性結合的婚姻形式,相反,同性結合這種新的性結合形式基本上是在“學習”傳統婚姻,更多地在向傳統婚姻靠攏。傳統婚姻的價值觀並沒有被否定。鑒於中國法律迄今未承認同性戀和同性結合,本書未討論同性結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