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不論我們就自然理性來說,人類一出生即享有生存的權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飲料以及維持他們的生存的自然供應物品;或者就上帝的啟示來說,上帝如何把世界上的東西給予亞當.給予挪亞和他的兒子們;這都是很明顯,正如大衛王所說(《舊約》詩篇第一百十五篇,第十六節),上帝"把土地給了世人",從而使人類共有.但即使假定這樣,有人似乎還很難理解:怎能使任何人對任何東西都享有財產權呢?我並不認為作如下的回答就可以滿意:如果說,上帝將世界給予亞當和他的後人為他們所共有,這難以理解財產權,那麼,根據上帝將世界給予亞當和他的繼承人並排斥亞當的其他後人這一假設,除了唯一的全世界君主之外,誰都不可能享有任何財產.可是我會設法說明,在上帝給予人類所共有的東西之中,人們怎樣可能使其中的一部分成為他們的財產,並且這還不必經過全體世人的明確協議.
26.上帝既然將世界給予人類共有,亦給了人們以理性,讓他們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處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給人們用來維持他們的基本生存和舒適生活的.自然生產的果實和它所養活的獸類,既是土地自然自發地生長的,就都歸人類所共有,而沒有人對於這種處於自然狀態中的東西原來就具有排斥其餘人類的私人所有權;但是,既是給人類使用的,那就必然可以通過某種劃撥私用的方式,然後才能對於某一個人有用處或有好處.野蠻的印第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還是無主土地的住戶,就必須把養活他的鹿肉或果實變為己有,即變為他的財產的一部分,而別人不能再對它享有權利,才能對維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處.
27.土地以及一切低等動物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並非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都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的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於他的.因為任何東西隻要是脫離了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麵摻入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由他使這件東西脫離自然所給於它的一般狀態,那麼在這上麵就由他的勞動加上了一些東西,從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因為,既然勞動是勞動者確定天然的所有物,那麼對於這一有所增益的東西,除了他以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至少在還留有足夠多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的情況下,事實就是如此.
28.誰把橡樹下拾得的橡實或樹林的樹上摘下的蘋果吃掉時,誰就確已把它們撥歸己用.誰都承認,食物應該完全由他自己消受的.因此我要問,這些東西從什麼時候開始是屬於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時候,還是在他吃的時候,還是他煮的時候,還是他把它們帶回家,還是他撿取它們的時候呢?很明顯,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們成為他的東西,其他的情形更不可能了.是勞動使它們同公共的東西有所區別,勞動在萬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業上麵加上一些東西,這樣它們變成為他的私有的權利了.誰會說,因為他不曾得到全人類的同意而使橡實或蘋果成為他的所有物,他就對於這種撥歸私用的東西無法有權利呢?這樣把屬於全體共有的東西歸屬為自己,是否是盜竊行為呢?如果這樣的同意是必要的話,那麼,盡管上帝給予人類很豐富的東西,人類也早已餓死了.在以合約保持的共有關係中,人們看到,那是從共有的東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並使它脫離自然所安排的狀態,才開始有財產權的;若不是這樣,共有的東西就毫無用處了.但是這一或那一部地取出,並不取決於一切共有人的明確同意.因此我的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其他人共同享有開采權的地方挖掘的礦石,都成為我私人財產,毋需他人的讓與或同意.我的勞動使它們脫離了原來所處的共同狀態,確定了我對於它們的財產權.
29.假如規定任何人在把共有的東西的任何部分劃拔私用的時候,必須首先得到每一個共有人的明確同意,那麼孩子和仆人們就不能割取他們的父親或者主人為他們共同準備但是並沒有指定各人應得部分的肉.雖然出自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應有份的,但是誰能懷疑盛在水壺裏的水是隻屬於汲水人的呢?他的勞動把它從自然的手裏取了出來,從而把它撥歸私用,而隻要它還在自然的手裏時,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屬於所有的人的.