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國時期的土地革命(1 / 3)

春秋戰國時期的土地革命

西周後期,由於被剝削者集團本身的逐漸瓦解,以周宣王“料民太原”為標誌,舊的剝削方式以及在此基礎上的舊的土地製度已經不能維持下去了,新的剝削方式以及在其基礎上的新土地製度之形成便成為必然,而新關係與新製度的形成過程就是春秋戰國時期各國先後發生的經濟方麵的變革運動。

管仲與《周禮》研究

宋代學者魏了翁說:“井田一變於宣王之料民,再變於齊桓之內政,大壞於渠梁、商鞅之決裂阡陌,周人以厲、宣、幽、平並稱,其有以夫!”(黃宗羲:《宋元學案》卷八十《鶴山學案》。)如果我們將其所謂“井田”一詞換成社會經濟關係或經濟製度,那麼他的敘述可以說相當準確,宣王料民、管仲改革、商鞅變法標誌了兩周社會經濟變革的三個重要階段,是兩周經濟史上最重要的三大事件。研究春秋時期的經濟變革,管仲改革是首先應當談到的內容。另外,在筆者看來,先秦文獻中的重要典籍《周禮》、先秦重要社會組織“書社”,都與管仲改革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

管仲的經濟改革

對於管仲的經濟變革,文獻中記載較多的僅有《國語·齊語》和《管子》。《管子》成書情況較為複雜,葉適《水心集》曰:“《管子》非一人之筆,亦非一時之書”,這是很中肯的話。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西漢墓出土竹簡有《王兵》一篇(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釋文》,《文物》1976年第12期。),其文字錯見於《管子》的《參患》、《七法》、《地圖》、《兵法》諸篇,相比之下,《王兵》是一篇完整的作品,而《管子》各篇則有許多地方顯出經過割裂拚湊的痕跡。該墓竹簡的書寫年代,有人考證至少在漢文帝即位(公元前179年)之前(許荻:《略談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的古代兵書殘簡》,《文物》1974年第2期。),因而,《王兵》與同墓出土之《田法》、《庫法》、《市法》等十三篇,當是戰國時齊人作品,而《管子》則可能與這類文章有關。由此,亦可見《管子》成書之複雜。筆者認為《管子》成書於戰國,盡管包含不少春秋時代的史實,但其有關社會經濟的內容基本上反映了戰國社會實際,不能用作研究管仲改革的主要依據。《國語·齊語》的記載學者多以為比較可靠,本文試圖僅僅依據《齊語》來分析管仲經濟變革的具體內容。

管仲的經濟變革,據《齊語》,其主要內容為“參其國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相地而衰征,……山澤各致其時,……陸阜陵墐,井田疇均”。它們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麵。

1.對社會基層勞動者靠行政手段予以嚴密編製。

管仲依國、鄙分別予以編製:

管子於是製國: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裏,裏有司;四裏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以為軍令: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十軌為裏,故五十人為小戎,裏有司帥之;四裏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帥之。(《國語·齊語》。)

製鄙:三十家為邑,邑有司;十邑為卒,卒有卒帥;十卒為鄉,鄉有鄉帥;三鄉為縣,縣有縣帥;十縣為屬,屬有大夫。(《國語·齊語》。)

對此,有兩點需要說明。首先,對鄙民的編製是曆史上的一種新現象;其次,對國人的編製是隨國人地位下降而實行的一種改革措施。

西周時期,統治者對被統治者多以“族”(包括“族”、“宗”、“人”、“夷”、“姓”等)為單位整體施以剝削,對其內部活動一般不加幹預,甚至對其內部人數也是不甚了了。到周宣王時,由於王師敗績於薑戎,需要擴大財源和兵源,才有所謂“料民”之舉(《國語·周語上》。)。隨著勞動者對土地附著程度的提高,被統治者又多以“邑”(包括“裏”、“采”等)為單位被整體剝削。“邑”被相對牢固地束縛於土地之上,統治者對其內部情況有了較多了解,也開始實際幹預其內部活動,但這種邑畢竟是自然產生的,並非統治者強力編製而成,故其中戶數不定,它與管仲變革時編製三十家而成的“邑”名同而實質迥異。隨著自然形成的“族”、“邑”的逐漸瓦解,隨著舊有的對“族”、“邑”的剝削難以為繼,針對此現實,才有了管仲對鄙民的強製編製,這是一種全新的統治措施。如果說西周時期的“族”、“邑”之類屬於前資本主義公社,那麼管仲以行政手段將三十家編製成的“邑”隻能是一種基層行政組織,其經濟職能隻是其行政職能的延伸,本身並不具有自我調控機製,因而不屬於前資本主義公社範疇之內。

關於國人,西周時他們是具有自由民身份的人,享有一定特權,這一點前人已多有論敘,此不贅述。到春秋時期,國人地位逐漸下降,在齊國以至於被強製編製,再用他們作軍隊主力。齊國國人地位的這種變化,與其人口數量急劇增長有密切關係。如果依據李亞農先生的分析,周滅殷時周族總人口大概不過六七萬,分到一國,像魯這樣的重要國家,頂多不過二三千人。由此可見,周初各諸侯國國人數量並不多,即使考慮到齊國非姬姓,其國人數量大大多於姬姓封國,將這個數字再擴大幾倍,其總數也不過萬人上下。而到管仲變革時,製國為二十一鄉,一鄉二千家,以戰國時一家五口計之,則共有國人二十一萬人,何況當時一家並不止五人,有“十口之家”、“百口之家”,其總數必定超過二十一萬,這比開國之初至少增加了數十倍。國人中除少數事工商者可以自給外,士之十五鄉皆“使就閑燕”,不事生產,他們像古羅馬的無產者一樣要靠社會來養活。隨著人口的增加,他們的生活需求逐漸超出了社會經濟承載力,其經濟狀況必然下降,而國家又必須使用他們來打仗,必須牢牢地控製住他們,因此必須有嚴密的強製編製,“勿使雜處”,以使其“安心”、“不見異物而遷”,並“令勿使遷徙”(《國語·齊語》。),這種需要導致了管仲的變革。自此而後,各國國人地位逐漸下降,到戰國時,國人與鄙民之間的地位差別漸瀕於泯滅。

2.對被剝削者實行國家授田製度。

《齊語》記管仲治鄙政策之一為:

陸阜陵墐,井田疇均。(《國語·齊語》。)

對這條政策,可從如下幾方麵來理解。

首先,從字麵上看。“陸阜陵墐”,韋昭注曰:“高平曰陸;大陸曰阜;大阜曰陵;墐,溝上之道也。”《爾雅·釋地》邢昺疏引李巡曰:“高平謂土地豐正,名為陸;土地高大名為阜;最大名為陵”。此處陸、阜、陵顯然指三種土地類型,陸既然指土地豐正者,可見為良田,阜、陵雖較差,當也是可耕地。墐為道路,與陸、阜、陵非同類詞,此處當作動詞講,即布道路於陸、阜、陵之上。這種廣泛布置的道路,顯然與田界有關,即為一種界道合一的新設施。商鞅變法時所設阡陌係統即係界道合一,“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畝二畛,一陌道。百畝為頃,一阡道,道廣三步。”(秦《為田律》,見四川省博物館、青川縣文化館《青川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牘——四川青川縣戰國墓發掘簡報》,《文物》1982年第1期。)本文第四章將對此進行討論,阡道、陌道既為田界,又是道路,商鞅設置的這種界道合一體,是為實行授田製服務的。而管仲的廣布道路,顯然也與授田製的推行有密切關係。“井田疇均”,韋昭注曰:“九夫為井,井間有溝。穀地曰田,麻地曰疇。均,平也。”此注不甚允當。“田”,《說文》曰“樹穀曰田”,《釋名·釋地》曰“已耕者曰田”,《玉篇》曰“地也”,《廣雅·釋地》曰“土也”。“疇”,《說文》曰“耕治之田也”,《一切經音義》曰“耕地也”,《後漢書·安帝紀》李賢注曰“美田曰疇”。此處田疇實為同義語,均為耕地或土地之意。“井”字,一般以《孟子》或《周禮》來套解,釋為九小塊組成一大塊的土地。對此種看法,筆者以為是不正確的。(關於《孟子》、《周禮》“井田”言論之剖析,“井田”一稱產生的社會曆史背景及真正含義,本文第五章將有詳細討論,請參照。)以井述田,實際上僅取其一定方塊的田土形似井狀之意,並不包含九小塊的內容在內。“井田疇均”之井當作動詞講,即平均劃分田疇如井狀的小方塊。先秦文獻中許多包含“井”字而涉及土地製度的史料以此來解都顯得更為妥當,如《左傳·襄公二十五年》“井衍沃”,《周禮·小司徒》“經土地而井牧其野”,《管子·侈靡》“斷方井田之數”,均為動賓結構。綜括上述,管仲這條政策從字麵上看,即在各類田地裏廣布道路,平均地劃分為一定的小方塊,從而使民“不憾”,這顯然是對被剝削者“民”實行授田製度。

其次,從曆史背景上看。關於西周時期的土地製度,本文第二章已經作了討論,它由兩個層次組成。社會主要的剝削形式是對被剝削者集團整體的剝削,剝削關係終止於“族”、“邑”之類集團,其間作為剝削關係實現中介的土地僅隻是“田”,這些土地用以實現“族”、“邑”集團的剩餘勞動,剝削者僅隻關心這一部分土地。至於被剝削者實現必要勞動的田土,則由“族”、“邑”內部自行調節與組織,剝削者並不幹預。管仲經濟變革則明確提出國家幹預被剝削者鄙民所使用的土地,並談到要使田“均”,從而使民“不憾”,顯然,國家對一般被剝削者的控製已經達到其個人人身,不再經過具有自調節功能的前資本主義公社這一中間環節,公社調節其內部成員使用土地方式的職能被國家接收了過來,這明顯是在實行國家授田製度。

再次,從同時實行的其他變革來看。根據《齊語》,與此有關的變革還有兩項,一為“相地而衰征”,一為“山澤各致其時”、“澤立三虞,山立三衡”。前一項基本內容是改勞役剝削為實物剝削,並根據土地肥瘠決定剝削量,這裏,剝削的依據已經開始顯示出從人身向土地過渡的痕跡,即將一定量的土地與一定的勞動者人身聯係、等同起來,這種剝削顯然要以國家授田作為基本前提。關於後一項,既然稱為“立”,可見三虞、三衡以前還沒有,為管仲變革時所新設立。這裏的山澤實際上包括了耕地以外的所有土地,對這些土地,以前剝削者並不加以管理,他們所關心的隻是用以實現剩餘勞動的土地,即“田”。由於主要的耕作方式是間隔時間不等的撂荒製,大量荒地為農耕所必需,故這些荒地實際上為各被剝削村社實際使用並占有。管仲變革時特意設機構及官吏嚴加管理,定時開放,比較合理的解釋,還是為了將被剝削者較牢固地束縛於國家所授予的耕地上。

從上述這三個方麵,我們可以說,管仲的“陸阜陵墐,井田疇均”,實即國家對被剝削者實行授田製度。

3.改勞役剝削為實物剝削。

《齊語》記管仲治鄙的另一政策為:

相地而衰征。(《國語·齊語》。)

韋昭注曰:“相,視也。衰,差也。視土地之美惡及所生出,以差征賦之輕重也。”很明顯,這是實行以土地優劣為基礎的實物剝削。這條政策在《管子·乘馬數》中又稱之為“相壤定籍”,其含義是清晰的。

西周時期,剝削者通過對“族”“邑”這樣一些自調節係統的掌握,對被剝削者人身集團地予以牢固控製,在這種條件下,剝削主要采取了勞役剝削的形式,《詩·豳風·七月》對此有十分細致的描述,這時具有特殊意義的“田”的存在,也說明了剝削形式主要是勞役剝削。管仲實行的以土地優劣為基礎的實物剝削,顯然與以前不同,也是一種變革。

由上述三條看,管仲對齊國社會經濟關係進行了根本性的重大變革。這些變革不僅使齊國迅速強大,“九合諸侯,一匡天下”(《史記·管晏列傳》。),而且也為貫穿於春秋戰國的一係列改革運動肇始先聲。

《周禮》中的土地製度研究

在先秦文獻中,《周禮》是一部極為重要但又麵目模糊的典籍。一些學者視其為劉歆所造偽書,完全否定了它在先秦史研究中的重要價值,這種懷疑態度是盲目的。又有一些學者,把《周禮》中所記製度統統視為西周時的製度,並據此來描述西周的社會狀況,這種完全肯定的態度也帶有盲目性。要消除這類盲目性,就必須對《周禮》一書產生的時間、地點及背景作一個正確的估計。楊向奎先生對此作了大量工作,他認為《周禮》至遲出於戰國,是齊國人的作品(楊向奎:《周禮內容的分析及其製作時代》,《山東大學學報》1954年第4期;《中國古代社會與古代思想研究》上冊乙編第四“儒家與經學”(五)“古文經學中的《左傳》和《周禮》”,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關於《周禮》並非劉歆偽造,而是戰國齊人作品,楊向奎先生論述很多,這裏不再敘述,本文隻是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將《周禮》與《國語·齊語》對讀,試圖探索一下它產生的背景,從而對它的起源作一個推測。

前麵,我們已經根據《齊語》探討了管仲經濟變革的內容,這些內容以及其他方麵的一些內容,在《周禮》中都可以見到類似或更加詳細的規定。下麵試分別作一些比較。

相對於管仲對基層勞動者的強製編製,《周禮》有“令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周禮·地官·大司徒》。),“五家為鄰,五鄰為裏,四裏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周禮·地官·遂人》。)。

相對於管仲的軍隊組織,《周禮》有“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周禮·地官·族師》。)

相對於“陸阜陵墐,井田疇均”,《周禮》有“乃均土地”(《周禮·地官·小司徒》。),“以頒田裏”(《周禮·地官·遂人》、《周禮·地官·縣正》。)。有以家授田者,一家受田依不易、一易、再易之不同分別為一百畝、二百畝、三百畝(《周禮·地官·大司徒》。)。有以夫授田者,一夫田百畝,萊依上、中、下分別予以五十畝、一百畝、二百畝(《周禮·地官·遂人》。)。

相對於“相地而衰征”,《周禮》有“均地政(征)”(《周禮·地官·均人》、《周禮·地官·土均》。)。征有“財征”、“役事”,須“經牧其田野”而為之(《周禮·地官·遂師》。)。財征,“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無過十二,唯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周禮·地官·載師》。)役事,“上地……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可任也者家二人。”(《周禮·地官·小司徒》、《周禮·夏官·大司馬》。)

相對於“伍鄙”之製,《周禮》有遂人、遂師、遂大夫、縣正、鄙師、酂長、裏長、鄰長、旅師、稍人、委人等一整套職掌,控製被剝削者,管理農事及賦斂。

相對於“澤立三虞,山立三衡”,《周禮》有山虞、林衡、川衡、(礦)人、角人、羽人、掌葛、掌染草、掌炭、掌荼、掌蜃、囿人、場人等一整套職掌,管理耕地外土地及其賦斂。

相對於“市立三鄉”,《周禮》有司市、質人、廛人、胥師、賈師、司虣、司稽、胥、肆長、泉府、司門、司關等一整套職掌,管理市場和貿易。

相對於“令夫農……盡其四支之敏”,《周禮》規定“凡宅不毛者有裏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周禮·地官·載師》。)

相對於“令勿使遷徙”,《周禮》規定:“徙於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於他,則為之旌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周禮·地官·比長》。)

相對於“罷士無伍,罷女無家”,《周禮》有“以圜土聚教罷民”(《周禮·秋官·大司寇》。)。

相對於管仲之三軍建製,《周禮》有“王六軍,大國三軍”之製(《周禮·夏官序》。)。

相對於軍隊“春以蒐振旅,秋以獮治兵”,《周禮》有“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中秋教治兵,……遂以獮田,如蒐田之法。”(《周禮·夏官·大司馬》。)

相對於管仲之都鄙不同編製,《周禮》規定國野征役年齡不同,“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五。”(《周禮·地官·鄉大夫》。)

相對於其年終計吏功過,“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且選,選其官之賢者而複用之”,《周禮》規定“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周禮·天官·大宰》。),“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周禮·天官·宰夫》。),“歲終,則考六鄉之治”(《周禮·地官·鄉師》。)。

相對於令下屬“修德進賢”,《周禮》規定“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周禮·地官·鄉大夫》。)

相對於“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周禮》規定“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周禮·秋官·大司寇》。)

管仲作為改革提出了一整套製度和措施,顯然,這些製度和措施是以前所沒有的,或者說主導的、主要的內容是以前所沒有的,然而,這些內容在《周禮》中都可以找到對應的敘述,其間聯係決非偶然。特別是管仲變革中有關社會經濟關係的內容,在《周禮》中都有更為詳細具體的製度和措施,尤其是其三項重要變革:對民編製、國家授田、實物剝削。西周時期對被剝削者實施集團整體的控製與剝削,甚至對其內部人數亦不清楚,“宣王料民”方開始嚐試清點人口,在先秦文獻中,人口戶籍管理較明確也敘述較多的是《齊語》、《商君書》、《管子》,《左傳》中僅於《成公二年》可見楚共王時“乃大戶”,杜預注曰“閱民戶口”,而《周禮》之中,統計、清理、核準戶籍,則是上關天子,下及閭裏之吏的重要工作,年年時時都要進行,總稱之為“比法”,涉及職官數十,顯然,《周禮》這部分內容隻能來源於管仲變革及其以後的改革或製度。西周時期,實現剩餘勞動的土地與實現必要勞動的土地一般在空間上是嚴格區分的,社會第一層次的土地製度集中表現於“田”上,剝削者一般並不幹預被剝削者如何使用實現必要勞動的土地,這部分職能由公社執行,而《周禮》中有關國家授田的製度係統而完整,是許多職官的重要職責,其源頭隻能追溯於最早實施國家授田製度的管仲改革。西周時期的主要剝削形式是勞役剝削,實物剝削處於次要地位,春秋時期逐漸轉變為以實物剝削為主,這種轉變源於管仲變革,而《周禮》中已經可以看到這種轉變,實物剝削已經占據相當比例,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周禮》與管仲變革的關係。

從《周禮》、《齊語》的這些雷同和類似之處,再考慮到管仲變革發生於齊國,而《周禮》亦成書於齊國,我們可以推斷,《周禮》的產生與管仲變革有密切關係,也就是說,管仲變革是《周禮》的真正發源之處。我們可以作這樣一個推測,管仲變革之時,統治者中的改革派提出了許多具體的改革方案,有的被采納施行了,有的未被采納實行,這些方案中的一部分為後人整理加工,再加上其他一些內容,遂成《周禮》一書。《周禮》中所記社會組織及職官設置過於規整且繁雜,這本身就是它成書於一些改革方案的證據。從《周禮》與《齊語》對應之處甚多來看,《周禮》所保存的這類改革方案中有許多是已經實行了的,特別是有關經濟變革的部分。當然,《周禮》中也會存在一些管仲變革之前社會的遺跡,這是由於,管仲變革打著沿襲昔“聖王治天下”之法、“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國語·齊語》。)的招牌,他給許多變革披上了舊的外衣,特別是在對被剝削者的統治手法上,另外,其複雜的成書過程也使許多管仲以前的東西彙總了進去,但是,《周禮》的主流、特別是其中社會經濟部分反映了管仲所推行的社會變革。

春秋至戰國初期,“書社”一詞在文獻中大量出現,有時也簡稱為“社”,它被作為貴族間賜與的對象。

齊侯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請致千社。(《左傳·昭公二十五年》。)

齊與衛地,……書社五百。(《左傳·哀公十五年》。)

景公與魯君地上陰數百社。(《晏子春秋·內篇雜上》。)

景公謂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以書社五百封管仲。(《晏子春秋·內篇雜下》。)

景公祿晏子……十一社。(《晏子春秋·內篇雜下》。)

齊桓公……與之(管仲)書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距也。(《荀子·仲尼》。)

秦王使公子他之趙謂趙王曰:……賜之二社之地。(《戰國策·秦策二》。)

公子開方以書社七百下衛矣。(《管子·小稱》。)

衛公子啟方以書社四十下衛。(《呂氏春秋·先識覽·知接》。)

越王……請以故吳之地,……書社三百,以封夫子。(《呂氏春秋·離俗覽·高義》。)

昭王將以書社七百裏封孔子。……(冉有)對曰:……雖累千社,夫子不利也。(《史記·孔子世家》。司馬貞《索隱》曰:“古者二十五家為裏,裏則各立社,則書社者,書其社之人名於籍。蓋以七百裏書社之人封孔子也,故下冉求雲:‘雖累千社夫子不利’,是也。”崔述曰:“《史記》誤以書社為地名,因加‘裏’於七百之文下耳。”(轉引自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卷四七。)兩說可並存,因為不論是以若幹家為裏,然後再立社,還是以若幹家為書社,實際都是由國家以行政手段將一定數量的農民編製為一種基層的社會組織,以用來控製被剝削者人身。)

引用這樣許多材料,隻是試圖證明書社在當時是普遍的存在。從上述也可看到兩點:首先,它是一種被剝削單位,可以帶來經濟收益,因而貴族間互相賜贈;其次,有關齊國“書社”的記載尤多。當然,文獻中也有將書社存在時間提早到周武王時期的,如:

武王與紂戰於牧野之中,……士卒坐陣者,裏有書社。(《商君書·賞刑》。)

武王伐紂,士卒往者,人有書社。(《管子·版法解》。)

武王勝殷,……與謀之士封為諸侯,諸大夫賞以書社。(《呂氏春秋·慎大覽》。)

但這些文獻均出現較晚,且西周及春秋時期史料中不見類似記載,因而並不可信。其實,如後所述,書社是管仲變革之後的產物。

書社是什麼?我們首先從字麵分析起。先看社字。甲骨文、金文中不見社字。《說文》曰:

社,地主也。從示、土。《春秋傳》曰:共工之子句龍為社神。周禮二十五家為社,各樹其土所宜之木。,古文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