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的來源
長期以來,當一個市場的生產者由於某種原因把在當地的“剩餘”產品以非常低的價格在另一個市場銷售時,在習慣上後一個市場被稱作“傾銷地”。由這種用法延伸,在一個相距遙遠的市場上削價出售也就自然被稱之為“傾銷”。但是,直到20世紀最初幾年,這個詞似乎還沒有以上述意義進入過經濟學文獻。1903年和1904年,關稅問題在大不列顛是個主要政治問題,在大量關於關稅的辯論性文獻中,“傾銷”一詞或帶引號或不帶引號地得到廣泛使用。自那時起,它成為經濟學術語進入了法語、德語、意大利語以及其他語言。然而,它最初隻有一個含糊且不確定的含義,至今仍然經常不加區別地用來指各種定價行為,如殘酷競爭、關稅低估、“廉價銷售”、“賤賣”或虧本出售、當地削價,以及在一國市場以低於另一國市場的價格出售。近年來,經濟學家們確實越來越多地使用這一詞語,並傾向於把它用作一個準確的術語;同時,對傾銷和種種相關定價行為立法的發展,要求設法精確區分各種定價行為。這兩方麵都促進了該詞語的標準化使用。但是,這一用語的使用,無論其外延還是內涵,目前仍然存在著廣泛歧義。
定義問題
作為分析傾銷行為基本特性的重要因素,並且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必要條件,必須對這一用語作出精確定義,並在本書正文中堅持使用。接下來嚐試對傾銷下一個規範的定義,並遵循下述原則:堅持盡可能使以下其他原則與著文嚴謹的作者對這個詞的使用保持一致;在內涵中,剔除所有早已得到充分定義並且特征顯著的定價行為;在外延中,剔除所有會使它變成一個含糊用語的用法,含糊用語隻能把沒有什麼共同之處的定價行為牽強附會在一起。
即使在不精確的商業文件中,“傾銷”一詞也最常用來指在不同市場以不同價格出售相同商品。不過,這個詞常常被商人不加鑒別地用來指低於通行價格的各種銷售行為,並不區分低價是否針對所有買者。對於一個低價,如果除了說它低,並無其他所指,那麼就不必浪費一個很好的詞語來定義它,因為已經另有更簡單的詞恰當且充分地描述它了。如果低價所反映的是“虧本出售”,“賤賣”,“殘酷競爭”,“削價”,或低於成本銷售——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對所有買者都可能一視同仁,那麼這些常用的詞語就足以定義這些行為了。無論買者之間是否有地區間隔,如果對某些買者的售價低於對其他人的售價,即買者接受了較低或較高的價格,則可以用“價格歧視”這一用語恰當地描述,特別是在美國關於國內貿易不公平競爭的文獻中用得更多。在全國市場的某個地區以低於市場其他地區的價格向買者銷售的作法,“當地削價”也已是約定俗成的用法,特別在美國法律中用得很多。較為嚴謹的作者在使用“傾銷”這一詞時,目前最常見的是指在一國市場上以低於另一國市場的價格銷售。在上述提到的定價行為中,傾銷最接近“當地削價”,在使用中也常常包括“當地削價”的意義。但是,根據最具權威作者的用法,並考慮到節約和精確使用專用術語,有充分理由把傾銷這一用語定義為“全國性市場之間的價格歧視。”
我冒昧地斷言,這個定義是滿足所有合理要求的。英國經濟學家格利高裏(T.E.G.Gregory)近來的著作指出,在當前的爭論中,傾銷一詞或多或少包含下列四種行為:
1.低於外國市場價格出售;
2.以(外國?)競爭者無法競爭的價格出售;
3.低於本國通行價格在國外出售;
4.以賣方無利可圖的價格出售。
格利高裏沒能找出所有這些行為的某個共同特征,因而他放棄了構建一個定義的嚐試。但是,他在對一個常用術語進行定義時,要求它能涵蓋所有現行用法,這未免要求過分。他提出的上述四種做法中,第三種比較接近這裏提出的傾銷的定義;其餘的或多或少不相幹。由於分析不充分,人們往往假定第三種做法的案例一定伴有一種或多種其他做法。事實經常如此,但是正如格利高裏指出,並非必然。嚴格地講,“低於本國通行價格在國外出售”,就應視為傾銷,而不管出口價格是否低於外國市場,能否為外國競爭者所跟隨,是否對賣者有利可圖。我認為,傾銷的一個本質特征是不同全國性市場的買者之間存在價格歧視。特定的傾銷價格與生產成本、傾銷者利潤以及競爭對手價格之間的關係,往往無法僅用定義解釋。在很多情況下,難有確切解釋。正如下麵將要談到的,有許多種類的傾銷;把對傾銷者有利可圖或無利可圖的傾銷,把低於或不低於競爭對手價格的傾銷區分開來,雖然在實際中往往極為困難,但在邏輯上卻是行得通的。
當傾銷是指不同國家市場之間的價格歧視時,它不僅包括較為常見的國際價格歧視,即出口價格低於國內市場價格,而且還包括較為罕見的形式:(1)當某種特定商品沒有國內市場或國內市場不足時,處於不同出口市場的買者受到價格歧視;(2)當賣者的國內市場被當作傾銷地時,對外國買者售價更高。英國生產的一些低等厚棉布隻用於熱帶貿易,並無國內市場。生產這種棉布的英國廠商為了把產品打入中國市場,或者為了應付在中國的競爭,或者為了其他目的,可能會以低於在印度和其他市場的價格在中國出售。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無法對該英國廠商賣給中國人的價格和英國國內價格作出比較,但他已是在中國傾銷。這種形式的傾銷有一個變形,即在某個國外市場以低於其他國外市場的價格出售,但同對國內買者所報的價格無關。前些年,一位美國駐比利時領事報告說,比利時玻璃板辛迪加的產品隻有5%在國內市場出售,賣給美國人的價格通常要比賣給英國人的低10%—30%;主要因為英國是比利時玻璃板的“標準”市場,而在美國隻有實行價格減讓,買者才會接受。不管賣給美國人的價格是否低於賣給比利時人的價格,這也被視為一種傾銷。在一些涉及傾銷的法律中,傾銷的定義中就包括了這樣的事例。
逆向傾銷
人們往往認為,傾銷發生時,傾銷地當然總是距離較遠的那個市場,而較近的市場——尤其是傾銷者的國內市場——則要承受較高價格。這無疑是一般性規律,但也有重要例外。如果國內市場的重要性比相距遙遠的市場較小,而且生產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出口到較遠的市場,那麼利用“逆向傾銷”這個術語就很方便,即對國內買者的售價低於對外國買者的售價。如果不是國內市場常用禁止性關稅阻擋外國競爭,導致國內辛迪加可以在關稅庇護下強行實施壟斷價格的話,那麼,僅根據市場對傾銷者的重要性,而不按距工廠的遠近來對傾銷的一般規律加以係統闡述時,就可能不需要這麼多限定條件了。哪裏發生了傾銷,一般經過調查都會發現,較高的價格由一個或多個標準市場或主要市場承擔,而傾銷價格隻限於次要的或偶爾銷售的市場。兩個市場的相對地位,會在一年中的不同季節發生周期性轉換,或當市場條件變化時發生間歇性轉換。某個季節或某一年的標準市場在下一個季節或下一年會變成次要市場。加拿大麵粉出口貿易中的一個重要的加拿大麵粉廠主的言論描述了逆向傾銷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
加拿大麵粉廠生產的低等品[麵粉]大部分都賣往國外,極少用於國內消費……這些低等品在英國的售價平均要比在我國的售價更低;但是,有時個別等級的麵粉在加拿大的售價比海外低,因為英國是這類麵粉消費的大市場;若把剩餘麵粉出口到國外有破壞市場的風險的話,就把它在加拿大處理掉。
逆向傾銷也可能由於其他一些偶然的特殊情況引起。一個擁有其產品全球壟斷權的康采恩,在對國內消費者強行實施壟斷價格時,可能會受到法律限製,或考慮到有可能招致對自己不利的立法或公憤而有所收斂,但在出口時,卻可能不會受到這些限製。1914年以前的德國鉀堿工業似乎就是這樣一個例子。加拿大矽鋼工業則提供了一個很特別的例子。加拿大是這種合金的主要生產者,但國內消費不足總產量的10%。其餘產品主要出口美國,並按美國1913年(安德伍德,Underwood)關稅法繳納從價稅。1917-1918年間,同級產品出口價格比國內價格高7%—70%。布法羅的一位美國海關官員證實,這幾年中,加拿大的市價比對美國的出口價格低20%—40%。這一逆向傾銷是機智地對付美國從價稅征收體製的產物。根據美國1913年關稅法,從價稅的稅基是出口商國內市場的現價,而不是發票價格。加拿大國內消費相對很小,對加拿大生產者來說,在國內市場人為壓低價格以便作為美國對進口商品征稅的評價基礎是有利可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