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佐周
原刊《教育雜誌》第二十一卷第二號,1929年2月20日,本文為節選。杜佐周(1895—1974),教育家,曾任武漢大學文學院院長、暨南大學秘書長。
一、今後教育應取的方針
從前國內處於政治的黑暗,困於軍閥的專橫,一線教育生機,幾乎摧殘殆盡!故熱心於教育者,竭力提倡教育獨立運動,以求脫離惡勢力的束縛。但這不過是當時一種萬不得已的方法;其實,教育必不能離開政治而獨立的。昔時教育獨立運動,雖經數年的努力,但終未能成功,就是因為這個緣故。教育與政治原是互為因果。從政治方麵講,有怎樣的政治需要,才有怎樣的教育設施;從教育方麵講,有怎樣的教育培植,才有怎樣的政治收獲。所以一國的教育設施,必須適應該國政治方麵的要求;同時一國的政治成績,亦必依賴該國教育方麵的播種。我們試看上古雅典、西巴達、羅馬的教育,及最近英、美、法、德、日和蘇俄的教育,莫不依據政治的實況,而規定其設施的方針。
可是我國教育的設施,從無一定的方針。東西抄襲,舉棋不定。自民國成立以來,教育宗旨,屢經變更。不偏重於知識,就偏重於理論,求其能具一種民族獨立的精神,依據本國政治的需要而立論的,實未曾見。例如民國元年教育部所頒布的教育宗旨:“注重道德教育,以實利教育、軍國民教育輔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意義含混,毫不切於實際。民國八年,歐戰告終,全國教育界醉心於杜威(Dewey)的學說,以為教育本身無目的。第五次全國教育聯合會議,遂決議廢止教育宗旨。而僅宣布教育的本義,為養成健全人格,及發展共和精神。詞意籠統,亦無具體的方針可尋。至民國十一年,教育部重新頒布學校係統標準,其中有四條頗似教育方針,就是:(1)適應社會進步的需要,(2)發揮平民教育的精神,(3)力謀個性的發展,及(4)注意生活的教育。就其內涵,雖較進步;但仍無一貫的精神。
此等宗旨,究其價值,誠不如前清時所定的反為有聲有色。當光緒三十二年時,榮慶上了一個奏章,請明定教育宗旨,中有警句說:“今中國振興學務,固宜注重普通之學,令全國之人無人不學;尤以明定宗旨宣示天下為要之務。欲審度宗旨以定趨向,自必深查國勢、民風、強弱貧富之故,而後能滌除陋習,造就全國之民。竊謂中國政教之所固有,亟宜發明,以拒異說者有二:曰忠君,曰尊孔。民資之所最缺,而亟宜箴砭以圖振起者有三:曰尚公,曰尚武,曰尚實。”平心而論。這個宗旨,除忠君有背民主主義,尊孔有違信教自由外,其餘三項,即在今日,猶可表現其價值。尚武足以發揚民族的精神;尚公足以闡明民權的思想;尚實足以實踐民生的主張。今日所謂三民主義教育者,亦不過充實其意義,去除其偏見,使其更周密、完善及明確而已。
關於教育方針問題,今年五月間,前大學院召集全國教育會議,亦有精密的討論。僉謂我國既以三民主義建國,就應以三民主義施教。此後中華民國的教育宗旨,就是“三民主義的教育”。所謂三民主義的教育,就是以實現三民主義為鵠的教育。以後國民政府根據這個提議案,於九月間正式通過全國的教育宗旨。茲錄其全文於下。
中國國民黨,以三民主義建國,應以三民主義施教,從前所頒布之教育宗旨,自不適用,今特仰遵總理遺教,根據教育原理,訂定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如下:
恢複民族精神,發揚固有文化,提高國民道德,鍛煉國民體格,普及科學知識,培養藝術興趣,以實現民族主義。
灌輸政治知識,養成運用四權之能力,闡明自由界限,養成服從法律之習慣,宣揚平等精義,增進服務社會之道德,訓練組織能力,增進團體協作的精神,以實現民權主義。
養成勞動習慣,增高生產技能,推廣科學之應用,提倡經濟利益之調和,以實現民生主義。提倡國際正義,涵養人類同情,期由民族自決,進於世界大同。
現在(訓政開始)首要之務,端在教育。可是執行這種大規模的工作,非用國家的力量不可;同時亦惟國家才能負起這個責任。我們細考上麵國民政府所頒布的教育宗旨,就可知道國家已有一個振頓教育的計劃,以謀依循政治的軌道,使其設施得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凡從事於教育者,自應遵照這個方針去努力工作。但就今日的教育實況而言,其去實現這種教育目標的全體,尚屬遠甚。例如教育經費,尚未獨立;義務教育,尚未實行;民眾教育,尚未完善;中等教育,尚未充實;高等教育,尚未擴充;職業教育,尚未發達;社會教育,尚未完全;及一切教育研究機關的組織和其設備,均尚非常幼稚!這些情形,均不得不速謀改進的茲就愚見所及,提出下麵一個教育改造和建設的綱要,以為國內教育界的參考。
二、教育改造和建設的綱要
論到教育的建設,非有充分的經費不可,但自今以後,無論中央或地方的教育經費,均應有明確的規定,並宜保障其獨立。前次全國教育會議主張,凡國省縣,除向有指定的款項外,應於各種稅收中,帶征教育付稅,同時實行遺產稅及所得稅等為教育特稅,以平均國民對於教育的負擔。再者,應收用官產、荒地、山林、沙田等,以盡地利,以興教育。此外,該會且提議“由中央指定海關頓稅,發行教育基金庫券三千萬元,以俄國庚款發行庫券五千萬元,以比意二國庚款發行庫券二千萬元,合共得教育基金一萬萬元,作為黨國新教育建設之用。”這種計劃不特無過分的要求;且亦為事實即可實行者。以我國限域之大,民眾失學之多,加諸科學幼稚,根基淺薄,這一萬萬元的基金,誠可說是最低的限度,試以民眾教育一項應需的經費來說明。照江蘇平民教育促進會辦理民眾教育的成績,每人令其識字致用,平均需費二元有半。前大學院曾用推算法計算,若全國人數仍為四萬萬,則除去已受教育的成人,小學以上的學生,尚未入學的兒童,及年在五十歲以上不願或不能再受教育的人外,約尚有二萬五千餘萬失學的青年及成人。倘若要同時使他們受相當的教育,已約共需費六萬萬元。義務教育的費用,若充其量而言,還須超過此數。他若中學教育、高等教育及社會教育等,均尚未曾計及。如是,則這區區一萬萬元的基金,得雲過分的要求麼?
至於籌劃的方法,則全國教育會議的提議中,說得非常清楚,誠宜於最近期內促其實現。教育不是一種裝飾,乃是一種建設;為教育而費用,不是一種耗費,乃是一種投資。政府賢明,自應明了此意,速促其成。此外,寬籌教育經費的方法尚多。從前在北伐期中,每月軍費約以數千萬計;今則軍事結束,軍費自可裁減。所餘款項,應擴大部分為教育經費。全國民眾亦當明了教育事業的重要,對於將來征收教育特稅等,均宜樂於接受。其可為地方教育經費的來源,而事實上且易成功者,約有下麵數種:(1)鹽斤附加稅,江西方麵,業已實行;(2)注冊稅,國民政府業已通過撥為擴充教育經費之用;(3)畝捐,江蘇方麵,業已試辦;(4)丁漕附加稅,江西方麵,亦已通過七成為教育款項;(5)廟產,至少應有一部分,撥為教育費用。他若特產捐,迷信捐,祠產或逆產等,無不可以利用。再者,關於他國庚款,應當否認以前一切組織,另行組織委員會統籌辦法,完全劃為教育改造及建設的用度。其根本的辦法,教育經費宜有一定的標準,或占歲收全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如是,歲收增加,教育經費亦可同時增加。振興各種事業,可以無慮缺乏了。
教育經費既經充分籌劃後,則當保障其獨立。無論中央、省區、市縣的教育專款,均應設有管理處直接征收。即其他各項教育的附加稅,凡由財政機關代收者,亦當解交該處保管。且教育經費一經確定後,無論何種機關,不得變更或移作別用。若遇特別事變,致有意外的損失時,應由政府設法償補之。除設有教育專款管理處外,尚應設有監察委員會,專負監督及審查的責任,以期免除舞弊情事。至於規定各種教育特稅,應由教育部聘請教育行政專家及財政專家,擬出具體辦法,訂定相當條例,再由教育部長核定,提出國民政府通過公布施行。教育經費若已充足,則其用法及分配的手續,亦應研究。最初宜從調查入手;調查實情後,再由專家計劃。如果實施義務教育,如何促進民眾教育,如何充實中等教育,如何擴充高等教育,如何發展職業教育,如何改良社會教育,及如何改進教育研究機關的組織和增加教育的設備,均應積極研究。以求得到完善的方法。以下特為分別討論之。
(一)義務教育
凡屬國民,不論男女,均應受相當的教育。一個兒童,到了入學的年齡,他的父兄就該負責送他入學。這是他們的義務,如完糧納稅一樣,不能避免的;所以普通叫做義務教育。至於義務教育如何重要,現在不必討論;因為人人都知道。我國提倡此種教育,亦已有多年的曆史了;但終未能成功。究其理由,約有三種:(a)經費無著,(b)師資缺乏,及(c)畏難心理。倘若我們欲為根本的改造或建設,必須先從這些困難上,下一種工夫。對於第一種困難,如上麵種種籌劃教育基金的方法,均能一一實行,就可說是已經解決了,可以毋庸贅述。不過除出地方教育以外,中央亦應撥專款輔助,以為提倡。提倡的原則,以能使各省競爭普及為目的。
論及第二種困難,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全國人口四萬萬,若僅以十人中有一個應入學校的兒童計算,則已有四千萬兒童應有學校,使其求學。假定這四千萬兒童已有十分之三得到機會,受四年或六年的教育,則尚有二千八百萬兒童,未能享受其應有的權利。若是一個教員可教七十個兒童,則全國應有四百萬個教員。除現在已可勝任者外,其須特別訓練者,必尚占大多數。中校不是完全為養成師資的,區區少數的師範科學生,必不能滿足這種巨大的需要;所以恢複師範教育或擴充師範教育,實為當今很要之務。我國大多數人民是住在鄉間,此後農村教育自應特別注意。農村的環境,與城市的不同。他們有他們的需要;所有學校亦應根據這種需要,以為設施的方針。無論行政的組織,校舍的構造,課程的編製,及教材的收輯等,均須當做一種問題來研究;故今後的師範教育,亦應以發展農村方麵的教育為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