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製度(1 / 3)

“井田”製度

有了戰國土地製度研究這一基礎,便可以對“井田”論從新的角度重新進行研究了。兩漢以後,就形成了一個相當固定的看法:西周田製是“井田”製。雖然自此而後直到清儒,學者們並未就“井田”製究竟是什麼達成共識,但也沒有人否定“井田”製的存在。本世紀3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古代社會性質問題討論的深入,“井田”製又一次被廣泛、深入地進行了研究,討論辨析,眾說紛紜,但主流是肯定其存在,分歧隻在於如何具體理解。最早係統否定“井田”製存在的是胡適,他說:“井田的均產製乃是戰國時代的烏托邦。”(胡適:《井田辨》,《胡適文存》二集,上海書店1989年版。)解放以後,由於政治原因,胡適觀點受到徹底批判,此後再堅持否定“井田”製的人便寥若晨星了。

《孟子》對“井田”的解釋

談到“井田”製,首先必須提到的就是《孟子》,雖然他尚未提出“井田”一詞。《孟子·滕文公上》的兩大段敘述,幾乎可以說是“井田”論的經典性資料。為便於分析,下麵先抄錄其有關文字如下:

滕文公問為國。孟子曰:“民事不可緩也。《詩》雲:‘晝爾於茅,宵爾索綯;亟其乘屋,其始播百穀。’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乎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是故賢君必恭儉禮下,取於民有製。陽虎曰:‘為富不仁矣,為仁不富矣。’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將終歲勤動,不得以養其父母,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惡在其為父母也?夫世祿,滕固行之久矣。《詩》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使畢戰問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將行仁政,選擇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製祿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將為君子焉,將為野人焉。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

這些言論實際上是沒有必然聯係的兩段話,是在兩個不同的場合下說的。

第一段話是孟子對滕文公問“為國”的答複。怎麼樣才能治理好國家呢?在孟子看來,“民事不可緩也”,孟子是重農的,他所謂“民事”就是農業生產,也就是說,隻有搞好農業生產,才能治理好國家。而要搞好農業生產,必須實行兩項重要政策。一是製民恒產,這裏的“產”,就是土地,“恒”者,不變也,也就是說,要使勞動力能夠與定量的土地充分結合在一起,並且永遠不變,從而能夠創造社會財富,同時為國家提供剩餘產品。這與他一貫的思想是統一的,他認為在經濟方麵,治民的理想狀態就是:“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提供給農民以充分的土地,使其可以充分發揮出全部生產能力,由此實現“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孟子·梁惠王上》。),這就是“王道”。這種思想不僅僅隻是儒家的理想,它與整個戰國社會背景相統一,這就是國家授田製度的實施。為了給其論點提供論據,他列舉了三代的政策:“夏後氏五十(畝)”、“殷人七十(畝)”、“周人百畝”,都是由國家提供土地,差別僅在於麵積不同。這種說法是否有依據呢?我們無法落實。但是,孟子的意圖十分清楚,這就是要授予農民足額的土地。

另一項政策則是取於民有製。也就是說,在保證生產者能夠與生產資料充分結合、順利進行生產活動的同時,還必須使社會剝削保持在一個合適的比例與形式之下,由此使勞動者有興趣繼續從事生產。他主張剝削率為十分之一,作為依據,他說,夏、商、周三代不論采取何種形式,都是十一之稅。在形式上,他激烈反對定額製,認為這種形式豐年不多取,歉年不少取,使“老稚轉乎溝壑”,這是政府的失職。他主張采取非定額的分成製,而且以“助”法勞役剝削形式為最好。為了給其論點尋找依據,他指出,西周就是采取這種剝削形式。他說:“《詩》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他是從《詩經》中有“公田”一詞出發,“由此觀之”,推測其剝削為分成製勞役剝削形式,這顯然並非是有直接根據。由此也可看出,孟子前麵所說“周人百畝而徹”,其實也是推測。

第二段話則是在另一場合下對畢戰“問井地”的答複。在討論這段話之前,需要對“井”的詞性作一些分析。“井”本為名詞,下文“鄉田同井”、“井九百畝”之“井”都是在名詞意義上使用的,但在“井地”詞組中,“井”一詞則顯然是名詞作動詞用,當然,這完全符合古漢語語法,名詞動詞化在古漢語中比比皆是。所謂“井地”,就是按“井”的形狀或形式來劃分土地。那麼,這裏的“井”之形狀究竟是什麼樣子呢?本章第四節中將詳細討論,“井”字在這裏的實際含義就是方塊,“井地”就是按方塊形狀來劃分土地。孟子認為,“井地”關係重大,涉及“穀祿”是否合理、均平,即社會總剝削量及其在剝削階級中的分配是否合理的問題。要實現“井地”之“均”,先要實現“經界”之“正”,“經界既正,分田製祿可坐而定也。”怎樣實現“經界正”呢?孟子提出了一個具體方案,即以一裏見方為土地劃分的一個單位,這樣的一塊土地由八家耕種,每家各耕種百畝,同時共同耕種提供剩餘產品的百畝“公田”,最後實現“九一而助”。這個方案屬設想性質,從孟子本人的話中就可清楚看出,他說:“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這隻是一個大概的設想,如何具體實施,則在於滕文公和畢戰的具體規劃與設計了。

由上述討論可以清楚看出,孟子在這裏提出的確實是一種政治、經濟的設想,他列舉出三代,隻是為其設想製造曆史依據,以增強說服力。任何人都不會平白無故提出某種思想的,特別像孟子這樣的大思想家。那麼,孟子提出這種設想的社會和曆史原因是什麼呢?這就需要分析一下孟子所處的時代和環境。

關於孟子的生卒年代,古今有各種推斷,莫衷一是,大致來說,他的政治活動是在公元前4世紀,或延續至公元前3世紀初,比商鞅進行政治活動的時間稍晚一些,但可以說屬於同一時期。其活動區域主要在東部地區,最西到魏。對於這個時期,司馬遷有很好的描述:“當是之時,秦用商君,富國強兵;楚、魏用吳起,戰勝弱敵;齊威王、宣王用孫子、田忌之徒,而諸侯東麵朝齊。天下方務於合縱連衡,以攻伐為賢”(《史記·孟子荀卿列傳》。),春秋戰國變革運動已接近尾聲,各國忙於兼並戰爭。孟子說這段話時,各國已普遍實行國家授田製,在西部地區,商鞅變法已經完成,而在東部地區,春秋前期管仲在齊國的變革已過去了數百年,管仲所創立的以國家授田為重要內容的書社製度已經度過了它的鼎盛時期,弊端愈積愈多,已不再適應社會需要。其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孟子所說“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由於“暴君汙吏慢其經界”,田界係統已被破壞,導致按方塊劃分土地不能實現平均,從而導致“穀祿不平”等諸多社會經濟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田界係統,如孟子所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針對這一現實問題,孟子提出了一個“方裏而井”的田界係統設想,試圖予以解決。在東西部既相同又不相同的總體背景之下,商鞅在西部地區提出並實施了他的變革方案,孟子則依據東部地區的具體情況提出了自己的經濟政策。孟子並不是一個僅僅懷舊的腐儒,而是麵對現實的思想家,“方裏而井”的製度便是他奉獻給社會的精神產品。當然,由於種種原因,孟子的經濟構想並沒有得到實際推行的機會。

其實,孟子決不像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樣,熱衷於複舊,不食人間煙火,在《孟子》一書中,處處表現出他實行國家授田製度的積極主張。

是故明君製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孟子·梁惠王上》。)

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孟子·梁惠王上》。)

另外也有一些言論反映了當時社會上存在的國家授田製事實。

有為神農之言者許行,自楚之滕,踵門而告文公曰:“遠方之人聞君行仁政,願受一廛而為氓。”(《孟子·滕文公上》。)

夫以百畝之不易為己憂者,農夫也。(《孟子·滕文公上》。)

有故而去,……去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裏。今也為臣,……有故而去,……去之日,遂收其田裏。(《孟子·離婁下》。)

相同的社會經濟環境和需求,必然導致各種經濟思想本質上的統一,孟子與同時代的其他思想家也不例外。為了更清楚地了解孟子的田製思想,簡略地比較一下商鞅和孟子的田製思想與政策,可能會有一定意義。

在商鞅和孟子那裏,都看不到任何土地私有化的主張或記載,他們都主張由國家授田。在商鞅,建立了包容於“為田開阡陌封疆”中的一整套授田製度。孟子則講:“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孟子·滕文公上》。)主張“製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孟子·梁惠王上》。)家百畝田、五畝宅是他理想的恒產標準。使民有恒產,則必須由國家授其田產。要保證一家能得到百畝受田,就必須確立比較健全的田界係統。商鞅建立了阡、陌、阡道、陌道、封、埒配套的完整田界係統,而孟子的第一條經濟政策便是正經界,“夫仁政,必自經界始。”(《孟子·滕文公上》。)為此,他設計了一個“方裏而井”、內含九個百畝方塊的田界係統。建立完整的田界,達到使授田平均,其目的在商鞅為“賦稅平”,而在孟子則是“經界既正,分田製祿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由此可見,商鞅、孟子在田製方麵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其差別隻在一些非決定性的方麵,例如,商鞅在獎勵耕戰的前提下可以給某些人授予較多的土地(同時授予的自然也有耕種這些土地的“隸臣妾”或“庶子”),而孟子則是一家百畝;商鞅似乎是按夫授田,而孟子主張則是依家授田;商鞅主張“訾粟而稅”(《商君書·墾令》。),孟子則主張八家共耕百畝公田的“助”法;等等。

商鞅與孟子處於同一時代的不同地區,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田製思想,時代決定了其間本質上的相同。當然,孟子是一個思想家,不是政治家,具有濃厚的書呆子氣,因此,他的“八家共井”的具體構想、規劃自然成為無法實施的空中樓閣。商、孟相比,商鞅的政策比較實用,孟子的思想則多空想。他看到了現實存在的社會問題,並試圖去解決它們,但又拿不出切實有效的辦法,隻有參考古今,提出一個想當然的規劃。他的設計在現實中確實難以實行,例如八家共井,就對各家的人口多少、人口變化情況未予考慮,也未充分考慮土地的肥瘠差別,能否使各家充分發揮其生產能力,實現戰國思想家普遍重視的“地無餘利,人無餘力”,則更在考慮之外。又例如“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也根本沒有考慮人口的增減變化、男婚女嫁等實際情況。孟子的思想未被當時的政治家們所采用,除了各種不利客觀條件而外,這是一個基本原因。人們隻所以往往把孟子“八家共井”看為曾經存在過的社會製度,甚至將此看為西周的基本經濟製度,是由於孟子的構想與規劃中糅合進去了許多曾經存在過的社會製度。他據《詩經》推斷的“助”法剝削形式,在西周時期確實存在過;他所說的一家私百畝的授田製度、“八家共井”以及所謂“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相類似的社會基層組織結構在書社製度階段也曾存在過。這些內容,再加上他針對當時現實所提出的正經界、製民以恒產、取民有度、八家各私百畝而同養百畝公田等思想,攪和成了他的一整套“井地”思想。這本來是一種思想,硬要將它看作是西周現實的描述,當然會感覺到撲朔迷離。至於西周的社會經濟狀況,孟子其實了解並不多,這是他自己也承認的。關於西周行“助”法,是他據《詩經》有“公田”一詞推測出來的;北宮錡問他周室如何班爵祿,他說“其詳不可得聞也”(《孟子·萬章上》。),因此,據孟子的話來推導西周社會狀況,實在是有點緣木求魚。

為了進一步搞清楚所謂“井田”製問題,從文獻角度來說,除了對《孟子》予以詳細討論而外,還需要從整體上分析“井田”資料的流變,同時簡略討論一下其內部本身就具有的矛盾(關於這些矛盾,已有許多學者作過闡述,其中以胡寄窗《關於井田製的若幹問題的探討》(《學術研究》1981年第4、5期)論述最為詳細。)。

通常被用來論述“井田”製的材料,是成書於戰國的《孟子》、《周禮》(關於《周禮》斷代,自古眾說紛紜,今學界有影響人物多持戰國說,如錢穆、郭沫若、範文瀾、顧頡剛、楊向奎等,本書從之,不再討論。關於《周禮》經濟內容所反映的社會曆史事實,請參看本書第三章。)、《司馬法》(本書所引《司馬法》有關內容為佚文。關於其斷代,因其內容多與《周禮》相出入,且《史記·司馬穰苴列傳》曰:“齊威王使大夫追論古者《司馬兵法》而附穰苴於其中,因號曰《司馬穰苴兵法》。”故本書將其作戰國文獻對待,暫排列於《周禮》之後,不再詳論其斷代。)和成書兩漢的《穀梁傳》(關於《穀梁傳》斷代,一說為戰國穀梁赤所撰,一說其在漢以前口耳相傳,漢初方寫定成書。不論采取何說,其書漢初已寫定,而主要內容當形成於戰國,故本文將其排於《韓詩外傳》之前。)、《韓詩外傳》、《漢書》、何休《公羊解詁》、《春秋井田記》(《春秋井田記》已佚,作者亦不知。原文係《後漢書·循吏列傳》李賢等注引《風俗通》所引,《風俗通》作者應劭與何休相前後,故本文將其排列於《公羊解詁》之後予以討論。),其中最早的是《孟子》、《周禮》和《司馬法》。《司馬法》與《周禮》相類,而《孟子》和《周禮》看來屬於不同的係統。關於《孟子》,本章第一節已經作了討論,這裏,我們先看一看《周禮》。

《周禮》談到與土地有關的“井”的記載有兩條,其具體記述如下: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周禮·地官·小司徒》。)

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甽。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裏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裏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於川。(《周禮·考工記·匠人》。)

此外,與其相類涉及授與農民定量土地的記載還有如下幾條:

凡造都鄙,製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製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周禮·地官·大司徒》。)

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五家為鄰,五鄰為裏,四裏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裏。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於畿。(《周禮·地官·遂人》。)

《周禮》的敘述顯然與《孟子》大為不同。

其一,不見專門用以實現剩餘勞動的耕地。孟子的設計專門在九百畝中劃出一百畝作為“公田”,以使各耕種百畝的八家在這裏實現剩餘勞動。但《周禮》在與土地有關的場合中提到井時,都是說“九夫為井”,並未保留出類如孟子所說的“公田”百畝,可見其所采取的剝削形式是以定額製或分成製直接收取實物的。

其二,授予土地的對象是“夫”而非“家”,除戶主外,“餘夫亦如之”。根據《小司徒》中提到每家“可任者”有三人、二人半、二人之別來看,每家“夫”數並不相同,這樣,一家所受耕地當不限於百畝,而《孟子》所述為按家授田,若據《周禮》,則“八家共井”便成為不可能,甚至一家所受土地分屬於不同的“井”。

其三,由於輪耕之需,每夫受田並不限於百畝,還有“萊五十畝”、“萊百畝”、“萊二百畝”之別,《孟子》則無此考慮。按照《周禮》的授田額,《孟子》式的設計便成為完全不可能實現的東西。

在本章第四節的討論中將要說明,“井田”製的內涵實際有兩個來源,一是反映了西周社會的“公私田”之別與“助”法勞役剝削形式的內容,一是反映了春秋戰國社會的以授田予民為基礎的其他方麵的內容,《孟子》雜糅了這兩方麵內容,而《周禮》隻有後一項內容。因此,《周禮》的有關內容可以看作是對國家授田製度的設計或規整化的反映。從它與《孟子》區別來看,除了上述來源不同而外,還表現出,《周禮》考慮到了各種現實情況,如土地肥瘠的差別、一家人口多少的不同等等,而《孟子》的設計更明顯地表現出了脫離實際的書齋特色。另外,《周禮》以夫授田,也表現出了它出身於東部的地區特色,西部的秦由於商鞅的分戶政策,家庭多被分割為以一夫一妻為核心的個體小家庭,東部地區則似乎多有大家庭,如《管子·海王》所說的“百口之家”,適應這種實際,國家授田隻能按夫進行。東部地區的這一特點,在銀雀山竹書《田法》中表現很清楚:“五十家而為裏,十裏而為州,十鄉〈州〉而為州〈鄉〉。州、鄉以地次受(授)田於野,百人為區,千人為域。”(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對居民的行政編製,以“家”為單位,而耕地的編製,則按“人”所受定額田為單位。

當然,與《孟子》相同,《周禮》依然帶有濃厚的書齋氣。如果僅就授田方麵而言,《周禮》的設計是切實可行的,但它在授田以上的設計則多屬空想,特別是溝洫製度。《地官·遂人》有關於遂、溝、洫、澮、川和徑、畛、塗、道、路的一整套設計,在千裏大平原上,由於本來就存在著的山陵河川湖泊,這種設計既不具備任何現實可能性,也沒有任何實際必要性,如宋人葉適早就指出過的那樣(葉適《水心別集·民事下》:“夫畎遂溝洫,……望之而可觀,而得粟之多寡則無異於後世耳。大陂長堰,因山為源,鍾固流潦,因時決之,法簡而易周,力少而用博,……不在乎田之必為井不為井也。”)。如果真要如此建設,則工作量之大難以想像,據《考工記》,遂廣深各二尺,溝各四尺,洫各八尺,澮廣二尋(十六尺)深二仞(十六尺),而在一“萬夫”之國(依一夫百畝計之,不過方三十餘裏)中,需開鑿長60丈之遂條,長600丈之溝900條,長600丈之洫90條,長6000丈之遂9條,按尺為0.231米計之,暫不考慮徑畛塗道路的建設,僅溝洫之類總土方量為4366500立方米,“夫”均436立方米,在工具落後的先秦,這是不小的工作量,且不說自然及人文地貌也不可能允許這樣的建設。宋人蘇洵早已指出過這一點(蘇洵《嘉祐集·田製》:“非塞谿壑,平澗穀,夷邱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壟,不可為也,縱能盡得平原廣野而遂規劃於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也。”)。這種設計與現實存在尖銳矛盾。

與《周禮》相類,《司馬法》也有將土地與“井”聯係在一起的敘述:

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同方百裏,萬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周禮·地官·小司徒》鄭玄注引《司馬法》。)

就畝百為夫、九夫為井而言,《司馬法》與《周禮》相類,而且同樣也沒有“井田”字樣,隻是多出畝之地積的確定和夫三為屋之說。由於《司馬法》的斷代以及整體情況很難把握,無法作出更細致分析,故討論戰國有關文獻時,本文主要著眼於《孟子》和《周禮》。

成書於戰國的《周禮》和《孟子》,都沒有明確提出“井田”一詞,都表現出濃厚的政治、經濟設計的特色,而且兩者之間在具體內容上存在著巨大差異。到了漢代,社會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針對於新的經濟需求,漢儒們開始提出“井田”製概念,並把它作為西周甚至更前時期的基本土地製度。其源頭,似乎都是《孟子》,《漢書》以後方又雜以《周禮》。《孟子》隻是作為一種經濟設想提出“方裏而井”的設計,其目的主要是為解決“經界不正”的弊病,漢儒則將“井田”當作西周土地製度,目的是為扼製漢代的土地私有化勢頭尋找理論根據,這樣,兩者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就成為必然。但是,漢儒所能依據的最早文獻隻有《孟子》,因此隻能以修改、完善《孟子》的方式來闡述自己的觀點,從而也隻能離《孟子》越來越遠。

在涉及“井田”內涵的資料中,最早提出“井田”一詞的是《穀梁傳》:

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蔥韭盡取焉。(《穀梁傳·宣公十五年》。)

此條說法沿襲《孟子》,隻是增添了“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蔥韭盡取焉”一句,大概作者感覺到《孟子》的設想沒有考慮到農民居住地,是一缺陷。但是,它將實現勞役剝削的土地和作為居住地的土地都放在公田上,如何安排?似乎並沒有予以考慮。顯然,這裏作者已經把“井田”作為古代實際存在的一種土地製度來加以描述。

接著談到類似內容的是《韓詩外傳》:

古者八家而井,田方裏為一井,廣三百步、長三百步為一裏,其田九百畝。廣一步長百步為一畝,廣百步長百步為百畝。八家為鄰,家得百畝,餘夫各得二十五畝。家為公田十畝,餘二十畝共為廬舍,各得二畝半。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憂,患難相救,有無相貸,飲食相召,嫁娶相謀,漁獵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親而相好。《詩》曰:“中田有廬,疆場有瓜”。(《韓詩外傳》卷四。)

作者又在《穀梁傳》基礎上進行了修改,設法解決農民的居住地問題。他的思路很巧妙,首先將公田百畝劃為兩部分,其中八十畝作為實現剩餘勞動的場所,每家承擔十畝,正好合於十一之比(關於“什一之稅”,漢儒理解亦多混亂。依孟子之言:八家共井,為“九一而助”,其“九一”是指總產品或總勞動的九分之一。依李悝所言:“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其“什一之稅”即十分稅一,是指總產品的十分之一,而非農民所得與稅收之比為十比一,《韓詩外傳》所說與下述何休《公羊解詁》所說,實際都是十一分稅一,而並非“什一之稅”。),所餘二十畝分與八家,每家二畝半,用以“為廬舍”。然而,這裏對廬舍用地的設計依然與《孟子》相矛盾,因為孟子的理想是“家五畝宅,百畝田”,二畝半宅地其實隻夠一半。同時,他又增加了一個新內容,即每家餘夫各得二十五畝,但這就帶來一個新問題:各家餘夫的二十五畝田地如何安排?《孟子》談到餘夫時說的很清楚,卿以下有圭田五十畝,卿家之餘夫有圭田二十五畝。《禮記·祭義》曰:“昔者天子為藉千畝,……諸侯為藉百畝”,各級統治者祭田規模各不相同,孟子所設計“卿以下”以及其餘夫所受圭田五十畝、二十五畝與此祭田數額吻合,此處圭田當即祭田,千畝、百畝、五十畝、二十五畝之差也正與天子、諸侯、卿大夫、卿家“餘夫”之等差成比例。孟子此處所謂“餘夫”,當即“餘子”。“餘子”,即卿大夫家嫡子以外之諸子,顯非一般農民。《周禮·地官·小司徒》:“大故致餘子。”鄭玄注:“餘子,卿大夫之子。”《呂氏春秋·報更》:“張儀,魏氏之餘子也。”高誘注:“大夫庶子為餘。”《左傳·宣公二年》“又宦其餘子,亦為餘子。”杜預注:“餘子,嫡子之母弟也。”《漢書·食貨誌》:“餘子亦在於序室。”蘇林注:“餘子,庶子也。”圭田顯然與農民每家所受百畝性質不同,無論解釋為祭田,還是像有些學者那樣解釋為畸零之田,因其數量大大少於農民每家所受之百畝,故都不是由受田者自己耕種,當屬孟子所說“公田”,是農民實現剩餘勞動的土地,因此,孟子的說法與“八家共井”並無衝突。《韓詩外傳》將餘夫解釋為受田農民各家之餘夫,則其所受二十五畝土地實際上無法安排,與孟子的設計形成尖銳矛盾。

至《漢書》,則雜糅了《孟子》和《周禮》:

理民之道,地著為本。故必建步立畝,正其經界。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裏,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為廬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齊同,力役生產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農民戶人己受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鹵之地,各以肥磽多少為差。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種穀必雜五種,以備災害。田中不得有樹,用妨五穀。力耕數耘,收獲如寇盜之至。還廬樹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於疆易。雞豚狗彘毋失其時,女修蠶織,則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

在野曰廬,在邑曰裏。五家為鄰,五鄰為裏,四裏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鄉,萬二千五百戶也。鄰長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級,至鄉而為卿也。於是裏有序而鄉有庠。序以明教,庠則行禮而視化焉。春令民畢出在野,冬則畢入於邑。其《詩》曰:“四之日舉止,同我婦子,饁彼南畝。”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婦子,聿為改歲,入此室處。”所以順陰陽,備寇賊,習禮文也。春,將出民,裏胥平旦坐於右塾,鄰長坐於左塾,畢出然後歸,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輕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從者,所以省燎火,同巧拙而合習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與歌詠,各言其傷。(《漢書·食貨誌》。)

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幹戈,教以文德,而猶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而製軍賦。地方一裏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裏;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裏;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裏。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故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幹戈備具,是謂乘馬之法。一同百裏,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裏,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也,是謂千乘之國。天子畿方千裏,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故稱萬乘之主。戎馬車徒幹戈素具,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獮,冬大閱以狩,皆於農隙以講事焉。五國為屬,屬有長;十國為連,連有帥;三十國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為州,州有牧。連帥比年簡車,卒正三年簡徒,群牧五載大簡車徒,此先王為國立武足兵之大略也。(《漢書·刑法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