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二節 案例分析(1 / 3)

第三章第二節 案例分析

雇用未成年親戚務工案

李小蓮今年15歲,因沒考上高中,就到舅舅開的理發館去當幫工,舅舅每月給她150元工資。沒想到,勞動部門說舅舅使用童工違犯法律,還罰款1000元。

李小蓮的舅舅確實違犯了法律。《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含個體經濟組織)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務院1991年4月發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中第2條規定:“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李小蓮才15周歲,在舅舅的理發店幹活,舅舅每月給她工資,這就形成了勞動關係,所以屬於雇用童工。

關於這個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8條和第49條也有規定。對非法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所以,勞動部門對李小蓮的舅舅進行處罰是應該的。

工廠被兼並,所欠孩子的治療費能拒付嗎

暑假期間,年僅8歲的鹿騰隨媽媽到建材設備製造廠參加暑期兒童樂園活動。當老師不注意時,他獨自離開小夥伴們,跑到遠離兒童樂園的生產區的電工車間,進入未上鎖的變壓器保護柵欄內。鹿騰好奇地東張西望,用手觸摸開關。瞬間,他被高壓電流擊中,當即右手五指被擊掉,右臂被燒焦,左臂呈蜷曲狀,昏死過去。廠領導及工人聞訊趕到,將鹿騰送住醫院搶救。他的右臂自肩部截肢,右手功能喪失。建材設備廠當即支付治療費21000元。以後為恢複鹿騰左手功能,其父母先後8次帶鹿騰前往上海治療。由於建材設備廠連年虧損,這一偶然事故的發生給工廠帶來沉重的經濟壓力。1994年該廠被一工程集團兼並,作為其下屬分廠。在辦理移交手續時,該廠沒有在財務上報告鹿騰受傷後繼續治療應該承擔的經費賠償的事實。當鹿騰父母繼續向下屬分廠索要治療費用時,遭到廠方拒絕。1995年6月28日鹿騰的法定監護人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向法院起訴。當地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和第119條的規定,受理此案並一審判決建材設備製造廠一次性賠償原告鹿騰139517元。

四名幼女為何長期被七旬色狼蹂躪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1993年5月5日,誘騙奸淫4名幼女長達1年多的老“色狼”苟思華被公安機關抓獲。苟思華被捕時年至古稀,係瀘州市一農民,暫住重慶市,為某廠看守大門。自1991年7月以來,苟思華以一次給5角至5元錢為誘餌,先後引誘6歲、10歲、12歲的4名小學生在下午放學或休息時間到其暫住地與其發生性關係200多次,有時甚至同時誘奸4名幼女。苟思華還威脅欺騙這些小學生不準向家長和同學們報告。

4名小學生小小年紀成為苟思華泄欲對象,悲劇緣於何處呢?4名小學生的父母平時疏於子女教育,他們把主要精力或投入在生意場上,或沉溺於麻將桌旁,以致子女精神及生活中表現出一些異常也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正因為家長放鬆了對子女的教育管理,才使4名幼女屢遭不測,也才使苟犯亂施淫威頻頻得手。同時,這一事件也暴露出學校教育尚有不盡人意之處。4名學生中有的長期曠課,老師隻是給家長說一聲,而很少找學生本人了解情況。如果老師工作再細致些,責任心再強一些。10歲左右的孩子不會不道出事實。

十歲女童在鐵門上玩耍受傷致死,家庭有何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十歲女童黃山山吃過午飯後與鄰家2名小孩一起到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車間外一起攀吊鐵門,路過工地的值班人員見狀將3名兒童趕走。不久這3名兒童又返回繼續吊蕩鐵門,值班人員發現後又將3名兒童趕走。不一會兒3名兒童又返回繼續吊蕩。不多時,固定鐵門的磚柱牆體突然崩裂,3名兒童摔倒在坎下。黃山山腰部擔在堆放的元木上受傷,另2名兒童當即爬起來,離開現場。附近的人迅速將黃山山送往醫院搶救,當晚2點10分,黃山山因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黃山山的父母認為黃山山之死係該公司鐵門加固不牢所致,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建築公司則認為,黃山山之死與監護人監護不力有直接因果關係,監護人應負完全責任。雙方爭執較大,無法達成協議。黃山山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建築公司賠償黃山山因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2.4萬元。

法院受理此案後,查明了事故發生的主客觀原因。在事故發生前兩天,鐵門磚柱曾被汽車掛撞,磚柱產生裂縫。當時公司派人對門柱進行了破壞性試驗,發現沒有動搖的跡象,鐵門開關無異常。事故當天3個兒童多次吊蕩左右搖晃,鐵門產生向外拉力致門柱倒塌,造成黃山山死亡。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黃山山係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有保護和管好未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黃山山在公司工作人員多次製止下,仍繼續吊蕩鐵門是造成其死亡後果的主要原因,其監護人有監護不力的責任,應對黃山山死亡負主要責任。公司在鐵門磚柱被汽車撞後,雖作過安全測試,但沒有及時修複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當適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庭作出判決,黃山山死後產生的經濟損失10571元,由公司賠償4228元,其餘部份由黃山山父母自行負擔。

黃山山夭折令人惋惜,黃山山父母痛失愛女悲傷至極,公司的賠償又未如願,令人同情。但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何擔當監護責任,適時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避免意外事故發生的深刻教訓,是廣大家長應該認真吸取的。六歲幼童傷害了四歲幼童,誰承擔損失

一天上午,年僅四歲幼兒陳蒙和六歲的崔波的父母都到田裏幹活去了。兩個小朋友相約一起到屋後的河邊捉蚯蚓。當崔波用小抓鉤扒,陳蒙彎腰撿蚯蚓時,一件意想不到的事發生了。崔波用的小抓鉤正巧扒到陳蒙的頭頂心部,陳蒙頓時血流如注。雙方家長聞訊後,立即把陳蒙送到縣醫院醫治,因陳蒙傷勢嚴重,後又轉至市級醫院。陳蒙在治療的兩個多月中,花去醫療費及食宿費用5000多元。陳家要求崔家全部賠償。崔家認為數額太大,不願全部付給。

官司打到法庭,法庭根據兩位當事人均係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真實意思的事實,派出兩名辦案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取證,依法進行調解。法庭工作人員指出:崔波扒傷陳蒙,理所當然崔波家裏應承擔責任,因為《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履行監護職責不當的,應當承擔責任。但作為監護陳蒙的父母外出務農時,未妥善安排好兒子的行動,沒有盡到父母應盡的監護責任,也應承擔一定責任。雙方當事人在法庭調解下達成協議,由崔波的家長賠償陳蒙醫療等費用3800元,其餘費用由陳家自己解決。由此可見,父母隻有切實地擔負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意外事故的發生。

小孩玩耍有矛盾,家長可以用打人的方法解決嗎

12歲的程玉和姐姐程大麗與鄰居小孩劉雙、段梅在一起玩遊戲,程大麗不小心撞倒了劉雙,劉雙大哭。劉雙的媽媽趙國然聞訊趕來,不問青紅皂白便抓住程大麗頭發,用手背照她脖子打了一下。程玉見姐姐被打,開口罵趙國然,趙國然氣憤地撿起一根竹棍追打程玉,程玉跑到詹先奇家門前時,一條臥在門檻上的大狗猛地竄起,撲向程玉,咬傷了程玉的左小腿肚。程玉共花去治療費212.80元。

事後經居委會多次調解,趙國然以詹先奇的狗咬傷程玉與己無關,而詹先奇以狗咬傷人是因趙國然追攆程玉引起的為由,兩人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程玉在母親的陪同下,手捧訴訟狀走進縣法院的大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國然追打程玉,造成詹先奇的狗被驚動,並咬傷了程玉,應負主要責任。詹先奇對飼養的狗因管理不善咬傷程玉,應負一定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判決趙國然承擔醫療費60%,詹先奇承擔40%。

在玩耍中出現的矛盾或摩擦,不分青紅皂白抓人就打,很顯然是一種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這也是趙國然承擔60%醫療費的主要原因所在。

九齡童在鄰居家受傷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九歲幼童小許去鄰居謝某家玩耍,趁謝某不注意時,小許將謝某放在床下的鼠夾拿出來玩弄,不慎將手指夾斷。小許的父母要求謝某賠償損失。謝家認為小許受傷是他自己造成的,何況鼠夾放在床下隱蔽的地方,所以拒絕賠償。小許父母谘詢律師謝某應不應該負賠償責任?

律師答複道:《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周歲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是他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之一,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幼童脫離監護人的監護,使用或玩弄他人物品造成的傷害是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監護人具有過錯。對這種損害,應由監護人負責。小許是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去鄰居家玩弄鼠夾而傷害自己,其父母未盡監護職責,應自行承擔損失。如果謝某在管理鼠夾時有過錯,比如鼠夾放在低矮的櫃子和板凳上,很容易被幼童拿取,應對造成的損失按照過錯的大小程度,確定適當的部份賠償費。但謝家是將鼠夾放在床下,保管並無不當之處。小許乘謝某不注意,悄悄將鼠夾拿出玩弄,謝某就毫無過失,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小許的手指夾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其父親自行負擔,不得請求謝家賠償。

子女玩火炮傷害他人,家長該負什麼責任

一企業女工在上班的路上,被13歲的小孩玩火炮傷了臉麵,花去醫療費、誤工費1000多元,女工要求小孩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小孩父母以小孩年幼不懂事為由,拒不負責。於是女工訴訟到法院,請法院裁決小孩父母賠償損失費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13歲的小孩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按法律規定,小孩造成的損失應由他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女工請求小孩父母賠償是合法的,應予支持。由於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或限製行為能力人,他們缺乏對事物的正確理解和處理能力,法律責成父母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確的方法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對其行為加以約束。這一方麵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麵也是為防止未成年子女損害他人或社會的利益。這不僅可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加強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責任感。《婚姻法》第17條規定,父母的責任僅以民事責任為限,如果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為引起刑事上的後果時,父母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管教好未成年人,是對自己負責,對未成年人負責,對他人、對社會負責。這既是公民應有的社會公德,也是應盡的法律責任。

三孩童樓上拋鐵球傷人,可否因其年幼無知而免責

1995年4月20日上午,胡某在北碚區一市場購物時,被6樓上的3名小孩擲下的6公斤鐵球打傷,經司法鑒定:傷殘程度為部分喪失勞動力甲等。3名小孩年齡最大的7歲,最小的5歲。胡某為此向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孩童賠償醫療、誤工、傷殘等費用。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三孩童在6樓向下擲鐵球,其中一個鐵球擊傷胡某頭部,雖不能確定是誰的行為擊傷胡某頭部,但三童所實施的行為屬共同危險行為,造成胡受傷,應共同承擔責任。胡某無過錯,不承擔責任。鑒於三孩童係無民事行為能力者,應由其各自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第133條規定,區法院判決三孩童的監護人共同賠償胡某醫療、誤工及傷殘補助費9071元。

三幼童年幼無知,將6公斤的鐵球從樓上擲下傷人致殘,這與父母或其他親屬對物體位置擺放失當和平時對子女安全教育不夠有很大關係。因此,事故發生後,其後果當然由孩子的父母承擔。作為父母或其他未成年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應從小加強安全教育,同時保管好易給他人造成傷害的物體,以免意外事故發生,給自己和他人帶來苦不堪言的惡果。

為父女親情,關掉麵食店值得嗎

在某單位工作的小D,家住一樓,且麵臨一個有幾百號人就餐的食堂,憑借這一優勢,他辦起了一個麵食店。開業之後,麵食店食客如雲,生意興隆。一年艱辛,他存折上增加了一筆數額不小的存款。可是,一年裏,他為了準備佐料、洗涮碗盤,陪上每天中午和晚上的休息時間,甚至上班也“身在曹營心在漢”,以致無法抽出時間關心照料5歲女兒的飲食起居,更無閑情與女兒嬉戲,教女兒識字,給女兒講故事。漸漸地,女兒不喜歡他,不親近他了。小D意識到自己雖然得到了錢,但失去了比錢更重要的父女親情。思前想後,他決定停業,將麵食店關之大吉。事後,他感歎道:“經商一年,得與失是不能用錢來衡量的。因為錢不能填平父女間的感情溝壑,也難以買回女兒對我的信任。”

有錢並非就幸福。子女健康成長是父母最大的幸福和安慰。當前,許多父母為了給子女和自身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紛紛下“海”撈財,這本無可非議。但若經商而置子女的學習生活於不顧,一心發財,無意後代,這就明顯地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的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得不償失。得到的可能有很多錢財,但失去的卻是金錢難買的親情、子女的前程。小D為贏得一份兩代人的真情,竟讓到手的錢財溜走,其對下一代負責的行為值得稱讚。

故意傷害兒童該當何罪

一農婦李楊與鄰居爭吵,竟然用沸水澆鄰居孩子,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等其他費用4965元。

一天,秋高氣爽,村民白樺在村民李楊的石灰窯上煮飯,李楊不準白樺在其窯上煮飯而與白發生爭吵,甚至扭打起來,後被人勸開。兩小時後,李楊提著已燒沸的開水回家,途中發現白樺年僅4歲的兒子趙勝蹲在其屋前玩耍,遂萌生報複惡念。她快步走到趙勝麵前,將沸水淋在他的頭上,沸水沿著趙勝的頸部流到肩胛、背部、上肢和下肢等部位。趙勝被送到醫院搶救治療。共住院42天,花去醫藥費、護理費共44292元。經法醫鑒定,認定趙勝為沸液燙傷,屬重傷。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李楊因口角糾紛,竟殘忍地燙傷無辜幼兒,致其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法院依照《刑法》第134條的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