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滅鼠和流行性出血熱防治工作的職責分工(1 / 2)

關於滅鼠和流行性出血熱防治工作的職責分工

【標題】關於滅鼠和流行性出血熱防治工作的職責分工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頒布日期】870627

【實施日期】870627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關於滅鼠和流行性出血熱防治工作的職責分工

【題注】全文

為加強滅鼠和流行性出血熱的防治工作,國務院於1986年6月8日至10日在京召開了《全國流行性出血熱防治工作會議》。國務院辦公廳又先後兩次召集有關部委開了協調會,專門研究討論了滅鼠防病的分工問題。現根據國務院、中央愛衛會領導同誌在會議上的講話及兩次協調會議精神,將有關部委的職責分工規定如下:

一、中央愛衛會全麵負責全國滅鼠工作的宏觀上的組織、規劃、協調和具體防治工作的指導。主管城鄉居民區平時開展滅鼠活動的宣傳、組織發動、督促檢查和效果考核;協助生產部門疏通滅鼠藥械的產、供、銷渠道;負責組織城鄉居民區鼠害防治科研攻關及其成果鑒定,推廣應用,以及對內對外技術交流工作。

衛生部門要做好疫區滅鼠工作的技術指導。農牧漁業、城建、商業(含糧食)部門要認真做好本係統的滅鼠工作。

地方各級愛衛會負責貫徹中央愛衛會的滅鼠計劃,做好當地滅鼠工作的組織、計劃、協調和指導,負責城鄉居民區及其外環境消除鼠害方案的設計、具體實施和效果考核。各地方的衛生、農牧漁業、林業、城建、商業(含糧食)等部門應做好疫區及本係統的滅鼠工作。定期向中央愛衛辦報告開展滅鼠活動情況。

二、衛生部門負責流行性出血熱疫區的鼠情監測和疫情監測;負責滅鼠技術指導;做好流行性出血熱疫區處理和患者的醫療救護工作;負責流行性出血熱防治技術的科學研究工作。

三、農牧、林業部門,分別負責農田、牧區和林區鼠情監測、科研、滅鼠技術指導和推廣工作。

四、鐵路、交通、民航部門,分別負責車站、港口、機場和車、船、飛機、有關倉庫的鼠情監測及滅鼠工作、防止流行性出血熱的傳播;采取具體措施,保證各地所需滅鼠藥械的及時安全運輸。

五、化工部門負責研製生產高效、優質、低毒、價廉的滅鼠藥物。滅鼠藥品種、數量的年度需要計劃,由中央愛衛會辦公室負責彙總,轉請化工部安排生產,各地愛衛辦和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做好滅鼠藥產銷的銜接工作。

任何部門或單位如生產殺鼠劑原藥,須報經化工部批準。

各地為銷售滅鼠藥而開辦的毒餌工廠點,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批準後,向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報化工部備案。各毒餌加工廠點,要按毒餌質量標準生產,確保毒餌質量,不得粗製濫造或摻雜使假。各地化工廳(局),要對毒餌加工廠點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