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麻風畸殘的康複與醫療辦法(1 / 1)

關於麻風畸殘的康複與醫療辦法

【標題】關於麻風畸殘的康複與醫療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衛生部

【頒布日期】880920

【實施日期】880920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關於麻風畸殘的康複與醫療辦法

【題注】辦法

麻風病既是皮膚病,又是周圍神經疾患,由於感覺、運動及交感神經纖維的受侵,導致患肢發生皮膚感覺、運動功能以及汁腺分泌和血管舒縮等障礙,往往造成畸殘。

為了樹立全麵控製麻風的觀念,當前應充分認識麻風畸殘問題的嚴重性及開展麻風康複醫療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在全麵地落實麻風聯合化療措施的同時,應把預防和治療麻風畸殘的康複醫療工作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其工作內容應包括:

(一)按全國統一的“麻風畸殘分級登記表”,對現症患者及所有已停止治療和已治愈者進行檢查與登記,以便掌握麻風畸殘的發生率及其變化。

(二)對全部已停止治療但仍在監測期的以及治愈而已有畸殘者,應按“麻風畸殘基礎記錄”進行檢查及登記,並將此表作為病曆的一部分定期複查,以便及時發現周圍神經損害,盡快治療,預防畸殘的發生。

(三)對已有畸殘者,積極創造條件,開展理療、體療、整複外科以及中醫藥等各種療法,以重建或改善患肢的功能和外形。並盡可能提供康複醫療中所必須的防護鞋、矯形鞋、假肢等支具。

(四)對已有畸殘者(包括一級畸殘)進行衛生教育及培訓,使其掌握手、足及眼睛的自我護理方法,同時養成安全生活、勞動的習慣,以預防畸殘的發生或發展。

對麻風現症患者及所有已停止治療和已治愈者,皆應按此表作1次檢查及記錄,並納入病例中。根據檢查結果,對1級畸殘者,應采取積極的防護和治療措施,以防止其向2級發展。對於2級畸殘者,應進行各種手術或非手術治療,以重建、改善其功能或外形;同時還應加強防護措施,以防止向3級畸殘發展。對於3級畸殘者,除可治療者外,主要是阻止其發展。根據上述要求和目的,積極而有計劃的開展康複醫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