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1 / 3)

張裴

ZHANGPEI

張裴,西晉初人,晉武帝時為明法掾。

上定刑律表

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製也;終於《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王政布於上,諸侯奉於下,禮樂撫於中,故有三才之義焉,其相須而成,若一體焉。

《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眾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其犯盜賊、詐偽、請賕者,則求罪於此,作役、水火、畜養、守備之細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訊為之心舌,捕係為之手足,斷獄為之定罪,名例齊其製。自始及終,往而不窮,變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於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孝趣謂之鬥,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犯謂之過失,逆節絕理謂之不道,陵上僭貴謂之惡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唱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製眾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略,三人謂之群,取非其物謂之盜,貨財之利謂之贓:凡二十者,律義之較也。

夫律者,當慎其變,審其理。若不承用詔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謀反之同伍,實不知情,當從刑。此故失之變也。卑與尊鬥,皆為賊。鬥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為戲,戲之重也。向人室廬道徑射,不得為過,失之禁也。都城人眾中走馬殺人,當為賊,賊之似也。過失似賊,戲似鬥,鬥而殺傷傍人,又似誤,盜傷縛守似強盜,嗬人取財似受賕,囚辭所連似告劾,諸勿聽理似故縱,持質似恐猲。如此之比,皆為無常之格也。

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意善功惡,以金贖之。故律製,生罪不過十四等,死刑不過三,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五,累作不過十一歲,累笞不過千二百,刑等不過一歲,金等不過四兩。月贖不計日,日作不拘月,歲數不疑閏。不以加至死,並死不複加。不可累者,故有並數;不可並數,乃累其加。以加論者,但得其加;與加同者,連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論。以人得罪與人同,以法得罪與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齊其防;親疏公私,不可常其教。

禮樂崇於上,故降其刑;刑法閑於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敘,仁義明,九族親,王道平也。

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勢下手取財為強盜,不自知亡為縛守,將中有惡言為恐猲,不以罪名嗬為嗬人,以罪名嗬為受賕,劫召其財為持質。此六者,以威勢得財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與為受求,所監求而後取為盜贓,輸入嗬受為留難,斂人財物積藏於官為擅賦,加歐擊之為戮辱。諸如此類,皆為以威勢得財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則情動於中,而形於言,暢於四支,發於事業。是故奸人心愧而麵赤,內怖而色奪。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後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奪,捧手似謝,擬手似訴,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鬥,矜莊似威,怡悅似福,喜怒憂歡,貌在聲色。奸真猛弱,候在視息。出口有言當為告,下手有禁當為賊,喜子殺怒子當為戲,怒子殺喜子當為賊。諸如此類,自非至請不能極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殺傷人,他皆勿論,即誣告謀反者反坐。十歲,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扞主,主得謁殺之。賊燔人廬舍積聚,盜贓五匹以上,棄市;即燔官府積聚盜,亦當與同。歐人教令者與同罪,即令人歐其父母,不可與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遺物強取強乞之類,無還贓法隨例畀之文。法律中諸不敬,違儀失式,及犯罪為公為私,贓入身不入身,皆隨事輕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奧,不可以一體守也。

或計過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隨事以盡情,或趣舍以從時,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輕而就下。公私廢避之宜,除削重輕之變,皆所以臨時觀釁,使用法執詮者幽於未製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於機格之上,稱輕重於豪銖,考輩類於參伍,然後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聖典者若操刀執繩,刀妄加則傷物,繩妄彈則侵直。梟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贖罰者誤之誡。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寶君子而逼小人,故為敕慎之經,皆擬《周易》有變通之體焉。欲令提綱而大道清,舉略而王法齊,其旨遠,其辭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隱。通天下之誌唯忠也,斷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遠也,彌天下之務唯大也,變無常體唯理也。非天下之賢聖,孰能與於斯!

夫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推而行之謂之通,化而裁之謂之格。

刑殺者似冬震曜之象,髡罪者似秋凋落之變,贖失者似春陽悔吝之疵也。五刑成章,輒相依準。法律之義也。

劉頌

LIUSONG

劉頌(?-約301),字子雅,廣陵(今江蘇楊州市)人。漢宗室後。初仕魏為司馬昭相府掾,入晉為地方郡守,惠帝時反對趙王司馬倫專權,後累官至吏部尚書、光祿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